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产业价值链各环节之间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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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产业价值链各环节之间的博弈分析
摘要:针对电信产业价值链的构建过程中各环节之间关系中存在的利益冲突这一问题,运用博弈论对横向环节、纵向环节之间的行为动机进行分析,阐述在一定的关系安排下,博弈参与人的行为选择及相互作用。

关键词:电信产业;价值链;博弈分析
博弈论属于经济学的分支,首要前提是强调个人理性,也就是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己方效益最大化。

现实生活中,个人之间、企业之间普遍存在着利益相悖与一致,所以几乎所有个人之间、企业之间的互动决策问题都可纳入博弈论分析的范畴。

在经济活动中,两个或多个企业同时进行多种产品的价格或产量博弈,并且这些产品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

一、电信产业价值链上各环节之间的关系
对于链条上关系的研究主要来源于生态学上,生态学上最主要的关系为"共生"关系。

把这种共生关系移植到电信产业价值链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上,衍生出更为细致的三种"共生"关系,分别为寄生关系、偏利共生关系以及互惠共生关系。

鉴于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互惠共生关系的这一层次上。

互惠共生可分为非对称互惠共生和对称互惠共生。

非对称性互惠共生是最常见的一种,也是影响最广泛的一种。

对称性互惠共生是共生关系中最理想的类型,而且是最有效率、最有凝聚力且最稳定的共生形态,可以说对称性互惠共生是共生的目标类型和目标状态。

目前的电信产业价值链基本是以电信运营商为中心,
所以电信运营商在整个电信产业价值链上所占有的比重最大。

虽然我们一直在塑造一种"合作共赢"的电信产业价值链模型,但是平衡或者对称的共生关系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

例如,电信产业价值链上,设备供应商、网络运营商、消费者群体之间存在着共生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一种非对称的互惠共生关系;运营商与内容提供商是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也是非对称的;运营商与运营商之间,内容提供商与内容提供商之间,设备提供商与设备提供商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这也属于一种非对称的互惠共生关系。

二、电信产业价值链各环节的横向博弈分析
电信产业价值链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几个典型的代表企业,而且在各环节的横向关系中,存在典型的非对称互惠共生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主要集中于竞争关系。

以运营环节为例,设该环节存在运营商A 和运营商B且实力相当。

两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如下。

基于消费者的考虑以及避免电信行业产生垄断行为,假设政府现在鼓励竞争,运营商可以分别得到政府的优惠分别为Ua 和Ub,但是运营商之间密谋合作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被发现的话,政府给予的处罚分别为Fa和Fb,被发现的概率为p。

若果运营商进行秘密合作,可以获得的收益为R,为此付出的成本为C。

采取竞争策略,可以分别获得收益为Ra和Rb,(Ra+Rb>R),需要付出的成本为Ca与Cb,(Ca+Cb>C)。

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在短期的均衡中,可将表1的博弈作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处理。

运营商A和运营商B选择策略只有(竞争,竞争)或者(合作,合作),
其他两种策略不具有现实意义,但惟有(竞争,竞争)这一策略才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均衡策略,这与现实中观察的情况也是相一致的。

同时通过日常观察也可以看出,只有在横向链条上各个部分进行竞争,才能使整个社会效益以及消费者剩余达到最大。

由博弈可得要达到均衡策略的条件为:
<img
src="/ebook2/ebooks/14-236/14-236-1105/1321. jpg" />
根据现实资料可知,对于运营商在进行合作时所获得的利益要比竞争时的利益多(合作即意味有垄断趋势,垄断利润是非常高的)。

同时要是选择竞争,需要建立网络,电信产业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沉淀成本巨大,因此Cb远大于C/2。

同时可以看到,企业之间进行"默契"合作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在现实的电信业中,电信企业之间的博弈是随时随地不断的进行的。

因此长期来看的话,企业之间可能会逐步达成一种默契协议,因此(合作,合作)也会变成一种可选策略,这种策略是以牺牲消费者剩余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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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ebook2/ebooks/14-236/14-236-1105/1322. 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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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ebook2/ebooks/14-236/14-236-1105/1320. jpg" />
三、电信产业价值链上下游环节博弈模型及分析
电信产业价值链上的各环节之间存在一个利益的分配与交换过程,在分配与交换的过程中,存在这一定程度上的博弈。

假设内容提供商(上游环节)提供相应的内容给运营商(下游环节)使用,并且提供该项服务的成本为C0,从运营商得到的收益为r0。

因此,r0也是运营商(下游环节)接受内容提供商(上游环节)提供服务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同时运营商从市场中获得的收益为R0。

若内容提供商(上游环节)采取提供的内容质量粗糙,则仅需支付的成本则为C1(C1&lt;C0),运营商(下游环节)此时向内容提供商需要支付的成本r1(r1&lt;r0 ),从市场中可以获得的收益为R1(R1&lt;R0)。

此外,若内容提供商与运营商选择良性的合作策略得到政府的优惠分别为Ui 和Uj;反之,选择阴谋性的合作策略受到的处罚分别为Fi和Fj,假设政府发现的概率为P。

若是内容提供商与运营商在市场上进行竞争,则内容提供商可以获得的收益为r2(r1&lt;r2),运营商可以或得的收益为R2(R1&lt;R2),但是此时需要付出的成本为C2(C1&lt;C2)。

根据这些假设,内容提供商与运营商之间博弈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在短期均衡中,可将表2的博弈作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处理。

根据内容提供商与运营商选择不同策略时支付(效用)的相对大小,表2的博弈会有不同的均衡,但惟有(良性合作,良性合作)这一纳什均衡才能够真正实现电信产业价值链上"合作共赢",从而实现促进电信产业不断发展的目标。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也只有内容提供商与运营
商选择(良性合作,良性合作)这一策略组合才是满足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均衡,因而是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均衡。

因此,我们不必考虑其他各种可能的均衡,只关心实现(良性合作,良性合作)这一纳什均衡需要满足的条件。

由表2容易看出,实现此均衡的条件为:<img
src="/ebook2/ebooks/14-236/14-236-1105/1323. jpg" />
我们只需要从条件(1)分析即可。

由最初的条件可知,内容服务商在提供优质服务时所需付出的成本比较巨大,而劣质成本相对而言会很少。

同样,收益也有相应的变化,但是根据现实情况,劣质内容所获得的收益会比优质内容少,但是相对于成本的变化,这部分变化可以忽略。

(特殊情况下劣质内容的收益还要大于优质内容,这就与国家监管相联系)。

因此,P(概率)主要由(C0-C1)/ (Ui+Fj)这一部分确立。

四、相关建议
1〉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管机制。

从横向博弈分析可以看出各环节之间始终具有相互合作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监管机制有漏洞,因此需要在原有的政策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制定更加有力可以维护市场的政策制度。

2〉设置合理的利润分析模式。

对于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模式需要重新设定,不能再使用以电信运营商为中心的利益分配模式,而应该
回归本质,贡献决定利益的模式。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王朴,黄秀清.3G产业价值链中电信运营商竞合策略浅析[J].广东通信技术,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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