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国家清真食品认证管理制度范文
国家清真食品认证管理制度范文国家清真食品认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穆斯林群众的宗教食品权益,严把清真食品认证的质量关,推动清真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所有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包括清真食品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清真食品认证负责机构应当依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清真食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认证管理。
第四条清真食品认证负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应当是经过国家认可的机构。
第五条清真食品认证的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真正清真的食品,维护清真食品产业的公信力,保障穆斯林群众的宗教食品权益。
第二章清真食品认证的要求第六条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清真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生产操作;(二)生产车间、设备、仓储场所等符合清真食品生产要求;(三)使用的食品原料、辅料和添加剂等符合清真食品认证要求;(四)采用的工艺、流程、技术符合清真食品生产规范;(五)严格执行清真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确保清真食品生产环节不受污染;(六)配备相应的清真食品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清真食品生产要求。
第七条清真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采购的清真食品符合清真食品认证要求,能够提供合格的清真食品;(二)销售场所、设施、设备等符合清真食品销售要求;(三)严格执行清真食品销售操作规程,确保清真食品不被污染;(四)配备相应的清真食品销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清真食品销售要求。
第三章清真食品认证的程序第八条清真食品认证负责机构应当向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供认证申请表。
第九条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填写认证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条清真食品认证负责机构应当根据认证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一条初步审核通过的企业,应当接受清真食品认证负责机构的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贮存场所、销售场所等。
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订版)
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订版)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订版)为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制定了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设清真食堂(以下简称单位内设清真食堂),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机制,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及产业,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人才的培养。
鼓励、支持企业开办清真食品超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七条自治区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包括酒店、饭店、宾馆的清真餐厅、从事餐具消毒的企业、单位内设清真食堂)、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管理制度。
如何区分食品是否符合清真要求?哪些食品是清真食品?哪些食品不是清真食品?
如何区分食品是否符合清真要求?哪些食品是清真食品?哪些食品不是清真食品?如何区分食品是否符合清真要求?哪些食品是清真食品?哪些食品不是清真食品?一、清真食品的一般要求:1、健康,卫生的制作过程以及洁净的外观。
2、不会损害或影响身体和头脑的正常功能。
3、允许食用的动物按照伊斯兰规定的方式屠宰。
二、动物清真屠宰方式4原则1、屠宰者必须是穆斯林2、屠宰之前的动物必须是活着而且健康的。
3、利刃屠宰。
4、必须完全切断动物的气管和食管。
三、动物、植物、饮料的清真标准(一)动物的清真标准1、哺乳类a、食肉动物:不允许食用,非清真。
b、食草动物:大多数是清真的。
除了家养驴,以非真主名义宰杀的动物,未根据伊斯兰教法宰杀的动物以及自死物。
c、杂食动物:除了猪(家猪,野猪),对人体有害的,可致醉的,非伊斯兰方式宰杀的,其余基本都清真。
2、鱼类:除了不洁净或沾染了不洁、有害、有毒、致醉物质的鱼类,其余都清真。
3、鸟类:除不洁净或或沾染了不洁、有害、有毒、致醉物质或以利爪猎杀的鸟类外都清真。
4、甲壳纲类:如蟹、龙虾、小龙虾、对虾等,大都是清真可食用的。
5、两栖类:如青蛙、蟾蜍等,所有两栖类都是不清真的。
6、爬行类:如鳄鱼、蜥蜴、蛇、甲鱼、陆龟等,所有爬行动物都非清真。
(二)植物的清真标准:所有植物,除以下2种外都清真:a.有毒或有害的b.植物的衍生物被不洁植物所污染的。
(三)饮料的清真标准:所有饮料,除以下3类外都是清真的:a.有毒或有害的b.致醉的饮料c.被不洁物质污染过的饮料总之所有对动、植物及饮料的详细分类都本着清真食品的一般原则,即清洁,卫生,健康且符合伊斯兰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公安、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加工、保管、采购、销售等主要岗位的操作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二)有专用的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设备、设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
第十条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
第十一条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并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字样。
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
GCC标准化组织(GSO)GSO 2055-1/2015 (E)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GSO董事会批准日期:29/5/1430h (24/5/2009)发布状态:技术法规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化组织(GSO)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区域或国家标准机构。
GSO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专门技术委员会(TCS)制定发布海湾标准和技术法规。
GSO 通过TC(5)委员会的技术方案《食品和和农产品标准技术委员会》,更新了《GSO技术规程》第1号。
GSO2055-1\2009“清真食品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技术法规已由阿联酋起草。
本技术规程已于23/01/1437h(05/11/2015)召开的GSO董事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该标准取代GSO2055-1/2009。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1.领域本标准只针对清真食品的通用要求,清真食品食品链的每个阶段都应遵守,包括:接收、准备、预制、包装、包封,说明卡及其卡的清晰阐述、流通、运输、分配、储存、展示、清真食品的服务。
2.附加资料2.1 GSO 993 依据伊斯兰教法断法动物屠宰要求。
2.2 GSO 2055-2 清真产品-第二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要求。
2.3 GSO 2055-3 清真产品-第三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关于认可机构的要求。
2.4 GSO/CAC/RCP 58 肉类健康运行记录。
2.5 GSO 1694 饮食健康通用规定。
2.6 GSO 9 包装食品原料卡。
3.术语和定义就本标准而言,下列术语和定义如下:3.1 伊斯兰教法指降世给先知穆罕默德 (愿真主赞美他)有关信仰、情感和规范人行为的启示,无论是决定性的还是推定的。
3.2清真食品通过吃、饮、注射、呼吸或者被允许的完全摄入的食品。
饮料要依据伊斯兰教法清真的要求,满足海湾标准所涉及的要求。
3.3 依据伊斯兰断法屠宰依据所限定的在条款2.1提及的海湾标准屠宰动物。
餐厅 清真食品 许可证
餐厅清真食品许可证一、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凡罹患痢疾、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损食品卫生的疾病,严禁专门从事碰触轻易入口食品工作。
四、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
五、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存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必须严格缝合,并戴手套后方可以上岗工作。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一、崭新出席工作和临时出席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卫生科学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二、长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进行卫生知识复习一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三、食品人业人员必须掌控有关的食品卫生科学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汪把卫生质量关,努力做到采购员存有出售卫生不合格产品,保管员不发送卫生不合格食品。
加工员不采用卫生不合格食品,销售员不出售卫生不合格食品。
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和勤换工作服。
五、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自觉努力做到衣帽干净,不佩戴首饰、耳饰或涂抹指甲油、化浓妆等现象,维持形象淡雅。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审验供商的经营资格,探知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
清点、检查商品,创建食品发货核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发货日期等内容。
上货架或贮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制作标价签、销售食品。
问题食品退市召回登记报告(架下单独封存)负责人盖章:年月日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探知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留存其复印件。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生产、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清真标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对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不得歧视和干涉。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管理人员中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二)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由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或进行监督;(三)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加工和销售场地等必须专用;(四)禽畜类的屠宰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习俗;(五)加工清真食品的禽畜类原料,必须从清真屠宰场或清真柜台、摊点采购。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和清真食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清真标识。
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不得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不得悬挂、张贴清真标识。
第十条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带有清真标识的包装。
第十一条非清真食品摊位应当与清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
第十二条禁止携带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新西兰清真认证制度介绍
新西兰清真认证制度介绍目录一、新西兰清真肉类产业发展历史及现状....................................... - 1 -二、新西兰清真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框架............................... - 2 -(一)清真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 - 2 - (二)清真食品认证监管部门 .................................................... - 4 - 三、新西兰清真食品保障体系 .......................................................... - 6 -(一)MPI官方保证 .................................................................... - 7 -1.制定法律法规标准............................................................... - 7 -2.定期验证 .............................................................................. - 7 -3.官方证明申请程序............................................................... - 7 -(二)清真认证机构认证............................................................ - 8 -1. 清真认证流程.................................................................... - 8 -2.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程序文件 ............................................. - 9 -(三)清真屠宰人员管理.......................................................... - 10 - (四)清真肉类屠宰管理.......................................................... - 13 -1.电击晕及屠宰..................................................................... - 13 -2.产品加工 ............................................................................ - 15 -3.产品隔离 ............................................................................ - 16 -(五)清真认证标识管理.......................................................... - 17 - 四、新西兰认证机构及审批要求 .................................................... - 19 -(一)认证机构审批条件.......................................................... - 19 - (二)认证机构名单.................................................................. - 20 - 附表1 CAC、新西兰清真食品生产要求比对 .................................. - 22 -新西兰清真认证制度介绍一、新西兰清真肉类产业发展历史及现状新西兰向世界各地出口牛、羊肉历史悠久,肉类产品质量上乘,健康安全,在全球享有很高声誉。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及清真食品认证要求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及清真食品认证要求在国际范围内,《2017-2023年全球清真食品市场价值》报告介绍:2017年清真食品的全球市值约为1.4万亿美元,预计2023年将达到2.6万亿美元。
6年期间几乎翻倍的消费额,清真食品显示出其巨大的市场潜力。
本期,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介绍清真食品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清真及清真食品说到清真,从事过此方面认证工作的人可能就能想到一个词“Halal”。
Halal是一个阿拉伯语词语,意思是合法或允许。
与Halal相反的是Haram,意思是非法或禁止。
那为什么一说到Halal,我们会直接将其等同于清真呢?按照湖南省伊斯兰教协会网站对“清真”一词由来的介绍可知:阿拉伯语中没有“清真”一词,它来自中国古代汉语。
“清真”二字最早见于唐代李白的诗词中,意指自然质朴纯洁,摒弃雕琢;明太祖朱元璋更是在其撰写的《御制至圣百字赞》中称赞伊斯兰“清真”;至明代中叶,中国穆斯林学者用“清静无染”、“真乃独一”、“其教至清至真”等来解释伊斯兰教,同时,有的学者给自己的有关阐述伊斯兰教教义的著作冠以“清真”二字,至此,“清真”一词遂由一般名词变成了中国伊斯兰教的专用名称。
现在我们所讲的“清真”饭店或餐馆是专指伊斯兰饭店或餐馆;“清真”食品则是严格依据伊斯兰教的教规教义、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穆斯林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食品。
《国际食品法典“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准则》(CXG 24-1997)推荐了在食品标识中采用清真名称所应采取的方法。
术语“清真”可被认为是“合法的”。
按此规定,清真食品是被认为合法(伊斯兰法律)的食品。
该准则中列出了不符合伊斯兰法律的食品类别,主要涉及:(1)包括家猪和野猪在内的12类动物源性食品;(2)致醉和有害的植物源性食品;(3)饮料类(含酒精饮料和各种形式的致醉和有害饮料);(4)所有来自第(1)-(3)条的食品添加剂。
二、什么是清真认证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理事会(Islamic Food and Nutrition Council of America,简称IFANCA)表示:清真认证是由合格、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消耗品生产的过程,证明它们的生产符合清真生活方式的制备和成分标准。
2016年实施的标准
GB 1886.13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己酸烯丙酯 GB 1886.1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枣子酊 GB 1886.13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 -壬内酯 GB 1886.13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醇 GB 1886.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酸苄酯
序号 标准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DB12/T 622-2016 DB12/T 653-2016 DB12/T 655-2016 DB46/T 361-2016 DB46/T 408-2016 DB46/T 409-2016 DBS22/ 033-2015 DBS22/ 034-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提取物(浸膏,浸膏粉)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一、范围本通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清真”字样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及相关活动。
二、定义1. “清真”:指符合伊斯兰教规定,可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术语。
2. “清真食品”:指按照伊斯兰教规定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的食品。
3. “清真食品认证”:指对食品是否符合伊斯兰教规定的认证活动。
三、原则1. 尊重伊斯兰教信仰和习俗,确保清真食品的纯正性。
2. 严格遵守伊斯兰教关于食品的禁忌和限制,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3. 确保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认证要求1. 申请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3. 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符合伊斯兰教规定的生产环境和设备,确保食品的生产过程符合伊斯兰教规定。
4. 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符合伊斯兰教规定的原料采购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原料符合伊斯兰教规定。
五、认证流程1. 申请:企业或个人向认证机构提交清真食品认证申请。
2. 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现场检查。
3. 评估:认证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 发证:认证机构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或个人颁发清真食品认证证书。
六、监督和管理1.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清真食品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已获得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3.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个人,认证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1.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负责解释。
2. 本通则修订时,由XXX负责起草,并提交XXXX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文本,实际的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标准GENERAL GUIDELINES OF HALAL FOOD
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标准GENERAL GUIDELINES OFHALAL FOOD日期:2006-11-07 16:30 作者:来源:省伊协点击:1000次1.范围本标准是清真食品(HALAL FOOD)的准备和操作的实用方针(包括营养物的提供),是伊斯兰国家食品生产和食品贸易的最基本要求。
2.规范的参考对中小型食品工业的良好卫生惯例的方针是针对HACCPMON/MAK/18.03(GU),食品质量监控部,公共健康部和健康部的。
3.定义针对本标准的目的,以下定义是被接受的。
3.1古兰经3.2清真古兰经所接受的事物或行为,并且不会给执行者带来任何惩罚。
3.3清真食品清真食品意为被古兰经允许的并符合以下条件:a)食品或其成份不含有任何古兰经所规定的针对穆斯林不是清真的动物或者是不依照古兰经屠宰的动物;b)食品不含有任何被古兰经定义为污秽物的成份;c)食品是安全无害的;d)准备,处理或生产食品所用的器械没有被古兰经规定为污秽物的事物污损过;e)食品或其成份不含有任何古兰经所不允许的人的部位或其衍生物;f)在准备,处理,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过程中,清真食品要和不符合a),b),c),d)和e)条件的食品或者其它被古兰经规定为污秽物的东西彻底隔离开。
3.4污秽物3.4.1根据古兰经,污秽物是:a)事物本身就是禁止的,比如猪及其衍生物,血及腐烂的尸体;b)清真食品但被非清真食品污染了;c)清真食品但直接与不清真的事物接触了;d)任何人类或动物排出的液体或固体,比如说尿,粪便,血,呕吐物,脓液,猪狗的精子和卵子(不包括其它动物的精子和卵子);e)腐臭的尸体或者不按古兰经屠宰的清真动物。
3.4.2污秽物共有三类:a)被认为是严重的污秽物,它们是狗和猪包括从他们身上排出的任何液体和固体,它们的后裔和衍生物/转化物/复合物;Mughallazahb)是被认为轻的污秽物,这种污秽物仅指2岁或2岁以下的男婴的尿液,而且他们除了母乳以外不食用其他任何食品;Mukhaffafahc)是被认为中度污秽物,它们是指严重的污秽物和轻的污秽物以外的污秽物,比如呕吐物,脓液,血,含酒精的饮料,腐烂的尸体,从小孔排除的液体或固体等。
清真halal认证介绍
清真halal认证介绍“halal”在阿拉伯语中的意思为“合法、被允许的”。
所有用于生产halal 食品的源料都必须经HALAL认证。
产品原料必须在高清洁和卫生标准下加工、生产和包装。
如果产品与任何非halal物质污染或交叉污染的话,就绝对不能使用于halal食品的生产过程中。
全世界有超过14亿的穆斯林由于宗教原因必须每天食用halal食品,而那些并不信奉伊斯兰教的人选择halal食品则是因为它的卫生、纯净和健康,所以说世界上每四个消费者当中就有一个halal食品的消费者。
在北美州,有超过八百万的穆斯林,对于穆斯林来说,只要吃的食物就必须是halal。
在主要的穆斯林国家中进口食品必须要经过halal认证。
在其它一些国家,也要求halal认证以满足穆斯林消费者的需求。
halal中的宗教禁忌在伊斯兰教中,除了以下六种以外,其余均可以申请HALAL:1、酒精和毒品2、血(液态或凝固的)3、食肉的动物和鸟类4、死去的动物和鸟类(指自然死亡)5、祭祀用的食品6、猪及其衍生产品来源:/Halal/xuzhi/200701/Halal_20070105163514.html国际清真认征机构1、美国FDA halal清真认证/RJS2005/info/530-1.htm?gclid=CPjwhYrciZ ECFQ8rewodmGCeUw2、IFANCA halal清真认证和HFCI国际伊斯兰营养委员会halal清真认证/offerdetail/623468.html什么是伊斯兰清真认证?全世界大约有十三亿穆斯林,其中17%的分布在东南亚地区。
清真食品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众民族文化内涵的重要表现,它以饮食惟良、必慎必择、严格卫生、讲究营养和注重保健而自成体系,是世界饮食文化宝库中的瑰宝。
如今清真食品已形成了较大的覆盖面,并以其独特的风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
马来西亚,作为东盟一个极具代表性的伊斯兰国家,在全球推广清真食品方面,一直扮演着领先的角色,同时马来西亚的清真食品市场也很广阔。
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
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GCC标准化组织(GSO)GSO 2055-1/2015 (E)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GSO董事会批准日期:29/5/1430h (24/5/2009)发布状态:技术法规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化组织(GSO)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区域或国家标准机构。
GSO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专门技术委员会(TCS)制定发布海湾标准和技术法规。
GSO 通过TC(5)委员会的技术方案《食品和和农产品标准技术委员会》,更新了《GSO技术规程》第1号。
GSO2055-1\2009“清真食品第一部分一般要求”,技术法规已由阿联酋起草。
本技术规程已于23/01/1437h(05/11/2015)召开的GSO董事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该标准取代GSO2055-1/2009。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1.领域本标准只针对清真食品的通用要求,清真食品食品链的每个阶段都应遵守,包括:接收、准备、预制、包装、包封,说明卡及其卡的清晰阐述、流通、运输、分配、储存、展示、清真食品的服务。
2.附加资料2.1 GSO 993 依据伊斯兰教法断法动物屠宰要求。
2.2 GSO 2055-2 清真产品-第二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要求。
2.3 GSO 2055-3 清真产品-第三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关于认可机构的要求。
2.4 GSO/CAC/RCP 58 肉类健康运行记录。
2.5 GSO 1694 饮食健康通用规定。
2.6 GSO 9 包装食品原料卡。
3.术语和定义就本标准而言,下列术语和定义如下:3.1 伊斯兰教法指降世给先知穆罕默德 (愿真主赞美他)有关信仰、情感和规范人行为的启示,无论是决定性的还是推定的。
3.2清真食品通过吃、饮、注射、呼吸或者被允许的完全摄入的食品。
饮料要依据伊斯兰教法清真的要求,满足海湾标准所涉及的要求。
3.3 依据伊斯兰断法屠宰依据所限定的在条款2.1提及的海湾标准屠宰动物。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清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清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13【实施日期】2013.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清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通辽市清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6月13日印发的原《通辽市清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10〕5号)同时废止。
2013年10月13日通辽市清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保证清真食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条例》等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行政部门,是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质监、工商、卫生、农牧业等行政部门,须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和配合民族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本地民族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和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条件,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网点。
第六条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制度。
宁夏清真食品认证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 暂行 )发表日期:2011年9月16日【编辑录入:base】共有 279 位读者1.目的:为保障宁夏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通则》,特制定《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销售出入境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认证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查、决定、发证和监督等工作。
3.职责: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依法实施宁夏清真食品出入境认证工作。
3.1认证中心所属认证部(以下简称认证部)负责接受清真食品认证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和送达受理文书,向有关专家组和部门移送申请材料。
3.2认证部负责调派专家评审组,组织实施评审,监督检查评审工作,核查评审书面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认证中心法定负责人审定,出具送达认证书,对外公示认证登记信息。
3.3专家评审组接受认证部的调派,对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做出评审报告。
3.4认证中心的法定负责人,决定是否准予清真食品认证许可。
4.认证人员资格: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清真食品生产、安全及认证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宁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专业培训取得清真食品认证执业资格证书。
5.认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6.认证工作程序6.1办理认证的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的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企业补充材料和企业进行整改的累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办理认证(受理、审批)的工作时限之内。
清真食品的鉴定范围
清真食品的鉴定范围
清真食品的鉴定范围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
首先,清真食品的鉴定范围包括食品原料的
清真认证,这涉及到原料的来源、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清真饮食规
范等。
其次,生产加工环节也是清真食品鉴定的范围之一,包括生
产设施的清真认证、生产工艺是否符合清真饮食规范等。
此外,餐
饮服务领域也是清真食品鉴定的范围,餐厅、食堂等场所的清真认
证以及食品供应链的管理都需要符合清真饮食的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清真食品的鉴定范围涵盖了从食品原料到最终餐桌上的全过程,需要对食品的来源、生产、加工、供应等多个环节进行严格的鉴定
和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是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为基础,参考国际上有关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在广泛征求各地宗教团体、食品监管及标准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的5省区联盟认证标准。
随着国内清真产业的快速发展及国际清真产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为充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保障广大穆斯林群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起,甘肃、青海、陕西、云南四省区民委、质监局响应,于2012年9月12日在宁夏银川成立了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并在广泛征求五省(区)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由五省区分别以地方标准形式在统一时间发布,统一实施。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联盟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将实现清真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促进国内清真产业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并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各国的清真标准对接与互认。
将有效弥补清真食品认证方面的空白,对于解决清真食品认证难和管理难的问题将会提供重要的标准依据和技术性支撑,对于发展陕西省清真食品产业、拓宽清真食品的国际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目前已由宁夏、云南、陕西、天津、青海、甘肃、河南、四川等八个省市的民委和质监局统一发布、生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
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穆斯林饮食规约
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3
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4
清真食品
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3.5
穆斯林禁忌成分
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 总则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
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
4.3 本标准促进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互认。
4.4 本标准是清真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术规范,是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技术规范,是确保清真产品独特文化、品质和安全性的技术规范。
5 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
5.1 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取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证书。
5.2 国外申请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国权威机构HALAL认证文件,以资审查、协商、认可。
5.3 企业的名称、商标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5.4 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应有穆斯林。
5.5 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应是穆斯林。
5.6 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屠宰主刀人员应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5.7 企业员工应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
5.8 企业员工应经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培训后上岗。
5.9 企业应符合GB14881规定,并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的环境、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文等方面的条件。
5.10 企业产品应经清真食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5.11 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有完备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6 清真食品禁忌的原材料
6.1 清真食品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和衍生物)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
6.2 穆斯林禁忌的成分
6.2.1 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 猪类;
b) 狗、蛇、鼠、猫和猴类;
c) 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
d) 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
e) 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
f) 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 一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
h) 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
i) 骡、驴类;
j) 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宰杀的任何动物;
k) 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的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l) 任何转基因动物及制品;
m) 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
n) 将上述动物身体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
o) 法律禁止食用的,如法律保护的动物以及侵占、偷盗的。
6.2.2 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使人兴奋并对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经过处理被排除的不在限制之内)。
6.2.3 饮料:
a) 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饮料;
b) 令人兴奋并对人有害的饮料。
7 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
7.1 产品
7.1.1 产品及其名称、形状、图案不得带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7.1.2 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标识为宗教祭祀食品。
7.2 清真食品的生产
7.2.1 农产品加工业养殖基地:
a) 不得饲养猪类;
b) 养殖所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如果不能保证,屠宰前应当经过净化饲养。
7.2.2 屠宰:
a) 屠宰技术条件应当符合GB/T17237及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b) 屠宰人员应当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c) 被屠宰的动物应当是穆斯林认为合法的动物;
d) 动物应当是活体或屠宰前认定是活体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要求;
e) 屠宰的环境应当清洁;
f) 屠宰时被宰动物应当喉部朝向麦加方向;
g) 屠宰刀具应当是锋利的,不得使用钝器、枪械;
h) 屠宰的下刀处应当在被宰动物的颈部喉头,应当按照穆斯林屠宰的规范程序进行:
1) 下刀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诵念;
2) 应当用刀切断被宰动物的气管、食管、主动脉及颈部的纹理;
3) 最佳的宰牲为一刀完成,如不能完成需补刀,但抽刀时不可用力。
i) 在屠宰过程中,不得有不人道的行为:
1) 让动物感到恐惧;
2) 在活体上采割和剥皮;
3) 在血沥尽前采割、剥皮、开膛。
7.3 清真食品加工
7.3.1 加工场所应当符合穆斯林所要求的清洁环境。
清真食品的生产线、检疫设备等,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艺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
非清真食品加工企业经当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门批准转为清真食品加工企业,其生产过非清真食品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生产清真食品前严格按照穆斯林的清洁规范和程序清洗,不能清洗的设备用具不得用于清真食品生产。
7.3.2 加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清真食品认证标识。
7.3.3 加工场所不得有穆斯林任何禁忌物品。
7.3.4 加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行为。
7.3.5 应当使用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主料进行加工,所使用辅料不得对清真食品安全存在影响和潜在危害。
7.3.6 生产、清洗、消毒过程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不得使用禁忌的消毒剂。
7.3.7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并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成分。
8 清真食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存储要求
8.1 计量设备、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艺应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
8.2 包装物的原材料应符合穆斯林规约。
8.3 包装物的文字、形状和图案不得有违反穆斯林规约或伤害穆斯林感情的任何内容;也不得使用伊斯兰教经文和用语等内容。
8.4 包装物应在显著位置印制清真标识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编号、清真食品国际认证标识和编号,并应当符合GB7718规定。
8.5 清真食品运输、存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运输与存储的设备、设施和器具等应专用;
b) 大型综合性的运输存储经营企业应保障所存储、运输、经营的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有一定距离的隔离,运输设备在每次运输清真食品前要按穆斯林规范程序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