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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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
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建节科字[2017]3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17〕3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菏泽市开发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6日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指导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推进绿色建造和绿色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各类装配式混合结构、组合结构的新建建筑,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示范工程采用的技术体系应先进、可靠,安全、节能、绿色、环保等性能优异,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较好的性价比,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协调。
第四条示范工程的项目申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示范工程优先享受国家、省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示范项目。各地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工程倾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技术研发、设计、施工、装修、部品部件生产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七条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