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土地及设施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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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土地及设施供应
相关政策措施
政策依据:
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
4.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54号通知)
5.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号)
6.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
7.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京老龄委发〔2016〕8号)
8.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无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驿站运营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45号)
具体措施:
(一)土地供应
1.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
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限定地价、规定配套建设和提出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招拍挂等方式供地。企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占地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机构。
(二)公办民营
1.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2.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也可在所有权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三)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应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号)所明确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1.为保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顺利建设和良好运营,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在弥补政府力量不足的同
时,通过市场手段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最大限度降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社会运营成本,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来自家门口的服务,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尽快梳理可用于养老服务的公有产权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给社会组织或企业开展运营服务。
2.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无偿提供公有设施的指导工作。一是要指导所属街道(乡镇)积极支持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运营工作,通过招投标或品牌连锁运营等方式,将公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给社会组织或企业使用,按照“公办民营”模式开展运营。二是要鼓励具有法人资质、实力雄厚、具有社会品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或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参与,采取捆绑或包片的方式对无偿提供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连锁运营。三是对于拟交给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依法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是新建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严格执行无偿提供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的政策,已有偿租赁给社会组织或企业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的现有公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租赁双方要按照本文件精神,由政府回租或签订补充条款,免除租赁费或将收取的租赁费转化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购买服务项目。
3.对于社会力量租用非公有设施提供养老服务的,各区应研究制定给予房租补贴或资产置换、政府回购的扶持政策,降低社会力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