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作业(选做)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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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作业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无形财产是肉眼看不见的物体。

答:错误。电、天然气等肉眼看不见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

2、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其最基本的职能是确认和保护现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鼓励和引导正常的民事活动,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答:正确。

3、民法是权利法,国家对民事活动和对当事人的行为不能主动予以调解。

答:错误。民法是权利法,并不等于国家对民事活动的放任自流和对当事人不发生行为的纵容。

4、民法是实体法,其主要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本体性权利和义务。

答:正确。

5、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答:错误。《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的年代是(A )

A. 1804年3月21日

B.1804年4月21日

C.1904年3月21日

D.1905年3月21日

2、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是(A )

A. 《十二铜表法》

B. 《优士丁尼民法典》

C. 《学说汇纂》

D. 《法学阶梯》

3、现代民法的特点有(A B C )

A. 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

B.限制契约自由

C. 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

D.建立过错责任原则

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有(A B C D )

A. 1950年4月13日《婚姻法》

B. 1985年4月10日《继承法》

C. 1991年12月29日《收养法》

D. 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

三、简答题

1、近代《法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

答:第一,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法典,确立了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失责任等一系列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

第二,法典结构严谨、概念明确、语言简洁流畅,便于普通公民学习和理解。

第三,法典在婚姻家庭法方面保留了一些封建的传统,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是革命与传统妥协的产物。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

果,推动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近代民法的开端。

2、近代《德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

答:它在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罗马法系民法的模式,创造性地将总则作为一编单列出来,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和严谨;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含义和概念,并对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和干预。此外,在侵权责任中增设了无过错责任等。这部“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对德国民法的发展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相比较,其发展特点有哪些?

答: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在主要内容上并不存在很清晰的分界线,但在一些立法理念、精神和原则等方面却有了比较明显的发展。

(1)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把所有权界定为“对于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则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由此形成所有权相对性的理念。各国民法纷纷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日本民法典》在1947年修订时增加了一条基本原则:“(1)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2)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3)不许滥用权利。”

(2)限制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资本主义法律精神的核心之一。现代民法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的规定,需要契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同时以日益增加的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并在劳动领域推行集体契约。如《瑞士债务关系法》第2条规定:“以不能或不法或违反善良风俗为内容之契约,无效。”德国1976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英国1973年的《货物供应格式条款法》和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等法律强调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和责任。

(3)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现代工业发展带来的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现象,引发了大量的侵权纠纷。现代各国民法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工伤、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领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效保护现代社会的弱势群体。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是否应该建立独立的民法典。

答:1.制定民法典是大多数国家的经验。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现代世界各国虽然法律传统有别,法律形式不同,但重视通过民事立法的完善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则是相同的。人类历史上的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都满足了不同时代对民事法律的需求,推动了社会的发展。经历了6世纪罗马法编纂的第一次热潮,以及19世纪始末欧洲民法典编纂热潮,世界各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了第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诞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1994年的《蒙古民法典》、1996年的《越南民法典》、1996年的《哈萨克斯坦民法典》、1996年的《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1998年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等大量民法典。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法治进程呼唤着民法典的诞生。

2.制定民法典是我国当前的重大立法任务。中共十五大报告已经确定要在2010年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迄今,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已制定了成文法典,唯独民法未制定法典。现有的民法通则和民事单行法毕竟不能起到民法典的作用,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欠缺,这种情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要求。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制定一部既符合中国改革开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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