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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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政确权ຫໍສະໝຸດ Baidu为 • 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决定不服的 • 本项列举的自然资源中增加了“海域”,这 是宪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但也应当包括在 宪法规定的“等”之内。海域的所有权属于 国家,但公民或集体可以获得使用权,因此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海域的使用权不服 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经过近10年的实践,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不 少成功的经验,制定行政复议法的条件已经 成熟。1998年10月国务院将行政复议法( 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九 次会议三次审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 法的通过,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 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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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的范围
• 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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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 1、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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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 •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 处罚法》系统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机关、 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主要法律 依据。
• 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 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 权的; • 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是搞活企业的必要措施, 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深化经济 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是 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法定权利,因此,企业 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干预企业 的经营,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申 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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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 一级复议制度 • 书面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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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复议制度
• • 概念: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 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 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 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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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一级复议制度理由: • 1.尽快解决行政争议,实现 自我纠错的考虑。 • 2.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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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人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 的不断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也得到发展。据 统计,到1990年底,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颁 布以后,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施行,1990 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比较系 统的规定,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 善。
• 2、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 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不服的。 •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 财产的强制措施两种。 • 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 育、收容遣送、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行约 束、强制带离、强制搜查等。 •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等。
• 第一部分:行政复议法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过程
• 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 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 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 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 50 年代后期到 60 年代初,也有一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此后,随着 “左”的思想愈演愈烈,行政复议制度也 遭到破坏。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救济权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纠正 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 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 1、性质:
• (1)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 (2)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 (3)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 行政强制措施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人身权或财产权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严 格依法作出。 • 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都可以申请复议。 • 行政强制执行有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直接 强制包括对物的强制如强制划拨、强制收缴 、强制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收兑等,对人 的强制包括强制拘留、驱逐出境等;间接强 制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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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 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对书面材料 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 2. 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 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 3.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如 审理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可采用开 庭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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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 • 1. 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及时解 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复议的成本; • 2. 减轻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对抗情绪,有利于行政争议在 行政程序中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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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 为行政系统内自我纠正违法具体 行政行为提供一个条件,但又不过分 地依赖或者迁就行政机关自己纠错; 在为行政相对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途 径的同时,又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 便利、快速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 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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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面复议制度
概念: •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 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 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 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 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制度。
•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 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 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 的决定不复的; • 不管是许可证、执照,还是资质证、资格证, 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从事某种活 动的所必需的,没有这些证书,公民或组织就 不能从事相应的活动。因此,法律对取得这些 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也应当 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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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该制度理由: • 1. 有利于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 符合行政复议立法的指导思想; • 2. 有些经过行证听证的行政争议,行 政复议实质上是对该行政争议的二审; • 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 行为所涉及到的行政事务相对比较熟悉, 通过书面复议一般可以查清行政复议案 件的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