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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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与中介规定
• 行政监察的依据是行政监察法,对象是国家 公职人员。
•评 价
有资 质 负责 结果
•认 证
•检 验
•检
测
安全举报及信息公开制度
单位和个人 举报 居委会、 公益宣传、 村委会 舆论监督 报告
安监部门建 立举报平台 及违法信息 库
奖励
违法 信息 公开
05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应急管理体系
安全 距离
标志明显
危险作业管理
爆破
危险 吊装 作业
规定的危险作业
从业人员管理
教育 督促 执行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 应急措施
如实 告知
提供费用 劳保 用品
组织培训
正确佩戴
交叉作业及发包、出租 安全管理
事故管理
参加工伤保险
安全责 任险
发生事故 负责人 立即组 织抢救 调查处理 积极 配合
宏观管理
基本保证
日常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考核标准
监 督 考 核
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 实
安全投入规定
决策 机构
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 督管理办 法制定
负责 人
投资 人
单位 投入
财政 部
安监 总局
有关 部门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100人以上企业——设机构,配专职人员
金属 冶炼
矿山
建筑 施工
• 立即排除 • 撤出人员、暂时停产
• 查封或暂扣设备、器材 • 查封或暂扣危险物品 • 查封生产场所
停供能源的配合与 提前一天书面通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配 合 义 务
检查要求
人员 要求 检查 要求
•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 出示证件、保守商业秘密 • 做好记录、会签、报告
• 联合检查、互通情况、及时移送
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 任务:及时、准确查清原因,查明事 故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 措施,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后期工作:公布调查报告,事故单位落 实整改措施,安监部门监督检查。行政 部门事故责任追究。定期统计分析事故 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06
生 产 安 全 法 律 责
降级、撤职、退还费 用,主刑及附刑
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违法行为 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
出具虚假证明
罚款2~5 连带赔偿, 对机构处 吊销资质、 罚款 罚 没收违法 10~20万 倍违法所 追究刑事 所得 元 得 责任 对责任人 的处罚 罚款2~5万元 追究刑事 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检验、 检测 合格
负责 结果
取得 使用 证或 安全 标志
投入 使用
落后工艺、设备淘汰
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严重危 及目录
省市区安监局公 布一般危及目录
工艺 设备
不得使用
工艺 设备
危险物品监督管理
生产
经营
法律 法规
标准
专门安全制度 可靠安全措施
运输
储存
使用
处置
危 险 物 品
执 行
建立 采取
接受
部门依法监督
行政责任 (位子)
任
刑事责任 (根子)
单位
法 律 责 任 范 围
安全监管部门(国家机关部门)、中 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员
公职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 责任人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单位罚款 20~50万元 50~100万元 100~500万元 单 位责任人罚款 上年收入的30% 上年收入的40% 上年收入的60%
政府建 立救援 体系
重点单位 建立组织
专职人员 应急设备、器材、 物资 定期维护、演练
衔接
事故报告
组织抢救, 保护现场 向当地安监 部门报告 单位负 责人
上报 事故
事故现 场人员
瞒报、谎报、迟报
事故救援
赶赴现场 组织救援 事故 报告
部门负 责人
警戒、疏散
统一指挥、协同联动、支持配合
事故调查
事 故 调 查
罚款 2~50 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 书,限制从业
从业人员违章的法律责任
生产 经营 单位 现场 管理 人员
司法 机关
给予 处分
追究刑 事责任
批评 教育
07
危险 物品
附则
•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 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 危险物品、数量超过临界量 的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 单元
上年收入的80%
特别重大事故 500~1000万元
情况特别严重 1000~2000万元 上年收入的100%
公职人员违法责任
依法 处分 乃至 追究 刑事 责任
不作为:发现违法行为及重大隐患不处理 乱作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事项予以批 准或验收,收取审查与验收费用或指定产 品,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教 育 培 训 目 的
熟悉规章和规程
劳务派遣 (统一管理: 同时进行岗 位操作规程 和技能教育 培训) 实习生 (单位 和学校 进行教 育培训)
特种作业 持证上岗
掌握技能
了解应急 知悉权利和义务
“四新”教育
建 立 档 案
建设项目“三同时”
主体 工程
按设计施工 对质量负责
设计
施工
同时
安全机构和 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
道路 运输
危险物 品
职责
• 拟定制度、规程、预案 组织参 • 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 与 • 应急演练 监督 落实 • 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 • 隐患整改措施
保障措施 依法履职 听取意见 保障待遇 任免告知 能力要求 考核注册
自我 实施
• 检查安全、排查隐患 • 制止和纠正“三违”
重大危险源管理
• • • • 登记建档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备案 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应急措施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监 部门 有关 部门
隐患 排查治理
单 位
健全管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如实记录治理 情况 通报从业人员
县以上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督办制度
督促 消除
场所及宿舍
03
自用劳务
权利和义务
载明事项
• 保障、防止、保险
合同订立 被派遣劳务
不免(减)责
• 生死合同无效、且违法
从业人员的权利
自用劳务
知情权 监督权
建议权 处置权
保险与赔偿权
被派遣劳务
从业人员的业务
自用劳务
现场
• 遵章守纪 • 服从管理 • 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 报告不安全因素 • 及时处置隐患
自觉
安全 设施
投入使用
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矿山
设计 设计 单位 人
金属冶炼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 装卸)
设计 负责
审查 部门
审查 人
审查 责任
安全设备
经营场所
标 准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维修、报废
记录
检测
维修 保养
安全警 示标志
负 责
签字
设备
设施
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及特种设备
专业 生产
专业资质机构
法律内 容 责任制 及规章 制度、 操作规 程 安全 投入 及教 育、 标志 机构与人 交叉作 应急管 员、评价、 业及分 理及事 认证、检 包租赁、 故救援 测、验收 危险作 调查 业 罚款2~5倍违法所 赔偿, 得 追究刑 事责任 罚款1~5万元 追究刑 事责任
对机构 处罚 对责任 人处罚
吊销资 质
新《安全生产法》图解 刘 斌
01
总 则
0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条 件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标准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 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消除事故隐患 • 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 • 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县以上政府
职能部门
严格部门审批和监督检查
正常生产 取缔、处理 撤销批准
批准
核准
法律
权 利
颁发执照
审查 批准
许可
注册
认证
法规
审 查 验 收
约 束
不收费
不指定产品
执法职权
监 督 人 员 的 职 权
调查 取证
行政 处罚
• 检查 • 查阅资料 • 了解情况
• 依法处罚 • 执法文书
隐患 处理 强制 措施
重大 危险 源
事故 分类
• 一般事故:亡1~2人,重伤<10人,损失 <1千万元。 • 较大事故:亡3~9人,重伤10~49人,损 失1~5千万元 • 重大事故:亡10~29人,重伤50~99人, 损失5千万~1亿元 • 特别重大事故:亡≧30人,重伤≥100 人,损失≥1亿元
•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小、可以立即整改 •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大、不 能立即整改消除
民事责任 (票子)
法律责任
经济赔偿或补偿; 消除影响或道歉
个人:行政处分(警告、 记过、降职及撤职)与行 政处罚(拘留、罚款或限 制任职) 单位:责令改正、罚款、 暂扣证照、停产关闭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 权利、没收财产
执行部门
安监及行业 管理职能、 监察部门 公安部门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事故 隐患
法律条文的生效时间
修改 条文 未修 改条 文
•2014年12月1日
•2002年11月1日
无 溯 及 力
汇报结束 感谢聆听 欢迎交流!
被派遣劳务
管理
工会职责(权利)
工 会 权 利
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 对违法行为要求纠正和对安全工 作提出建议 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04
监督管理
• 组织部门进行管理 • 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 按照分类分级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 查计划 • 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 发现隐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