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无效行为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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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3篇)

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行为的性质是指行为本身的性质,如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等;法律后果是指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本文将针对某一具体行为,分析其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在一次聚会上相识,之后因工作原因产生业务往来。

甲乙两人合作期间,甲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机密文件泄露给乙,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以下将分析甲的行为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甲的行为性质1. 违法行为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泄露公司机密文件,使乙获得竞争优势,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2. 民事侵权行为甲的行为还涉嫌民事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甲泄露公司机密文件,导致乙在业务往来中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甲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甲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如果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他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被禁止从事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职业;(3)被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2. 民事责任如果甲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他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返还收益、支付违约金等;(3)被禁止从事与侵权行为相关的业务。

五、总结通过对甲行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侵权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民事侵权行为;2. 甲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刑罚、赔偿、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法律后果。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无效法律行为法律后果(3篇)

无效法律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它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

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具备法律效力,有些法律行为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本文将从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协议等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认定标准1. 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法律行为首先必须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即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或双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3.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法律行为还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四、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1. 撤销合同无效法律行为一经认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 返还财产无效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合同标的物、孳息以及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利益。

返还财产的目的是恢复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3. 赔偿损失无效法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无效法律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无效法律行为造成的机会损失、利润损失等。

哪些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哪些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哪些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所谓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

具体而言,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指不能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某种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而故意为之。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章程、规定以及国家政策,违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民事行为,都属无效。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双方当事人滥用权利,故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另一个真实但非法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约束。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乘人之危_法律规定(3篇)

乘人之危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紧急状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作出对自己有利而对方不利的民事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乘人之危是一种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文将从乘人之危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适用分析进行探讨。

二、乘人之危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紧急状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作出对自己有利而对方不利的民事行为,构成乘人之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紧急状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紧急状态:困境或紧急状态是指对方在特定情况下,面临无法克服的困难或危险,无法自主作出决策。

2.行为人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利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民事行为。

3.行为人对对方有利而对方不利:行为人通过乘人之危,使自己在民事行为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对方遭受损失。

4.对方处于困境或紧急状态与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方的困境或紧急状态是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愿作出民事行为的原因。

四、乘人之危的法律后果1.民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乘人之危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赔偿损失:行为人因乘人之危而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对方。

五、乘人之危的适用分析1.适用范围:乘人之危的适用范围较广,包括合同、侵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领域。

违法行为是指什么?

违法行为是指什么?

违法行为是指什么?违法行为又称“无效行为”。

不合法行为的一种。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与客观上不合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

主观上的过错指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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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具体来说▲违法行为是指什么呢?▲违法行为的概括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

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

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

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上对违法进行论述的。

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

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

首先,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

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违法行为不同于法律上无效的行为。

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

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并不构成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

Preven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a crisis.(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我国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初级阶段,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石,无论刑法还是民法,都应该在案件中起到良好的作用,适用大众的需求。

刑法大致已经日趋完善,但民法还有待推进。

若法律本身违反法规和公序良俗,就无法与人权很好的结合起来为人民服务了。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其行为是违反常规、无效的,此类法律行为有哪些?一起来看一下:我国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初级阶段,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石,无论刑法还是民法,都应该在案件中起到良好的作用,适用大众的需求。

刑法大致已经日趋完善,但民法还有待推进。

若法律本身违反法规和公序良俗,就无法与人权很好的结合起来为人民服务了。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其行为是违反常规、无效的,此类法律行为有哪些?一起来看一下: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定义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条文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对应的是《民法总则》第8条和第143条第(3)项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一般规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基础是,《民法总则》第7条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当然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说,其制定及执行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当中的重点事项,社会所有人群都会比较重视。

也就是因民法律行为是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正基于此原因,本文重点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介绍,并同时剖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生效以及有效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有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各个专家学者对其定义也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有一些专家学者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会基于意思表达,进而对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进行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

而在实施了《民法通则》之后,有不少专家学者也会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指公民与法人双方之间就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关系而进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活动。

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尽管说在对民法典总则进行制定的过程当中,有关专家与学者会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规范持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会比较认可。

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法律行为作出的规范来分析,经实践证明,法律行为规定的确立能够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发挥必要的影响,所以它就必须进一步加以保留。

(一)完善《民法典》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以意思表达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出较为统一的规范,以保证法律过程更加简洁,从而避免了法律过程复杂的问题。

在相关实务中,法律部门也会将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也正因此,这一法律被大家所认可,建立了约定俗成的规范。

而这样对民事法律进行规定,也就能够使民法典简明扼要,存在着非常重要的使用意义。

(二)整合民法体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基础对法律事实而言,可以分成二个形式。

一个是行为,另一个是事故。

而在这里面,法律行为主体就是指以主体意思构成存在着法律效力的对外关系,从而构成了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并且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依次是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

【判例过法考民法00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判例过法考民法00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跟着判例过法考民法001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本期案例关键词:恶意串通、无效合同关于合同无效的典型判例(判例来源于最高院、部分地方法院网站)一、典型判例周某晴与朱某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1、基本案情事实一:2015年3月份,郑庄村委会对其村水泥路西渠堆(长360米,宽8米,系荒地)对外公开招标,其中5号地块,周某晴中标。

2015年4月4日,郑庄村委会与周某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周某晴承包该5号地块,使用期限为50年(朱某柏2间小屋土地使用权2029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朱某柏的2间小屋土地使用权归周某晴使用,其余部分使用权从合同签订时起归周某晴使用)。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事实二:郑庄村委会曾于2001年将涉案土地承包给案外人周某,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案外人周某出庭作证,证明2001年其承包涉案土地后,朱某柏曾找到其要占用其部分土地建房,证人便收取了朱某柏50元允许其建房。

承包期到期后,证人再未有续包涉案土地,但仍继续使用。

对于2008年的承包费,朱某柏自认村里并未有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对外发包,而系朱某柏直接找到时任村长的案外人朱某开具了票据。

事实三:2015年7月9日,朱其某持2008年8月19日的承包费交费票据诉至法院,主张其对涉案土地具有承包权,承包期自2009年至2029年。

但是该张票据具有明显涂改痕迹,票据不具真实性,周某晴对此不予认可。

朱某柏以周某晴与郑庄村委会恶意串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判令确认周某晴与郑庄村委会于2015年4月4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2、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柏自认其于2008年左右仅经过时任村负责人的案外人朱某同意即交纳了20年涉案土地承包费,双方未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亦未有通过合法承包程序进行承包,该发包行为应属无效。

郑庄村委会对涉案土地仍具有合法的对外发包权。

2015年,郑庄村委会对涉案地块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发包,并同周某晴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对朱某柏要求确认郑庄村委会与周某晴之间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诉求,不予支持。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欺诈的构成条件为: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

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做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及后果(3篇)

民事法律行为及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实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特征、种类、有效要件以及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实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 民事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涉及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3. 目的性: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4. 自愿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特征1. 法律事实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事实性。

2. 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就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3. 合法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4. 有效性: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 合同行为:合同行为是民事主体为实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3. 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等。

4. 捐赠行为:捐赠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无偿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

5. 承担义务行为:承担义务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如承担债务、提供担保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 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

3. 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 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1. 成功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民事主体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实现预期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之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经济法之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月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01讲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本章简介:有效要件一…。

效力瑕疵法律行为K一五一!、代理纠纷解决:--诉讼时效1•本章内容包括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三部分,都是经常命题的,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4・5分,考试的形式多为客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往往结合例子考核。

3.本章的学习要结合示例,通过例子体会考点。

另外本部分的法律行为建议结合合同法部分进行学习,这两部分经常结合出题。

[色讲义编号NODE00984400020100000101 :针对本讲义提问]【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2年、14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法律行为的分类以及行为能力对生效与否的影响。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L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区别于好意施惠)合法行为。

【思考1】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N。

【思考2】邀请朋友吃饭、同学之间问作业题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3】贩卖枪支是法律行为吗?N【民事行为VS法律行为】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

f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如攵巾出AE%--β*效力待定行为-{jt是否追MΠq附条件.附期限的;行为无效行为一绝对无效眄更、可撤销行为γ⅞否挪制、变更土2.意思表示:(1 )概念:将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

一般采用明示方式,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2 )生效时间:对话了解主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非对话到达主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行为、抛弃动产完成主义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类型示例按意思表示的个数单方法律行为★如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思考】赠与合同是单方。

「多方?是多方法律行为。

八上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遵守社会规则》知识点

八上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遵守社会规则》知识点

八上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遵守社会规则》知识点第二单元遵守社会规则第三课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第一框维护秩序1、社会秩序的种类有哪些?(P23)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2、★社会秩序的作用?(P23)①社会正常运行需要秩序。

②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

3、社会规则的种类有哪些?(P25)道德、纪律、法律等4、★社会规则的作用?(规则与秩序的关系)(P25)①社会规则明确社会秩序的内容。

②社会规则保障社会秩序的实现。

【易错陷阱】“社会规则明确社会秩序的内容”不能写成“社会秩序明确社会规则的内容”。

【选择题常考】违反社会规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违反社会规则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框遵守规则1、★自由与规则的关系是怎样的?(P27-P28)①社会规则划定了自由的边界。

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它受道德、纪律、法律等社会规则的约束。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②社会规则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保障。

【注意】人们建立规则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

2、★我们应该如何自觉遵守规则?(P28-P29)①遵守社会规则需要他律和自律。

②遵守社会规则,需要我们发自内心地敬畏规则,将规则作为自己行动的准绳。

3、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规则?(P30)①一方面要从自己做起,自觉遵守规则;②另一方面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提醒、监督、帮助他人遵守规则。

4、劝导的技巧(P30方法与技能)①有“礼”。

劝导他人时最好先称呼对方,语言文明,态度和善。

②有“理”。

劝导时要晓之以理。

最好用对方能够接受的方式告诉他:不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以及为什么要这么做。

③有“节”。

劝导时要注意适可而止。

劝导无效时,可以向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反映情况。

如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要机智地向他人求助,或拨打110报警电话寻求支援。

5、为什么要积极改进规则?(P31)①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

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诉讼法律行为 宪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 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最早由德国法 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 通法》一书中提出的, 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 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合法的 民事事实行为 违法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民事主体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准- (民事活动) 民事表意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 可撤销可变更 效力待定
(五)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具有灵活性和原则性,连接法律原则与具体 法律制度,被认为是从具体法律制度中提取 的公因式,避免法律的重复。五法律行为,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就是一盘散沙。 1.使民法有了完备的体现 2.使商品交易行为和其它行为有了统一的基 本法律规范
二者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 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使行为人 承担给付义务。 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 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 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 制。 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 求。
( 2)合法行为 (合同、遗嘱)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 效民事行为和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3、根据法律调整的不同可分为: 民事行 为、 行政行为、犯罪行为、诉讼行为。
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 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 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五、 根据行为能否独立存在分为: 1.主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存在。 2.从法律行为。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 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 六、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和负担 行为) 1.物权行为是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 和终止的行为。 2.债权行为是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 和终止的行为。

民法学习第三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学习第三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学习第三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欺诈故意;有欺诈行为;有被欺诈之相对人。

2、欺诈的构成要件:(1)一方或第三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2)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3)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4)欺骗具有不正当性。

3、欺诈行为包括: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

4、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5、只有当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6、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7、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系可撤销。

显示公平的合同中,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9、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1)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显示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3)显示公平的原因系因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又是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危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等不利境地。

10、戏谑行为因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戏谑行为相对人不得以显示公平为由主张撤销。

11、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合同非无效合同,而属可撤销的合同。

12、注意区分重大误解和欺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1)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邀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2)对人的特征的误解;(3)对标的物的性质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4)误传、误写、误说。

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实现一定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行为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1. 缺乏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愿不一致。

例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得法律行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

4. 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5. 违反合同约定合同是法律行为的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行为无效。

三、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 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后,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即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即不产生法律后果。

2. 返还财产无效的法律行为涉及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或者善意第三人。

原所有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善意第三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

3. 赔偿损失无效法律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存在犯罪行为,如诈骗、伪造、篡改法律文件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恢复原状法律行为无效后,应当恢复到法律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例如,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等。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人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提高法律素养,避免因法律行为无效而造成损失。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2019年5月,王某家房屋进行翻修,需要拆除部分旧房。

在拆除过程中,王某不慎将李某家的电线杆撞断,导致李某家停电。

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电线杆修复费用、停电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四、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了双方当事人,并组织了证据交换。

3.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4.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了判决。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王某在拆除房屋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李某家的电线杆被撞断,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2.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

3.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愿意赔偿李某的损失。

李某对此表示同意。

4. 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5.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王某赔偿李某电线杆修复费用人民币5000元;(2)王某赔偿李某停电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3)驳回李某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2.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然而,和解协议的效力并非绝对,当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法院有权认定和解协议无效。

3.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和解协议虽然有效,但王某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

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效力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一)有效民事行为1.主体合格。

主体合格意味着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

3.内容合法。

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

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4.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此经权利人追认该处分行为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1.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3.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撤销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一经行使,即产生民事行为因变更内容而有效或因被撤销而无效的后果。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3篇)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方式,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

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都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无效法律行为便是其中之一。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本文将从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原因、种类及其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及原因(一)定义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得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原因1. 缺乏行为能力: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不具备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3. 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善良风俗等道德规范。

4.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行为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法律行为。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无效合同、无效赠与、无效遗赠等。

2. 无效行政行为:包括无效行政许可、无效行政处罚等。

3. 无效刑事行为:包括无效刑罚、无效赦免等。

四、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一)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得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赔偿损失1. 行为人因无效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受害人因无效法律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三)恢复原状1. 当事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 当事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四)撤销权1. 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无效法律行为。

2. 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效法律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追认权1. 当事人有权请求追认无效法律行为。

2. 追认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效法律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结论无效法律行为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表现,对当事人和社会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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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无效行为与违法行为
作者:戚宪利
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0期
摘要:民事违法行为与无效行为是双重视角下的两个概念,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将民事法律行为归纳到法律事实的体系之下进行论述,然事实的客观性特征与对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抑或违法性评价的主观性特点相悖,理论自身的冲突导致将法律行为归纳为一种法律事实,面临着挑战,笔者试图跳出法律事实的视角从事实与规范调整的双重视角对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进行论述,以解决理论上的冲突。

关键词:违反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事实
一、事实与规范调整的双重视角下的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实视角下的合法性评价
法律行为是私人创设调整其相互利益的法律规范的行为,传统的观点在论述法律行为制度之初往往将其纳入到法律事实的范畴中,法律行为被界定为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有的学者在论述法律事实时,将法律事实分为人的行为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实,在人的行为概念之下细分为法律上行为与事实上行为,法律上行为进而划分私人的行为与国家统治机关之行为,私人的行为细化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违法行为划分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有的学者也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事实、行为和事实构成,行为之下按照不同的标准又有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分野。

台湾政治大学教授黄立将法律事实分为广义上的法律行为,之下细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具体分为法律行为,如意思表示、意思证明,准法律行为,如意思通知、观念通知;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反法律义务行为、违反其他行为义务。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民法理论之所以关注法律事实的概念,主要是为了从动态角度来把握民事法律关系。

当法律对这种纯粹事实予以肯定时,此种事实具有合法性;当此种事实被法律所否定时,便具有违法性特征,正如台湾民法将法律行为分为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换句话说,三段论以法律预先规定的规范事实为大前提,以现实发生的事实为小前提,当小前提与大前提相符合一致时,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法律后果产生效力。

法律规范以法律后果的形式对现实发生的事实进行评价,积极抑或消极,积极则为合法,消极则为违法。

因此,笔者认为,合法性抑或违法性的判断是将法律行为定位于事实或者法律事实的范畴,将法律行为与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大前提的契合度作为判断合法与违法的标准。

(二)规范调整视角下的有效性评价
效力性评价,往往是法律规范对某种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或者效力如何的评断,评价的结果无非是有效、可撤销、无效、效力待定等,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合同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即在客观上判断是否存在一个形式合意的合同,而合同的效力则属于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是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当事人欲然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一)从法律行为合法性判断标准到效力性判断的不足
法律行为合法与否是对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抽象出的大前提是否一致的评价,据此,所得出的结论仅具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法,一是违法。

然而法律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评价却是复杂多变,它可以包含多种法律后果的判断,无效,有效,可撤销抑以及效力待定。

(二)合法、有效性判断所针对的对象差异
既然不能从对法律行为合法性判断标准上为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找到理论上的出路,笔者认为,合法性判断与有效性判断多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从而,将有效性的判断直接与法律行为本身连接,避免法律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艰难融合。

三、违法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
(一)违法行为
传统的违法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违法行为应从广义与狭义上理解。

从广义上讲,是指与民事法律规范相抵触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其他为民法所不认可的行为,例如滥用职权行为、拒绝归还拾得物、拒绝返还不当得利的的行为等。

从狭义上理解,民事违法行为是指侵犯民事权利和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指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欲发生之法律效果,在当事人之间及与第三人之间均不发生。

无效是法律规范调整法律行为时有效性的体现,其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表明不产生任何的法律后果。

有的学者从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对无效民事行为进行界定,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的最严厉的约束,即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全盘否定。

(三)无效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关系
法律规范对合法性的判断是针对事实而做出的,而效力性的判斷是对法律行为自身,是从法律规范对法律行为调整的角度对法律行为自身效力的认定。

违法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事实与规范调整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认定。

法律对某一事实认定为违法,即对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认定为违法,进而导致法律行为要件存在瑕疵,致使法律规范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认定存在瑕疵,即效力上的瑕疵,法律规范本身按照一定的价值或瑕疵大小将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无效、可撤销抑或效力待定。

参考文献:
[1]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 薛军:“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J],载于《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4];;; 尹田:《民法总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5];;; 王泽鉴:《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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