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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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09级美学与文化创意产业在职研究生班
课程名称:《西方哲学问题研究(西方哲学)》
姓名:李旸
题目:试述休谟的因果观
休谟作为近代经验论哲学的集大成者,其思想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休谟的思想主要是因果观、怀疑论、信仰以及先进热点问题之一——休谟问题。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人性论》一书中,更有学者从经验论基础角度探讨了人性论的前提,在某种程度上两者是是合二为一的,进而得出了从休谟哲学那里甚至可以得出近代西方人性哲学的源头!
对于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认为一切结果背后总是有原因的,在休谟以前这个命题是被普遍同意的,无论是科学家,哲学家还是普通的人们都把它当成是不证自明的真理,休谟在进行一番研究后发现,因果概念实际上是一种关系,它不来自于单一的印象,而是从不同对象间的关系而来的,以两球相撞为例:当我们无数次地观察不同撞球之间是如何以机械力相互作用后可以从这个经验出发知道这些球在未来将如何运动,如在一个平面上,当A 球以这种或那种速度和质量撞击具有这种或那种速度和质量的B 球时会发生什么呢?通过对多次类似事例的分析,休谟总结出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这些都是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由经验得来的,只是孤立的现象,都不是决定因果关系存在的关键条件。他认为在因果关系概念中还有一个更本质的关系即因果间的必然联系,对因果关系的说明就在于对因果必然性的理解。对此,他提出了两个问题:(1)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又开始的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这件事是必然的呢?(2)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的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特定结果呢?我们的因果互推得那种推论的本性如何,我们对这种推论所怀的信念的本性又是如何?前者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考察因果关系的普遍性问题,后者则从认识论的角度研究因果关系是如何获得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休谟的回答是,一切具有直观确实性的命题只能来自于“观念的关系”,但在那些能够提供直观确实性的观念关系中并没有有关原因的命题,因果必然性没有其对应的简单印象,这就说明因果必然性没有直观的确证性。另外,观念是彼此区别,相互独立的,“原因”和“结果”也不例外,它们在逻辑上没有必然性,我们完全可以在思想中将其二者分离开来,这样做在逻辑上并无矛盾,也就是说“凡事物开始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原因”没有理性演绎的证据。这样说来,这个命题既然不能通过直观和理性演绎去证明,休谟认为证据一定来自于经验观察。
那么,我们的经验观察是如何产生和确立这一规则的呢?即我们如何获得因果知识?休谟开始了关于因果必然性的第二个问题的探讨。休谟对于因果知识的获得方式有如下经典的表述:我们经常见到一类事物和另一类事物总是相互伴随并处在经常的接近秩序和接续秩序中;我们在心中能不断回忆那些对象在过去例子中的恒常会合;当我们再次见到这两类对象
中的任何一类时,
我们便能够很快由我们所见到的这类对象推知在过去例子中恒常会合着的
另一类对象,并把一个称为“原因”,另一个称为“结果”。我们可以从经验中获得因果关系的空时中的接近性(contiquity),时间上的接续性(succession),频度上的恒常性(constancy),它们是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以我们的过去经验为基础。前面已经说到,因果必然联系比其他几个必要条件个更为重要,而它却不是以经验为基础的,缺少了这个必然联系,由因索果和由果溯因都是没有绝对把握的,要知道,经验归纳是没有理性根据的。
这样一来,由经验而得来的一切结论基础何在?休谟说,在我们经验到因果作用后,我们的那种经验所得的结论也并不是建立在推论上的,也并不是建立在理解的任何过程上的。我们获得因果推断无非是根据我们过去的经验,问题是我们把过去的经验扩展至将来的根据是什么?“我曾经看到这个事物经常伴随着这个结果”和“我预见在相貌上相似的别的事物也会有相似结果伴随”这两个命题不是同一个,由前者到后者并不是同义语反复。难道是理性决定我们依照自然齐一性原则(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必然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而自然的进程是永远一致地继续同一不变的),对于这个原则,休谟认为它没有理性的确定性:没有逻辑的证据说明“自然的一律性”,事实的非一律性变化是可能的,在逻辑上并不矛盾,因此该原则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我们也没有经验推理的证据,如果我们用经验推断“自然的一律性”成立的话,也只能建立在因果关系上,而问题是我们正是要讨论如何根据“自然一律性”来证明因果关系,在这里就陷入了循环论证,同一个原则不能既是另一个原则的原因又是它的结果;自然的一律性也不能用“能力”(产生一种作用)概念去证明,主张这一概念的人认为拥有这种“能力”的一个对象可以产生另一种对象即它的结果,相似的“能力”在将来也一定能产生相似的结果,休谟认为这个论证不能成立的关键在于“能力”本身的存在是无法证明的,同样会陷入循环论证。
通过以上论证,休谟说:“我们只是假设,却永远不能证明,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必然类似于我们所未曾发现的那些对象。”在动摇了因果原理和因果推断理性基础后休谟并未止步,既然理性证明解决不了因果的恒常会合,休谟便转向人的心理活动方面,在这里他提出了他哲学中重要的概念——习惯和信念。
休谟所说的习惯(custom)是指凡不经任何新的推理仅由对相似现象的反复观察而形成的相对固定的心理状态或思维方式。习惯是因果观念的基础,因果推断是习惯的结果,我们首先感知到一些对象的接近,接续和恒常会合,然后在心中回忆起这一切并屡次重复形成习惯,当我们再次见到这些对象之一时便会不假思索地想象并期待相关对象的出现。习惯的原则是经验的原则,习惯的建立离不开经验,因此它的确定性和可靠性由经验决定,由此形成的推理是或然的。虽然习惯作用的真正原因是“不可知的”,但在人性研究的范围内它是我们所能发现的对因果推断唯一可行的证明。由于因果推理构成了人类大部分的生活知识,因此休谟说“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
我们如果在许多情况下都见到某两个物象恒常会合在一起,如火与热,雪与冷,则当火或雪重新呈现于感官面前时我们的心便被习惯所推移因而期待热与冷,而且我们相信那种性质的确存在。就像在休谟研究因果关系中两球相撞的经典例子里,当我们看到一个弹子球向另一个弹子球滚去时我的心灵立刻被习惯带到通常的结果上去,在我们眼前就构想了立一个球的运动,但这并不是事情的全部,我们不仅仅是构想了另一个球的运动,我们还相信它将运动。这与我们的因果推理的信念(belief)是分不开的,在《人性论》上卷,休谟写道:“一个意见或信念可以很精确地下定义为和现前一个印象关联着的或联结着的生动的观念。”信念只是对任何观念的一种强烈而稳定的概念,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接近于一个现前印象的那样一个观念,信念对观念并没有增加什么,它只是改变了我们想象它的方式,使得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