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

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在先商号权与他人在后的商标权的冲突,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杭州“张小泉”刀剪厂状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就充分反映了这一冲突,该案的焦点是上海的“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先取得的商号权能否对抗杭州“张小泉”刀剪厂在后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另一种是在后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商标权的冲突,例如,联想集团的“联想”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号使用的多达24家,联想集团能否以这些企业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冲突的产生原因

分析冲突产生原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1. 这种冲突是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条块分割的结果。条块分割是指商号与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保护,块分割是指商标与商号的登记按行政级别区域进行,在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地域检索。这就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2. 这种冲突是计划经济的“后遗症”。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对企业名称以及所含的商号“实行分配登记管理”,并只能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商号权,即企业按其“级别”在县、省一级、国家一级登记,分别在所登记的地域内行使商号权,只有国家级大型企业在国家工商局登记后才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号权。因此,不同企业可以在各自受辖的行政区域内拥有内容相同的商号权,例如,像“胜利化工厂”、“前进机械厂”这样的企业名称到处可见,这些企业在各自登记的行政区域内拥有“胜利”、“前进”字样的商号权,这就必然会出现一企业的商号与另一企业的商标相同的现象。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运作主要依靠政府指令,企业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企业也不重视自身的商号权与商标权。于是,这一问题被掩盖下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号权人的经营活动区域,产品的销售范围是由市场调节所决定的,而不再受政府管辖范围的限制。即使一个乡镇企业,也可以成为在全国范围从事经营的“全国”性企业。(5)加之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企业越来越重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价值,原先被掩盖的问题也就日益凸显。

3. 这一冲突是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努力进取,同时也产生了一部分“搭便车者”。这部分企业将其他具有良好“商誉”(Goodwill)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其目的是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把两家企业误以为是一家或至少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4. 现有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冲突的加剧。《商标法》未明确规定他人企业名称登记在先是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也没有明文禁止将与已有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为解决这一问题,1999年4月国家工商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该文件仅是行政司法解释,法律阶位太低且不具可操作性。所有这些都使得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有钻法律漏洞的可能。

(二)、冲突的法律救济

在我国规制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制度是极不完善的。笔者试图在参照现有法规的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一冲突的若干法律原则。

1. 在商号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案件中,判断一方是否侵权首先必须查清两者有没有使消费者产生“混淆”(confusion)。在英美法系中,侵害他人商号权或商标权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利用他人隐含在商号或商标内的“商誉”(goodwill)的行为-骗卖(passing—off )。(6)众所周知商号权人或商标权人对商号、商标的表述文字并无垄断权,法律所保护的是表述文字的“第二重含义”(secondary meaning),即消费者看到表述文字联想到的商号权或商标权人的商誉。因此,当权利人分处不同行业,一方并没有进行误导性宣传等情况下就不会产生“混淆”。相应地如果一方当事人诉另一方当事人侵权,法院理应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另当别论。

2.权利在先原则。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客体都是无形的信息,在当今信息能够实现迅速传播的时代,这种信息一旦公开,很快就会成为全世界公知的信息。因此在解决这类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理利益。事实上,这一原则在许多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中得到了体现:《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商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消该注册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当然应该包括他人登记在先的商号权;TRIPs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权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性”。

3.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原则。驰名商标也有称著名商标、名牌商标的,在我国被称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不管如何称谓,驰名商标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在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当驰名商标与他人的包括商号在内的在先权利冲突时,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仍然允许注册在后的驰名商标继续使用。驰名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此项权利,称之为“中使用权”。

(7)《名称规定》规定,企业名称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登记机关有权加以纠正。国家工商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消。由此可见,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以驰名商标注册在先为前提,而不承认“中使用权”。

4.禁止欺骗及误导公众原则。根据《名称规定》,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的或者误解的”,登记机关有权加以纠正。实际上,禁止欺骗及误导公众原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此均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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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诚实信用原则。对商号权人或商标权人来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弹性解释、运用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的救济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意见》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遵循《民法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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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作者:罗武章律师时间:2008年08月10日 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不得转载或基于任何商业目的对本文加以任何形式的利用。 作者:罗武章律师 一、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 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许可、转让、续展与变更以及驰名商标的申报等。 1、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和审查,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有些商标没有),注册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在商标注册之前,最好是进行拟注册的相关商标的查询。虽然,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但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商标注册不成功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准确性和把握。 商标的注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另一种是委托具备相关经验的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自己直接办理的优点是可以省去代理费,但是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比较多,而且由于对相关实务操作不熟悉而容易走弯路。委托办理

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但同时也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 申请商标需要准备相关注册资料。如果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以企业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办理的,还应出具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应委托书。另外,需要准备拟注册的商标图样每份10张,准备相关的费用(官费为人民币1000元/件,委托代理的还需要另外支付代理费)。 一般而言,保守地预估,一件商标从申请到发证至少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异议期为三个月左右,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 注意事项: (1)商标查询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参考作用,因为受数据处理和相关商标申请审查期间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数据尚未进入相关数据库。 (2)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标国际分类,按照该分类,商标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商标34类,服务商标11类。一般而言,尽量要将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都注册下来,以免别人抢注。有些知名企业或者商标影响力和知名度潜力比较大的公司,比如华为公司,在整个45类商标都注册了“华为”商标。有些公司将与自己的主要商标拼音相同或文字拼写相近似的文字与图形都注册了商标。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中国又制定、修改了很多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

律制度。 (一)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商标权保护是品牌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的是对品牌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品牌保护的重要武器是法律,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 品牌保护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保护范围。企业对其品牌的自我保护,既有商标权保护的内容,也有非商标权保护的内容。 保护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注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 1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保护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商号和商标都是商事主体彰显个性的手段。它们通过确立显著的特征,传达给公众以鲜明的印象,从而同其他的企业或产品、服务区分开来。由于商号和商标本身凝聚着创造性的劳动,所以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将二者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商号权是商号使用人将其商号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而商标权则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同为识别性的标示,商号与商标之间存在着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在区别主体方面,商号可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商标则以区别不同主体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发挥着区别商事主体的功能。在质量保障方面,商标和商号均代表着一定的信誉,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商标或商号紧密相联系。这就是为什么说起烤鸭,人们都会想起“全聚德”,要买糕点,老北京人都会提起“稻香村”的原因。当然商标和商号本身所具有的宣传和促销功能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更是不言自明的。 正因如此,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示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具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市场而产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不断发生。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商号作为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依据《商标法》第7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由此可见,对文字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形式基础就在于此。 总体而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例如,在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于20世纪70年代在台湾创立了“蜜雪儿”品牌,随后在美国、新加坡等地注册了“蜜雪儿”“MYSHEROS”文字商标,并在中国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原告认为,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登记带有“蜜雪儿”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产生上权利冲突。例如,1998年,在中国享有

版权的保护时间是多久

版权登记后,是永久使用,还是有时间限制,其实在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也是有所区别的。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四)合作作品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著作财产权,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七)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 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有转播、将其录制在音像载体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该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我国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 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蚕圈氍鎏l!竺婴墅!f叁型圭垒金论高枷仅白高号仅冲突的铒决 张文卿 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的解决,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本丈试通过解决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重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机制的立法建议和商标权与 商号权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在先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6.02 在中国,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类纠纷缺乏科学、规范的调整手段,导致此类冲突愈演愈烈。商标与商号均为商业性标记,均含有无形财产,所以,制度上的漏洞致使众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受损害;同时,制度上的不完善也令许多善意商事主体不经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导致两种权利的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具体解决途径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法律规则,所以应当是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基本规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首先,在在先时间的起算方面,不应均自权利产生之曰起计算,对商标权还是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应区别对待。对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其时问应自商号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对于商标权作为在先权利,原则上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商号权取得的时间在商标权核准之前而在商标公告日之后,则应以商标公告之曰起计算。 其次,对在先权的保护应考虑到被保护的商标或商号是否有一定的知名度。因为在商标或商号还没有产生良好商业信誉时,二者发生偶然冲突引致纠纷的情况较少。在先使用的商标或商号是否具有知名度可以从连续使用的时间、使用的程度、使用的地域和范围以及使用该商标或商号的商品或服务在使用的地域内所占的市场份额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二)禁止混淆原则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号而使消费者误认,产生混淆。影响到双方或一方的竞争利益,并使一或双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表现,作者简介:张文卿,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106也是权利主体要求确认权利,解决冲突的利益根源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工商标字11999】第81号)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可见,是否混淆或有混淆的可能是处理此类案件的评判标准。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以禁止混淆为基本原则,其核心应是禁止商标与商号的文字作相同近似的使用,制止混淆或者产生混淆的可能。因此,当商标和商号发生冲突时,无论是发生在类似商品上,还是发生在不同类商品上,都应以制止混淆为原则,依法查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专用权的行为。法律的正义价值取向,不允许任何通过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等手段,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牟取非法利益。也就是适用禁止混淆原则不应要求产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务企业之间不一定存在竞争关系。. 二、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 (一)对商标与商号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管理 在我国。企业名称注册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制,’商号权的法律效力范围仅限于其登记主管机关行政辖区内。而对于商标,则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管理,凡是经过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经过注册的商标、商号,其效力范围的不同,导致有权机关对它们进行保护的程度也就不一样。JJ|J之汉字资源的稀缺性,商标与商号的碰撞难以避免。所以,应当提高商号的效力范围,不受企业登记机关辖区范围的限制。另外,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虽然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但是分别由两个部门进行平行管理,这也是造成二者冲突的重要原因。所以工商行政部门应将商号登记核准的权限收归国家工商总局所有,如果实施这种登记体制有难度,那至少要把登记核准权收归省级工商局统一行使,依照现有的条件,我们完全可以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字号的唯一性,把商号的登记权集中到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手中。 (二)完善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1) (2010-08-07 09:31:11) 一、A型题[共-1道题,每题1.5分]【单选题。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1.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C) A. 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 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 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 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 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 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C )。 A. 化学元素周期表 B. 农历历法 C. 建筑图纸 D. 法律法规 4.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B ) A. 荷兰 B. 美国 C. 中国 D. 丹麦 5.广义的版权分为(B ) A. 人身权和邻接权 B. 作品的创作者权、作品的传播权 C. 财产权和邻接权 D. 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6.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7.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当(A) A.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 变更注册申请 D. 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8.下列文件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A ) A.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B.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不正当竞争法》

禁止混淆_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2002年第6期(总第119期) 禁 止 混 淆 ———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Ξ 汤 跃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贵州贵阳 550001) 摘 要:禁止混淆是Trips协议和我国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制的商标权利范围底线,国外立法对“混淆的可能”的规定可资借鉴,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在制止混淆方面的对比,明确法律保护商标和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性。 关键词:Trips协议;混淆;商标法 中图分类号:DF5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2)06-0033-04 Prohibit Conf usion ———Determine the U nderline of the Scope to the trademark right TAN G Yue (Guizhou Normal universty,Guiyang,Guizhou550001,China) Abstract:Prohibiting confusion is the underline that Agreement on Trips Our《Law of Trademark》and《Execution Items on Low of Trademark》regulate to the Scope of trademark right.In foreign legislation,“Probability of confusion”con be consulted. Comparing《Antitrust Laws》to《Law of Tradmark》,makey clear of Pretecting the owner of trademark interest and the owner of commercial sign interest,and maintaining the cosmos of market competition. K ey w ords:Agreement on Trips;Confusion;Law of Trademark 商标的权利无论是使用产生,还是注册产生,其保护范围首先是建立在避免混淆基础之上,以混淆作为商标保护的底线标准,在商标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展开。商业标识作为一种符号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等。商业标识仅作为一种符号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但当某一商业标识用来指定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为了避免其他人再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特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能造成的混淆,法律选择了赋予商标在先使用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因此,商标权本质是一种先占。法律从制度设计上承认这种先占,其根本出发点是为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至于发生混淆或误认。 一、规则 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志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有混淆之虞。”可见,制止“混淆的可能”是Trips协议商标保护的基础,也就是说,只要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有权阻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就与其注册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在商业贸易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没有混淆,商标的区别作用就不会受影响,消费者也不会误购误认,这就界定了商标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同时也限制了商标权的无限扩张。 我国新《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明确了商标权的专属原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条规定的要旨即在通过制止混淆达到保护商标 Ξ收稿日期:2002-09-30

商标提无效宣告的期限是多久

商标提无效宣告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规定,对于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从核准之日开始计算5年之内,其实都是可以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但对于恶意注册的情况,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的,并不会受这个5年的时间限制。而注册商标在宣告无效之后,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就视为自始不存在。 一、商标提无效宣告的期限是多久 注册商标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注册商标宣告无效之后的后果是什么 1.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

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例外: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1年的过度期。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自宣告无效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三、注册商标宣告无效之后的处理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宣告无效之后,那么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就会自始不存在。而对宣告商标无效之前,人民法院作出并且以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 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在先商号权与他人在后的商标权的冲突,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杭州“张小泉”刀剪厂状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就充分反映了这一冲突,该案的焦点是上海的“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先取得的商号权能否对抗杭州“张小泉”刀剪厂在后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另一种是在后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商标权的冲突,例如,联想集团的“联想”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号使用的多达24家,联想集团能否以这些企业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冲突的产生原因 分析冲突产生原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1. 这种冲突是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条块分割的结果。条块分割是指商号与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保护,块分割是指商标与商号的登记按行政级别区域进行,在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地域检索。这就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2. 这种冲突是计划经济的“后遗症”。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对企业名称以及所含的商号“实行分配登记管理”,并只能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商号权,即企业按其“级别”在县、省一级、国家一级登记,分别在所登记的地域内行使商号权,只有国家级大型企业在国家工商局登记后才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号权。因此,不同企业可以在各自受辖的行政区域内拥有内容相同的商号权,例如,像“胜利化工厂”、“前进机械厂”这样的企业名称到处可见,这些企业在各自登记的行政区域内拥有“胜利”、“前进”字样的商号权,这就必然会出现一企业的商号与另一企业的商标相同的现象。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运作主要依靠政府指令,企业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企业也不重视自身的商号权与商标权。于是,这一问题被掩盖下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号权人的经营活动区域,产品的销售范围是由市场调节所决定的,而不再受政府管辖范围的限制。即使一个乡镇企业,也可以成为在全国范围从事经营的“全国”性企业。(5)加之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企业越来越重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价值,原先被掩盖的问题也就日益凸显。 3. 这一冲突是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努力进取,同时也产生了一部分“搭便车者”。这部分企业将其他具有良好“商誉”(Goodwill)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其目的是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把两家企业误以为是一家或至少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与条件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四商标权及其利用 五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1.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凝聚了经营者的信誉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商标的表现形式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字母商标 数字商标 符号商标 立体商标 颜色商标 ……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2. 商标有什么作用? 标识来源 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着不同的商标 特定的商标总是与特定的经营对象联系在一起 保证品质 商标是产品质量的可靠指示器 广告宣传 消费者口碑相传 对潜在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 彰显个性的功能 生活阶层、社会地位、个性风格甚至生活方式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3. 商标与各种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 使用目的不同 使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使用商品装潢的目的主要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构图设计不同 商标构图为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以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 商品装潢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丽,以便吸引消费者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选材要求不同 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或图案一般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 商品装潢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属性不同 商标是商标权人专用的,经核准注册后,非经商标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 改变 商品装潢不具有专有性,装潢的设计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随意变动 装潢图案和文字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注册,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作用 商标保护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保证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不应纳入商标权保护范围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中華龍”商标,但未获批准。被告金玉米业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中華龍”标识。原告起诉认为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中樺龍”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标识虽然与权利商标在整体结构上相似,但由于被控侵权标识中含有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元素,不应纳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否则等于变相承认权利商标对禁用元素的垄断,不当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中華龍”商标,但未获批准。被告金玉米业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中華龍”标识。原告起诉认为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中樺龍”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中樺龍”的外延与内涵均无法将“中華龍”外延与内涵涵括其内。从一般消费者角度看,“中華龍”与“中樺龍”也容易区分开来,两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若因陆某以享有“中樺龍”商标专有权而排除他人使用“中華龍”字样,将使“中華龍”这一属公共领域的文字由其独占享有,势必有害于公共利益。因此,被告使用“中華龍”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含有法律所禁用的元素,不应纳入原告商标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非例外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可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等元素的标识不仅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也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但并非所有含有“中国”文字元素的商标一律不得使用或注册。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包含我国国家名称的商标,列举了几项准予注册使用的例外情形,即:(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如“中华鲟”“中华龙鸟”等;(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如“中国邮政快递报”“中国排球”等;(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

商标续展最少7年的保护期吗

商标续展最少7年的保护期吗 商标办理过续展之后其有效期最低都是10年,并不是7年,每一次商标续展的有效期都和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完全是一样的。另外,商标所有者每一次都需要在有效期到期前的12个月提前办理续展,超过这个时间的话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 一、商标续展最少7年的保护期吗? 商标续展后的保护期不是7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一般情况下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申请人通过中国商标网网上注册办理网上申请。

二、商标续展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准备申请书件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二)提交申请书件: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一般是2000元,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商标局给当事人所下发的商标续展证明当中,像保护期这些重要信息都会写清楚,所谓7年的有效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毕竟商标续展也不是一件可以轻而易举完成的事情,商标的市场价值正常情况下会越来越高,其保护期不能越来越短。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类型 (一)擅自将他人商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注册使用 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较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而言,企业名称(商号)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因此这种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远远小于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二)擅自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商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登记使用 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自2001年起,在我国陆续出现了所谓“影子公司”,以假洋名牌欺骗消费者的情况。某些不良经营者在香港等地成立的公司将外国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商号)登记,然后再许可大陆地区厂商进行产品制造、宣传和销售。 (三)交叉冲突 当某企业的商标与文字相分离,即其商号与其商标中的文字并不一致时,其商标被他人用作商号而其商号被他人同时注册为商标。 二、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在原因,又有外在的因素。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企业为谋求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要创立自己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使自己的商号成为知名商号。只有商标、商号的市场知名度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才有潜力,才能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为达到该目的,企业往往要投人大量人力物力。而其他企业如果能以他人的知名商标登记为商号或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则可以节省大量成本,轻易地分享他人已经开拓能市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有些经营者在商标和商号注册登记时钻法律的空子,将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号注册登记,或者将知名商号作为商标注册的现象,这是造成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二)现行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外在原因 1.现行立法对商号缺乏统一的定义 由于现行立法并没有对商号进行统一的界定,导致了理论界对商号的含义、性质认识不一,也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商号、字号、企业名称、企业品牌等名词使用混乱,互相替代。认识上的含糊不清,将直接影响到对相关权利的实现和行使及保护。 2.分别立法和分别管理的制度缺陷是导致商号与商标冲突的重要原因 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和商标实行了分别立法的制度,商标主要受《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调整,而对商号的调整则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外还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同时,针对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国家工商局还下发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现有的法律规范的状况来看,涉及商号,以及两权冲突方面的规定比较零散,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也有部门规章,还有位阶更低的一些行政文件,而且这些规范的内容莫衷一是,并存有交叉或空白之处。 从管理上看,我国商号与商标的相关日常管理和保护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商号归入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范围,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行政管理区域进行管辖,而商标则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进行注册管理。在这种分别管理的体制下,对商号的保护不涉及商标,对商标的保护不涉及商标,对商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44781804.html,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涉及了许多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使很多领域的产权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有了一定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已经被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可以有效地制止各种侵犯产权的行为。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事实上,根

据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学者们认为我国法律所保障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各种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相互保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广泛,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明确了法律救济的措施和具体手段。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该协议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商标注册程序是什么_商标注册注意什么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944781804.html,/qq/860316.html ?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有哪些_驰名商标如何保护https://www.360docs.net/doc/944781804.html,/qq/860315.html ?商标权指的是什么意思_如何才能取得商标权https://www.360docs.net/doc/944781804.html,/qq/860314.html ?侵犯商标权行为有哪些_组合商标怎样认定为近似商标https://www.360docs.net/doc/944781804.html,/qq/860313.html ?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_怎样处罚侵犯商标的行为https://www.360docs.net/doc/944781804.html,/qq/860312.html ?商标权的特征是什么_商标的显著性怎样认定https://www.360docs.net/doc/944781804.html,/qq/860311.html ?注册商标哪些情形下会注销_注册商标什么时候续展https://www.360docs.net/doc/944781804.html,/qq/860310.html

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商标注册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之后可以续展,每次续展的时间为十年。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届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商标的期限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二、驰名商标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中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注册商标权的保护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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