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双学位国际结算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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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
第一章导论
1.顺汇(Remittance):又称汇付法,是由付款人或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向收款人或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

由于结算工具的传递与资金流动呈同方向,故称之为顺汇,如:国际汇款。

2.逆汇(Reserve Remittance):又称出票法,在交易发生以后,由收款人或债权人签发票据并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向债务人索取款项。

于结算工具的传递与资金流动呈反方向,故称之为逆汇,如:托收、信用证等。

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
1.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办事处:Agency Office
分行:Branch 附属银行:Subsidiary Bank
联营银行:Affiliated Bank 银团银行:Consortium Bank
联行:Sister Bank 清算账户:Clearing Account
2.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or Correspondents):代理行是指代理承做与本国银行之间的国际金融业务,并与本国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国外银行。

3.代理行的分类:账户行(Depository Bank)与非账户行(Non-depository Correspondent)
4.选择账户行应该考虑的因素:
(1)选择与本行业务合作较密切的国外银行为账户行:双方银行在业务上可以互相提供便利,资金存放也较为安全;
(2)选择位于国际贸易的重要地区或金融中心,且是国际知名的大中银行为账户行:这些地区国际经贸、金融交易集中,有利于货币收付的迅速实现,并且知名的大中银行业务范围广,资金雄厚,安全性、可靠性较高;
(3)选择在本国有官方货币牌价的自由外汇发行国的银行为账户行:有利于将收入的外汇卖给本国银行换取本币,或以本币向本国银行购买所需的外汇;(4)选择在国内外设置分支行处或建立国外代理行关系较多的国外银行为账户行:可广泛地利用其建立起来的银行合作网络,提高结算效率;
(5)选择具备现代化通讯设备和国际金融专业人才的国外银行为账户行;(6)选择开户条件好,费用较低的国外银行为账户行。

5.控制文件(Control Documents)包括授权签字印鉴样本(Specimen of Authorized Signatures Book)、电讯密押(Telegraphic Test Key)、费率表(Schedule of Terms and Conditions)。

6.往账户(Nostro Account):本国银行在对方银行开立的账户,是本国银行的资产账户,外国银行的负债账户;
来账户(Vostro Account):外国银行在本国银行开立的账户,是本国银行的负债账户,外国银行的资产账户。

第四章票据(汇票是重点)
1.票据:Bill 本票:Promissory Note 支票:Check
2.汇票(Bill of Exchange):汇票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对方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3.汇票的基本当事人:(p67)
出票人(Drawer):签发汇票并向付款人发出付款命令的一方,即出口商。

付款人(Drawee):又称受票人,是根据出票人的指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款的一方,即进口商或进进口商往来银行。

收款人(Payee):汇票的主债权人,即出口商或出口商往来银行。

4.汇票的要式项目:标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收款人、载明一定的货币金额、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付款人姓名及付款地点、付款期限、出票人签章
5.主要的票据行为:
(1)出票:Issue
(2)背书(Endorsement):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其目的与作用是表示汇票权利的转让;表示背书人对所有后手的担保。

背书包括两个必要行为:背书人在汇票背面背书签章;背书人将已背书的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

①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加注限制后手转让的文句,从而使被背书人不能再度转让汇票,被背书人只能凭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
②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记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不加注限制汇票转让文句,背书人交付汇票后,被背书人可根据需要再度转让汇票;
③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不记名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仅在汇票背面签章,而无须注明被背书人,即只有背书人而无被背书人。

(3)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按出票人的指示承兑或付款的法律行为。

包括付款提示(Presentation for Payment)和承兑提示(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

(4)承兑(Acceptance):这一票据行为是远期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做出的,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承诺。

承兑包括两个必要行为:付款人在被提示承兑时,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将汇票交还持票人。

承兑的作用:确定远期汇票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用于确定某些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有利于汇票的流通转让。

(5)付款(Payment)
(6)拒付(Dishonor):亦称退票,包括: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

拒付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付款人明确表示;付款人死亡、宣告破产、失踪;付款人虽未明确表示拒付,但迟迟不履行承兑或付款义务。

(7)追索(Recourse):当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要求偿还汇票金额。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6.汇票的种类:(选择题)
(1)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2)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Bill)和商业汇票(Trade Bill)(3)承兑人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4)付款时间的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和远期汇票(Time Bill)(5)汇票的流通地点:国内汇票(Domestic Bill)和国际汇票(International Bill)
7.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汇票是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而本票则是出票人自己做出的无条件支付承诺。

(2)汇票必须具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3)远期汇票须经承兑才可确定付款人的债务责任;而本票无须承兑。

8.本票的分类:银行本票(Banker’s Note)、国际限额本票(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商业本票(Trader’s Note)
9.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ck): 是一种不指定付款人和付款地点,具有固定票面金额的票据,多由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旅行服务机构发行,购买人可在其他地点凭票兑付现款或用于支付。

10.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1)汇票有即、远期之分,远期汇票必须提示承兑;而支票一般为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

(2)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也可以是银行;而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

(3)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4)承兑人对汇票的付款责任是不可撤消的,法律上无汇票止付规定;而支票可由出票人授权银行止付。

(5)汇票可开出一式多份;而支票只能开出一张。

11.支票的分类:
(1)记名支票(Check Payable to Order)
(2)不记名支票(Check Payable to Bearer)
(3)划线支票(Crossed Check):指支票正面划有两条平行线,其实现金支票(Open Check)的对称。

划线支票职能委托银行将票款收入支票收款人的银行,不能支取现金。

划线支票的功能在于:适应银行转账结算的需求;维护持票人和出票人的利益,一旦支票金额被冒领,可通过银行间的转账往来进行追查。

(4)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ck):是由支票的付款银行对支票加盖“保付(Certified)”印章并签字,保证在持票人提示时一定付款。

如同汇票的承兑一样,支票一经保付,保付银行及承担了付款责任。

付款银行保付支票后,会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存款账户转入专户,以备支付。

保付支票信誉高,有利于流通。

(5)银行支票(Banker’s Check)
第六章国际支付机制
1.CHIPS:纽约清算所同业银行支付系统(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美元
2.CHAPS:英国清算所自动支付系统(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英镑
3.TARGET:欧元支付体系—欧元
4.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其是一个电讯系统,通过环球计算机通讯网络,为成员提供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金融业务信息传输服务,包括信息报文的接收、有效性的检验、分类及投送等。

其特点包括:快速、准确;标准化与规范化;安全保密性高。

第十章汇付(国际汇款)
1.汇付(Remittance)的四个当事人:
(1)汇付人(Remitter):委托银行汇出款项的人
(2)汇出行(Remitting Bank):接受汇款人的委托,代其汇出款项的银行(3)汇入行(Paying Bank):接受汇出行的委托,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银行,又称解付行
(4)收款人(Payee):接受汇款人汇出款项的当事人
(5)汇付人与收款人是资金提供与接受的关系;汇付人与汇出行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既有代理关系又有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收款人与汇入行之间通常是账户往来关系。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 T/T):汇出行应汇付人的申请,通过电讯手段将款项汇交汇入行并委托其向收款人解付款项的汇付方式。

其特点是:资金汇兑速度快;安全系数较高;银行难以利用汇款资金;电汇汇率是一种基准汇率。

其流程图为:(p189)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 D/D):
(1)定义:票汇是汇出行应汇付人的要求,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即期银行汇票并交给汇付人,由汇付人自行将汇票交至收款人,收款人通过向付款行(汇入行)提示付款,获得汇付资金的解付。

(2):特点:①在票汇业务中,银行即期汇票将汇付当事人的业务关系同时体现为票据关系,因此,当事人不仅需要按票汇规程处理业务,还须根据票据法规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②如果用于票汇的即期银行汇票属可流通性质,收款人可将其背书后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向汇入行提示付款的不再是汇票上的收款人,而是汇票的持票人,因而,便利了收款人及其汇票的受让人;但由于汇票的流通,加大了汇票所体现的汇付资金的流动性及银行对持票人身份确认的难度,因而加大了业务风险;
③票汇的汇兑速度取决于汇付人寄发汇票的时间及邮递速度,银行通常占用在途汇付资金。

(3)流程图:(p191)
4.汇款头寸的拨付:
(1)汇入行在汇出行设立账户:即汇出行对汇入行的负债增加,在汇出行账户贷记;
(2)汇出行在汇入行设立账户:即汇入行对汇出行的负债减少,在汇入行账户借记;
(3)汇入、汇出行在同一第三方银行设立账户:即碰头行对汇出行的负债减少,对汇入行的负债增加,汇出行发出指示,授权碰头行在自己账户借记,在汇入行账户贷记;
(4)汇入、汇出行在不同银行设立账户
5.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优点:相对于出口商来说,对进口商日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缺点:相对于进口商来说,占用了企业资金,而且如果出口商不按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进口商提出索赔将费时费力,还可能丧失商机。

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优点:对于进口商而言,其可在验对商品的基础上,做出是否付款的决定,并充分获得延期付款的权利;
缺点:对于出口商而言,其既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又要占用资金。

第十一章托收
1.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或收款人签发票据或提交有关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或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包括:出口托收(Outward Collection , O/C)与进口托收(Inward Collection , I/C)、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与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
2.托收的国际惯例《URC522》
3.主要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取款项的当事人,通常是出口商;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亦称寄单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再转托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出口方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其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方银行;
(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多为代收行;
(5)付款人(Drawee):是被提示付款或承兑的当事人,通常是进口商。

(6)委托人与付款人在托收业务发生之前即已产生了即定的契约或业务关系,关系的性质取决于两者间的基础交易的类型;在委托人委托托收行收取款项之际,两者之间即构成了委托与受托的契约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亦为委托
与受托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

4.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出口商指示托收行和代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托收款项之后,才可向其交单,即进口商获得单据的前提是付清货款。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at sight):出口商根据合同的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

进口商见票并审核单据无误后,须立即全数付款,付款后才可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其流程图为: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出口商根据合同的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提示承兑。

进口商见票审核单据无误后,即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票款后才可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其风险为:远期付款交单使进口商确定了对汇票未来的付款责任,并给予其筹措资金的一定期间;同时,为维护出口商的权益,在进口商付清托收货款之前,单据仍由银行代管,保障了物权转移的安全性。

但对于进口商而言,若远期付款交单中的付款日期晚于货物抵达进口地的日期,进口商将因不能付款赎单而无法尽速提货,致使货物滞留于码头、港口或其他卸货地,易造成损失或费用支出,而代收行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其流程图为:
5.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出口商根据合同的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提示承兑;进口商见票并审核单据无误后,即对汇票进行承兑,承兑后即可向代收行领取单据,于汇票到期日再履行付款义务。

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商取得单据的前提是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

其风险为:承兑交单给予了进口商未付清货款即可取得单据并凭以提货的便利;但对出口商而言,已失去对单据即货权的控制权,其依靠的仅是一张已承兑的远期汇票,若进口商到期拒付货款,出口商将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

其流程图为:
6.托收的性质与特点:
(1)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特征是“受托付汇、实收实付”;
(2)委托人与银行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银行只要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对款项是否收妥概不负责;
(3)由于缺乏第三方的资信担保,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风险明显不平衡。

7. 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是由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及随附的商业单据,从汇票金额中扣除利息及费用后,将净款付给出口商。

托收行承做出口押汇之后,即成为出口商的债权人;托收行将汇票和单据寄至代收行,并通过其向进口商收取款项,从而收回垫付的出口押汇款项。

8.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简称T/R)是适用于远期付款交单的一种融资便利。

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之下,进口商若想先于付款到期日取得货物,即可开出信托收据,凭其向代收行借出商业单据提货。

进口商在信托收据中承认代收行对货物仍享有所有权,并保证在货物销售后立即还款并赎回信托收据。

信托收据方式又称“见票后若干天付款,以信托收据换取单据”。

9.对出口商而言,托收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面临的风险:
①进口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从而使出口商陷入被迫处理已抵达进
口地的货物的艰难境地;
②在采用承兑交单方式时,进口商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可获得单据提取货物,而在付款到期日,进口商可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付货款,出口商将因此而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
③在出口商指示银行可凭信托收据向进口商借出单据时,如日后进口商拒付货款,出口商也将蒙受钱、货两空的损失。

(2)防范措施:
①加强对进口国的风险监控,根据风险程度制定与该国进口商的交易原则;
②坚持对进口商的资信管理,根据其资信状况及经营作风妥善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过信用额度,以防不测;
③坚持以对己方有利的贸易术语成交,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转嫁风险;
④尽量使用付款交单方式,慎用承兑交单;在对进口商资信无确切把握的情况下,切勿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⑤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跟踪考核进口国及进口商的有关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及时催收款项;在出现拖欠时,采取积极的追偿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⑥在进口地安置可靠的代理人,通过其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及最新动态;在进口商拒绝提货、拒付货款时,代为处理索赔、法律诉讼及货物安置等问题。

第十二章信用证
1.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的提示予以对付的确定的承诺。

其特点为:开证行担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单据是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基准。

2.简单知道《UCP600》的内容(p229)
3.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向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为进口商或中间商;
(2)开证行(Issuing Bank):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出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开证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的受益者,通常是出口商或卖方。

受益人同时还是信用证汇票的出票人、货物运输单据的托运人;
(4)通知行(Advising Bank):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书以正确的方式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开证行的联行或代理行,多位于受益人所在地;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由开证行指定或应受益人请求,经检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汇票确认无误后,对受益人垫付贷款,再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索回垫款的银行;
(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应开证行的要求,对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作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7)付款行(Paying Bank):付款行是开证行指定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
人,通常是开证行自身,或者被开证行授权向人付款的银行;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开证行指定的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等偿还垫款的银行;
(9)承兑行(Accepting Bank):在承兑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签发的远期汇票予以承兑,并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银行。

(10)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在一笔信用证业务中的关系是建立在买卖合同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为契约关系;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但开证行一旦开出不可撤消信用证,双方之间即产生了事实的契约关系;若通知行不承担保兑责任,其与受益人无直接或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属根据业务代理协议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属票据关系和融资关系;保兑行对受益人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权利义务,两者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开证行与付款行之间为业务代理关系。

4.信用证的业务流程(远期付款信用证业务流程):
5.信用证的种类:
(1)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指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凭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即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指信用证开出后,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既可随意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不可撤消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受益人的同意,该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消,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
任;
(3)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邀请,对其
开出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的责任;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没有保兑行对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或议付责任的信用证;
(4)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即期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延期付款,该信用证即是延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该信用证即是承兑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一银行均可
议付,该信用证即是议付信用证
(5)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指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即期汇票及/或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指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
条款规定的远期汇票及/或单据后,并不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而先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再于付款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预支信用证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
商)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出口装运之前,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6.关于审单(p259):是开证行是否付款的依据。

横审:其核心为信用证,审n次;
纵审:其核心是商业发票,所有单据与商业发票对照,海运提单与保险单对照,审n次。

7.打包放款(Packing Loan):打包放款是信用证项下出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出口商为获得出口货物装运前的资金支持,可以正本信用证作为抵押和还款凭据,向出口地银行商借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货款,用于履行出口合同义务的各项开支。

8.出口信用证押汇(Export Bill Purchase):简称出口押汇,是出口方银行以
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质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贷款前,向受益人提供的融资便利。

9.进口押汇(Import Bill Advance):进口押汇是开证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资金
融通。

当开证行收到指定银行交至的单据并经审核确认表面合格后,即向指定银行付款。

10.信用证的风险:
(1)对所有当事人而言:尽管信用证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角色不同、权利义务不同、利益所得也不同,但所有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善意当事人,均希望信用证业务得以安全、有效得运行,各取所需。

因此,所有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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