海商法--实际承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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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
原告苏黎世中国、平安湖南和阳光湖南诉称,其已根据保险合同 约定进行了赔付,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而对于中联国贸损失 中共保人未予赔付的部分,中联国贸依然享有请求权。
被告辩称
上海捷喜
上海捷喜不是适格被告,虽然上海捷喜曾经与中联国贸 签订年度运输协议,但该协议已被中联国贸单方取消,因此 就涉案货物,上海捷喜与中联国贸之间仅是货运代理合同关 系,且上海捷喜在代理过程中无过错;
四原告认为,货物积载配载、系固绑扎严重不当,承运人和实际 承运人管货不当。
本院认为,关于积载配载和系固绑扎问题,上文已经详述。 至于承运人方是否具有其他管货过失,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货物 均按托运人要求装载在舱内;在装货过程中,每个舱位装载完毕, 船方均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改进要求。根据航海日志记载,在已近距 离遭遇台风“梅花”的情况下,船员仍然冒着危险在大副的指导下 再次进行了加固绑扎。因此,可以认为“尤利”轮在航程中尽到了 对涉案货物妥善的、谨慎的保管、照料义务。


中联国贸与上海捷喜签订年度运输协议,约定上海捷喜承运中 联国贸出口至印度的履带吊
上海捷喜根据其与上海恒鑫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向上海恒鑫 托运订舱,由上海恒鑫提供承运船舶“尤利”轮承运涉案货物
上海恒鑫通过其代理海联船务有限公司签发了五套提单,并由 上海捷喜转交给中联国贸
涉案货物在航程中发生严重货损,为减少损失
涉案货损原因系船舶遭遇极端天气和恶劣海况,承运人 可以免责。
被告辩称
上海恒鑫
我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承运人”应当仅限于提单关系, 中联国贸并非涉案两份提单项下的提单持有人、收货人或托 运人,因此四原告无权主张上海恒鑫承担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莫曼斯科系涉案船舶所有人,船员配备、船舶供给和管 理均由其完成,因此实际完成涉案运输的是莫曼斯科而并非 上海恒鑫;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1 案 例
1 案情简介 2 案件争议点 3 法院认定
当事人
1 中联国贸(托运人)
2 上海捷喜(合同承运人) 3 上海恒鑫(实际承运人) 4 莫曼斯科(承运船所有人)
案情简介
时间 2011年5月23日 2011年7月26日 2011年8月2日 2011年9月10日
随后 2011年9月23日
合格的稳性计算书,并且从“尤利”轮长时间近距离遭遇台风袭击且船载货物 严重受损的情况下船舶仍能安全驶出的事实看,涉案航次船舶事实上具有
较好稳性。对四原告关于此节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绑扎、系固问题
法院认定: 涉案货物的堆装相对较密,且外形不规则,这是 开展绑扎工作的不利因素,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克服存在的不利因素 ,以实现涉案货物的有效绑扎。
另 外 , 开航前“尤利”轮已收到台风警报,因此可以合理预见 涉案航次不具有较好的航行条件,进而应当相应提升涉案货物的绑 扎标准,以适应本航次的特定海况要求。但没有证据表明承运人采 取了合理措施以克服或弥补上述绑扎系固方面的不足,应当认定涉 案货物的绑扎系固对于涉案货物及航次而言存在缺陷。
关于承运人是否未妥善照管货物
主观
两被告
是否承
担责任
客观
关于积载、配载问题
四原告委请的专家辅助人认为,涉案航次“尤利”轮在装有大量甲板货的情况下 半载航行,横向受风面积增大,在风浪中航行将出现较大动倾角,且涉案航次货 物重量自舱面、二层舱和底舱的垂向分布不合理未能更合理的控制船舶稳性状况。
本院认为,从航运实务经验看,货物重量垂向分布比例主要是货物满舱、满 载情况下,为掌握船舶稳性而需考虑的配载原则之一。即使货物重量垂向分布比 未完全达到要求,也无法就此得出船舶积、配载存在问题的结论。而本案中,并 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船舶在开航当时的船舶稳性存在问题;相反,涉案航次具有
关于包装不良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方主张涉案货物包装不良,应举证证明涉案货物不符合行业 中惯常合理的包装要求。对于涉案的重型机械等重大件货物来说,由于体积过大 、形状不规则等原因,无法使用箱、袋等传统包装形式,而采用绑扎、支撑等措 施,俗称“裸装”的货物运输包装方式。本 案 中 被告方未举证证明涉案货物违反 了行业内关于臂节部分的合理包装要求。再 者 , 作为中联国贸长期的物流合作方 ,上海捷喜确认,无论主机或臂节的包装方式均是行业代表性企业长期使用的方 式。 包装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在装卸、搬运、堆放和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而并非为绑 扎设计。为货物安排适合的配载处所、寻找适合的系固点以及加固绑扎应当属于 承运人方管货义务的范畴。
涉案货损原因是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货物包装不良以及恶 劣海况,即使避台决策不当,亦属于航海免责事项
本案的争议点:
货损原因
上海恒鑫和莫曼斯 科(下文的两被告)
是否承担责任
争议1
ຫໍສະໝຸດ Baidu
争议2

上海海事法院针对本案审理思路:
货损 原因
涉案船是否积载、配载不当 涉案货物的绑扎、系固问题 关于承运人是否未妥善照管货物 “尤利”轮遭遇的海况 关于包装不良问题
关于“尤利”轮遭遇的海况
四原告认为,船舶未进入台风的10级大风圈,只是曾接近10级 大风圈,因此船舶可能遭遇的最大风力仅为10级。
本院认为,航海日志和船员拍摄的视频是反映当时海况的原 始资料,也是初步证据,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航海日志的记录 应当被充分尊重。航海日志记录当时“尤利”轮遭遇的风力已经超 过了风力计速仪器的最高刻度(36米/秒),即船舶遭遇的阵风风力超 过了12级,本身已说明了海况的恶劣程度。 因 此 可以认定“尤利” 轮当时长时间遭遇了12级以上风力、船舶横摇35度以上的恶劣海况 。
涉案货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天灾以及托运人对货物包 装不良,承运人可以免责
被告辩称
莫曼斯科
莫曼斯科不是实际承运人。船东提单系记名提单,提单 上记载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不是中联国贸,中联国贸没有该 提单项下的权利。莫曼斯科作为船东进入涉案运输的原因是 与韩国公司KingsOceanShippingCompany(以下简称 KingsOcean)签订了期租合同,而该合同的性质是财产合同, 不是运输和委托运输的合同;
上海捷喜索回该五套提单
莫曼斯科的代理上海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签发的四套提 单提交给中联国贸
中联国贸
索 回
提 交 运输 协议
签发提单4套
尤利号船 所有人 莫曼斯科
上海捷喜 航次租船
上海恒鑫
代理
海联船务
签发提单5套
提单上的托运人为上海捷喜,承运人为上海恒鑫
原告主张
中联国贸
上海捷喜在涉案运输中是契约承运人,上海恒鑫接受上海捷喜委 托进行运输,而莫曼斯科是涉案船舶所有人且船员由其配备,实 际控制并支配涉案船舶,上海恒鑫和莫曼斯科均是实际承运人。 涉案货损发生在三被告的责任期间,且货损原因是承运人绑扎不 当、管货过失以及船舶不适航,因此三被告应对涉案货物损失及 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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