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发展历程和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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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注协《企业价值评估准则(讨论稿)》
2004年,中评协《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具体准则制定阶段
2011年,中评协《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与准则的对比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在《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以下十一个 方面的内容做出了调整,极大地提高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科学性与专业性。 (一)总则; (二)基本要求; (三)操作要求; (四)评估方法选择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五)关于资产基础法; (六)关于收益法; (七)关于市场法; (八)评估结论的形成; (九)关于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 (十)报告的一般性披露要求; (十一)关于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披露要求。 由于篇幅有限,下面仅试举几例来说明这种变化。
(四)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的比较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多处提到评估假设的问题。其中第八条规定:“注册 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选择适当的价 值类型,合理使用评估假设,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第十三条规 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 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同时充分披露资 产评估中所依据和使用的评估假设既是评估报告撰写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报告使用者 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的必备条件。 BVS对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做了如下规定:专家报告应该清楚地表述和识别假设的基础, 假设的条件和限制条件,影响了分析、意见和结论。评估师必须明确假设的使用条件和 限制。限制条件包括: 1.有关偏见。报告必须包含一个声明,评估师没有资产评估中的利益,或其可能导致问题 的其他冲突影响评估师的独立或客观性;或者,如果这种利益或冲突存在,它必须披露。 2.说明数据使用。在适当的地方,一个报告必须显示一个评估师依赖由他人提供的数据, 没有进一步验证的评估师,以及来源被依赖。 3.关于资产评估的有效性。报告必须包含一个声明:估值仅适用于已注明的日期和既定 的目的。 专家应该考虑关键假设和假设的条件下,确定其中的合理性和适当性。使用无根据的假 设可能损害客观性。
(三)评估师执业责任的比较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 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 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美国评估师协会在企业价值评估通用要求(BVS-I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Developing a Business Valuation)中规定评估师必须明确客户和其他评估结论使用 者、评估目的、企业的具体情况、评估假设、价值类型并考虑相关商业利益,并对评估 程序和结果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五)明确事项条款的比较
中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 美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 欧洲企业价值评估指南
1.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2.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 者 3.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4.评估目的 5.评估对象和范围 6.价值类型 7.评估基准日 8.评估假设 9.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1.客户和其他面向的用户 2.目的或评估用途 3.价值类型及定义 4.与评估相关的企业 5.评估实体类型(如股份制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或其他) 6.公司的管理机关,国家或司法 部门 7.主要业务地点(或总部) 8.商业利益的考虑 9.使用的价值标准(如公平市场 价值、公允价值、投资价值或其 他) 10.价值类型的前提(例如持续经 营,清算或其他) 11.价值标准背景下的不同级别 (如战略控制、财务控制、可出 售股权等)标准的价值,价值的前 提,和受益的相关特性。 12.有效的评估基准日 13.用于赋值的特殊假设 14.用于赋值的任何假设的条件
《欧洲评估准则》指南7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 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总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equity value)。
对比我国的准则,美国评估师协会的准则,欧洲评估准则,不难发现三者在将企业价值 评估分为整体价值评估和权益价值评估的做法上具有相似性。而我国的准则规定比起美 国欧洲更为明确具体。
NO.1 基本要求部分 增加了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为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 务提供了法律、准则依据。 NO.2 操作要求部分 将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 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增加了选择价值类型需要考虑的因素,与其他准则保持一致。并且特别强调了价值类型 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解决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过程中采用同种评估方法实现不同价 值类型的评估结论时较为困惑的问题。
NO.3 评估方法部分 将指导意见中“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修 正为“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原因在于,根据收 益法的基本数学模型,“资本化”和“折现”都是未来收益现值的计算方式,即广义上 的折现概念。为便于评估师理解,采用广义“折现” 的概念。从企业价值评估实务来 看,股利折现法也是常用方法之一,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益法的具体方法写入准则。 新增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通常还需要考虑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 业规模、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这一内容。明确 了使用市场法选择可比企业需考虑的因素。 将指导意见中“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 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修正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 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 债进行识别。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用适当的方 法单独评估。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负债时,应 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 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结合资产基础法的定义,强调了识别企业表内及 表外各项资产、负债需要考虑的因素,并增加了了资产基础法的缺陷及适用性条款。
中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
发展历程和国际比较
一、中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发展历程简介 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与准则的对比
目 录
三、中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框架比较 四、中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内容比较
一、中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发展历程简介
草拟阶段
正式议程阶段 指导意见实施阶段
1997年,中评协《中国资产评估具体准则第X号——企业评估》
三、中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框架比较
准则 中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 第一章 引言(1-4条) 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第二章 基本要求(5-10条) 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整体性要求 ; 第三章 操作要求(11-21条) 主要是对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实 施程序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评估方法(22—43条) 主要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收益法 、市场方、资产基础法的定义 、类型、参数确定、适用范围 、注意事项等做出了具体的规 定; 第五章 披露要求(44—52条) 规定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应披 露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53条) 美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 BVS(企业价值评估准则) BVS-1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的一般要求; BVS-2 对财务报告调整的要求 ; BVS-3资产基础法; BVS-4 收益法; BVS-5 市场法; BVS-6 评估结果; BVS-7 折价和溢价; BVS-8可理解的企业价值评估 报告; SBVS(企业价值评估细则) SBVS-1 上市公司比较法指南 ; SBVS-2 交易案例比较法指南 ; ADVISORY OPINIONS(咨询意 见) AO-1 财务咨询和评估分析服 务; Procedural Guidelines(程 序指南) PG-1诉讼支持:对独立财务专 业人员的要求。 欧洲企业价值评估指南 1、GN7.01-7.04 引言; 2、GN7.05-7.07评估目的和评 估师的作用; 3、GN7.11-7.14企业价值评估 准则; 5、GN7.15-7.43收益法; GN7.15-7.18现金流量折现; GN7.19-7.29现金流量计算; GN7.30-7.36敏感性分析; GN7.37-7.43收益资本化法; 6、GN7.44-7.48资产基础法; 7、GN7.49-7.51市场法; 8、GN7.52-7.60总体标准; GN7.52法律要求; GN7.53检查评估结果; GN7.54报告内容; GN7.55-7.59专业能力和义务 ; GN7.60与会计准则的关系。
基本 框架
四、中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内容比较
相关概念的比较 专业胜任能力的比较
评估师执业责任的比较
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的比较
明确事项条款的比较
价值类型的比较
评估方法的比较
评估报告的比较
(一)相关概念的比较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的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 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这一概念既强调了企 业价值评估是一种行为和过程,又明确了企业价值的构成。 美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对企业价值评估定义为:企业价值评估师决定一个企业的价值或者 所有权利益关系人的行为或过程。评价的行为或过程确定企业的价值,企业所有者权益、 证券或无形资产的价值。
欧洲评估准则仅在指南7.54中有关评估报告应披露的内容中要求表明评估目的、前提和 限制性因素,没有其他独立的条款进行要求和规范。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对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的使用和披露作出了要求, 但解释并不详细,妨碍了评估师的合理使用。美国评估师协会对评估假设的使用和限制 作出了相对详细的规定,有一定的指导性。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对假设和限定条件使用情 况的总结和规范,同时还需进一步加强理论上的研究,进行必要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 便于评估师理解和有效使用假设。
《欧洲评估准则》指南7中规定:评估师在执业中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谨慎 行事。
欧洲指南对评估师执业责任的要求过于简单,不利于突出执业责任的重要性。美国评估 师协会和我国的要求则比较明确和具体,同时条款的语言则显得更加精炼,简短地几句话 就能涵盖多方面的内容。美国评估师协会和欧洲评估准则对评估师责任的要求上有法律 的规定,而我国在规定上不具备足够的强制性。
NO.4 披露要求部分 相对于指导意见,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披露内容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 一是增加了两项应在报告中披露的内容,即“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 资产分析”和“按对业务经营的重要性程度分析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情况”; 二是对财务分析的内容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一般包括收入、成本和费用分析,盈 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以及成长性分析等”。
(二)专业胜任能力的比较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六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 估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虽然准则条款中对评估 师专业胜任能力有所要求,但明显强制性不足。 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美国评估师协会未做具体规定。 《欧洲评估准则》指南7中规定资产评估师与当事人和相关专业顾问沟通,某些情况下 还要接触相关的商业运作,要确保评估师对该领域和委托放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并且法 律要求评估师必须考虑任何可能存在的法律义务、民事诉讼、可能会对公司财务产生影 响的控告以及相关的必要保险。评估师在执业中需要承担响应的责任,必须谨慎行事。 从条款字面上看,我国的准则是规定评估师“应当”怎样做,而《欧洲评估准则》在评 估师专业执业中规定了“必须”怎样做,给与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具有了强制性,这恰 是中国评估准则中所不足的。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直接影响着评估行为的合法性和有 效性,因此必须加以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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