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第二批)认定条件、时间、流程、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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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大项目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1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大项目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1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大项目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大项目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大项目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22日十三届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6日肇庆市大项目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亲商、安商的投资环境,向重大项目投资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增强大项目落户我市的吸引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大项目投资者绿卡”(以下简称“绿卡”)是指由市政府颁发,在本市范围内为大项目投资者的工作、生活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凭证。

第二条绿卡的发放条件及标准具体为:(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或企业),可为本项目(或企业)的高管人员(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人员)申请绿卡:1.落户东南板块(包括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下同)合同投资总额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目;落户西北板块〔包括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下同〕合同投资总额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目(以上项目不含房地产、类金融、市政基础设施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

2.落户东南板块当年纳税额达1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落户西北板块当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

2018年肇庆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018年肇庆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018年肇庆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切实发挥肇庆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吸引人才、培育人才、留住人才、激活人才以及优化人才集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吸引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高发〔2011〕17号)、《中共肇庆高新区工委办公室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肇高工委办〔2016〕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共肇庆高新区委办公室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关于大力支持人才工作载体建设促进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高党办〔2014〕2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制定肇庆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如下:一、适用范围(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类型主要包括资助(含配套)、补贴和奖励三类。

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与我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获得同类立项或认定不予以重复资助。

(二)适用于申报当年以前未享受过符合《意见》和《办法》中规定的资助、津贴、补助、补贴和奖励条件的申请对象。

二、申报资金类别(一)科研工作站(基地)资助。

(二)特殊津贴。

(三)购房补助。

(四)院士、博士后培养工程经费补贴。

(五)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六)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奖励。

(七)企业优秀管理团队奖励。

(八)区党政人才生活补助。

三、申报时间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申报。

四、申报程序(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主体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受资助项目所在单位,申请单位须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人才服务中心。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肇府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已经2017年8月15日十三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上市办(市金融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2日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强市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132号)、《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17〕7号)和《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办字〔2017〕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是指本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所指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称区域市场)。

2018年肇庆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条件、时间、流程、扶持力度

2018年肇庆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条件、时间、流程、扶持力度

2018年肇庆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条件、时间、流程、扶持力度申报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二)在肇庆注册和运营。

注册地在肇庆,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肇庆,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半年以上(原则上为2018年5月15日之前注册成立)。

(三)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四)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总的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管理制度健全。

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运行机制高效。

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八)引人机制灵活。

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九)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

(十)原则上不受理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报。

申报材料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附件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4、机构对外发布的整体简介5、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6、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7、申报单位的成立章程8、上一年度财务报表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10、近两年立项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机构如有立项,需上传相关立项材料)11、近两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机构如有成果转化收入,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12、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13、其他(自行补充)附件要求:1.已完成的科研和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提供主要成果证明(10项以内);2.近两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及收入证明材料控制在30项以内;3.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字数限制在1000字以内;4.《万元科研仪器设备清单》控制在100项以内;"申报流程申报受理->主管部门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结果公示->报请审批扶持力度通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经费补贴,通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经费补贴。

肇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肇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53号令)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经贸创新〔2008〕8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支持。

第四条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肇庆海关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信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肇庆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7•【字号】肇府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已经十三届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信息化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7日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工业发展“366”工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大力度扶持现有工业企业,增强产业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增资扩产,主要是指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因城市规划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等原因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异地新建。

第三条扶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扶持项目属于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工业项目。

第二章扶持方向第四条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延伸产业链、提升盈利能力,着力引导企业重点投向消耗低、用地少、效益高的优质项目,优先扶持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先进制造业增资扩产项目。

重点扶持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骨干(培育)企业及我市(大旺区)智能制造示范基地重点企业。

第五条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肇府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18年6月22日十三届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上市办(市金融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9日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为确保我市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企业的支持引导更为科学、清晰和准确,现就《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6号)(简称“《资本市场优惠办法》”)第六条第(二)点规定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内容补充规定如下:一、《资本市场优惠办法》所指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包括:(一)注册及纳税地在我市,直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泛欧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将所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

(二)注册及纳税地在我市,通过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以间接方式(造壳上市和买壳上市)或通过搭建VIE(协议控制)结构方式在上述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将所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21
•【字号】肇府办函〔2018〕143号
•【施行日期】2018.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肇府办函〔2018〕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1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
听证事项目录。

高企认定流程

高企认定流程

高企认定流程一、申报资格审核。

1. 企业首先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占比、高层管理人员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等。

2. 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情况等。

3. 提交申报材料后,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二、专家评审。

1. 通过申报资格审核的企业将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由专家组成评审团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情况、自主知识产权等进行评审。

2. 专家评审将对企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三、认定结果公示。

1. 经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将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天,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评议。

2. 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公众评议意见,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进行最终确认。

四、颁发证书。

1. 通过认定的企业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是企业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荣誉,也是企业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支持的重要凭证。

五、监督管理。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认定后的企业仍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保持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认定企业进行复审,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测,确保认定企业的合规运营。

六、总结。

高企认定流程是一个严格而细致的过程,企业需要充分准备申报材料,确保自身符合认定条件。

通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确认后,企业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然而,认定并不意味着结束,企业仍需接受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以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地位。

肇庆市2018年度外地整体搬迁落户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时间、流程、补助标准

肇庆市2018年度外地整体搬迁落户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时间、流程、补助标准

肇庆市2018年度外地整体搬迁落户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条件、时间、流程、补助标准
申报对象
从外地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市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外地是指肇庆市辖区以外;整体搬迁是指完成工商、税务变更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变更,在迁出地完成税务注销,并在肇庆实现纳税;新落户是指2018年度及以后在肇庆完成落户。

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应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新落户登记表》(附件);
2.整体搬迁前、后企业营业执照(未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的另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肇庆地区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复印件。

上述资料原件须交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和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公章,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科技局。

申报时间
请申报企业于1月30日前将备案资料一式二份交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各地科技部门于2月2日前将审核合格的企业申报资料报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奖励标准
从外地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市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40万元。

参考《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6月13日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四章办理程序第五章后续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资金支持,由市科学技术局统筹管理,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获得财政补助的申请、确定、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补助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企业获得的研发财政补助资金应当统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支出。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四上”企业(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限上贸易业和资质内建筑业)和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建立研发机构,并纳入肇庆市统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统计范围。

(二)企业已设立研发费辅助账或专账,上一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且年度研发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3•【字号】肇府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3日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快推进实施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主力军的引领作用,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中的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依照一定程序被认定的肇庆市辖区内的企业。

第三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引导产业聚集、实施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肇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肇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组成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方向,研究提出完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建议。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认定二批工作介绍-精选.ppt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认定二批工作介绍-精选.ppt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 企业认定(第二批)工作介绍
市科创协会 2019年8月31日
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及流程 二、认定工作主要事项 三、育苗造林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及流程
组织和评审:地市科技部门承担,省科技厅负责指导! 申报平台和评审平台:省科技厅构建! 时间结点:拟于9月份出通知申报第二批 (全省3年投入60亿元,每年20亿元奖励、扶持高企培育
二、认定工作主要事项
(四)申报程序
企业注册:企业通过“政务平台”注册 获取用户名和密码。企业注册时需要填写单 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管理员信息、 主管部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新注 册单位默认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政务平台” 的登录账号,企业注册时需准确填写组织机 构代码。

地市培育机构(科技管理部门)拟公示 1、根据专家评审分数、入库意见及申诉处理情况,地市培育机构会议协商确定拟培育入库 企业名单。 2、对拟培育入库企业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公众网及科技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公示。
时间:拟公示 5 个工作日 3、地市培育机构处理公示异议。
报备 1、对通过公示的拟培育入库企业,报省科技厅、财政厅等单位备案(线上提交通过公示的 企业申报材料和线下红头函报备同时进行)。 2、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单位会议商议确定培育入库企业名单,会签发布名单,及资金分 配计划。
二、认定工作主要事项
填写、提交入库申报材料:
1、填写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2、填写申请材料。企业在“政务平台”—
“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高 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材料”模块,按 要求填写入库申报材料,逐一上传附件材 料,完成网上填报后提交镇街(园区)科 技管理部门审核。


二、认定工作主要事项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肇府规〔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规〔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9月10日十三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4日肇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行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促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3号)和《广东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7〕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施《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肇府规〔2017〕6号)以来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要求,对标先进,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大力度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把推行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理念贯穿于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全过程。

通过大力推行全过程网上并联办理,彻底打破各种互为前置的审批瓶颈,积极探索开展信用承诺制等进一步深化改革措施,努力打造“一次办成”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以最优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增强吸引力竞争力,推动肇庆市成为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最具动力和活力的地区。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肇府规〔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5日十三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3日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发展,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肇办字〔2018〕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孵化育成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指重点围绕先进装备制造、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和现代服务等主导产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和成本,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支持我市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行业组织等运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载体,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本办法扶持的孵化载体需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并按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

(一)孵化器是指以初创期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企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和成本,提升创业企业的成功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2018年肇庆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时间、流程、奖励

2018年肇庆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时间、流程、奖励

2018年肇庆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时间、流程、奖励申报条件(一)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二)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五)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自主知识产权。

(六)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七)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八)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一年,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等统计数据。

高企云 1(九)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十一)凡已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孵化育成载体,不受理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

(十二)属山区县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注:对专业孵化器、以投资在孵企业为主要盈利模式的孵化器以及西北板块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孵化器,条件适当放宽,但主要指标不低于认定要求的60%。

申报材料1、肇庆市级孵化器认定申请表、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2、肇庆市级孵化器申报书提纲3、附件清单(一)证明材料(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1、广东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成功后生成的备案号复印件;2、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4、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高企云 25、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三年以上)的复印件;6、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孵化资金管理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7、如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8、当地政府有关对孵化器以及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的复印件;9、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10、关于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11、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12、所有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一、认定条件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企业通过高企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重新认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时间:全年受理二批次,第一批次5-6月,第二批次8-9月,具体时间以省高企办通知为准。

三、认证流程:注册登记--信息填报--企业自评--形式审核--公示--入库公告--年度更新四、优惠政策1.财务价值(1)企业所得税率由25%降低为15%。

(2研发费用税前(按175%)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制造业企业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

2018年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好处、流程

2018年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好处、流程

2018年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好处、流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概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深圳地区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也可申请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如果企业申请的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或者深圳高新企业认定超过三年时间,可以进行申请高新复审.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4-9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B、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7件以上;(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5•【字号】肇府办函〔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肇府办函〔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5日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核心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中的引领作用,通过大量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以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主要抓手,实行培育、引进和孵化三管齐下,着力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提升质量,使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增长的有效载体,将珠三角(肇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肇庆高新区)和东南板块(端州、鼎湖、高要、四会)主要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高地。

二、目标任务到2018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存量数达到 376家,比2016年(188家)翻番。

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明显壮大,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县域经济增长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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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第二批)认定条件、时间、
流程、补助标准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在肇庆市辖区内工商登记并经营1年以上,具有对法人资格,2008年至今未曾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未曾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5、企业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7、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8、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所规定的要求。

申报材料
1.《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表一及与企业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附表等)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等。

8.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申报程序
(一)本次申报采取线下申报的形式。

(二)各申报单位认真对照条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一式5份)至辖区科技部门。

市直企业提交至端州区科技部门。

(三)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统一收集汇总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经实地审核后推荐到市科技局。

申报时间
材料报送到市科技局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下午5时。

县(市、区)审核推荐截止时间由各县(区)科技部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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