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行业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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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从事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与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与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二)申请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由所在地和终到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共同实施许可,其申请书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确定相应数量限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七、申请书受理期限
见地方审批机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
八、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九、行政许可的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4.审批过程严格遵守《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十、行政许可申请时限
自申请书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二、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馈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它。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