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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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日本刑事诉讼历史演进与诉讼文化
一、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 1、在德川幕府以前,日本实行纠问式的、职
权主义“白州裁判”(江户时期的法庭), “罗生门”式的刑事诉讼与我国古代刑事 诉讼相似。 2、1880年,日本颁了由巴黎大学阿索纳德起 草的《治罪法》,仿1808年的法国治罪法 而创设近代刑事诉讼程序。1890年制定了 《明治刑事诉讼法》及《裁判所构成法》。
三是贯彻审判中心主义,实行集中审理制;
四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权的独立。
• 二、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 • (一)日本低刑事犯罪率与日本警检法关系 • 二战后70年代,日本犯罪率几乎全世界最低。 • 日本的警检法表现出了非常积极的“解决社会冲突”欲望,
运用自身的职权活动积极地破案、追诉、审判,是日本司 法的中流砥柱。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制度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 第一节 日本刑事诉讼历史演进与诉讼文化 • 一、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 • 二、“二战”后日本刑事司法的特色 • 三、现行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 • 第二节 日本现行刑事诉讼制度 • 一、侦查原则 • 二、侦查行为 • 三、刑事公诉程序 • 四、日本刑事证据制度 • 五、日本刑事审判制度
3、任意侦查措施的规范 A、盘问 《警察职务执行法》第2条
警察官因异常举动及其他周围情事而 合理判断,认为有相当理由认定其人有犯 某罪或将犯某因之嫌,或认定其人对已发 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犯罪敌情,得将其人 拦停盘问。
3、1922年日本全பைடு நூலகம்修改刑事诉讼法,引入《陪 审法》、《少年法》并在刑事程序中禁止拷问, 试图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但是,日本 1943年废除了陪审制。
4、1945年日本战败后,在美国占领军的指导下, 刑事程序发生了重大变革:
一是刑事诉讼的“宪法化”;
二是诉讼中引入英美式当事人主义,采例如采用 起诉状一本主义、设置传闻规则、强调侦查程 序中令状等;
• 1、检警法是日本司法活动的主体 • 检警在侦查、起诉活动中非常积极,将破案看成是自己
职业与使命,认为自己是日本社会中侦查起诉犯罪的主体。 “拘捕甚于防犯”,防止犯罪以及处遇、矫正犯罪人是日 本刑事政策的中心。 • 2、由于检察官起诉便宜主义,客观上给人“有罪定罪率” 高的印象 • 在日本,起诉后有罪定罪率高达90%以上,但是在检察 官已经“过滤”了40%的案件基础之上的。“由于长期担 任公诉任务,日本的检察机关形成了专司起诉的强大而统 一的官僚组织,作为诉讼专家集团其追诉能力和诉讼能力 非常强大;与之相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多以个人为业,且 在开展诉讼活动时受到诸多限制,因而难以与检察机关对 等均衡。” • 3、“精密司法”型刑事诉讼
• 争议:任意侦查与强制行为的分类标准 • 1、学说: • 以实施措施一方的手段为标准,以受处分者一
方受侵害的状态为准。
• 不限定侵犯法益的受处分人标准说(所有权益) • 限定侵犯权益的受处分人标准说(重要权益”) 2、诱惑性侦查的研讨 A、美国法中的“警察陷阱” B、田口守一观点
两种类型:“犯意诱发型”与“机会提供型”
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 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令为目的。”
• 4、“武士”(士文化)阶层对日本刑事诉讼 的影响
三、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
(一)侦查程序:人权保护与真实发现上的两难
1、日本刑事被告自白率非常高,高达92.3%,很少有 被告行使缄默权,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忍 受讯问”之义务,警察在被告自白上表现较为积极, 检察官出于真心诚意,告诉被告若自白会得到较轻 刑罚,且会给予法律容许的较好的“人道”待遇。
• (二)国民性与日本刑事司法 • 1、国民对于国家司法官僚(不带贬义)的信
赖心理
• 国民不信任平民法官,在遭受犯罪侵害是时, 多求助于警察。
• 2、日本国民不感冒“契约”精神 • 3、集体对犯罪的“罪恶感” • 实体真实主义优先是理解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
的不二法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 “本法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
讯问者拿起纸张照念,有时目视桌上的纸张,一个接一个地询 问。”
B、法官的“接手讯问”与“补充讯问” C、304条:法官先讯问证人,但在实务上,法官只会问被告是 否真心认罪
D、律师、检察官与法官间过于“客气” • 4、简易命令程序与交通裁判程序 • 适用范围:相当于死刑、无期或最低刑为1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
2、在刑事被告羁押问题上,警察逮捕后(日本称之 为逮捕前置主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必须 48小时内交由检察官决定是否拘留,检察官24小时 内决定是否接受警察请求,之后最长在20内必须决 定是否提起公诉(一般是10日,205条),到正式 审判时,法院因审判羁押至多不超过3个月(280 条)。
(二)起诉程序中的特色
• 2、引入美国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3、传闻法则上的“妥协”性
(四)审判程序的特色
• 1、日本无庭前准备程序,而是在正式开庭后启动公诉审查程序 • 2、引入美国法中的“诉因”制,制约法官裁判范围 • 3、交叉询问制的尴尬:
A、“对于证人的询问……在我所观察的的全部审判中,除了无
争执的案件,常见讯问者在讯问证人的过程中,手上有一张或 数张‘问题清单’,一边讯问证人,一边持笔作划掉的动作。有时
以外的案件;被告人已对诉因作了有罪陈述。
• 简易命令程序:法院有管辖权;可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罚款 的案件;被告人无异议。
第二节 日本现行刑事诉讼制度
一、侦查原则 (一)任意侦查与强制措施法定主义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 “为了达到侦查目的,可以进行必要的调 查。但是,如本法无特别规定时,不得实 行强制侦查。”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可 以实行强制侦查,因为该强制行为对国民 人权侵害危险程度要甚于任意侦查行为。
• 1、起诉便义主义下的起诉犹豫制与“缓起 诉”制度
• 2、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变形” 但在实务上,日本检察官可以在审判开始 后“倒给”法院,对方律师多不反对。
• 3、检察一体化所折射的“官僚”气息 • 4、“准起诉程序”与检查审查会制度:真
实发现主义的强心针
• (三)日本刑事证据法的特色
• 1、明示证据裁判主义(317条)与自由心 证主义(3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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