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0号)(XXXX年12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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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5年12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39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4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澄清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澄清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db385a46ff00bed5b8f31d3a.png)
第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澄清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认为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及时核实相关传闻后,按照本公告格式指引进行澄清。
2.本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要求上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要求期限内核实并按照本公告格式指引进行澄清。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重要内容提示:说明传闻的来源及主要内容是否存在传闻所述事项的明确声明,如无法做出判断的,应简要说明原因,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传闻简述(一)传闻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传闻的来源、传播方式与时间、传闻内容。
(二)简要说明董事会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是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三)因涉嫌违法犯罪,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正在调查,公司不便发表判断的,应说明具体受理案件的主体、受理的时间。
(四)无法判断传闻真实性的,公司还应当说明无法判断的理由、进一步核实的具体计划。
二、澄清声明(一)针对传闻中与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或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情况,公司应说明真实情况。
(二)针对传闻涉及控制权变更或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公司应在书面征询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之后,根据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回函情况作出声明。
声明中应明确表述:“经公司书面函证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回函明确表示,……”(三)如果传闻的产生与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原则有关,应说明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形及责任追究情况。
(四)在公告中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报备文件(如适用)(一)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的书面征询函(二)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的书面回函(三)董事会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是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的报告(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ef1ed96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89.png)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重视。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保障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的重要法规,对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来说,了解这些准则十分必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1.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这些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和价值的重要依据。
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是投资者做出决策的基础。
2.业务信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主营业务、市场份额、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前景。
还应当披露公司的新产品、新业务、合作关系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更清晰的预期。
3.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应当包括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等。
这些风险信息是投资者评估投资风险的重要参考,也是公司对投资者的诚信表现。
4.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中,也应当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构成、股东权益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公司内部运作方式十分重要。
二、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1.信息披露的时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年度报告等。
这些时点的披露是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2.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以便投资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通常情况下,信息披露会以书面形式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如报纸、公司官方网站等。
3.信息披露的语言为了让更多的投资者能够理解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信息披露。
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名词和术语,保证披露内容的易懂性和透明度。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2014年修订)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201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92afd823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59.png)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2014年修订)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特别提示:上市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为仅向部分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的定向分配特殊方案的,应做出特别提示,并披露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下简称“分红、送股、转增”)的比例以及据此计算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1.应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2.应说明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是否发生了变化。
如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应说明分配比例是否调整、如何调整;3.应声明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4.应说明本次实施分配方案是否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超过两个月。
如超过,公司董事会应说明原因并向股东致歉。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1.说明发放年度、发放范围。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送股、转增的比例,确定分配比例的股本基数应当以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即最新股本总额)为准。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区别以下几种情形确定分配比例并予以披露:(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已确定了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和分配总额,而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应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的“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披露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比例;(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如果只确定了分配比例,但选择以分配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股本基数,从而未确定分配总额的,则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化的,在实施公告中无需因为股本总额的变动而调整原先确定的分配比例;(3)若公司存在通过回购专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应说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应以扣除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后的最新股本总额为基数,计算并披露分配比例。
信息披露制度公告模板
![信息披露制度公告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21a55b45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57.png)
【公司名称】关于信息披露的公告尊敬的投资者和社会各界人士:根据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现将【公司名称】【相关信息】披露如下:一、【相关信息】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是指【具体描述,如: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
二、【相关信息】的披露时间【相关信息】的披露时间为:【具体日期】,如:2021年8月30日。
三、【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相关信息】将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披露:1. 公司网站:【公司网址】2. 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交易所网址】3. 报刊媒体:【报刊名称】四、【相关信息】的主要内容【具体描述,如: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XX亿元,同比增长XX%;净利润XX亿元,同比增长XX%;公司资产负债率为XX%;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
五、【相关信息】的解读【具体描述,如:本次报告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业绩稳定增长,财务状况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加大了市场开拓力度,提高了产品竞争力,使得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实现了较快增长。
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进一步拓展市场,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六、【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承诺:【具体承诺,如: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相关信息】的咨询方式投资者就【相关信息】如有疑问,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咨询:1. 电话咨询::【联系电话】2. 邮件咨询::【电子邮箱】3. 现场咨询::【公司地址】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公告日期】:2021年8月29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a9c47d2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a1.png)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3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3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f6af9349f242336c1eb95ec7.png)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3修订)【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修改依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修订)【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3.07【实施日期】2013.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发布2013年7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
(二)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每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按上述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三篇.doc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三篇.doc](https://img.taocdn.com/s3/m/5688d576aef8941ea66e0518.png)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三篇第1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1 、募集资金基本信息说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达时间、往年使用金额、本年使用金额和当期余额。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说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募集资金在各种银行账户的存放、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时间、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是否有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件1)中说明与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的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子项目说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和超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当年投资额、期末累计投资额、期末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期使用状态之日、本年实现效益、是否实现预期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和拟采取的措施。
(一)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额与最近披露的当年募集资金预计使用额之差超过30的;(二)发行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三)募集项目被搁置一年以上的;(四)募集投资项目超过最新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期限,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五)发行项目决定终止;(6)其他异常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对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定性分析。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说明变化原因、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3.预先投资和用募集的资金替换投资项目。
公司以募集资金替代以前投资于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说明预投资金额、预投资金额、预投资金额、实施时间和决策程序。
4.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营运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营运资金的,应说明决策程序、批准使用金额、起止时间、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是否按期归还等。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https://img.taocdn.com/s3/m/810c061dbb68a98270fefa0d.png)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11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如适用);(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2)发行数量或区间;(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企业运营,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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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传闻情况简要说明传闻涉及媒体名称、传播时间、媒体报道或研究报告署名单位和个人、文章标题、主要涉及事项等。
传闻(1):……传闻(2):……传闻情况部分应注意:①传闻涉及事项应分条说明;②传闻较多或传闻篇幅较大的,应经归纳、提炼后说明要点及涉及的相关媒体、传播时间等。
二、澄清说明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传闻(1)是否属实,公司相关真实情况。
传闻(2)是否属实,公司相关真实情况。
公司如在澄清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澄清说明部分应注意:①上市公司董事会应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②针对传闻事项逐条说明;③传闻与事实不符的,应同时说明相关事项当前状态、未来可能的发展、对公司影响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信息;④传闻涉及分析的,说明假设条件是否成立、逻辑推理是否严谨、结论是否成立;⑤确有充分理由无法判断传闻是否属实的,应说明前期查实情况、无法判断的理由、有无进一步查实的计划等;⑤传闻涉及筹划中的重大事项,应说明该事项目前的基本情况、后续计划及不确定性;⑥传闻涉及已披露信息的,公告可以提示披露媒体、时间、标题,方便投资者查阅,也可以在突出澄清重点的原则下复述。
传闻与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有关的,公司应在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作出说明。
三、其他说明1.(如适用)因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原则而产生传闻的,说明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形及责任追究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要约收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要约收购](https://img.taocdn.com/s3/m/d992f73af524ccbff0218422.png)
附件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要约收购为规范以要约方式收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阶段(一)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7号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对本次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是否已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措施,是否尚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等情况作出特别提示。
(二)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1.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被收购公司股份自查表(见附件1);2. 与本次要约收购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安排的文件;3. 要约收购报告书;4.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人名单、证券账户、证券余额及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情况;5.《17号准则》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6.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价款的履约保证手续。
(四)收购人自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起六十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的次一个交易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其后每三十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五)收购人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后未能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取消收购计划的决定或收到不获准的相关通知后,及时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收购计划取消及其原因。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0 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0 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c5215c964afe04a1b071deed.png)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基础层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公司年度报告的正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同时公布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年度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三)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要约收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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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要约收购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2.06•【文号】•【施行日期】200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要约收购报告(2001年12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要约收购报告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被收购公司简况第四节要约人介绍第五节要约收购方案第六节收购目的与计划第七节收购资金来源第八节要约人持股情况第九节前六个月的股份交易第十节与被收购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第十一节中介机构报告第十二节财务资料第十三节其他第十四节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要约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
第三条要约人是一致行动人的,参与一致行动的全体成员可以推选其中一名成员以一致行动人名义统一编制并提交要约收购报告,披露各一致行动人按照《收购办法》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并且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均应在报告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报告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应当比照本准则关于股份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要约收购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六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要约人确实不适用的,要约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要约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七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要约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第十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https://img.taocdn.com/s3/m/81332c3dc281e53a5802ff86.png)
适用范围: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达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的披露标准,应适用本指引。
关联交易标的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取得出售矿业权、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应同时参照相关格式指引要求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补充披露有关信息。
2、关联交易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不适用本指引,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3、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的披露标准的,适用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指引。
4、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各项担保的信息披露,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简述交易风险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关联人补偿承诺(如有)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如债权人的意见、交易附加条件等)一、关联交易概述上市公司应当扼要阐明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情况。
明示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简要陈述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并明确表示: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说明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是否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一)关联方关系介绍(二)关联人基本情况1、关联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住所、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等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26a434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4c.png)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第一篇: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通知Ⅲ.1.3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通知(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五月八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https://img.taocdn.com/s3/m/c1d3df4533687e21af45a99b.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说明本次诉讼或仲裁受理日期、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受理日期,以及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或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或仲裁的请求、依据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包括判决。
裁决的日期、判决、裁决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简要介绍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若没有,也须明确说明。
简要说明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若没有,也须明确说明。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六、备查文件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第十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第十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c5d3624e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4b.png)
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适用情形: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时监控细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或者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重要内容提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上市公司核查发现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说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及发生时间等。
触及《实时监控细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的,应当表述为“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XX%”等。
二、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说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及发生时间等。
触及《实时监控细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的,应当表述为“公司股票交易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收盘价格涨/跌的异常波动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XX%”“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XX%”等。
如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应当列明出现的所有情形。
三、上市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核实并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查证是否存在如下重大事项,并予以披露。
1.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例如,市场环境或行业政策是否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是否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是否正常、近期是否签订或正在磋商重大合同、是否在为产业转型升级投资新项目等。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正在筹划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确有筹划前述重大事项的,应当披露筹划进展情况,如是否已接触或确定交易对方、是否已正式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已选定交易标的、是否已初步达成交易框架或制定相关方案、近期是否拟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预案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https://img.taocdn.com/s3/m/28e6896bd0d233d4b04e6950.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那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依照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那么»、«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专门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托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专门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布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形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估量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形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打算〔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鼓舞打算行权情形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专门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专门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推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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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0号
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一、传闻情况
简要说明传闻涉及媒体名称、传播时间、媒体报道或研究报告署名单位和个人、文章标题、主要涉及事项等。
传闻(1):……
传闻(2):……
传闻情况部分应注意:①传闻涉及事项应分条说明;②传闻较多或传闻篇幅较大的,应经归纳、提炼后说明要点及涉及的相关媒体、传播时间等。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传闻(1)是否属实,公司相关真实情况。
传闻(2)是否属实,公司相关真实情况。
公司如在澄清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澄清说明部分应注意:①上市公司董事会应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②针对传闻事项逐条说明;③传闻与事实不符的,应同时说明相关事项当前状态、未来可能的发展、对公司影响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信息;④传闻涉及分析的,说明假设条件是否成立、逻辑推理是否严谨、结论是否成立;⑤确有充分理由无法判断传闻是否属实的,应说明前期查实情况、无法判断的理由、有无进一步查实的计划等;⑤传闻涉及筹划中的重大事项,应说明该事项目前的基本情况、
后续计划及不确定性;⑥传闻涉及已披露信息的,公告可以提示披露媒体、时间、标题,方便投资者查阅,也可以在突出澄清重点的原则下复述。
传闻与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有关的,公司应在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作出说明。
三、其他说明
1.(如适用)因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原则而产生传闻的,说明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形及责任追究情况。
2.(如适用)因媒体、证券分析师误解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对媒体、证券分析师纠正情况进行说明,并提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3.(如适用)因相关机构或个人散布谣言、报道误导性消息、发布误导性分析结果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明确说明对相关机构或个人散布谣言、报道误导性消息、发布误导性分析结果的立场和观点。
公司可以谴责相关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声明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必要的提示
1.(如适用)与传闻涉及事项有关的风险提示。
2.(如适用)无法判断是否属实的风险提示。
3.(如适用)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风险提示。
4.《××××报》、(网站)……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