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体系_中华法律体系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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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律体系的演变

中华法制的演变,从发展形态上看,经历了四个阶段。依次是礼刑时期;法律时期;礼法时期;法制时期。这四个时期的法律各有特点,但又有贯穿始终的发展线索。礼刑时期,从中国古代法律产生到春秋后期成文法向全社会公布为止,大致相当于夏、商、西周至春秋前期。礼的大部分内容由氏族社会的习惯转化为阶级社会的习惯法,并经过统治者的整理加工逐步系统化。在这个时期中,成文法已经产生,但不占主导地位,也没有向全社会公布。这个时期的法律具有浓厚的神权色彩。在奴隶制时期,统治者在立法和司法上都依靠神权。早期法律的神权色彩在公布成文法之后就逐步淡化,只是由于历代统治者对神权的维护,才使中国古代法律长期未能彻底冲破神权的樊篱。礼刑法主要靠口耳相传,没有严密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程序。统治者往往根据他们的需要任意解释法律时期,,直到秦汉之际法律归一统。这个时期的法律带有浓厚的暴力色彩,轻罪重罚,并实行连坐,惩治思想犯罪。这个时期重刑的暴力统治,是奴隶社会“礼崩乐坏”、神权统治动摇的结果,也是专制统治进一步发展的表现由分散逐步走向统一。

法律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各立其法,法律很分散。魏国李悝撰写诸国法,总结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使分散的法律初步走向统一。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改法为律,进一步促进了法律的统一。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法律归于一统,垂二千年之久无本质的变化。这个时期,法律由分散走向统一,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大趋势的反映,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礼法时期,从汉武帝时期的“春秋决狱”至近代西方法律的引进。这个时期包含四个阶段汉武帝时期是礼法的开端阶段;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隋唐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阶段;宋、元、明、清是礼法的延续阶段。这个时期的法律具有浓厚的儒家伦理色彩,儒家的纲常名教渗入封建法律之中,并逐步取得支配地位。儒家的纲常伦理的支配是中国封建法律长期延续、保守迟滞的原因之一.以家族为本位。家族组织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基础。注重对家族利益的维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传统。在封建法律儒家化之后,这一传统得到进一步发扬光大,并终于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封建统治者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总结了各种有利于封建法制建设的经验,造成了律、令、格、式、典、敕、例等多种法律形式并用的局面。

法治时期,从十九世纪中叶至清末改革以来. 这个时期的法律带有浓厚的大陆法系色彩。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在引进西方法律过程中,英美法系曾先于大陆法系输人中国。封建专制内容逐步削弱,在清末修律中,删去了旧律中一些维护封建纲常伦理的条文,废除了封建法律中的一些酷刑。资本主义因素渐次增多,引进西方法律之后,清朝末年,先后制定了一些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表明中国封建法律已逐步向资本主义法律转变。

中华法制的演变,经历了上述四个时期,每个时期的法律都各有其特点,但仍然存在着贯穿各个时期的发展线索。这个线索就是礼法互相渗透、互相依存的线索。礼和法都起源于原始社会的习惯,进入阶级社会后,二者在具体内容上有分有合,但在整体上始终没有完全分离,也没有完全合一,从奴隶社会到清末修

律都是如此。把礼和法完全分离或完

全合一的看法都是不恰当的。实际上,在中国古代法的全部历程中,一直是法中包含有礼的精神,礼中包含有法的内容。就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制定的秦律,其中维护父权、君权,维护等级制的规定,实质上也体现了礼的基本精神。秦律与儒家化之后的封建法律在根本内容上具有一致性,所以在汉代以后才实现了“儒法合流”。礼法互相渗透,互相依存,是贯穿中国古代法的一条主线,是中华法系基本特点的集中体现和确切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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