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流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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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流程一、流程图

二、流程描述

(一)受理范围

已在我县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受理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提交的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需盖公章);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3.延期缴纳税款还款计划书(需盖公章),;

4.纳税人全部开户银行的名称、帐号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的情况;

5.纳税人全部开户银行的对帐单(对帐单的最后日期应截止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前3日);

6.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出表日期应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上月底);

7.当月或上月应付职工(部门)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

8.当月或上月应支付或已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9.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10.法院冻结帐户通知单;

(四)办理环节及时限

1.隆庆街税务所受理

时限:即时

办理人员:隆庆街税务所税收管理员

工作说明:

隆庆街税务所税收管理员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告之纳税人补充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

新系统操作:无

电子台帐操作: 有

2.主管税务所核实、初审环节

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隆庆街税务所管理员及主管所长

(1)核实环节

隆庆街税务所管理员在纳税人在场的情况下填写《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及《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需纳税人签字并盖章,《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需加盖税务所公章),并开具《行政审批项目文书送达回证》请纳税人签字盖章。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的审批文书规则进行编号,在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后,在稽核人员审核栏签署意见,报主管所长初审。

新系统操作:无

电子台帐操作: 有

(2)初审环节

工作说明:对于符合标准的,在税务所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处理意见并加盖税务所公章,报征收管理科审核。

新系统操作:无

电子台帐操作:有

3.征收管理科审核环节

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征收管理科主管科长

征收管理科主管科长按照标准对隆庆街税务所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登记和备案,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科长在征管科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科章,报主管局长。

a.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开具《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税务所受理人员。退回之日已过征期的,应自征期截止之日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b.对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同时开具《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税务所受理人员。

4.主管局长审核环节

时限:3个工作日

负责人员:主管局长

工作说明:对于符合标准的,在区县局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局章,报市局征管处进行审批。

5.回复环节

时限:1个工作日

负责人员:征收管理科征收管理岗位人员

工作说明:征收管理科应在收到市局批复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市局审批结果即时录入系统,开具《批准延期缓纳税款通知书》,在一个工作日内转隆庆街税务所税收管理员,隆庆街税务所管理员送达纳税人并填制《送达回证》,同时将所有资料归集,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新系统操作:征管科进入税费管理中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模块,录入延期缴纳信息。

电子台帐操作:无

(五)档案归集

由隆庆街税务所管理员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档案归集、立卷。

(六)注意事项

(1)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用A4纸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在其应缴税款的征期内向隆庆街税务所提出。

(3)延期缴纳税款累计批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对于已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如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须从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所在征期过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需将此部分税款做为欠税管理,由主管税务所在其税收缴款书备注栏内注明“补缴欠税”字样,并加盖税务所章,纳税人持此税收缴款书和滞纳金的税收缴款书一并到银行缴款入库。

(5)对于已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如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给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在此期限内,纳税人应积极主动筹措资金,尽早将税款缴纳入库;纳税人可将批准延期的税款一次缴清,也可按最多分三次缴清。无论分几次缴清,纳税人在将批准延期的税款缴纳入库之前,每次均应先到主管税务所,由主管税务所在纳税人的税收缴款书备注栏中注明“延期缴纳税款”字样,并加盖税务所章,纳税人持此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入库。

(6)超过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从批准到期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需将此部分税款做为欠税管理,由主管税务所在其税收缴款书备注栏内注明

“补缴欠税”字样,并加盖税务所章,纳税人持此税收缴款书和滞纳金的税收缴款书一并到银行缴款入库。

(7)纳税人必须严格遵照税收缴款书的填写要求,将税款按不同税种的不同税款所属期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分别入库。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由市局签字盖章的形式给各区县局、分局答复。税务所在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根据表上内容填写《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文书详见附件二)和《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文书详见附件三),加盖所章,告知纳税人。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京地税征[1998]392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的通知》京地税征[2001]29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1]376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444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4]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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