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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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福利
【发文字号】牡政办发[2014]15号
【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3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
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4〕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5届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
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办法,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暗补”变“明补”,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市区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补贴标准
热费补贴额(元)=牡市热电联产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补贴系数
(一)规定住房使用面积。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48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补贴系数。

热费补贴系数为90%。

三、补贴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人员,执行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兑现技术职称工资后,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

(二)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或技术职称确定住房面积标准。

(三)遇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整职务(职称)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职称)
标准执行。

四、补贴程序
(一)热费补贴按各职级标准测算出月标准,按月单独发放,不计入工资统发。

(二)部门(单位)申报。

每月20日前,由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经人社等部门核批的人员信息资料,包括组织、人社等部门调整职务(职称)证明、调入、调出及死亡人员等信息,当月变化的均从下月起相应调整热费补贴。

(三)财政部门发放。

在每月25日前,由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上报的调整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将热费补贴资金拨付到部门(单位),职工所在部门(单位)将热费补贴月末前发放给职工本人。

五、资金来源
热费补贴资金按政府批准确定的经费开支渠道解决,即市区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财政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六、相关政策
(一)依据省直补贴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13〕44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热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按使用面积40元/平方米计算热费补贴,遇有热价调整时,相应调整热费补贴。

(三)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支付,各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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