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第三章49-58条)
安全生产法五十八条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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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五十八条1、新安全生产法的第54.55.56条中内容是什么是: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复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制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2、新安全生产法一共多少章多少条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修正案(草案)。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意义:1.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2.牢固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3.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题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4.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依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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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条文释义】伤亡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原因。
其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减少伤亡事故的主要措施。
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从业人员应当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意识。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教育。
1.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意识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它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两方面内容。
从业人员通过思想认识教育要提高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奠定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
劳动纪律教育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工伤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
2.安全知识教育。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知识教育是提高其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
其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过程、作业方法或者工艺流程;生产经营单位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特种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关预防生产经营单位常发生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构造、性能和正确使用的有关常识等。
3.安全技能教育。
安全技能教育是巩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必要途径。
其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作用和一般的结构原理;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及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应当达到相应要求,如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来说,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要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能制定、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能正确组织、指挥抢救事故;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改善安全措施的能力。
安全生产法释义条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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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条文版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月1日通过的法律,共计八章九十九条,旨在加强和改进工作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地发展。
下面是对安全生产法条文的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部法律旨在加强和改进工作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这一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目标和任务。
通过加强和改进工作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第二条工作安全生产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终身追责,形成全社会尊重安全、重视安全、参与安全、共同推进安全的良好氛围。
这一条规定了工作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即以预防为主,强调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调社会各方参与安全生产,共同推进安全。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确保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有关申报手续。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确保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要履行有关的申报手续。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技能。
实行岗位责任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组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实行岗位责任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组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较大工种的职业健康检查,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第三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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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原来的章名为《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进一步明确本章规定的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将本章的名称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本章共10条,其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义务包括: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同时,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在本章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此外,本章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合同以及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等做了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劳动合同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也是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完整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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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旨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该法律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和人员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
同时,也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六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拒绝执行违章指令、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讨论、检举、揭发、投诉的权利。
第七条从业人员有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权利,有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从业人员发现本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要求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三章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拒绝执行违章指令、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讨论、检举、揭发、投诉等,同时也有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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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预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伤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如何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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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原创实用版)目录1.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背景和意义2.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主要内容3.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亮点和特点4.对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理解和应用正文一、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背景和意义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是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出台的。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我国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是重点内容之一。
二、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主要内容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企事业单位全面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亮点和特点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亮点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以人为本原则,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
2.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方法。
3.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责任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四、对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理解和应用对于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理解和应用,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背景和意义,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认真学习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内容,掌握其基本原则和要求,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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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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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九条安全⽣产监督检查⼈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记录,并由检查⼈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拒绝签字的,检查⼈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产监督检查⼈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有关检查情况作出记录的规定。
⼀、安全⽣产的监督检查⼯作是⼀项重要、细致的⼯作,需要认真进⾏,每⼀个环节都应慎之⼜慎,不得马马虎虎,不应出现差错。
安全⽣产的监督检查⼯作⼜是⼀项具有连续性的⼯作,安全⽣产的监督检查⼈员之间需要对⾃⼰的检查⼯作有⼀定交接⼿续,防⽌监督检查⼯作断档;安全⽣产的检查⼯作情况、⼯作结果等应便于查询,便于找出检查监督⼯作本⾝存在的有关问题的原因;同时,做好安全⽣产监督检查的记录,⼀旦发⽣⽣产安全事故,也便于查清责任。
因此,本条要求安全⽣产监督检查⼈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作出记录。
⼆、按照本条规定,安全检查记录必须符合下述两项要求: ⼀项要求是安全检查记录应当为书⾯形式,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1)检查的时间,是指检查年、⽉、⽇的具体时间。
(2)检查的地点。
地点的记录应当具体、明确,载明实施检查的具体场所。
(3)检查的内容。
即指检查的具体事项,⽐如本次检查了哪些设施、设备等。
(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对检查中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存在的与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业标准等要求不符的情况,如安全⽣产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是⼀般的事故隐患问题还是重⼤事故隐患问题等,都应如实加以记录。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情况(特别是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另⼀项要求是检查记录须由检查⼈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签字。
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拒绝签字的,检查⼈员应当将这⼀情况在检查记录中说明,并向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本条要求检查⼈员签字,⽬的是便于明确责任,增强检查⼈员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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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近期,我国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并对以前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下面,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是新安全生产法的引言,体现了立法目的和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而制定本法的基础是我国宪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法。
这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都要按照统一的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把预防为主的方针同事故防范、减少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结合起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奠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这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即预防为主,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则,同时结合事故防范、危害减少和人身财产保护。
此外,还强调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强调了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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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协作的规定。
【条文释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扩大,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一个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着本单位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且还可能对其他单位产生影响。
特别是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单位,如果一个单位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会直接威胁着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
要求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协作,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协作的主要形式是签订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各单位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同时,各单位还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
为了使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真正得到贯彻,保证作业区域内的生产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在法律中规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协作,也是各国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通常做法。
新的《德国劳动保护法》第8条就明确规定,如果若干个用工者所负责的劳动者在一个劳动场所从事劳动,用工者之间在执行劳动安全健康保护规定方面必须进行合作。
如果这种合作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搞好劳动安全健康保护是必要的,用工者要按照工种相互告知和重点告知自己的人员注意与劳动有关的安全健康方面的危险,并协调一致采取防止危险的措施。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631b6e46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bb.png)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2021版《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文的简要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原则,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这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重大危险源的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管理技术和工艺。
这一条明确了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即鼓励并支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管理技术和工艺。
第四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这一条规定了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政策,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这一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包括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制定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包括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全文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全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ff08dcef102de2bd96058844.png)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
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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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安全生产法》的释义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有关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人民安全至上、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安全风险防控和源头治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安全中国。
第六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应用。
第七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权益,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
第九条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超负荷、长期连续劳动。
第十条国家支持、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监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安全生产信访举报。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标准化和安全风险评估,设立应急救援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和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以上条文,《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目标、原则和主要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对监督管理、标准规范、宣传教育、科研技术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该法还强调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和职责,提出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参与,以及应急救援机构的建立等具体措施,旨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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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和质量不符合本法规定,或者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监督检查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款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配备不符合质量与数量要求,或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就会被监督检查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换句话说,监督检查机关会提醒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并要求其尽快整改。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没有改正违规行为,就会面临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对于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一种经济惩罚措施,可有效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倒逼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确保用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它有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促使用人单位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从而有效预防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对于用人单位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保护了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权益,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这一条款的实施对于安全生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第49规定(3篇)
![安全生产法第49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721eb73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d9.png)
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第49条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安全生产法第49条的规定及解读。
一、规定内容第49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企业应当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解读1.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第49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特点,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4)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如消防设施、防护用品等,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5)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工艺、人员、环境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49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49安全生产](https://img.taocdn.com/s3/m/f45c2d014afe04a1b071defb.png)
安全生产法491、企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怎么处罚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百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度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违反该规定对生产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道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该规定,企业从业人员,可以参照第一百零四条内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容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根知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道(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回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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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原来的章名为《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进一步明确本章规定的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将本章的名称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本章共10条,其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义务包括: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同时,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在本章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此外,本章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合同以及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等做了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劳动合同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也是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具备上述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本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这是对有关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强调和重申。
1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
为了保证从业人员在劳动中的人身安全,明确责任,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劳动安全条件、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等有关劳动安全的事项予以明确。
2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有关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和遇到各种不安全因素而有损于健康的危害。
一般包括:(1)在生产过程中的危害。
可分为化学因素的危害,如有毒物质和生产性粉尘的侵害;物理因素的危害,如高温高压、低温低压、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噪音、振动等;生物因素的危害,如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疫病、细菌、病毒感染等。
(2)与劳动状况有关的危害。
包括作业时间过长,劳动负荷过重,从业人员生理状况不适应或个别生理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采用同一不良体位等。
(3)与生产环境有关的危害。
如厂房狭小、通风和照明不合理,缺乏防寒取暖和防暑降温等设施,卫生防护装置不健全等。
为防止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并将这些措施载明在劳动合同中。
此外,还应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间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等内容。
3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工伤保险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有权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制度对于有效降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风险和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稳定从业人员队伍,调动从业人员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都具有重大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些事项都必须在合同中载明。
生产经营单位在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明确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工伤、死亡概不负责” 等,企图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者急于就业,往往在不知情或者被迫的情况下签订此类协议。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针对这种情况,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时的求偿权利,是一项根本性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包含“工伤概不负责” 类似内容的任何协议,都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即使签订了此类协议,生产经营单位仍应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一、伤亡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原因。
其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减少伤亡事故的主要措施。
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从业人员应当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意识。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
安全意识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它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两方面内容。
从业人员通过思想认识教育要提高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奠定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
劳动纪律教育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工伤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知识教育是提高其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
其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过程、作业方法或者工艺流程;生产经营单位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特种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关预防生产经营单位常发生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构造、性能和正确使用的有关常识等。
安全技能教育是巩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必要途径。
其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作用和一般的结构原理;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及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应当达到相应要求,如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来说,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要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能制定、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能正确组织、指挥抢救事故;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改善安全措施的能力。
三、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班前班后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讲评安全生产情况;施工和检修前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各级负责人和安全员在作业现场工作时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安全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组织安全技术知识讲座、竞赛;召开事故分析会、现场会,分析造成事故原因、责任、教训,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生产展览、张贴宣传画、标语,设置警示标志,以及利用广播、电影、电视、录像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由安全技术部门召开的安全例会、专题会、表彰会、座谈会或者采用安全信息、简报、通报等形式,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上述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3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安全事故虽然有意外性、偶然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但它又有一定的规律,可以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加以预防。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因此,本条对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规定了报告义务,这也符合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其报告义务有两点要求:一是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报告,因为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之一是突发性,如果拖延报告,则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大,发生了事故则更是悔之晚矣。
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以便于对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作出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接到报告的人员须及时进行处理,以防止有关人员延误消除事故隐患的时机。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离作业场所权的规定。
(一)从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不可完全预测的风险,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就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
因此,本条赋予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以及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这是从业人员可以自行做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对于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十分重要。
根据本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继续作业很有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时(如矿井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有权停止作业;或者事故马上就要发生,不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实践中,如何判断“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什么样的措施算是“可能的应急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
从业人员应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行使这一权利既要积极,又要慎重。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一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