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鹊山佣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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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结算管理办法
1.分销商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佣金(“当月”均指自然月):
1.1当月分销商累计成交住宅类商品房在 1至3 套范围内,则当月成交房屋佣金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签约额的2%计算;
1.2 当月分销商累计成交住宅类商品房在 4-10 套范围内,则当月成交房屋佣金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签约额的
2.5%计算;
1.3 当月分销商累计成交住宅类商品房达到11套及11套以上时,则当月成交房屋佣金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签约额的3%计算。
2.分销商佣金的结算条件及结算方式:
2.1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客户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100%付清全部房款的,中弘于客户付清房款的次月结算全部佣金。
2.2按揭贷款的,客户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缴付首付房款且银行全部放款后,中弘于银行放款且中弘收到全部房款的次月结算全部佣金。
2.3所有应支付给分销商的佣金采取每月结算一次的方式,最迟于到达支付佣金条件次月5日前由双方核定应付佣金金额,中弘于满足支付佣金条件次月25日前支付分销商佣金。
2.4分销商应每次按双方核定的佣金金额向中弘提交(快递或亲自送达)《分销商结佣确认单》,按照统一表单填写,提交中弘确认。
2.5中弘将于收到《分销商结佣确认单》后3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则对《分销商结佣确认单》予以盖章确认,《分销商结佣确认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中弘若有异议将通知分销商再次复核。双方确认之《分销商结佣确认单》后,分销商应向中弘提交同等金额的税务发票。分销商未按约定提供《分销商结佣确认单》及等额有效发票的,中弘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2.6佣金的结算形式为人民币汇款,中弘将佣金汇入分销商指定的账户。
3.退房的佣金结算办法
发生退房情况后,中弘有权判定退房属于下列何种情况,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分销商佣金:
3.1如退房是由于客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客户自身原因或国家政策、银行政策调整导致购房人未获取按揭款)所致,则分销商不计提佣金。已经结算佣金的,则在分销商应发且尚未发的佣金或其他尚未结算的款项中扣除,无应发未发佣金或其他尚未结算款项的,分销商应在客户退房次月5日前退回佣金。
3.2如退房是由于分销商原因所致:中弘除有权扣除或向分销商索要该套房屋的佣金外,中弘还有权要求分销商承担房款总额3%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中弘造成的一切损失。
3.3如退房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分销商不计提任何佣金;已经结算佣金的,则在分销商应发且尚未发的佣金或其他尚未结算的款项中扣除,无应发未发佣金或其他尚未结算款项的,分销商应在客户退房次月5日前退回佣金。
3.4如退房系中弘或项目开发商原因(工程质量、延期交房等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客户可退房的条款)所致:分销商已结算佣金不予退还,未结算佣金不再计提。
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