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 无 因 管 理 的 法 律 特 征
首 先 , 因 管 理 的 主 体 包 括 管 理 人 与 无 本 人 , 何 自然 人 、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都 可成 任 法 为 无 因 管 理 的 民 事 主 体 , 只要 具 有 民 事 即 权 利 能 力 的 主 体 均 可 成 为 无 因 管 理 的 主 体 。 意 此 处 的 无 因 管 理 主 体 要 与 一 般 的 注 民事 主 体 相 比 , 般 的 民 事 主 体 必 须 具 有 一 定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无 因管 理 的 主 体 而 则 无 此 限 制 , 要 能 从 事 一 定 的 事 实 行 为 只 即 可 。 以 说 , 因 管理 的主 体 比一 般 的 民 所 无 事 主 体 范 围更 广 。 其 次 , 理 人 没 有 法 定 义 务 或 约 定 义 管 务 。 无 因 管 理 中 , 理 人 对 本 人 没 有 法 定 在 管 义务 , 没 有提前的 约定 。 有法定 义务 , 更 若 则 管 理 人 与 本 人 之 间可 能 是 近 亲 属 关 系或 继 养 关 系 。 有 约 定 义 务 , 构 成 代 理 行 若 则 为 。 以 说 , 法 依 约 都 不 能 构 成 无 因 管 所 依
真正无困管理 和不真 正无困 管理 。
无 因管理 完全具 备无因管理 的主客观要件 不真正无困管 理 只具 备无困管理 的客观 要件 , 而不具 备无困管理的主观
要 件 真正 无因管理 中, 根据 管理 人覆, 亍辽务适法 态 , 分为正当 的 无因管理 和不 正当的无困管理 不 真正无因管理 分为误 信管 理 和 不 法 管 理 两种 类 型 。
3 无 因 管 理 的 构 成 要件
如 何判 定一个 行为 是不 是无 因管理 , 就 要 依据 一 定 的标 准 , 此 , 们 从 主 客观 在 我 方面来判 定。 主 观 上 : 理 人 有 为 本 人 管 理 事 务 的 管 意 思 。 个 “ ” , 明管 理 人 管 理 他 人事 一 为 字 表 务 的 出 发 点 不 是 自己 的 利 益 , 是 保 护 他 而 人 的 利 益 , 于 一 种 无私 心 自愿 状 态 。 出 客 观 上 : 一 , 为 他 人 管 理 事 务 的环 第 有 境 。 有 这 样 的 环 境 氛 围 , 没有 管理 他人 参 考 文 献 没 就 事 务 的机 会 , 因管理 也就 不 会成 立 。 无 第 []王 泽 鉴 【 ] 债 法 原 理 【 . 国 政 法 大 1 著 . M】 中 二 , 理 的 须 是 他 人 的 事 务 。 因 的对 象就 管 无 学 出版 社 , 0 , 2 01 7. 是 他人的事 务。 [] 玉 波 [ , 2郑 著] 陈荣 隆[ 订 】民 法 债 编 总 修 .
表 1
学 者
依据 标 隹
类 型 分 类
具 体 阐 释
郑玉 波( 是否具 备无因管理 的主 客 台 湾学者 ) 观要件
王泽 鉴( 台 根据管理 人没有 法律上 的 湾 学者 ) 辽务. 管理 久 主观上是 为 他 ^或 为 自 己 、
无困管理和不 真正无因管理
科 教 论 坛
n vtnHrd U n a ea ; o: : =l— i o : : :
浅 析 无 因 管 理 的 几 个 问题
柴 玮 钢 ( 齐齐 哈尔市 广播 电视大 学 黑 龙江 齐齐哈 尔 1 00 1 5) 6
摘 要: 无因管理是 指没有 法定或 约定的义务 , 为避 免他人 利益遭 受损失 , 为他人 管理 事务的行 为。无 因管理 法律制度 源于古 罗马法, 近 代各 国 民法建 立 了相 应 的无 因管理 法律 制度 。无 因 管理 法律 制度 在道 德 、经 济 、法律 上都 有 着现 实 的意 义 。因无 因管理 根 据构 成
无 因管 理 的 出现 及 完 善 表 明我 们 已 进 入 道 德社 会 、 明 社 会 。 各 人 自扫 门 前 雪 , 文 “ 不 管 他 人 瓦 上 霜 ” 经 不 再 是 我 们 行 为 的 已 标 准 。 义 勇为 、 人 为 乐 的 观 念 已深 深 扎 见 助 入我们的内心。 他人利益面临危险时 , 在 我 相 信 我 们 每 个 人 都 会 伸 出爱 心 之 手 , 助 帮 他 人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 此 , 在 我们 有 必 要 了 解 一 下 无 因管 理 制 度 。
中 国科 教创新导刊
C i d c t n I o a in H r l hn E u a i n v t e ad a o n o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1 无 因 管 理 的 相 关 概 述
无 因 管 理 是 指 没 有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义 务, 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 为 管理 他 人 事 务 的 行 为 。 理 他 人 事 务 的 人称 管 理 人 ; 管 受 管理人管理事务的人为本人 , 称受益人 。 又 无 因 管 理 制 度 理 念 源 自于 古 代 罗 马 法 , 遗 失 物 拾 得 这 一 具 体 事 实 的 法 律 规 对 定 。 得 遗 失 物 , 未 找 到 失 主 之 前 , 且 拾 在 暂 将 遗 失 物 放 在 自 己这 里 、 且 保 管 。 那 时 暂 ( 交 通 、 息交 流 不 便 , 有 公 共 的 失 物 招 领 信 没 处, 因为 那 时 人 们 单 纯 善 良 、 有 私 心 , 没 于 是 为 无 因管 理 的 形 成 准 备 了 条 件 。 久 而 久 ) 之 , 围扩 大 , 们 对 他 人 的 物 品 、 产 进 范 人 财 行管理 , 于是 无 因 管理 的说 法 出现 , 关 的 相 法律制度也 建立起来 。 之 所 以 称 之 为 无 因 管 理 , 是 因 为 行 就 为 的 发 生是 在管 理 人 与 本 人 之 间 没 有 法 定 义 务 或 约 定 义 务 。 个 关 键 因 素 必 须 是 没 一 有 法 定 或 约 定 义 务 , 有 , 构 成 代 理 行 若 则 为 , 理行为的直接 受益人是本 人。 代 无 因管 理 已经 发展 为 国际 共 识 , 国对 各 此 问题 都很 重 要 , 国相应 建 立 了 关 于无 因 各 管理 制 度的 法 律 制度 。 法 国 民法 典 》 非 经 《 对 约定 而 发生 的 债 中设 有 两项 规 定 , 为准 契 一 约 , 位 侵 权 行 为 与 准 侵 权 行 为 。 契 约 包 一 准 括 无 因管 理 及 非 债清 偿 两 部 分 。 德 国 民 法 《 典 中也 创 设 了准 无 因管 理 , 括误 信 的 管 包 理 和不 法 的 管 理 。 日本 民 法 典 》 《 中规 定 : 无 义务 , 为他 人管 理 事 务 , 依事 物 的性 质 , 应 以 最适 合于 本 人 利益 的方 法而 管 理 。 理 人知 管 悉 本人 的意 思 , 可 推 知 知 道 的 , 以其 意 或 应 思 管理 。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9 条 规 定 , 有法 我 3 没
定 的 或 者 约 定 的 义 务 , 避 免 他 人 利 益 受 损 为
理 。
再 次 , 理 的 是 他 人 的 事 务 。 理 的 对 管 管 象 是 他 人 的 事 务 而 不 是 自 己的 事 务 , 目的 是 为 避 免 他 人 利 益 遭 受 损 失 最 后 , 偿 性 。 理 人 对 本 人 的请 求 权 补 管 仅 限 于 必 要 的 管 理 费 用 支 出 的 补 偿 , 没 而 有 报 酬 请 求 权 。 为 是 一 种 自愿 行 为 , 因
信 息 高速 传播 的社 会 中 , 际交 流淡 漠 的环 人 境 中 , 需 要这 样 促进 人 们交 流 的方 式 继续 更 发 展 下去 。 因管 理在 道德 、 济 、 律 方面 无 经 法 都 具 有重 要 作 用 , 当今 社 会的 一 大亮 点 。 是 首先 , 道 德方 面 。 定程 度 上 , 因管 在 一 无 理 是 社会 互助 的 表 现 。 国 民法第 9 条规 定 我 3 了 无 因管 理 的相 关 内容 , 关 司法 解 释 也对 相 此进 行 了解释 , 律 对 此的 重视 即在 倡导 和 法 肯 定 社 会 互 助 的道 德 追 求 。 因 管 理 , 有 无 没 任 何 法 律 上 的 义 务 , 没 有 提 前 的 约定 , 也 本 应该 是 干 涉他 人 私 人事 务 , 但是 文 明 社会 在 发展 , 人性 化 社会 在 前进 , 实 生 活 中 , 与 现 人 人之 间是 彼 此 相 依 的 , 要互 相 帮 助 。 此 需 如 而来 , 才能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 其 次 , 经 济 方面 。 因管 理 , 在 无 管理 的 是 他人事务 , 即一 定 程 度 上 避 免 了他 人 利 益 受 损 , 被 管 理 者 创 造 了 无 形 中可 能 流 失 为 的 经 济价 值 ; 一 方 面 , 免 了使 社 会 整 体 另 避 利 益 受损 , 当 于为 社会 做 出一 定 贡 献 。 相 虽 然 是 小 小 的 一 款 条 文 , 是 干 本 人 于 国家 但 都 是 很 重 要 的 , 其 在 经 济 这 方面 。 尤 再有 , 障管理 人的 权益 。 为有 “ 保 因 干 涉 他 人 之 私 人 事 务 即 为 违法 ” 的说 法 , 现在 用 法 律 来 规 定 无 因管 理 的 合 法 性 , 有 效 就 的 阻 却 了违 法 , 除 了管 理 人 行 为 的 侵 权 排 性 , 障 了管 理 人 的 利 益 。 保 无 因管 理 是 新 时 代的 一 大 亮 点 , 信在 相 不久的将来 , 它会 在 人 人 内心 普 及 , 且 这 而 种 新 的观 念 会给 社 会 带来 无 限的 生机 , 被大 多数 人认 可 。 们 不仅 要 熟知 无 因管 理 的相 我 关 内容 , 且要 在 现 实生 活 中 , 当 的学 会 而 适 用 上这 种 为法 律 所 保 护的 行为 。 强人 与人 加 之 间 交 流 沟通 , 进 社 会 文 明 的前 进 。 推
4 无 因 管 理 的 分 类 及 法 律 意 义
论[ . M】中国 政 法大 学 出 版社 ,0 4 3 20 ,. 【】 学 军 [ ] 无 因 管 理 制 度 研 究 【 】 3 洪 著 . Z .
20 3. 0. 0 1
无 因管 理 根 据 不 同的 标 准 可 以 分 为 不 同的 类 型 。 要 有 台 湾 几 位 学 者 的 观 点 , 主 阐 如 所 失进 行 管理 或 者服 务 的 , 权 要 求受 益 人 偿 释 了重 要 的 几 种 分 类 , 表 1 示 。 有 付 由此 而 支 付 的 必要 费用 。 无 因管 理 具 有 重 要 的 法律 意 义 , 当今 在
要 件 的 不 同 , 生 了不 同 的 分 类 , 之 也 产 生 了不 同 的 法 律 效 果 。 产 随 关键 词 : 因管理 法律特征 构成要 件 分类及意 义 无 中图分 类号 : G4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6 -9 9 ( 0 ) 2 a一0 5 0 1 3 7 2 1 o ( ) 1 - 1 7 5 o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