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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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航系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长航系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结合长航局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航局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当事责任主体包括从事长航系统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试验检测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长航局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是指长航局列入国家交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航道整治、航标工程、水工码头、船舶建造、VTS工程、土建工程、通信工程、信息化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六条基本情况信息主要包括当事责任主体的名称、资质、工商注册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人员状况、经营状况、设备状况、信用等级、科技进步情况等。
第七条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
(一)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作用的记录信息。
(二)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
(一)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九条长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长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航局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长航局水运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监督、检查长航局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具体负责对所辖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和维护工作,具体负责:
(一)指导、监督所辖二级建设单位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对所辖二级建设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和上报;
第十三条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总医院及各二级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一)本单位建设项目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各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完成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信息填报及变更管理
第十四条凡参与长航局水运工程建设的当事责任主体,在组织招标、参加投标或承揽业务前,须首先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建立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基本情况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当事责任主体自行填报,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分级上报,由长航局批准发布。或长江航务管理局直接采用根据政府相关信息平台、文件公布的当事责任主体的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各建设单位采集,分级上报,由长航局批准发布。或由长航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批准发布。长航局可直接采用相关政府信息平台、文件公布的对当事责任主体处罚的信息资料。第十七条当事责任主体发生破产重组、兼并、法人变更、企业名称改变;资质、人员、注册资金等有较大变化或调整;以及受到有关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及时向长航局提供信用信息更新资料。
第十八条各建设单位对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应进行认真审核,对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审核时,应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各类执照、证书、奖励、表彰和处罚文件等为依据,当事责任主体应提供各类执照、证书、奖励、表彰和处罚文件原件。
第十九条各建设单位对上报和自行采集的各类信息审核后,分级上报,统一由长航局在信息平台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时上传至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条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发布以前5个年度当事责任主体获得的奖励、表彰为期限,发布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持续期限不少于6个月,并不少于对当事责任主体处罚的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属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除在长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外,应在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三条信息采集和发布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当事责任主体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变更或撤消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长航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当事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信息的发布部门予以修正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当事责任主体应对所填报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当事责任主体应主动配合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及时、真实提供相关的信用信息。对于不填报、不真实提供信用信息的当事责任主体,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作为不良记录信息在长江水运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局属各单位应严格审核上传的信用信息,力求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和准确,未经审核的信用信息不得上传。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信息存在不实或者虚假的,可以向长江航务局举报、投诉。长江航务管理应当及时联系填报信息的当事责任主体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奖惩
第三十条长江航务管理局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奖优评先等方面,应按照“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优先选择具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当事责任主体。
第三十一条凡我局信用信息系统管理负有职责的管理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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