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的演变的综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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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的演变的综述分析
应品广(1984—),男,浙江永康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经济法。
学界普遍认为,美国反垄断法遵循的是一条不断“经济学化”的演变轨迹。政治因素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以“效率主义”为代表的经济学分析在反垄断法实施中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Posner)法官,在2001年再版的《反托拉斯法》一书中发表的名言——“四分之一世纪以前,除了经济学的视角还存在其他的视角;但是现在其他各种视角已经基本上销声匿迹”①——就是对这一视角的最好佐证。但是,如果将美国反垄断法放在其12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进行考察,会惊奇地发现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存在着“宽—严—宽—严—宽—严”的循环往复过程。这一笔者称之为“钟摆式演变轨迹”的美国反垄断法发展历程,与上述不断经济学化的“线性演变轨迹”存在明显背离。因此,本文试图探究波斯纳所说的“经济学以外的多种视角”,并对美国反垄断法的钟摆式演变轨迹展开理论分析。
一、美国反垄断法的钟摆式演变轨迹
从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至今,美国反垄断法已经历经了120多年的发展历程。从法律实施的力度来看,这120多年的时间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三宽三严”,平均每隔约20年,②美国反垄
断法实施的风向标就面临一次转变,从宽到严,又从严到宽,呈“钟摆式”的偏离与回归。下面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角度,对这种转变予以梳理和说明。
《谢尔曼法》出台后的最初十年构成美国反垄断法历史上的第一个“宽松期”。在这段时间里,《谢尔曼法》正如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由于它没有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在大约十年的时间里根本没有人负责执法。直到1903年,国会才允许司法部设立“反托拉斯局”作为执法机构,在此之前,也没有任何反垄断执法的直接拨款。③可见,在立法之初,国会对于反垄断法的态度是非常冷漠的。与此同时,法院的态度也十分保守。在1895年的“奈特公司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制造业本身不属于“州际商业”,因此不会影响州际贸易,不属于《谢尔曼法》的管辖范围。④其后,在1899年的“阿迪斯顿管道和钢铁公司案”中,尽管法院确认了6家钢铁公司赤裸裸的价格操纵违反《谢尔曼法》,但作出这一决定后不久,串谋的公司就被允许合并成一个单一的公司。⑤因此,很多人都认为,《谢尔曼法》一定程度上推动而不是延缓了美国当时的合并浪潮。因为根据《谢尔曼法》的规定,它反对“任何合同、合谋”以及“任何垄断行为或垄断企图”,却没有明确反对“经济集中”。这使得很多原本只是打算实施“卡特尔”的企业选择了合并的方式来降低违反《谢尔曼法》的几率。更具讽刺意义的是,《谢尔曼法》还一度沦为了对付劳工组织的有效工具。在1890年
至1897年间,最早的13个认定违反《谢尔曼法》的案件中,就有12个是针对劳工联盟的。⑥直到1914年的《克莱顿法》及1932年的《诺里斯—拉瓜迪亚法》颁布,才将劳工组织的活动大多豁免于《谢尔曼法》的适用。
但是,刚刚进入20世纪,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就开始趋于严厉。20世纪的最初20年是名副其实的反垄断法实施严格期。在立法上,1914年通过了《谢尔曼法》之后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两部反垄断立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前者将价格歧视、排他性合并、股份收购以及董事兼任纳入到了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有效地弥补了《谢尔曼法》难以对“集中”加以规制的漏洞;后者更是将“不公平竞争行为”纳入到了规制的范畴,大大扩展了美国竞争法的内容,并建立了独立的执法机关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共享反垄断法的执行权。而且,由于联邦贸易委员会是隶属于国会的独立机关,相比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更少受到政府的影响,其所享有的“准司法权”也使得其对法院的依赖更小。这些都为严格的反垄断执法创造了良好条件。在司法领域,这段时间也发生了许多至今仍为人所津津乐道的案例。1904年的“北方证券公司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实质性的横向合并违反了《谢尔曼法》,北方证券公司被勒令解体。⑦到了1911年,又产生了两个美国反垄断史上的著名案例:一个是“标准石油公司案”,另一个是“美国烟草公司案”。前者第一次确立了反垄断分析的“合理原则”,但是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还是被勒令
解体;⑧后者尽管也适用了“合理原则”,但是最高法院还是判决美国烟草公司必须解体。⑨大量运用“分拆”这一严厉的制裁手段,成为这一时期反垄断法实施的典型特点。
随之而来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迎来了美国反垄断法历史上的第二个宽松期。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仅没有给美国带来损失,反而赐予了它一个得天独厚的发展机会。这是美国自由主义的鼎盛阶段,当时的总统不管是哈丁、柯立芝还是胡佛,都奉行“自由经济”的执政理念,“在反垄断政策的执行方面极端地不作为”。⑩但是,极端的经济繁荣之后迎来了经济大萧条。如果说经济繁荣使人们暂时忘却了反垄断,那么经济危机则为垄断本身找到了借口。为了稳定经济形势并实现经济复兴,借助于政府干预的方式重新配置资源的“凯恩斯主义”开始抬头。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国家产业复兴法》,并据此建立了国家复兴管理局(National Recovery Administration),专门帮助各行业建立和执行各种“行业规则”,而这些规则实际上是限制价格、约束产量、限定投资和设定市场准入的垄断协议。(11)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竞争执法机关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不仅不对此种行为进行查处,反而加入到了执行这些垄断协议的行列当中。“罗斯福新政”中的这些政府干预措施曾经遭遇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强烈抵制,比如在1935—1937年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先后作出了13项判决,宣布有关新政立法违宪。(12)但是面对经济的萧条和政府的不断施压,(13)联邦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