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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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作者:闫冠宇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5期摘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从民法的平等原则中发展出来的,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这项原则符合我国的宪法相关规定,其他物权方面的规定也不存在冲突,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方面的利益。

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内容、制定原因和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54-02作者简介:闫冠宇(1986-),男,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

我国在依法治国中就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是一项非常基本的原则。

所以在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时也应该受到平等原则的保护。

而且这项原则在世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所以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快的发展当中,这项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物权主体的相关物权在受到侵害时,其相关的权利都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主要就是保护公民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物权等,这些物权在法律面前地位都是平等的。

物权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相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物权保护工作时主要依据的指导思想。

而且这项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物权法制定平等保护原则的原因(一)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我国存在各类经济主体,为了保证他们可以在同一个市场上得到正常的发展,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必须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原则,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市场正常的运行。

物权法主要就是对财产归属和相关利用进行规定的法律,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证市场各个主体之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

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什么
民事主体拥有物权的,合法取得的物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不动产的,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没有登记的,不发⽣法律效⼒。

如果是动产则⽽交付为准,那么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犯。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犯。

⼆、物权的保护⽅式有哪些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权占有⼈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使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使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保护是平等的,⽆论是国家、集体或者私⼈的物权或者其他权利⼈的物权,都受法律平等保护。

任何个⼈或者组织不得侵犯他⼈合法取得的物权。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涉及步入民事生活领域的每个人其调整范围极其的广泛所涉及的又是每个人切身利益这导致物权法不得不对同类事物进行抽象分类概括以期所有物权都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山 西 青 年
法律 经 济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灿芳
晋 江 市 司 法局
摘 要 :关 于物权 法的平等保护原 则,很 多学者都进行 了 较 为深入的 术 上。 一般采 用抽 象的语 言来对 调 整对象 进行界 定。 其不可 避免 地 研 究,并得 出一 定具有现实意义的成 果。但学者们大多是从 民法学 以及 可 能对 法律适 用结果造 成不 平等 的后果 。 宪法学的 角度等进行研究。笔者试 图用哲学的研 究方法进行考证物权上 二、某种程度上的同质财产的平等保护 我 国正处 于社会 主义 初级 阶段 ,生产 力水平 、人 民生活 水平 都 的平等保护原则。 关麓 词 : 平等 ;形式平等;同质财产 还比较低下。物权法用抽象的条文将进入民事生活领域 内的物加 以 保 护必 将进一 步提 高人 民生产 的积极 性 ,促进 生产 力发展 。然而 物 物 权 法 自颁 布 以来 ,在 我 国 民事 生活 领 域 起 着 非 常重 要 的 作 权 法上 对物 的保 护是 平等 的么? 笔者 认 为 ,其在 一定 程度 上是不 平 用 。它使 调 整个人 乃 至集体 财产 归属 过重依 靠 政策 、命令 等 手段 转 等的,就平等而言也仅仅是同质财产上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第五章 变为以专门的法律进行平等的保护。何为平等 ,不同的人有着不同 规定 了国家所 有权 和集体 所有 权 、私 人所 有权 的财产 范围 以及保 护 的 看 法 。博 登 海默 认 为 : “ 平等 乃 是 一个 具 有 多 种 不 同含 义 的 多 力度。就 其立 法模式 来看 其将 不同 的物进 行 了分 类 ,再将各 类物 用 型概念。”卢梭认为: “ 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 抽 象的表达 来 确立 其归属 。其 实质上 就是 以立 法的形 式将物 进行 同 的程 度应 当绝 对相 等 。”何 为物 权法 上 的平等保 护 原则 呢? 笔者认 质 财产 的保 护 。国 家拥有 矿产 、水 流、海域 、野 生动 植物 、无线 电 为 :物权 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 则指 的是 一定 程度 形式 上 的同质 财产 的 频 资源 ,以及 其他依 法 归国家 所有 的资产 。这 些由 国家所 有的公 共 财 产主 要包括 :无 线电频 谱资 源 、国防设 施 、公 共道 路等 。虽然 国 平等 保护 。 形式 平等 保护 家有这些物的所有权 ,但不享有这些物的处分权 ,因为这些物是排 法律 是 调整社 会 利益分 配 的一种 工具 ,其 功 能的实现 离 不开社 除于私法之外的物。换句话来说,国家仅有所有权而无实质意义上 会 中人 的适 用 、遵 守 等 ,也 就是 法 的实效 。从 某种 意义 上说 法 的制 的处分权 。 定乃 是 为 了实现其 所设 立 的价值 追 求即功 能 的实现 。德 国著 名法 学 三 、结语 家魏 德 士就法 律 的功能 进行 了高 度 的概括 ,其 中之 一就是 “ 形式 上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是在一定程度上存 的调 整功 能 ,阻止 混乱 发 生。 ”纵观 近代 各 国立法 ,这 一概括 无疑 在不平等,其追求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对于同质财产给予一定程度平 是对 法律 与平 等 关系 的各种 立 法模式 的一 种宏 观性 的总 结 ,形式 上 等 的保 护。实 证主 义法学 派认 为法律 应在 乎于 经验 。法 的制定永 远 的调 整 。依笔 者看 来就 是指 受相 应法 律管 辖 的公 民平等 的使 用相应 滞 后于社 会生 活 ,而法在 实践 中不 断的完 善 自身。就 目前 而言 ,我 法律 。法 律 的制定 需要 经过 复杂 的社 会调 查 ,严谨 的逻辑 等科 学 的 们 应该肯 定物 权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则 的积 极意义 。在 物权 法实施 以 立法 技术 ,将 反映 统 治阶级 的价 值诉 求 以明确 清晰 的法律 条 文形 式 来 ,我 们看到 个人 、集体 的财产 得到 了更 好的保 护 。公 民对 自己平 表现 出来 。法 的功 能 性之一 预测 功能 就是 通过 对法律 的直观 理解 而 等 享有 的物权 认识 更为 的深入 ,究 其根源 在于 物权法 上 的对于 同质 来 。法律 条文 的清 晰性 能让 即使 不懂 法 的人通过 相对 应法 条 的阅读 财 产的平 等保 护。相信 将 来 ,随着 实践 的进一步 发展 ,立 法者将 就 过 程 中 ,知道 何 为法律 所禁 止 的 ,何 为法律 所倡 导 的 ,并通过 对 自 物权 法上 的平等保 护原 则作 出更好 的定在 。 己行 为后 果的 推导 ,得 出其 行 为最终 在法 律上 的评价 。从 清 晰的 法 参 考文献 : 律条文中,我们所可以推导出的仅仅是机会上的平等,也就是保障 [ 1 】【 美】 博 登 海 默. 邓正 来译 . 《 法理 学: 法哲 学 与 法律 方法》 【 M】 . 北 形 式 上的 平等 。 京: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1 :2 8 0 — 2 8 1 立法 者不 可能 在实 质上 对各 种物 权进 行平 等保 护 ,立法者 不得 [ 2 ] [ 法】 ' 卢梭. 何 兆武译. 《 社会 契约》 . 北 京 :商务 印书馆 ,1 9 6 2 : 4 不将形式平等作为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形式平等要求立法者在 3 制定 物权 法的 时候 更加 的强 调立 法技 术性 上来 。物权 法 涉及 步入 民 【 3 ][ 德] 魏德 士. 丁晓春 . 吴越译 《 法理 学》 [ V i i . 北 京 :法律 出版 社 , 0 0 5: 3 8 事 生 活领域 的 每个 人 ,其调 整范 围极 其 的广泛 ,所 涉及 的又是 每个 2 [ 4 ] 高 富平. 物权 法 上 的平 等保 护 原 则 及其 实 现一 简评 《 物 权 法》 对 人 切 身利 益 ,这导致 物权 法不 得 不对 同类 事物进 行抽 象分 类概 括 。 ] _ 上 海 交通 大学学 报 ( 哲 学社会 科 学版 ) , 以期 所有 物权 都在 其保 护范 围之 内 。在 民事生 活领域 之 中 ,每个公 平等保 护原 则 的规 范Ⅱ 民可 以利 用其所 合 法拥 有 的财 产 进行 市场 交易 ,不 同的人 将 用得到 2 0 0 7( 1 5 ) :2 2 不 同 的结 果 ,有 的使 财产 增 多 ,有的使 得财 产 减少 。从表 面 上看 , 作者 简介 : 似 乎物 权 法会在 一定 程度 上造 成 贫富 差距 。高 富平教 授认 为 : “ 物 刘 灿芳 ,女 , ( 1 9 8 9 . 7 ~) ,泉 州安溪 人 ,籍贯福 建安 溪的 ,工作 权 法 的确 与这种 意义 上不 平等 或 贫富 差距 相联 系 。但 是消 除 这种结 单位 :晋 江市 司法局 ,研 究方 向 :民法学 果不平等不是物权法的任务。”从法理的角度来考察高教授的观点 就 是指 在形 式平 等 下 。法 律对 个人 、集体 、国 家仅仅 提供 的是 与其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兼论《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是否违宪季秀平淮阴师范学院社科部关键词: 物权/平等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内容提要: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不必重复规定。

“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但“物权的平等保护”在根本上并不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必然导致“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的结果。

原本有望在今年3 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因为一些宪法学者认为其在“核心”问题上违反宪法而引起激烈争论并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而被推迟。

吴邦国同志还因此就物权法的起草提出了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我们应当按照吴邦国同志的指示,认真研究、思考和回答《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是否违反宪法等重大问题,以便能够为物权法的顺利出台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下面,笔者就“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物权法》的早日出台,贡献一点自己的愚智。

一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

十八世纪后期,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国王任意剥夺工商业者的私有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赏赐给宠臣和爱妃而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斗争口号。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一原则成为法国及其他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标志和资产阶级政党的鲜明旗帜。

试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

试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

试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杨玉良(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昆明650211)摘 要: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现状和要求,坚持了立法的精神和目的。

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意义中图分类号:DF 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4-0018-02收稿日期:63作者简介:杨玉良(3),男,云南陆良人,从事行政法学方向的研究。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与《物权法》密切相关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现状和要求,坚持了《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回顾两年多的司法实践,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和《物权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物权平等保护并不是昭示不同物权的权利自身之间的平等保护,而是强调对不同主体之物权的平等保护,仍在强调主体的不同与平等。

这彰显了“人人平等”的理念。

《民法通则》第2条就明确规定,其调整范围乃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也当然限于平等主体之间,这是理所当然和不言而喻的。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作者:赵于樊来源:《老区建设》2009年第22期提要《物权法》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了与老百姓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制度体系。

在其确立的诸多法律原则中,平等保护原则以其具有的鲜明中国特色独树一帜。

文章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合宪性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和谐并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以使人们能够更为准确的理解《物权法》将平等保护作为该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法律原则作者简介赵于樊(1978-),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江西南昌33001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所体现的诸多法律精神,对未来民法典的制订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这一系列的法律精神当中,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当中独树一帜,体现r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作为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意味着不论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相同,同等地受物权法保护。

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是民法的基础,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

而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我们认为,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物权法。

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具体而言,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不同,但各类物权人由于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因此在民法上均属于平等的主体。

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设定和移转物权采取的是合同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摘要:《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物权法》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等都对平等保护原则有所阐述,这些法律法规表明了我国《物权法》中具有平等保护原则。

本文就针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然后探讨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含义;分析一、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分析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在物权主体的平等上的,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财产,其在遭受不法侵害后,都有权获得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法律地位上物权主体具有平等性虽然物权的主体有着多种形式,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物权主体,其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

在物权人的划分方面,无论哪种物权主体,都属于同一的民事主体范畴。

而无论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或财富方面的不同,都不会影响民法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以民法为依据而设立,因此在物权法中也由此平等性体现。

对各种物权,不论是国家物权和集体物权,还是个人私有物权,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受于国家财产同样的法律地位。

所有的经济体制、所有的经济主体,都享有平等性的物权保护,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1.2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平等性当物权发生归属问题时,各物权主体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都享有平等性的权利。

不管物权主体的性质为何,即便是发生国家物权主体与私人物权主体发生纠纷,当事人也有权向法规请求公正判决,并明确私有财产的产权与归属。

在以往的规定当中,国有资产与其他物权人产生纠纷时,会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处理,这容易造成“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导致的确权不合理。

而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则有效避免了这一问题,将法院作为处理纠纷的主体,使得物权得以在纠纷发生时,获得平等公正的确权。

物权案件法律问题(3篇)

物权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案件是民商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涉及当事人对物权的享有、行使、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物权案件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涉及法律、经济、政策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纠纷的类型、物权保护措施等方面对物权案件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和消灭等,均由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以供他人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3. 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同一物上,债权和物权同时存在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纠纷的类型1. 物权设立纠纷物权设立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的设立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知识产权等设立纠纷。

2. 物权变动纠纷物权变动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转让、继承、赠与等变动行为产生的争议。

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

3.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受到侵害时,如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的争议。

如侵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

四、物权保护措施1. 请求确认物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对某物的物权。

如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

2. 请求排除妨碍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害自己的物权。

如请求排除对土地、房屋的占用、侵害等。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收稿日期:2008-11-03作者简介:荀爱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Leshan Teachers College第24卷第7期2009年7月Vol.24,No.7Jul .2009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荀爱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摘要:近代以来,不同国家对财产的保护主要采取了私权神圣与公权神圣两种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两种财产保护的法律原则都趋于平等保护。

这是世界物权立法保护的一大趋势,我国《物权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保护的原则反映了世界物权立法走向平等保护的这一趋势并具有中国特色,这一科学的选择也必将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公有财产;私有财产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66(2009)07-0087-05所谓物权平等保护是指物权主体(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对相同的物权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在市场交易中也是处于平等的地位。

市场主体的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而不应该有所歧视或区别对待。

我国《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使物权平等保护在法律上得以真正的确定化,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多争议。

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只有遵守统一的市场规则,才能公平竞争,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也就是说要“坚持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3篇)

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资产,其物权法律规定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产物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房产物权的内容、房产物权变动、房产物权保护等方面对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各种物权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不得歧视或者偏袒。

这一原则保障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权利纠纷。

三、房产物权的内容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房产物权中最核心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3. 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房产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的权利。

四、房产物权变动1. 所有权变动所有权变动主要包括房产的买卖、赠与、继承、赠与撤销、赠与追认等情形。

在所有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 用益物权变动用益物权变动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在用益物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

3. 处分权变动处分权变动主要包括房产的转让、抵押、赠与等情形。

在处分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房产物权保护1. 请求权保护请求权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向侵害其物权的人提出请求,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2. 自力救济保护自力救济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采取必要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物权不受侵害。

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王利明教授指出:“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马骏驹教授论述的物权法“平等对待”与“一体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法的物权体系中,国家、集体对于公有财产的归属权,将被界定为所有权。

在此基础上,国家、集体的所有权就将与其他非公有制主体的所有权获得共生,而共同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之效力和保护的规定。

”孙宪忠教授指出:“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物权法必须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给予平等的承认和保护的原则。

”由此可见,这些学者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表述既有共同点,又不尽相同。

其共同点在于都强调各个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在被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所不同的是王利明教授的表述侧重于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出发,一般地强调各个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因而对其所有权和物权应平等地给予保护。

而马骏驹教授和孙宪忠教授并不只是从一般主体地位平等说明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而是侧重于从所有权类型平等,强调对公有财产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即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当然,其前提是承认所有权主体应当一律平等。

笔者认为,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适用于物权法就必然要求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及其对各类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

就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其物权是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由民法基本原则已经解决的问题。

在物权法领域涉及国家、集体这些特殊主体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时,他们能否同私人(个人、法人)主体享有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则是物权法面临的特殊问题。

问题的成因在于传统民法对所有权不作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类型划分,无论是自然人所有权还是法人所有权都是平等主体的所有权,即一体承认的所有权,当然依民法的平等原则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简述我国物权法律适用(2篇)

简述我国物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律是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物权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种类、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

本文将从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框架、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简述。

二、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框架1. 法律渊源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典、物权法、司法解释等。

其中,民法典是物权法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基本规定。

2. 法律体系我国物权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层次:(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为物权法提供了基本原则。

(2)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包括总则、物权、债权、继承、侵权责任等编,其中物权编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各类物权。

(3)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基本规定,明确了物权的种类、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内容。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和规定。

3.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物权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物权法律适用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律适用应当平等保护各类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物权法律适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司法公正。

(4)诚实信用原则:物权法律适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诚信。

三、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物权种类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以下物权种类:(1)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之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之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以下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定:(1)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

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

意思强 加 给对方 。 等原则 是 民法 的基本 原则 , 平 它在
物权法 中就体现 为平 等保 护原 则 。物权 法如果 放弃 平等保 护原 则 . 就违 反 了民法 的基本 原则 , 脱离 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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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法 草 案 在 形 式 上 是 平 等 保 护 全 国 每 个公 民 的 物 权 , 心和 重心却 是在保 护极 少数 人 的物权 。 核 它非但 没有保 护作 为我 国公 民权利 平等 的物质 前提 和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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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权 法 作 为 民法 典 的 一部 分 , 基 本 要 求 便 是 对 权 利 人 的 权 利 进 行 平 等 保 护 。物 权 法 首 次 将 平 等 保 护 原 物 其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在物权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认可并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为保护个体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探讨,并逐步回答中括号内的问题。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合法性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法性原则,它强调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并依法保障。

合法性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行为有效性的前提,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2.物权的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物权的保护原则。

该原则确保权利人对物享有的完整权益得以保护,并提供追回损失的救济措施。

物权的保护原则起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及促进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

3.公平原则:物权法还包含了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物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不当侵占或虚假行为。

这一原则为维护公民的平等权益和社会公正发挥了关键作用。

4.合理利用原则:物权法的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合理利用原则。

合理利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行使其物权权益时,应当合理利用物,不能滥用权益导致浪费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强调权利人应当在物权的行使中考虑整体社会和公共利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为何以合法性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法性原则是确保物权法的一切行为有效性的前提。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个体的物权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通过规范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减少不当侵占和虚假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法性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物权法对物权行为设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如限制权利的设定和转让、规定登记手续等,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对所有物权人平等保护,不因身份、种族、性别等原因给予特殊待遇。

2. 所有权自由原则:物权法允许物权人自由处分其财产,不受任何限制,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等。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要求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即向公众公开,以便第三人知道。

同时,物权法也要求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必须具有公信力,即能够被公众信任。

4.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方式等,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

5. 支配权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即物权人可以支配其财产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6. 永续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为永久性权利,即物权人不因财产的消灭而丧失其权利。

这些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为物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第二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

(四)一物一权原则 是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一物 一物是指一个物权的 是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 一物 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对于集合物而言,在法 律有特别规定时,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 一权首先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一权 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同时,一物的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 例:2008年1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 • 2007年4月,被告李某与原告余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作为女 儿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将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卖 给了原告,原告当场支付了10万作为定金,后又将剩余房款15万元付 清。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满后,被告并未交付房屋,原告遂将被告告上 法庭。 •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未成年人所有。被告李某作为监护 人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除为被监护人的利 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被告出卖房屋所得款项,系为借 与朋友所用,并非为其女儿的利益,因此该合同当归于无效。由于合 同无效,原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故被告除归还已得房款25万元之外, 还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5万元。
• 根据一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的规则,决定了 下列几项所有权的制度设计: • 1、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对物享有完全的支配 权,可以排斥他人干涉,当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 定他物权时,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人只 有对物享有一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 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恢复其圆满状态。即 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都是暂时性的, 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
• 现在的大多学者认可物权法定缓和说,认 现在的大多学者认可物权法定缓和说, 为我国物权法现在的规定僵硬,封闭, 为我国物权法现在的规定僵硬,封闭,是 一个不明智的做法,对传统的典权、 一个不明智的做法,对传统的典权、居住 权、还有现代的让与担保等形式没有存在 的空间, 的空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对物权法定原 则做从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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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摘要:物权法属于民法,必然要遵循民事活动的平等原则。

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经的基本法则。

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不统一解决纠纷的方法,不统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本文对于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等几个理论问题作了概括性的陈述,指出了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求这一原则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完善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必然要贯彻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区别于其他部门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的必要前提条件。

鉴于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靠隶属关系组织生产和供应,改革开放以来也曾发生强者强迫弱者服从自己意志,签订所谓霸王合同的现象。

因此,法律明文规定平等原则,有其重要意义。

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法人的类别,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与公法上的平等原则有些不一样,如宪法中平等原则,在国家与其他相对人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平等也就体现出不同的含义。

《物权法》草案公布之后,有些学者就写信给全国人大,猛烈拼击《物权法》草案,认为物权法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心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

它非但没有保护作为我国公民权利平等的物质前提和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表现的公有物权(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国家财产),相反,在目前我国私有化思潮影响中,公有制经济实际上不占主体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已经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不但不改变这种状况,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从法律上来确认方向,提供措施,反而确认了目前这种状况,也就是确认了极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和通过非法手段进一步攫取社会财富的权利。

这种看法误解了物权法作为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含义,而将其与公法上平等原则混为一谈。

这种理解显然就是固守传统的旧观念,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持这种观念的人也被民法学者戏称为左派学者。

从本质上讲,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就是民法的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上的体现,是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

《物权法》第3 条第3 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 4 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些规定确立了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指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他们所享有的物权在物权法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它的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物权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平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

物权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同时,平等保护原则也是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平等首先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就会挫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运作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性,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适用规则的平等性一方面,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变动物权时,都应当遵循相同的规则。

各类物权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平等遵循物权的规则。

另一方面,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起纠纷。

即使是国家和其他主体发生产权纠纷时,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任何一方都不应具有优越于他方的权利。

(三)保护的平等性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要确保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受到保护,而不是对国有财产多保护,私有财产少保护。

不管哪一类主体所享有的物权,在法律上都要给予平等的对待,对其实行平等保护。

尤其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不仅要受到保护,而且要置于与国家财产同样的地位受到保护。

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无差别的,不能因侵害的是公有财产就要多赔,而侵害的是私人财产就少赔甚至不赔。

如果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责任不一样,就背离了物权法的精神。

二、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理由(一)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作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物权法,应当把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其基本任务和目标之一。

因此,物权法就必须确立平等保护原则,保障所有参与市场经活动的主体的平等地位,确立起点的平等,使得每一主体能够进行平等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产权制度框架,才能实现竞争的平等。

另外,平等保护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如果市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追求自身利益,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行交织着矛盾冲突,陷入无序和混乱。

因此,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协调和规范,通过物权法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确立基本的条件。

只有通过平等保护,才能为市场主体的平等发展创造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特色也正在于此。

(二)平等保护原则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财富是由人通过生产劳动创造的,它是人类持续生息繁衍、前进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但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最根本动力,来源于法律对人们的财富的强制保护。

目前,充分释放个人创造财富的潜力和积极性是搞活经济,迅速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基础。

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市场经济繁荣和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源泉。

古人有言:“有恒产者有恒心。

”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平等充分的保护,就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通过《物权法》强化对这些财产的平等保护,才能鼓励亿万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合法致富。

如果对各类财产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对私有财产“低看一眼”,甚至采取杀富济贫、肥公损私的办法,公民就不敢置产创业,企业不敢做大做强,就会出现财富浪费、资产流失。

另外,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中心,建设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

(三)平等保护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只有加强法治建设,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的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

这就要求必须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一方面需要发挥物权法定分止争、解决财产争议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财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能够通过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得到法律的救济。

三、平等保护原则落实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虽然说在物权法中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但是在物权法运行的各个环节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在立法方面,《物权法》中有的概念规定的不甚明了,某些规定存在瑕疵,甚至与平等保护原则不符。

例如《物权法》第42 条第1 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弹性极大的概念,这就难以排除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害老百姓的财产权益。

因此,我们应当总结物权法实施两年以来的问题与成败经验,完善立法。

尽快由全国人大修改物权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以修改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基本原则不符的条款,阐明物权法中意思不明的概念、术语。

如公共利益这一术语;再者,加强立法监督,严格贯彻“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的原则。

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条例、文件中凡是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相抵触的一些规定由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审查,并由有关机关修改后方能实施。

第二,在司法方面,平等保护原则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它本身并没有为当事人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缺乏强制执行的效力,因而落实起来比较困难。

因此,违反平等保护原则,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不同,它不会对当事人行使物权和享有物权产生具体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官能否严格依法办事及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然而,当前我国法官队伍参差不齐,一些法官自身素质不高,不能站在客观、公正、公平的角度上处理案件,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背景或与领导的裙带关系等区别对待。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另外,要加强对法官素质的培养,提高其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弘扬公正司法的正气。

对司法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的法官予以通告批评,责令所在法院或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必要时给予该案法官行政处分。

第三,在执法方面,《物权法》地位尴尬,实施困难。

我们知道在法律效力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涉及老城区城中村改造和因工程须征迁房屋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和开发商将物权法束之高阁而声称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所谓的地方政府红头文件,就悍然强制拆迁。

从“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吴苹夫妇拒迁事件到2007 年8 月4 日陕西省宝鸡市74 岁的赵风兰老人因住房被强制拆迁而割腕上吊自杀事件;从浙江省某市九旬老太手持汽油弹对抗拆迁者到海内外广为报道的北京市数十被拆迁户半夜遭袭等,并且这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城市居民与政府感情的一大重要原因。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纠正地方政府强行拆迁或者为难、胁迫民营企业服从产业整合的错误行为;要做到平等对待、公正执法,反对暴力执法,以避免矛盾扩大和不必要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第四,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是实现法治的土壤。

然而,当前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平等保护原则的贯彻面临诸多困难。

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公共财产优于私人财产,受保护的陈腐观念根深蒂固。

这就使得很多老百姓在涉及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权属纠纷时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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