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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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
读《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是18世纪上半叶出生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

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古老的经典著作之一,对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

他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最深远就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学说,他主张权利分立权力制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来源
分权思想作为一种政治学说,由来已久。

早在之前的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以及马基雅佛利都提出过类似“分权”的主张,这些虽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是为后来的分权学说提供了条件。

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来源。

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但是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1]。

所以,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孟德斯鸠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具体参加和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的讨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及其制约,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孟德斯鸠的国家权力理论是由国家权力划分和国家权力制约相互联系的理论部分组成。

在国家权力划分的理论问题上,孟
德吸收了洛克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思想观点和思维方法。

孟德斯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二、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2]如果滥用权力情况发生,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使权力受到牵制,达到权力平衡。

具体而言,就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3]按照他的说法,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而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里。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享有。

但是孟德斯鸠认为,人民直接参与立法是不可能的,“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

”[4]立法机关应该由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并由代表来制定法律。

行政机关有权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

立法机关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权力,不过并没有权力审讯行政本身及其行为,行政权通过它的“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的讨论,也不提出法案。

司法权必须由一个独立的机关来行使,即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

法院在每年一定的时间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

法官按照法律条文来行使权力、进行裁判,被告人不仅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地位而且享有选择法官的权力。

三、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进步
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变化,重新铸造了三权分立学说,把政治自由与分权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在国家机构内部按权力性质进行细致分权,以保障人们的自由,这是历史的进步。

孟德斯鸠分权保障的政制目的是政治自由。

他明确指出,从政治自由同政体的关系上说,“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


[5]
他反复申明了无分权就是无自由,政治自由必须靠分权来保证。

孟德斯鸠提出和论证了制衡的原则。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他认为三权分立原则可以避免并防止封建专制制度祸害作用,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与民主权力。

因此,他给予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制约的权力,但在合法运用权力的范围内,立法权和行政权又是彼此分离的,这无疑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孟德斯鸠在理论上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

按照洛克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是独立的,但两种权力实际上是混合的,“司法独立”的概念是模糊的、不彻底的。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则明确、彻底的多。

他强调,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指审判权),应该是完全独立的,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

司法独立,意味着必须结束封建的司法专横的局面,意味着资产阶级要从封建统治阶级那里分得更多的权力,使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具有更多的保障。

它对资产阶级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孟德斯鸠的的三权分立体现权力制衡的思想
孟德斯鸠的的权力制衡思想贡献在于,第一,他首次发现了在国家权力在内容上如何分工问题,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

最重要的是他使各种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并以各种权力之间是否保持平衡作为合理的标准。

他把洛克的分权思想从理论上变成政治权力各个组成部分在法律上相互制约与平衡的体制,使权力法律化、制度化、组织化,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权力制衡思想设计了一种不依君主意志为转移的制度,不管谁来行使国家权力,都必须按制度办事;这套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有官吏,无论职权大小,都唯法律是从;在全国人民心中烙下了深深的法律印痕,树立了浓厚的法治观念,人人都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国家统治清明,社会秩序稳定。

用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代替了封建社会的人治。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组成了一个权力结构,各种权力相互牵制,协调前进。

第二,孟德斯鸠的的权力制衡思想不在是纯理论的,具有很强的现实可操作性。

当时的自然科学取得广泛的成就,自然科学中所采用的经验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人们普遍追求政治理论的可操作性、经验性以及实证性。

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第三,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超越了古代的混合政体理论和阶级分权理论,古代的混合政体理论目的是保持富人和穷人利益的平衡;洛克的权力制衡是让资产阶级参与政权,完成了资产阶级、封建贵族和国王之间的分权;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是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权是形式,重点在制衡。

成为了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继续使用的宪政原则。

五、孟德斯鸠的的三权分立及权力制衡思想的局限性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是在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因此有它的局限性。

正如恩格斯所说:“十八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给予他们的限制。


[6],孟德斯鸠的思想是建立在唯心的经验主义基础之上的。

对历史经验的归纳难免会被现象所迷惑,而抽象理性和具体分析难于调和,进而会作出武断的解释。

他用唯心史观观察和解释国家产生的原因和国家的阶级本质,因而没有得到科学的论证;对政体与国家大小关系的论断夸大了自然环境对法律的作用,给后来的其他国家的政体选择和创建带来很大误导。

孟德斯鸠的的权力制衡思想局限性是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只看到了国家权力的横向权力制衡,而且局限于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

他没有涉及到国家权力的纵向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在具体行使时,还需要层层分权,每一层地方权力机关都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中央与地方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各自不得超出自己的权力界限,而这一思想,是由美国的杰斐逊来完成的。

六、结论
孟德斯鸠的理论与美国的政体模式是分权形式的一种,大多数欧洲国家实行的议会民主制事实上是议行合一,分权制衡主要表现为司法独立。

美国式政体的特征与中世纪混合政体一样,是权威分散。

由于近代欧洲各国存在着严重的内优外患,为了克服内优外患,权威分散的混合君主制必须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议会至上或者通过君主专制走向议会至上,而非走向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并不排斥局部的权力混合与交叉,为了达到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的真正分权与制
衡,这种局部的权力交叉与混合甚至还是必要的。

严格的功能划分将导致权力的不平等,真正将立法、行政与司法功能授予分立的机构,会导致立法机关权力的无限扩张,议会集权至上。

分权不仅有防止权力滥用、保护人们自由的防范性作用,它还有专业化分工提高政府工作能力的积极功用。

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和权力制衡思想在新的基础上确实改进了洛克的思想,推动了该理论的深化。

它为贵族争取了权力,抵制和削弱了国王的权力,防止君主专制,防止滥用权力,确保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它不仅对早发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而且直至今天,仍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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