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梦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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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刘荣
【期刊名称】《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25)3
【摘要】当被害人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从犯罪分子那里得不到赔偿或充分的赔偿时,国家应当给被害人以补偿,帮助被害人摆脱困境.本丈对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构想.
【总页数】3页(P125-127)
【作者】刘荣
【作者单位】中共宣城市委党校,安徽,宣城,24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360
【相关文献】
1.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J], 张亚军
2.刑事案件被害人检察环节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J], 郑海奇;杨秀春
3.略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构建——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为视角 [J], 莫洪宪;邓小俊
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J], 雷幸旺
5.刑事被害人经济性利益获得补救的新途径--评《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文 [J], 郭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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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比较探究

中美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比较探究

收稿日期 : 2010 04 14 作者简介 : 李婵媛 ( 1984- ) , 女 , 中国 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生 , 研究方 向 : 刑事诉讼法学。 补偿 一词美国一般表述为 co mpensatio n , 直接翻译是 赔偿 的意思 , 但在我国法律中 , 赔偿 一般意味 着对国家公 权力 机关过错的惩罚 , 本文中用近年来广为认可的 补偿 一 语。我国理 论界和 实务界 还有使 用 救助 、 帮助 等 概念 , 笔者 认为 本文重点在于物质、 金钱的补偿 , 认为用 补偿 一词更妥。
整合式的研究 , 缺少对国外具体实践的近距离观察和分析 。 对被害人补偿制度比较先进的美国加以探究 , 将美国联邦及各州被害人补偿机构设置、 资金来源、 申请程序、 资格要求等方面与我国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已 有实践相比较 , 以期对我国正式立法构建被害人补偿制度路径有所启发 。 关键词: 中国 ; 美国 ; 被害人补偿制度;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 DF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4 4853( 2010) 02 0079 10
Research on Comparison of Victim Compensation Programs between Uni ted States and China LI Chan yuan ( Criminal P rocedural Law Depart ment of China U niversit y of P olit ical Science and Law ,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 he victim com pensat io n prog rams cause great concern in t heory and pract ice in our countr y. Scholars of our countr y primarily st udy it in theoret ical f ield, w hile they do lit t le research in specif ic pract ices. In t his art icle w e w ill f ocus on vict im compensat ion progr am s in t he U nit ed St at es, in cluding org anizat ions, f unding, applying pr oceeding s and qualif ications of vict im compensat ion. It w il l con t ribut e t o const ruct ion of vict im com pensation pro grams in our countr y. Key words: China; the U nit ed St at es; v ict im compensat ion prog rams; comparative st udy 被害人补偿制度 是我国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 关注的热点 , 我 国学者 对国外 的各 种理 论介 绍颇 多 , 而对实务构建却语焉不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 系还不完善, 保险并未普及, 慈善事业、 其他援助项 目等也尚处于起步阶段 , 这就使得我国的被害人很 少获得来自政府或者 他人的帮助。因犯罪而导致 自己权益 受 损之 后 无法 转 嫁风 险, 只 能 默 默承 受 。我国的国情和社会 环境与美国差 距很大, 但 是需要思考问题却存 在共性。构 建我国被害人补 偿制度之时, 若能对照对 经济实力雄厚、 讲求重视

论QQ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论QQ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法学家 2007年第3期 [法学专论]论QQ 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于志刚[摘 要] 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QQ 号是否属于一种虚拟财产,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关于盗窃QQ 号案件的刑事判决,回避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从而使得这一判决的法律示范效应大为降低。

伴随着盗窃、诈骗QQ 号案件的大量出现,对于类似的虚拟财产进行理论研究和司法乃至立法认可,意义重大。

[关键词] 网络犯罪 虚拟财产 盗窃[Abstract] The type of virtual property in the c yberspace has taken on a tendency of diversification In thefield of criminal law theory there has been a hot dispute of whether the QQ number belongs to a virtual property The criminal judgment about the case of QQ number made by the court in the NanShan district of Shenzhen has avoided the e valuation of the virtual property s legal nature,which causes the legal de monstration effect of the decision greatly re duced With the case of QQ number fraud and theft massively appearing,it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research on both the theory of the similar virtual property and the approval of the virtual property by Justice and legislation [Keywords] cyber crime;virtual property;theft一、QQ 号和引发关注的刑事第一案(一)QQ 号的出现和用户对其的依赖性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

_政法冤案_的政治背景阐释_刘涛

_政法冤案_的政治背景阐释_刘涛

_政法冤案_的政治背景阐释_刘涛理论前沿“政法冤案”的政治背景阐释刘涛内容提要:“政法冤案”是指在政法委协调下发⽣的冤案,是中国政法体制的副产品,是中国法治建设内在⽭盾的反映。

由于“政法冤案”的政治事件性质,有必要将其还原到特定的政治背景下予以阐释。

以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为切⼊点,以亨廷顿的政治现代化理论为分析框架,可以发现权威再造中的权威弱化、结构分化中的功能混同、法治动员中的参与拥堵分别构成了“政法冤案”发⽣的权⼒背景、组织背景和民意背景。

在“政法冤案”的形成中,权威弱化后的治理压⼒是深层动因,动员过剩后的民意呼声是中介环节,政法机构的功能混同则起了决定性的作⽤。

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在政治现代化建设的框架中展开。

对“政法冤案”的政治背景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治问题。

关键词:政法冤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政法体制政法委冤案背景刘涛,曲⾩师范⼤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学理论法学研究中⼼2009级博⼠⽣。

⼀问题、材料与⽅法在现代汉语中,冤案⼀般是指没有罪⽽被当做有罪判决或受处罚的案件。

在法治社会,冤案具有刺痛公众正义神经的巨⼤影响⼒。

冤案发⽣的原因⾮常复杂,并且往往相互交织。

仅就执法和司法环节⽽⾔,就有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轻视律师辩护、有罪推定等“技术”⽅⾯的因素。

此外,部分冤案还反映出了我国政法体制上的问题,即政法委的协调定案促使了冤案的发⽣。

陈永⽣教授为研究刑事误判问题曾遴选了1986年以来的20起典型冤案,其中有9起涉及到了政法体制问题。

〔1〕有学者认为:“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造成冤案的背后都有政法委的影⼦,在协调办案的潜规则下,政法委对于冤案的产⽣起到了重要作⽤,甚⾄可以说是⼀锤定⾳。

”〔2〕笔者认同部分冤案的发⽣与政法体制有关,并因此以“政法冤案”这样⼀个特定词汇予以指代。

但仅仅指出“政法冤案”与政法委之间的联系(尽管这⼀思路已经展⽰出法社会学的⾊彩)并不能成为“解释的终点”,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政法委〔1〕〔2〕陈永⽣:《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45-61页。

研究中心应邀参与“地方治理与危机管理”学术沙龙——聚焦“安全

研究中心应邀参与“地方治理与危机管理”学术沙龙——聚焦“安全

研究中心应邀参与“地方治理与危机管理”学术沙龙——聚焦“安全生产风险治理”2016年1月13日,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应邀参加在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举办的以“安全生产风险治理”为主题的“地方治理与危机管理”系列学术沙龙。

本期沙龙由中国政法大学“地方治理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和“国家公共风险治理体系研究”青年教师创新团队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地方治理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李程伟教授主持了本期沙龙,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施博馨、北京市安监局应急管理处处长李怀冰、思德健安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陈宗春、ABB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部经理李振起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多名师生,出席了本期学术沙龙。

杨炳霖老师首先从介绍风险治理与风险监管的基本概况出发,重点围绕“政府监管与风险监管的不同、风险监管与风险治理的联系、风险监管与分级监管、风险分级监管在西方国家中的实践”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述,最后根据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中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风险分级监管体系的努力方向。

李怀冰处长主要从北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基本架构、安监局应急管理处的主要职责、应急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梳理了北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构建的总体情况。

陈宗春院长结合当前危机管理的形势以及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大背景,对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以及云平台技术在危机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介绍,并借助图表详细阐述了研究筹划危机管理物联网大数据系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施博馨从与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信访矛盾的视角对安全生产风险治理的议题作了发言。

信息动态在评议环节中,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詹承豫副教授和刘柏志老师分别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

最后,李程伟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并对本期沙龙作出了高度评价,这样的学术讨论既有新的理论思考又有观点交锋,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了参与人员对安全生产风险治理的认识和理解。

老胡普法作者简介

老胡普法作者简介

老胡普法作者简介老胡普法是中国著名法学家,全名胡锡进。

他生于1960年,江苏苏州人。

胡锡进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随后,他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并于其后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他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老胡普法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互联网法律、网络空间治理与规范、数字经济法、信息安全法等。

他在中国法学界和互联网行业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胡锡进的学术成果丰硕,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

他的作品从法理学、法社会学、公法学、刑法学等多个法学领域展示了广泛的知识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他的作品被广大学者和从业者广泛引用和研究。

除了学术研究,胡锡进还在互联网法律领域的实践中具有丰富的经验。

他曾在多个公共媒体平台发表评论文章,解读法律政策,传递法治理念。

他还担任过多个法律顾问团队的成员,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胡锡进在学术界和互联网行业以其深入浅出的讲解风格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受到广大受众的喜爱。

他擅长将专业的法律知识解释为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读者理解复杂的法律概念和规则。

他的文章思路清晰,逻辑严谨,不拘泥于理论,善于联系实际问题,为读者提供实用的指导建议。

胡锡进擅长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具体的实例展示法律的应用和影响。

他通过举例说明法律如何保护互联网用户的权益,如何规范互联网信息的传播,以及如何维护互联网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他的文章内容新颖、生动,并且常常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总的来说,老胡普法(胡锡进)是中国法学界和互联网行业中备受推崇的知名学者和专家。

他在互联网法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中做出了卓越贡献,他的文章不仅富有学术深度,也很受读者欢迎。

通过他的作品,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提高互联网法治水平,维护互联网空间的健康发展。

河北沧州一起质押担保贷款案的专家论证

河北沧州一起质押担保贷款案的专家论证

河北沧州一起质押担保贷款案的专家论证时间:2009-04-03 10:10:28 来源:北京法律人信息咨询中心作者:法学家委员会2002年11月中旬,河北省青县清州河东农村信用社派人到中国行为法学会法联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就其与青县清州电线厂质押担保合同效力问题,请求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002年11月22日,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就青县清州河东农村信用社与青县清州电线厂质押担保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论证。

参加论证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比较法研究会会长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学院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启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法学会副会长兼民商法研究会会长赵中孚;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会长徐学鹿;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高级法官、北京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孙泊生;中国行为法学会法联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高级律师赵树杰。

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李福民主持了论证会。

一、基本案情1998年7月27日,河东信用社与青县清州电线厂(以下简称电线厂)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信用社借给电线厂短期贷款590万元,期限三个月。

河间市财政局国债(以下简称服务部)服务部委托电线厂以出质人身份,将其所有的九六年三年期“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为该借款合同质押担保。

合同签订当日信用社按约向电线厂拨付该笔贷款590万元。

电线厂向信用社交付了由沧州市财政证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证券中心)代保管的600万元实物券“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及服务部的“质押授权书”。

信用社与电线厂共同到证券中心办事了该笔国债券的止付手续。

借款到期后,经催要,电线厂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尚欠本金5517855.7元及利息1496445.44元(截止2002年7月23日)。

专家论证触动法学界难言之隐

专家论证触动法学界难言之隐

北京⼤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现在的专家意见的发⽣与司法专横、律师意见得不到采纳,甚⾄司法得不到⼈们的尊重有很⼤关系。

这是⼀种在⾮常畸形的司法制度下产⽣的怪胎,我也认为专家论证消亡掉,如果我们的法官不⽤专家意见就能够做到公正判决的话,那不是更好吗?” 江西省赣州市⼈民检察院杨涛:“专家论证意见以专家论证形式出现,给⼈是中⽴的表征,特别是掌握法律话语霸权”专家“的字眼,加剧了公众的盲从与提交⼀⽅当事⼈的偏执,⼲扰了法官的视野,动摇了法官的信⼼。

” 最近⼏年,在⼀些争议⽐较⼤的⼤要案中,“专家论证意见”频频出现-前华夏银⾏⾏长段晓兴的受贿案、成克杰⾸席辩护律师张建中被控涉嫌“帮助巨贪霍海⾳伪造证据”案、全国⾸宗法院院长⾃诉律师诽谤案,等等,都曾经举办过不同形式的专家论证会。

今年8⽉15⽇,辽宁省⾼级⼈民法院对⼀起震惊全国的涉⿊案件进⾏终审宣判,该案⾸犯由死刑改判死缓。

改判引发的质疑和声讨把专家论证会推到了风⼝浪尖之上。

2001年9⽉19⽇,北京部分刑法专家、刑事诉讼法专家、法医学专家,在钓鱼台⼤酒店第⼀谈判厅对该案进⾏了专题讨论。

包括中国政法⼤学前校长、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北京⼤学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在内的14位专家⼈⼠,出具了⼀份专家论证意见书,并在上⾯签了字。

《意见书》中说:“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提交的证据,⼀致认为:本案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

”有⼀种说法称,正是这个《意见书》在此案中起了⽐较关键的作⽤,是导致该案被改判的重要依据之⼀。

络上对论证会是⼀⽚铺天盖地的声讨,⼀位署名“⼟⼈郁闷⽣”的帖⼦称论证会是“既得利益集团垄断、学术精英与政治精英及经济精英勾结⼀起欺压平民的现实,这些所谓法律、程序公正都是精英们⼿⾥的⾼级玩意,这些所谓专家都是权贵们豢养的⾛狗,这些所谓事实都是⿊幕⾚**的⾦钱交易”。

专家论证,这种被北⼤法学教授陈瑞华称为“在⾮常畸形的司法制度下产⽣的怪胎”,经过⼗多年的发展,在今天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尴尬。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督察机制的构建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督察机制的构建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i of Heilongian/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0年第6期(总第147期)No. 6 2020(Sum No. 147)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督察机制的构建张福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2160)摘要:检务督察作为一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机制,重点内容应该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内容。

长期以来,在传统理论中对检察督察理论认识及实践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 察督查机制的价值取向应予以重新审视,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重构检察的督察机希'Jo关键词:检务督察;实践运行;构建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7966(2020 )06 -0119 -05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注重强化自身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对自身监督和制 约,以充分实现“监督机关的自我监督”。

自2000年《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到后来以专项形式规定检 察机关检务督察,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制度走过了近二十年。

尽管我们一直坚持探索具有针对性的、特 殊性的检务督察机制,但针对新形式下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的督察问题的解决却并不尽如人意&一、检务督察概念的厘定督察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指“监督和察看”。

督察包含检查、督促和纠察三种基本方式。

督察的 目的是为了规范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督察的性质是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特有的 内部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是指检务督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检察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履 行职责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为了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执法权的规范化的一种措施,是检察 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

就理论价值而言,检务督察作为一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机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基于此,检务督察 办案机制才能不断适应检察机关体制改革的需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最牛教授名单

北京大学法学院最牛教授名单

北京大学法学院最牛教授名单
1.劳国富:学士,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上海法学学会社会法专业委员会会长;
2.胡文俊: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法学重点实验室,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法学著作学者;
3.卢建勋:博士,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北京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国家基金委重点学科带头人,中国法学会法学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刘洪英: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哲学家,中国人协会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5.刘迅涵: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城市思政法研究院教授,入选国家学术委员会;
6.曹树栋: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
7.袁弘: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法学当代法律思维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入选北大英才榜百人;
8.冯学智: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府部门法学普及教育家,中国政治科学学会政治学专业理论委员会副主任;
9.张庆祝: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研究者,中国政法大学宗教法课程改革委员会秘书长等。

法治先锋人物介绍

法治先锋人物介绍

法治先锋人物介绍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涌现了许多杰出的法治先锋人物,他们为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公平正义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向大家介绍几位具有代表性的法治先锋人物。

李导是中国一位杰出的法律专家,也是一位法治理论的倡导者。

他在学术界担任要职多年,负责指导法学研究生的教育工作。

他致力于法律的研究和理论探索,提出了许多富有洞见的法治理论,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他的研究成果广泛应用于实践,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而陈律师则是一位深受人们尊敬的社会公益律师。

他一直坚守着法律道德底线,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用法律的力量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陈律师冒着巨大的风险和压力,为数以千计的人解决了法律难题,为社会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他的执着和勇气是我们每个人所值得学习和敬佩的。

除了他们,还有许多优秀的法治先锋人物,在不同的领域展现了杰出的能力和担当。

在司法界,有像王法官这样公正而严谨的法官,他们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正义,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教育领域,有像张教授这样教书育人的导师,他们将自己的经验和智慧传递给年轻一代,培养了一大批杰出的法律人才。

在法治宣传工作中,有像刘记者这样负责任的媒体人,他们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法律事件,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法律、尊重法律。

这些法治先锋人物的共同点是,他们始终关注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担当起社会责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推动法治进步。

他们不仅在各自领域内发挥重要作用,还为我们树立了榜样,激励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勇往直前。

虽然目前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面临许多挑战。

在法治的道路上,我们需要更多像陈律师、李导、王法官、张教授和刘记者这样的法治先锋人物,他们的智慧和勇气将为中国法治事业注入持续的动力。

希望未来会涌现出更多有社会责任感、有高尚情操的法治先锋人物,为我们的社会带来更多公正、公平和法治的力量。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几位具有代表性的法治先锋人物,他们在不同领域展现了杰出的能力和担当。

什么是隐私权?

什么是隐私权?

什么是隐私权?
佚名
【期刊名称】《廉政瞭望》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愿为他人知晓,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隐私权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

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个人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心理特
【总页数】1页(P31-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公民网络监督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以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特殊保护为视角 [J], 邱新国
2.关于网络直播中的隐私权界定r——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直播隐私权的界定"专家研讨会综述 [J], 张方泽;田莹
3.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保护研究\r——基于公共场所隐私权理论 [J], 王四新;周净泓
4.结核病住院患儿隐私权认知与隐私权保护满意度调查分析与对策 [J], 李黎;李德华
5.疫情之下如何保护您的隐私权?重庆首例涉新冠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案宣判登报道歉赔偿1元 [J], 杜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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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创新网

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创新网

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 中国法学创新网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简介(以姓氏笔划为序)王万华女,1973年4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研究专长:行政程序法代表作:1.《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拟稿及立法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2.《法治政府建设的程序主义;3.《论我国尽早进路》,载《法学研究》2013 年第4期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1年获百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获“中国政法大学十大优秀青年教师称号”,2006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获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获“第六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石静霞女,1970年8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兼任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会常务理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IOT)执行理事会成员,美国国际法学会(ASIL)成员、国际破产协会(III)成员、国际破产执业者协会(INSOL International)学术部委员等。

研究专长:国际法代表作:1. Free Trade and Cultural Diversity in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上的自由贸易和文化多样性》),Hart Publishing, Oxford and Oregon, April 2013. 2. TheSpecificity of Cultural Products versus the Generalityof Trade Obligations: Reflecting on China-Publicationand Audiovisual Service (“文化产品的特定性与贸易义务的普遍性:关于‘中国出版物案’的思考”), Journal ofWorld Trade (《世界贸易杂志》,SSCI), Vol. 45, No. 1, February 2011.3. “同类产品判定中的文化因素考量及中国文化贸易的发展”,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管理法治研究中心成立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管理法治研究中心成立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管理法治研究中心成立来源:法大网,本网编辑作者:佚名日期:2012年12月07日浏览:2012年12月4日晚7点,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管理法治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第1期沙龙在我校图书馆贵宾成功举办。

本次活动由我校法学院副院长刘飞教授主持。

副校长张保生教授和终身教授应松年先生出席了中心的成立仪式,并为中心的成立揭牌。

参与本次仪式的还有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中国法学》副总编辑李仕春教授,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天华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李洪雷研究员等。

张保生教授首先代表学校致辞,张保生回顾了学校在非在编机构成立方面的历程,并介绍了学校对在编机构和非在编机构的相关政策和支持情况,强调了非在编机构对于学校科研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后,他正式宣布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管理法治研究中心成立,并与终身教授应松年先生一同为中心的成立揭牌。

应松年先生首先表示了对中心成立的祝贺,并从当前我国社会管理的现状说起,强调了中心的成立恰逢其时,希望中心在成立以后能够将理论研究和实践相结合,探寻出一条瞩目的社会管理法治道路。

薛刚凌教授也代表法学院对中心的成立表达了祝贺,并对法学院在非在编机构建设方面的经验进行了回顾,同时表示对于社会管理法治研究中心的成立,法学院将竭力做出应有的支持,并预祝中心能够越办越好,取得成功。

该研究中心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校级非在编研究机构,将以小型专题研讨会在基本活动方式,致力于研究社会管理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中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飞教授担任主任,聘请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李仕春教授担任常务副主任。

随着中心成立仪式的结束,第1期“社会管理法治沙龙”正式开始,主题为“健全救助服务体系——探索建立流浪儿童的政府监护机构”。

与会各位专家针对主题展开了热烈深入的讨论,并形成诸多共识。

该沙龙由法制日报社评论部作为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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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界的榜样人物介绍

法医界的榜样人物介绍

法医界的榜样人物介绍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在法医界,有许多杰出的榜样人物,他们凭借执着的精神和专业的技能,为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们不畏艰难,勇攀高峰,以自身的实践成就,成为了无数年轻法医学子的榜样和楷模。

第一位榜样人物是中国著名法医学家、中国医学科学院法医医院院长、中国法医学会主席王敬霖教授。

王敬霖教授是中国法医学领域的权威专家,他在法医学研究和实践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成就。

他不仅在学术研究方面获得了多项重要成果,还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宝贵的专业意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位榜样人物是美国著名法医学家、FBI刑事实验室主任、著名侦探小说作家凯文·鮑威尔博士。

凯文·鮑威尔博士被誉为“当代的福尔摩斯”,他在犯罪调查和法医技术方面有着卓越的见解和独到的洞察力。

他曾多次解开重大疑案谜团,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宝贵的线索和指导,被誉为“全球法医学之父”。

第三位榜样人物是日本著名法医学家、东京司法解剖所所长、日本法医学会主席中田宏教授。

中田宏教授是日本法医学界的泰斗级人物,他在法医学研究和实践方面具有极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他曾多次参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为司法调查和犯罪侦查提供了关键性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

以上是法医界的三位杰出榜样人物,他们凭借勤奋努力和专业精神,成为了法医学领域的领军人物,为维护社会安宁和司法公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他们的成就和精神将激励更多年轻法医学子,投身于法医事业,为法医学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愿法医学界的每一位从业者,都能以他们为榜样,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共同为法医事业的蓬勃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而努力奋斗!第二篇示例:在法医界,有许多杰出的榜样人物,他们在破案、鉴定和司法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

他们的工作和成就不仅得到了同行的认可,也为整个社会带来了积极影响。

下面就让我们来介绍几位法医界的杰出人物。

作为法医界的先驱,美国的Thomas Harvey毫无疑问是一位不可忽视的人物。

犯罪嫌疑人翻供探究

犯罪嫌疑人翻供探究

犯罪嫌疑人翻供探究
齐晓伶
【期刊名称】《甘肃农业》
【年(卷),期】2004(000)007
【摘要】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仍然以口供作为主要证据的现实情况下,翻供必然会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混乱与被动,探究翻供的原因以及如何更好地减少或避免翻供及翻供时的应对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
【总页数】2页(P88-89)
【作者】齐晓伶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73007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原因及对策 [J], 刘黎明;俞青青
2.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J], 王轲
3.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J], 付宝雨
4.预防和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之侦查策略探析 [J], 王海;杨琳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对刑事审判的影响 [J], 华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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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及刑事责任归咎

介入因素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及刑事责任归咎

介入因素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及刑事责任归咎
徐梦萍
【期刊名称】《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当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向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发展的过程中,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介入因素能否切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介入因素的表现形态及介入因素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从而达到合理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徐梦萍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100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
【相关文献】
1.连环车祸中交通肇事责任如何区分——论刑事责任认定中异常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切断 [J], 胡胜;张斌全
2.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新探——兼论介入因素因果关系 [J], 晋涛;刘士心
3.存在介入因素情况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 [J], 向琳
4.试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 [J], 唐尧
5.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探析\r——以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为例 [J], 张琦;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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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未来 开拓进取——访法大律师事务所李梦福主任

着眼未来  开拓进取——访法大律师事务所李梦福主任

着眼未来开拓进取——访法大律师事务所李梦福主任
李旭红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1995(000)002
【摘要】法大律师事务所,即原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成立十年多以来,不断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开拓业务范围,办案质量逐年提高,办案数量也逐年增加,不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为教学服务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京城内外都享有较高声誉。

为此本刊记者近期走访了法大律师事务所李梦福主任,请他就当前律师业发展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总页数】3页(P56-57,55)
【作者】李旭红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立足根本着眼未来开拓进取--前进中的河北科技大学理学院 [J], 马严律
2.着眼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努力加强全民国防教育——访全国人大代表、军事科学院国防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舟 [J],
3.顺应变革蜕变发展——专访法兰克福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庆新 [J], 李知矫;李庆新;
4.北京市第十八中学人工智能教育郑剑春名师工作室着眼未来教育逐梦教育未来
[J],
5.机遇与对策:新时期,会展主办方的发展之道——访法兰克福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庆新 [J], 付晓;李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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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梦福简介
李梦福男,1939年生,河北阜平人。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李梦福教授1964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其后一直留校工作至今。

李梦福教授的学术研究涉及诉讼制度、合同制度等多项领域,曾主编和参编《中国诉讼制度法律全书》、《中国合同制度实用辞典》等多部著作,并对国家司法(律师资格)考试有独到的观点和研究成果。

多年来,在繁忙的法学教育与科研工作之余,李梦福教授一直关注着司法实务,并身体力行、志趣不减。

他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首批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顾问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大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之一。

李梦福教授多年担任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其间法大律师事务所同世界30多个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50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本人也多次赴美国、澳大利亚、丹麦、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业务考察和学说交流。

在律师生涯中,震惊中南海的“河北省三河县农民上访十年冤案”、“太原市批发市场同某化工厂产权纠纷案”等成为其承办的经典案例。

基于其对社会的突出贡献,李梦福教授曾获“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先进律师”、“从业清廉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称号,并入选《世界名人录》。

李梦福教授现兼任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山东省东营市政法委顾问、东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业务顾问等多项社会职务。

李梦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男,生于1940年10月30日。

1964年北京政法学院大学毕业。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负责人、一级律师、专利代理人,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全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法律顾问,北京市先进律师。

李梦福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成功地办理过许多在全国或该专业领域中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如“惊动中南海的河北省三河县农民上访十年冤案”、“太原小商品市场同晋安化工厂产权纠纷案”等。

其中有些案件对开拓业务领域,完善立法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李梦福律师在从事专业律师的同时,长期从事律师资格考试的理论和研究工作,结合理论与实践主编过多部法律书刊,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实务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其对社会的突出贡献及深远影响,已被作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载入《世界名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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