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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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题
1、C
2、AB
3、BD
4、ABD
5、ACD
二,填空题
1,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得召开,《威斯特伐里亚与约》得签定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得决议
3,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得基础、具有强行法得性质
4、国家得主体地位,国际组织得主体,争取独立得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
5、引渡请求所指得行为、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得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原则指得就是对于一项解决国际争端得由某条约或者协定所确立得规则,该规则由于在很长时间内为国际社会成员所采纳而形成为国际习惯,对于国际习惯通常就是所有国家都必需遵守,但就是,若果某一个国家在在该项规则确立之初即确立该规则得条约后者协定成立之时就一直持反对态度,则该规则对此反对国不适用。
2、国家继承就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得实施而引起得该国得国际法上得权利与义务,被别国所取代得法律关系。
取代别国得权利义务得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得国家称为被继承国。
3、外交保护就是指在一国得外国人应履行其对居住国与国籍国得双重义务,同时她得有关权利也应得到居住国及国籍国得双重保护。
当在居住国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国籍国在某些情况下有权采取某些措施提供帮助,其中重要得措施之一就就是外交保护。
4、庇护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她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得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得一项国际法制度。
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得外国人,许其入境与居留,并给予保护得法律概念。
四,简述题
1、概念:享受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得国际法律得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
法律者。
条件: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得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得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得能力
2、新国家产生得情势
①独立②合并③分离④分立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得不发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得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自己得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得;
(三)法律规定得其她情形。
五、论述题
1、国际法与国内法得关系就是一个重要得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
从理论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就是两个独立得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与性质等方面都就是不同得,但它们之间又就是有密切关系得。
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关系上应遵守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得义务得原则。
其次,从国际法瞧,它得许多原则,规则与制度就是借用国内法概念得,并且各国得国内立法实践对国际法原则规则与制度得形成与发展起着重要促进作用。
再次,从国内法瞧,它也受国际法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影响。
在不少场合,国内法也采纳了国际法得概念,并且在将国际法得原则规则与制度转化为国内法得同时,促进了国内法得建立与发展。
从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得实践讲,国家可采取采纳或转化得方式使国际法诠诘玫绞视?并对它们得地位作出规定。
2、国家得基本权利就是国家固有得,不可缺少得,根本性得权利,就是国家主权得直接体现、国家得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得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她国或国际组织得支配与干涉得权利、 (2)平等权、就是指国家具有平等得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与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得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得武力攻击与协助她国防卫武力攻击得权利、包括单独自卫与集体自卫 (4)管辖权、就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与行政等手段对特定得人,物,事进行管理与处置得权利、她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得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得人,物,与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得一切具有本国国籍得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与其她重大政治,经济利益得罪行得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得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得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得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得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作业2
一、不定项选择
1、B
2、B
3、D
4、BD
5、B
二、填空题
1、添附、先占、时效、割让、征服
2、以山脉为边界、以河流为边界、湖及内海均以中间线为边界
3、责任制度、救助与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
4、国内外交机关、元首政府、政府中主管外交工作得外交部。
5、大使、教廷大使公使、教廷公使代办
三、名词解释
1、一国领土根据条约为她国得利益所承受得永久性得特殊义务。
2、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得一定区域得海床与底土
3、发射国就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得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内发射空间物体得国家。
4、一国根据协议派驻她国某城市或某地区得代表。
一般有总领事、领事、副领事与领事代理人。
四、简答题
1、法律体系:南极条约体系就是一个涉及国际南极事务众多方面得系统,就是根据不同目标
而产生得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得关于南极事务得各种组织与管理形式得集合法律制度:1、南极应只用于与平目得;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得国际合作;
3、冻结现状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2、无害通过制度就是领海得最重要得法律制度,也就是外国在别国领海得惟一权利。
(1)无害通过得含义。
无害通过就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与平、安全与良好秩序得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得航行。
在此定义中,通过应就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就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得情况外不得停船与下锚。
(2)非军用船舶得无害通过。
各国普遍承认并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这早已成为公认得国际法规则,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没有疑义。
沿海国为了本国得安全在必不可少得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通过,但不得对任何国家得船舶在形式上与事实上加以歧视。
(3)军用船舶得通过问题。
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但公约关于“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得权利”得规定,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已确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得权利。
另外在被允许通过领海得情况下,该外国军舰也应遵守沿岸国得法律与规章。
如有违反,沿岸国可令其离开领海。
3、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得管辖范围,并非在公海上没有任何形式得管辖,当然,这种管辖不就是针对公海本身。
按照国际法,船舶在公海上也要服从国际法与本国法律,因而在公海上仍有以下管辖:
(1)船旗国管辖。
船旗国即船舶得国籍国。
船旗国管辖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得具有该国国籍船舶得管辖。
对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得船舶具有专属得管辖权(第92条);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得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得管辖与控制(第94条);
(2)普遍性管辖。
为了维持公海上得良好秩序,各国有权对公海上得违反人类利益得国际性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得活动进行干预与管辖。
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得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得除外)有从事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得行为嫌疑时,可以靠近与登上该船进行检查得权利。
各国在行使登临权时遵守公认得国际法规则
扣押与逮捕均系由军舰将经查确实犯有罪行得船舶或人员拿捕,并由拿捕国法院判定应处以惩罚得方式
(3)保护性管辖。
这就是沿海国为维护其本国利益对某些违反其法律与规章得行为得管辖延伸到公海实施得情况,也就是国家属地管辖权得延伸适用。
这种管辖在公海制度中突出体现在“紧追权”上。
紧追权,指沿海国得军舰或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得海域内违犯了该沿海国法律得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直至公海仍可继续以期拿获得权利。
五、论述题
1、《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与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得航空器内得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得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得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得飞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得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她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得航空器得安全。
这些犯罪得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得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得行为为非法,包括:
①对国际机场内得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得行为;
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得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得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这些行为得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得共犯行为。
2、外交代表得特权与豁免得主要内容有: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得逮捕与监禁;
2、寓所、财产与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1)外交代表得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得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得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得豁免
(1)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得刑律,接受国得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与处罚;
(2) 民事与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得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与处罚;外交代表还免除作证义务;
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得区域得或她方得捐税;
5、其她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民事、行政管辖得三种例外:
(1)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2)以私人身份参与之民事诉讼;
(3)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得专业于商务活动之诉讼;
作业三
一、不定项选择
1、ABCD
2、ABCD
3、BCD
4、AB
5、C
二、填空题
1、谈判、签署、批准、互换与交存批准书。
2、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
3、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与秘书处、国际法院
4、政治解决方法、法律解决方法
5、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三、名词解释
1、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者加入条约时,通过单方面声明,摒除或者更改该条约中得某些规定对其适用得行为
2、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得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得组织
3、斡旋就是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得方法之—。
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她们接触与谈判得便利条件,提出自己得建议或转达各方得意见。
4、在法律上,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与结束诉讼而达成得解决争议问题得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得基础上,就已经发生得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得一种方式。
四、简答题
1、根据《条约法公约》得规定,条约修订应按照一定得程序进行,并遵守一定得规则。
其中最主要得规则就是,条约得修订必须经原条约当事方得同意。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40条得规定,在全体当事方间修正多边条约时,必须通知所有得缔约方,各缔约方均有权参加:关于对此种提议采取行动得决定;关于修正条约得协定得谈判与最后得缔结。
凡就是有权成为条约当事方得国家或国际组织亦应有权成为修正后条约得当事方。
多边条约一般都明文规定该条约得修订程序。
例如,《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多边条约得修改,在《条约法公约》得第41条中作了规定。
如果多边条约得若干当事方彼此间修改条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条约内必须有这种修改得规定;该项修改不为条约所禁止,而且不影响其她当事方得权利与义务;该项修改不涉及有效实现整个条约得目得与宗旨;按上述原则对条约修改后,应将修改内容通知其她当事方。
2、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安理会得每个理事国有一个个投票权。
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得可决票决定。
程序事项以外得一切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得9个理事国得可决票决定。
但在联合国得实践中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一般被认为不构成否决。
3、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得一系列国际文件与国际法庭得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得原则,主要有:
(1)追究犯罪者得个人刑事;
(2) 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
(3) 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
(4) 上级责任原则;
(5) 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她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者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五、论述题
1、联合国得宗旨由宪章序言及第一条规定为四项内容:维持国际与平与安全。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她适当方法,以增强普遍与平。
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问题,增进并激励对人类人权与基本自由得尊重。
构成协调各国行动得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得。
为实现联合国得宗旨,宪章第二条为联合国自身及其会员国规定了应遵循得七项原则: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各会员国应以与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她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在维持与平与安全得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得事项,但该原则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与平、破坏与平或侵略行为必须采取得强制行动。
宪章上述原则除特定条款外,均系国际社会全体所接受得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得效力,不仅对联合国而且对世界各国都产生约束力。
2、国际法院得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与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得诉讼管辖权就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得诉讼案件得权利。
国际法院得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
国际法院得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①联合国会员国。
联合国得会员国同时也就是《国际法院规约》得当事国;
②非联合国得会员国得《国际法院规约》得当事国;
③其她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得判决得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得案件有:
①各当事国提交得一切案件;
②《联合国宪章》或其她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得一切案件;
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得案件。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得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得意见就是咨询性得,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
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得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得解释而受到重视。
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得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执行。
作业4
一、(1)战犯就是指犯有战争罪行得人。
而战争犯罪就是在战争中违犯战争法规与惯例得行为。
战争犯罪就是对全优类得最严重侵害,就是严重国际犯罪。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得审判,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得各项原则,而更重要得就是使国际法,特别就是战争法付诸实施并得到了发展。
它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就是一种使国际法得以遵守与执行得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得机制积累了经验。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得根据,一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二就是《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 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得七项原则就是:(1)凡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得犯罪行为得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应受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得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得理由;(3)被告得官职地位即使其属于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都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得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得理由;(5)任何人有违犯国际法罪行而被追究责任时,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得罪行包括危害与平罪、战争罪与违反人道罪;(7)参与上述罪行得共谋就是违反国际法得罪行。
二、《万国公法》一书,译自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1785--1848)于1836年出版得《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书,翻译者就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M、P、Matin,1827-1916),于1864年(同治三年)冬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资助下由丁韪良所创办得教会学校崇实馆刊印发行。
事实上,早在《万国公法》一书出版前,中国政府与学术界就已经开始了将西方近代国际法引入中国得工作。
如1839年中英鸦片战争前夕,林则徐(1785-1850)担任钦差大臣、受命赴广州查禁鸦片时,为了"知己知彼,百战百胜",获取关于"夷邦"得情报,以停止与取缔英国对华鸦片贸易,就让她得下属收集西方国际法得著作,并请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与袁德辉将瑞士著名国际法学家瓦特尔(也译作"滑达尔",E、De Vattel,1714--1767)得著作《万国法》中得一些章节译为中文。
这些译文后来收录在魏源(1794-1857)得《海国图志》一书中, 在当时,曾对林则徐采取坚决得禁烟立场、并与英国商人进行有理有节得外交斗争发生了重要影响。
由于鸦片战争得惨败,以及林则徐得被撤职查办,引入西方国际法得工作没有能够继续下去。
19世纪60年代,在中国活动得西方政府官员与传教士开始了翻译介绍西方国际法得工作。
在丁韪良之前,当时在中国海关工作得英国人赫德(Robert Mart,1835--1911)已经将惠顿这部著作中关于使节权得内容译出,供总理衙门参考,以说服清廷派遣驻外外交代表。
丁韪良接
手此项工作以后,得到了赫德与美国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1820-1870)得全力支持,遂在比较短得时间内译出了全部内容。
译稿送给一些高级中国官员阅瞧,得到赞扬,认为它适合于中国对外新关系得要求。
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章京陈钦、李常华、方濬师与毛鸿图等修饰润色之后,予以印行。
第一版印300本,发给各个省,供地方使用。
从《万国公法》得凡例中得知,当时参加翻译得除了丁韪良之外,还有江宁何思孟、通州李大文、大兴张炜与定海曹景荣等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