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
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义务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下面就由我为您整理以下内容。
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义务(1)出资义务;(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信息披露义务;(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浅谈美国有限合伙法中合伙人之信义义务(1)论文
浅谈美国有限合伙法中合伙人之信义义务(1)论文【论文关键词】有限合伙合伙人信义义务【论文摘要】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的一种通行组织形式,在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正着手有限合伙的立法工作,而2001年美国第三次修订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其中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根据这部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而有限合伙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随着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有限合伙对推进风险投资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已经越来越多的为国内学者所认识,要求修改现行法律,引进有限合伙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据悉。
我国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召开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与合伙企业法修改国际研讨会”上已拟将有限合伙写入合伙企业法中。
美国的有限合伙也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在2001年美国再一次对统一有限合伙法进行了修订。
了解其中的具体规定。
对于我国的修订工作相信会有所裨益.限于篇幅。
本文只涉及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中关于合伙人信义义务这一具体问题。
一、概述有限合伙指的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前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
后者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产生于中世纪产生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
19世纪末.这一制度传到英美国家。
美国纽约州在1822年就制订了第一部有限合伙法。
随后康内狄克州和宾夕尼亚州等州也相继制订了各自的有限合伙法。
2O世纪初期。
在借鉴法、德等国普遍流行的两合公司制度的基础上。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以下简称委员会)于1916年制订了第一部统一有限合伙法。
随后被美国各州广泛采用。
但随着经济的繁荣与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到六、七十年代时,有限合伙被广泛地运用到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中.成为人们合法避税的工具.这是1916年制订该法时没有预料到。
为此,1976年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的修订.随后又在1985年再一次作出修改。
但是。
在1985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后。
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基本义务界分
经营管理一、义务本位的确立是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存续发展的审慎抉择(一)权利本位为现代法律之主流现代法律崇尚权利本位。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因此,‘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取向。
”可见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法律本位,确实存在着历史进化过程。
总体来看,古代法律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者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发展态势,是因为在法律上权利所具有的能动性和选择性义务难能企及。
“权利的能动性和选择性首先意味着法律权利给了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实现利益要求而表现意志,做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权利或交换权利的自由,以及放弃某些可与人身相分离的权利的自由。
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地决定其是否实际地享有、行使或实现某种权利,而不是被迫地去享有、行使或实现该权利。
”而与此相比,义务却是受动的。
在任何情况下,义务主体都不得自主决定放弃其法律义务,更不得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进而言之,对于是否履行义务,法律上的义务主体没有选择的余地,除非有一个更紧迫的义务发生,要求义务人不得不先履行后者。
(二)法律本位的厘定应从实际出发法律本位的厘定并无教条标准。
“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结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史地变化着的。
”可见法律本位的厘定并非奉行一成不变的教条标准。
不是说在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都必须得采用同一法律本位,也不是说在不同时代的同一国家就不能采用同一法律本位。
当然我们也不能唯心地推导出采用权利本位的国家就一定文明、先进,毕竟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出真知。
可见在一个国家和地区厘定其法律本位时,并无一个现成的准备好的标准指引它按图索骥,它必须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其域内法律之本位做出考量并界定。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范文#精选.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合规经营部2014年5月9日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若有限合伙企业中仅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则由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若有限合伙企业有多名普通合伙人,则由其共同或委托其中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将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授予给其管理人员行使,普通合伙人对其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连带责任。
另外合伙协议还可以约定,经授权的管理人员超越本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的,或者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普通合伙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权利(一)获得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二)获得投资利润分成。
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
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金额,有时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三)经营控制权。
普通合伙人有权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有权进行投资风险控制;有权制定项目投资收益分配方并实施;有权决定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决定合伙企业其他内部机构设置并重建这些机构;维护合伙企业日常组织运行,负责行政、人事、财务管理;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从事一切重大经济和法律活动等,包括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参与投资项目尽职调查、谈判签署重大投资合同和中介服务协议、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管,负责策划并实施投资退出包括境内外上市等。
二、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合伙协议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必须合法合规并且不得违反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
普通合伙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普通合伙⼈泛指股权投资基⾦的管理机构或⾃然⼈,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普通合伙⼈的权利(1)经营控制权。
普通合伙⼈对基⾦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签订对外的法律⽂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地位。
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在指定的问题上,按⼈或其他⽅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共同地⾏使投票表决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
普通合伙⼈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于普通合伙⼈为管理基⾦⽽⽀出的⽇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3)获得基⾦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
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投⼊基⾦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但享有基⾦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
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全部投资项⽬的组合计算收益。
2、普通合伙⼈的义务(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通常需提供基⾦资本总额1%的资⾦,这1%的⽐例虽然⽐较少,但由于基⾦的资本总额⼗分巨⼤,对普通合伙⼈个⼈来说,这也不是⼀个⼩的数⽬,要求普通合伙⼈出资的⽬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共同承担风险,防⽌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负责基⾦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发⽣往来的债权⼈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对合伙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构成了⼀种强有⼒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运作履⾏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以基⾦的名义⼤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要定期向有-限合伙⼈提供基⾦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参加基⾦年会。
论美国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276论美国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于娟摘要信义义务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事后的救济手段,能够弥补契约不完全而产生的代理人承诺的空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但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还不完善。
因此,借鉴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是发展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中图分类号D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76-01信义义务又称为诚信义务,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产生的义务。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信义关系定义为这样一种关系:一个人在该关系范围内的事项中,有义务为另外一个人的利益服务。
其中,服务者处于一种被信任者的地位,他为之服务的一方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授信者。
一般来说,信义义务主要包括积极的注意义务和消极的忠实义务两个方面。
一、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关于信义义务的规定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第408条规定,除非普通合伙人没有得到在特定事项中代理有限合伙行事的授权,并且与普通合伙人进行交易的人知悉、已经收到通知或被告知普通合伙人没有获得授权,作为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普通合伙人应对有限合伙及其他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
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408条(b )款规定合伙人在开展和终结有限合伙的活动中对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是指不得从事重大过失或不计后果的行为、故意渎职、或故意违法。
第408条(b )款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包括:(1)向有限合伙说明,并作为有限合伙的受托人持有,由普通合伙人在开展和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或自普通合伙人利用有限合伙的财产中,包括利用有限合伙的机会,获得的任何财产、利润或利益;(2)不得在开展或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作为或代表与有限合伙利益有冲突的一方与有限合伙进行交易;并且(3)不得在开展或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与有限合伙竞争。
普通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普通合伙人是在有限合伙中负责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其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1)经营控制权。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具有充份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定对外的法律文件,在非常有限合伙中处在核心地位。
合伙协议可以授与全部或选定的普通合伙人在选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非常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投票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员工工资、差旅开支、通讯费等。
(3)赢得基金投资利润分为的权利。
协议通常签订合同,普通合伙人资金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拥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为。
当然分为基数通常就是计入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计入基准收益,并且就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女团排序收益。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须要提供更多基金资本总额的1%、2%、5%或10%的资金。
普通合伙人在非常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允诺出资就是保证普通合伙人(gp)和非常有限合伙人(lp)之间利益一致性的关键手段,同时,普通合伙人的允诺出资额轻易彰显了普通合伙人的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甚至是募集基金的诚意,间接体现普通合伙人的赚钱能力和基金运营能力。
(2)对合伙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掌控,为确保与基金出现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分担对普通合伙人形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并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职责诚信义务与责任,并管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对外发债。
(3)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有限合伙协议之普通合伙人义务条款分析
有限合伙协议之普通合伙人义务条款分析我们在设计普通合伙人义务条款时需要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定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约定的违约责任除以上《合伙企业法》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在签订合伙协议时还可以对普通合伙人作出约定(可以选择适用):(1)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的行为;(2)对有限合伙负有勤勉义务,应为有限合伙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以有限合伙的名义对外借款,不得以有限合伙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相竞争的业务;(5)应当向有限合伙人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未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等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6)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7)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关联交易;(8)有限合伙企业已完成所有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一定比例的投资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发起设立新基金;普通合伙人新设立基金的,原有限合伙人有权优先认缴;。
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形成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参与经营决策:普通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并对企业的方向、战略和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2. 共享利润:普通合伙人享有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的权利。
利润分配通常基于普通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投资份额或工作贡献程度。
3. 监督管理:普通合伙人有权监督和管理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确保企业按照法律、合同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运作。
义务:
1. 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向合伙企业注入约定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共享风险和回报。
2. 忠实义务:普通合伙人有义务以诚信和忠实的原则对待合伙企业,在经营中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3. 分担风险:普通合伙人要承担与企业经营风险相关的责任,包括债务和法律纠纷等。
此外,普通合伙人还有其他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协议是普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核心文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规定。
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王乐宇
【期刊名称】《经济论坛》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为有效调控有限合伙企业中代理人违背诚信原则做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各国法律均在不同程度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架构了普通合伙人在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过程中所担负的信义义务.我国《合伙企业法》虽借鉴英美法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但未对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为弥补这方面的立法缺陷,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并区别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总页数】4页(P173-176)
【作者】王乐宇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 [J], 朱慈蕴
2.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 [J], 何超群
3.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的信义义务 [J], 蔡娬;孙伟
4.德国法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地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J], 刘畅
5.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的制度缺陷及完善方案 [J], 董梦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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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义务
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义务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作为合伙协议的签署方,每个合伙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伙协议中合伙人的义务,并分析其重要性。
一、共同努力与诚信合作作为合伙协议的签署方,合伙人首先应当共同努力,以达到协议中规定的共同目标。
他们应该全力投入到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积极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此外,合伙人之间也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互相信任,共同解决问题。
诚信合作是合伙人义不可辞的责任,只有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合伙企业才能够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公平分配利润与损失合伙协议中通常规定了利润和损失的分配方式。
作为合伙人,应当遵守协议中的规定,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损失。
公平分配利润和损失是维护合伙关系的基础,有利于激发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当然,在分配利润的同时,还应当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三、维护企业利益与保密义务合伙人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当尽力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并积极采取行动维护企业的利益。
他们应当以企业的利益为出发点,高效运营管理企业,制定合理决策。
同时,合伙人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责任,不能将企业的核心机密泄露给外界,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四、充实自身专业知识与技能合伙协议一般会规定各合伙人的角色和职责。
作为合伙人,应当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
只有这样,合伙人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在企业中的职责,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发展。
另外,合伙人还应该积极参与行业学习和交流,保持对市场动态的敏感度,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五、遵守法律法规与合规经营合伙协议的签署方必须遵守国家、地区以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合规经营。
合伙人应当积极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行为以符合法规要求,避免违法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害和风险。
此外,合伙人还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
二 、 限合伙 制风险投 资基金治 理 中引入信托 义务 的必要性 有 ( ) 险投 资基金 投 资者 和风 险投 资基金 管理人 之 间存在 一 风
所 有权 的高度 分离 , 对有 限合伙制 基金 管理人如何 有效监 管 信 息不对称 使得
提 出 了问题 。 者通过 对信 托义 务的 阐述 , 笔 结合对 有限合 伙制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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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 合伙人的信托义务
柏 高 原
摘 要 有限合伙是美国风险投资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也被认为是推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一种重要 因素。我 国 借鉴了美国的经验, 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引入 了有限合伙制度 , 图通过在法律制度上的创新, 试 椎动我国风险投资的 发展。本文通过对美国( ( 统一有限合伙法 中有关对普通合伙人信托义务的研究, 指出我 国合伙企业法中缺 乏有关普通合 伙人的信托义务的规定, 而这种信托义务的立法缺 失, 将导致对普通合伙人制约机制的欠缺 , 且不利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
资基金 的发展 。
关键 词 有 限合 伙
信托 义务
统一有 限合 伙法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00 ・l-2 10・5 22 1)1I4O
中图 分类 号: 922 D 2. 9
从 国 际上看 , 险投 资基金 的 组织形式 主要 包括 公司制 、 风 信 国在 l5 年 的 C mbr n ol n o o p y S e n 一 89 u e a d a A d rn m a  ̄ hr l C I C n ma
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对于保障有限 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也是法律对于普通合伙人的基
本要求。
研究不足与展望
当前对于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而对于 这些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缺乏深入研究。
对于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当前主要是依靠司法机 关的监督和执行,而缺乏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
研究目的和意义
探究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及其履行机制
分析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对有限合伙制度的影响和作用
研究方法和内容
01
02
03
文献综述
梳理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 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相关理 论和研究成果
案例分析
选取典型案例,分析普通 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制度中 的信义义务履行情况
实证研究
收集有限合伙企业的数据 ,分析普通合伙人的信义 义务对有限合伙制度的影 响
有限合伙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最初是为了解决个 人投资者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能够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而设计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有限合伙制度逐渐成为 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尤其在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等领 域得到广泛应用。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和联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权利和义务上存在明显区别。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享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而有 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 经营管理。
附带民事赔偿
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自律监管措施
警告和罚款
行业自律组织可能会对违反信义义务的普通 合伙人进行警告,并处以罚款。这些罚款通 常用于资助行业自律活动和/或弥补因违规 行为造成的损失。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陈进杰(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概言之,信托义务包括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二者乃信托本身的具体化。
信托之“信”,意指忠诚,信托法的存在基础和体系核心就是忠诚。
信托之“托”,意指行为的高度谨慎和注意。
英美法中将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定位于“信托关系”,董事的信托义务意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时,他们有义务运用公平而合理的勤勉尽责理念而诚实地作为。
1939年大法官道格拉斯(Justice Douglas)将信托义务的基本含义表达为:一个负有受托义务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利厚己薄人、失其公正立场、谋一己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i笔者认为,合伙人之于合伙的关系类似于董事之于公司的关系,可以定位于“信托关系”。
在普通合伙中,合伙经营者须对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承担信托义务,包括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信托义务旨在防止合伙人参与极端行为、故意渎职或知法犯法。
它要求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实现利益,做到善意且公平。
在有限合伙中,由于只有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只有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负有信托义务。
现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与判例法都承认,在企业组织中还应当有第三种信托义务,即企业的多数派成员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压迫少数派成员,损害少数派的利益。
ii(一)普通合伙人的忠诚义务所谓忠诚义务,是指企业的经营者如何处理自己的个人利益与企业或其它企业成员的利益之关系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忠诚义务一般要求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企业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活动,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和其它成员的利益。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并没有“信托义务”一词出现,也没有“忠诚、谨慎义务”出现,只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的合伙人责任与义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的合伙人责任与义务分析在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合伙协议范本中,合伙人承担着一系列的责任与义务。
本文将对这些责任与义务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资金贡献责任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每个人都有责任按照约定向公司贡献资金。
此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次性贡献责任,即合伙人根据协议约定需向公司支付的初始资金;二是附加责任,即合伙人在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应依照协议的约定承担的增资义务。
这些责任旨在确保公司运营所需资金的充足。
二、管理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合伙人承担着一系列管理责任。
他们应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并肩负监督公司运营情况的责任。
同时,合伙人还应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这些责任使得合伙人在公司运营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三、风险责任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享有一定程度的风险责任。
当公司面临债务违约、破产或法律诉讼等风险时,合伙人需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冲击,但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他们的个人财产一般受到保护,不会承担公司债务的全部责任。
四、保密义务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他们需要履行保密义务。
在公司运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经营策略、客户信息等关键信息都应得到保护。
合伙人不得私自泄露这些信息,以免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
五、限制竞争义务合伙人需履行限制竞争义务,即在合作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这是为了保证公司的商业利益不受损害,并维护合伙人之间的互信关系。
六、退出义务如果合伙人希望退出有限责任公司,他们需要遵守退出义务。
具体细则会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其中可能包括提前通知时间、退出程序以及退出后的相关权益等。
综上所述,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合伙人承担着多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这些责任与义务的履行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合伙人之间的良好合作至关重要。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权责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权责解析随着当代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度逐渐被广泛应用。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关系的根本规范,对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责进行明确和分工,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权责进行解析,以期帮助广大商户和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协议。
一、普通合伙人的权责解析(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公司的实际投资者,承担着对公司的资金支持责任。
在合伙协议中,通常会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额度、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合伙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管理权利:普通合伙人在公司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决策权和参与权。
他们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过程,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策略发表意见和建议。
同时,普通合伙人还有权监督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行为,确保其合规经营。
(3)经营义务:普通合伙人有义务积极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他们应尽力维护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履行和维护公司形象。
同时,普通合伙人还要遵守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不得擅自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合作方式等重大事项。
(4)利润分配: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普通合伙人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利。
通常情况下,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但也可以根据约定进行调整。
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权是对其出资和经营贡献的直接回报,也可以作为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有限合伙人的权责解析(1)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和义务有限,一般只对其出资额度负责。
有限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公司的债务而受到损害,这是有限责任的核心特征。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限合伙人不能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否则可能会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
(2)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出资,并以此作为对公司的投资。
与普通合伙人类似,有限合伙人也有出资的义务和责任。
但不同的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主要是为了获得公司利润分配权,而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义务解析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义务解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的企业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合伙企业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义务展开分析,并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
首先,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有义务履行诚实、忠实的义务。
合伙人应当以诚实、忠实的态度对待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并为实现合伙企业的共同目标而努力。
例如,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如按时缴纳合伙资金、按照约定分工合作等。
如果合伙人违反了这些义务,可能会对合伙企业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有义务保持商业秘密的机密性。
商业秘密对于合伙企业的竞争力和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合伙人有责任保护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例如,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的商业计划、客户名单等机密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或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如果合伙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可能会导致合伙企业的商业机密被泄露,进而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有义务履行善意、谨慎的义务。
合伙人应当以善意和谨慎的态度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并尽力保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例如,合伙人在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利益为重,避免与合伙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
如果合伙人在经营决策中存在恶意或不谨慎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合伙企业遭受损失,甚至引发合伙纠纷。
为了更好地理解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义务,下面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
假设A、B两位合伙人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协议,A负责财务管理和采购,B负责店面运营和员工管理。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A未按时缴纳合伙资金,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此外,B在店面运营中未能谨慎处理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导致供应链出现问题,进而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未履行按时缴纳合伙资金的义务,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
合伙人信义义务问题论析
合伙人信义义务问题论析[论文关键词]合伙关系,合伙人,信义义务[论文摘要]合伙关系中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源于合伙人之间因信任和合伙协议建立的信义关系,是由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来的一项义务。
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形态因合伙人在不同合伙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不同。
我国“新合伙法”关于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为此,应采取完善合伙组织形式、重构合伙关系中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体系和确立合伙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措施来加以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合伙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所形成的一种联合关系。
在大陆法系,合伙关系源于罗马法对家长死亡后兄弟共产的规制,即各合伙人推出其全部财产,合并而为共同财产的全财产之合伙,或称为共产合伙,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中的共同共有。
合伙关系发展到罗马共和政末期,始出现各合伙人互约出资以经营特定事业为目的之特定事业之合伙,其性质属于商合伙法上的合伙组织。
当代各国的合伙理论与合伙立法大抵滥觞于共同共有论与合伙组织论。
在普通法中,合伙关系从合伙到合伙组织的飞跃经历的时间相对较短,起源于13世纪晚期的合伙,到18世纪之前便成为商事组织的主要形态。
我国的合伙关系是沿着从身份向契约的路径不断发展的。
它最先表现为兄弟叔侄分产时,为继承财产权而发生的合股(合伙);嗣后将此方法运用于商业,扩及于非原共有财产人的亲戚朋友之间,并在此基础上逐渐演变为现在的商业组织形态。
在当下,我国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律主要体现于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章”的规定、“法人章”的合伙型联营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合伙法”)关于商事合伙组织的规定。
通过对中外合伙关系的历时性考察,我们发现,合伙关系有从契约型民事合伙向组织型商事合伙发展之趋势。
合伙关系这一看似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格格不入的组织形式,经过长期的发展,为什么仍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并成为现代商业社会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其内在机理何在?笔者试图通过对合伙人信义义务之研究,给出这一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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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1)论文关键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论文摘要:有限合伙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之中,它在中小型企业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在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过程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
论文就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进行了理论上的详细探讨,希望能有助于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在此次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商事组织法律体系,丰富了我国的商事组织形式,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有限合伙制度将对我国风险投资业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有限合伙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以说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合体,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粟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关系,普通合伙人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有限合伙人则类似于公司的股东。
那么普通合伙人是否应当像公司的高管人员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一样也对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
本文试分析探讨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研究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意见。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的地位相当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享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对有限合伙具有几乎绝对的控制和管理权,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代理人。
美国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第402条明确规定,就有限合伙的业务而言,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代理人。
Ci7基于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代理人地位,各国有限合伙法赋予了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的权利。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Czl从信托的角度讲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投人的财产的受托人。
美国信托法权威鲍吉特(Bogert)认为,信托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为另一人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义务。
Ca〕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投人到有限合伙中成为有限合伙财产,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财产的管理人,为有限合伙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管理财产,获取收益,普通合伙人扮演着有限合伙财产受托人的角色。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是指仅向有限合伙企业出资而一般不参与合伙的管理,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由于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从权利义务相适应和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一般都限制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有限合伙人相当于有限合伙的消极投资者。
2信义义务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又可以称为信托义务或是诚信义务、受托人义务等等,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即受信人(Fiduciary)基于信义关系(Fi- duciary relation)而对受益人(Beneficiary)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
信义义务是基于信义关系产生的,信义关系是把握信义义务概念的关键。
信义关系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形成。
当一方(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另一方〔受信人)管理,而自己只保留财产的受益的权利的时候,双方之间就产生了信义关系。
这种关系形成后,受信一方就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事实上拥有对他人财产的支配与控制权,而且受信人的行为将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权利,委托人并不能够完全控制或严密地监督,他们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们会以善意及适当的注意之方式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为。
所以,信义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并不对等的交易关系,单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难以对受信人之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受信人滥用权利以保护双方的信任关系,法律就必须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受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这种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义务就是我们所说的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两个方面。
忠实义务的内容范围很宽,包括对信义人的积极要求和消极要求,积极要求指信义人应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消极要求是指信义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
具体说来,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种较为典型的义务:(1)信义人不得利用信义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包括信义人从信义关系中获取机会和信息。
如果信义人利用委托的财产或其信义人地位获取利润,信义人负有对所获利润报账说明的义务。
(2)禁止信义人或者与其关联的人与信义关系中的财产之间进行自我交易,在自我交易中,信义人在信义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与自身的利益处于相互冲突的地位,因此,信义人不得进行自我交易,有责任使得自己不能处于一种“义务与利益”和“义务与义务”相冲突的地位。
(3)禁止信义人从事与信义关系中的财产相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
谨慎义务,又称勤勉义务,是指信义人在为受益人处理相关事务时应付诸合理的谨慎。
谨慎义务虽然一般被视为信义义务的部分组成内容,但是,谨慎义务并非为信义关系所特有,从本质上讲,它属于侵权法的概念。
在不存在信义关系的情形下,许多人可能由于法律规定或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而对另一方承担谨慎义务。
在侵权法中,谨慎义务一般用以判断过失侵权责任的存在。
谨慎义务的概念是原则性的,它要求每个人在从事自己活动的同时,为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负有一个合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下所负有的义务。
}s7法官在确定当事方之间是否存在谨慎义务时,所参照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着这样的特殊关系。
信义关系即是信义人向受益人承担谨慎义务的一种典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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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通过上面对合伙人法律地位的分析可知,普通合伙人即是有限合伙的代理人拥有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又是有限合伙人投人到有限合伙中的财产的受托人,普通合伙人本人一般只投人有限合伙1%的资金,而且还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的消极投资者,则投人约ss%的资金,一般法律会禁止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且有限合伙人常常被限制参与有限合伙的管理,有限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可以说是完全处于普通合伙人的控制之下,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权利以保护双方的信任关系,法律就必须要求受信人—普通合伙人对受益人(或受托人)—有限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4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的规定有以下特点:第一,仅在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中规定。
新《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该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可见我国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区分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与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完全相同。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与普通合伙制度中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区分开来。
根据我们在前面的分析可知,虽然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所承担的信义义务类似于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所承担的信义义务,但是在这两种合伙中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地位是不同的。
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均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起到促使他们积极从事合伙组织业务的主要作用。
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了更为彻底的分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享有管理控制有限合伙的权力,这些使得在有限合伙中通过信义义务对普通合伙人进行约束对于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人来说更为重要。
一方的信赖和弱势地位是信义义务产生的原因,信烬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保护那些把自己的事务委托给他人的人,委托的范围越大,信赖的程度就越高,委托人自我保护的能力也就越弱,此时就需要法律加重受信人的责任。
把对普通合伙中地位平等的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同样地照搬到有限合伙中被所有的有限合伙人信赖并受委托管理有限合伙财产的普通合伙人身上似乎是不合理的。
因此法律上应该通过规定更为严格的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来保护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第二,对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不够全面。
新《合伙企业法》中对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就只在该法的第三十二条中。
该条主要规定了普通合伙人三个方面的信义义务:(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即自我交易的禁止;(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首先,从所规定的信义义务的内容上来看,只对信义义务的一个方面即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对谨慎义务没有任何规定。
其次,在对信义义务指向的对象来看,法律只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却没有提及在有限合伙制度中对有限合伙人所负有的信义义务。
最后,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法律上的信义义务是基于其所享有的支配控制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的财产的权利,那么当普通合伙人在某些方面不享有这一支配和控制权利时是否应该让其不再承担这一义务呢?笔者认为:首先,法律上应该规定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应承担谨慎义务。
谨慎义务要求普通合伙人在从事合伙事务的管理活动时,负有一个合理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所负有的谨慎和注意,不得从事重大过失或不计后果的行为、故意读职或故意违法。
其次,作为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普通合伙人应对有限合伙及其他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
最后,在以下情形中普通合伙人不承担信义义务:(1)普通合伙人没有得到在特定事项中代理有限合伙行事的授权,并且与普通合伙人进行交易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普通合伙人没有获得授权;(2)普通合伙人没有或很少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