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买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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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买卖合同
买受单位(甲方):
出卖单位(乙方):
为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机买卖一事进行了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标的(货物)品名
1、货物名称:成套发电机设备。
2、牌号商标:详见投标货物报价表。
3、规格型号:详见投标货物报价表。
4、生产厂家:******************* 。
第二条、质量标准:
1、货物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执行;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则应满足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
2、当产品涉及国外标准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执行的标准有全部中文译本;
(2)执行的标准不得低于本条1款所选定之标准。
第三条、货物计量
1、计量单位:套。
2、货物分特性(品牌、规格、型号等)计量表 [合同附件-投标货物报价表] 。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单位:乙方。
2、交货方法:乙方送货;
3、到货地点:********************************************************
5、接货单位:甲方或甲方委托人,乙方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移交甲方。
6、到货装卸:由乙方负责。
7、到货储存:由乙方送到指定安装地点就位,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第五条、交货期限
1、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20天交货。
2、甲方发出的要求交货的通知,至少应早于交货日 15 日历天。
3、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 / 接货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 10 日
历天通知乙方。
4、乙方发货前,应将货物预计达到日期通知甲方。
第六条、货物包装
1、以保障货物完好的方式包装。
2、外包装上应注明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及装卸注意事项。
3、包装物由乙方提供。
4、包装物由甲方回收,若涉及不利于环保包装物时有乙方负责自费回收。
第七条、货物保险
1、货物保险由乙方负责。
2、货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货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4、货物保险险种:一切险(乙方可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第八条、归属转移
1、货物归属自货物运抵交货地点,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后即转移至甲方。
2、附带辅助工作货物的归属,辅助工作完毕,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即转
移至甲方。
3、与货物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同货物归属转移。
4、货物归属的转移即为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九条、价格与货款
1、乙方所报价款包含:供货、安装、辅助工作、调试等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的辅助工作的费用包括下列事项:装卸费、运输费、运输损耗、安装
调试费、运输保险费、检测费、利润、税金、技术支持等甲方使用前的一切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用。以及设备的保管、二次运输至设备基础、进场报验、现场检测等相关手续、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的全部工作。
3、乙方为完整实现货物的使用功能而做的其他工作,包括货物的组合、组装、
安装、调试、验收等均为辅助工作。
4、货物组合、货物组装、货物安装、调试、验收、交付。
5、乙方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完成下列事项:
向甲方提交设备进场计划、安装计划、管理及安装人员。
与有关工程总包单位签署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配合协议;
向签署协议的工程总包单位交纳实际发生的水电费费用;
向甲方/甲方委托的单位/有关工程监理单位提交辅助工作计划、技术、质量保证等文件。
6、辅助工作开竣工时间:
(1)辅助工作开始时间:2010年11月25日。
(2)辅助工作竣工时间:2010年11月30日。
(3)辅助工作竣工时间以辅助工作取得验收合格文件(凭证)为准。
(4)辅助工作开竣时间的其他约定。
7、乙方为完成工作所需材料,所耗水电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安装人员的食宿事宜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在成品未移交甲方 / 甲方委托的单位前,成品 / 半成均由乙方负责保护;
成品移交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10、货物的价格为人民币元/货物计量单位。
11、货物分特性(品牌、规格、型号等)价格表 [合同附件-设备及用材清单] 。
12、货物的总计货款为人民币肆拾陆万伍仟元元整,即RMB465,000.00 元整。
13、货物的价格总计货款中,已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材料费、加工制作费、包装
费、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装卸费、二次搬运费、现场安装调试费、保管费、培训费、知识产权费、组合组装费、检验验收费、出卖单位应向国家
交纳的税(费、金)、二次设计费、配合费、本条第1至四款约定的费用、可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
14、价格和总计货款的关系是,Σ(价格×货物数量) = 总计货款。
第十条、货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14天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2、货到现场,经过甲方及监理验收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5%;
2、全部安装结束并调试合格后,经过甲方确认支付合同总价的10%;
3、贰年质保期满后,经甲方确认支付合同总价的5%。
第十一条、货物验收
1、货物验收分为运到交货地点后验收和调试验收,核对合同附件及装箱单无误后方可安装。
2、货物到交货地点后的验收(到货后验收)应于货物到达次日起的三日进行。
3、验收(包括运到交货地点验收和调试验收,下同)手段:例行手段及甲方要求。
4、验收标准:
(1)不低于企业标准 / 行业标准 / 合同约定标准 / 国家标准。
(2)当国家标准低于企业标准 / 行业标准 / 合同约定标准时,应采用最有利于甲方的企业标准 / 行业标准 / 合同约定标准。
(3)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货物满足国家标准的同时,也同时须满足技术文件的约定。
5、验收参与:
(1)验收参与单位应包括甲乙双方或甲乙方委托的单位、货物使用工程的监理单位及安装单位。
6、验收主持:
(1)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规定。
(2)到货后验收由甲方主持。
7、验收费用:
(1)由乙方承担;(2)验收费用不包括甲乙方参与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
8、验收应办理验收文件,验收文件经验收参与方签署确认后生效;调试合格为
货物验收的最终文件,对发货前和到货的验收的结论具排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