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计初级职称培训·经济法基础PPT讲义·《串讲》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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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 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税收 一般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 优惠 规定 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 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 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点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受益人纳税 纳税人 【注意】用于租赁的房屋,由“出租方”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定额税率 【注意】往往与税收优惠结合考核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应纳税额 未ຫໍສະໝຸດ Baidu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 计算 实际占用 准 土地面积 没证书——“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优惠)、特 税率 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限制进口)、暂定税率 (最惠再优惠)
滑准 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 税 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税 收 优 惠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 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 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 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考点二、房产税 【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承典人、代 管人、使用人、出租人) 纳税人 【注意】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 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 从价计征 -扣除比例)×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 从租计征 4%) 应纳税 额计算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 税率征收 【房产原值】(1)不减除折旧;(2)以房屋 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应计入房产原值;(3)以房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应纳税额 计算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出售旧房 出售土地
扣除项目5项 【注意】(1)判 定利息是否明确 ;(2)印花税不 单独扣除 扣除项目4项 扣除项目3项 扣除项目2项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 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 20%的全额征收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 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收优惠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 家收回处理 (3)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考点四、土地增值税 出让(不征);转让(征)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 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 赠与 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 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 (征) 征税范围 双方都是一般企业(不征); 投资联营 有一方为房地产企业(征) 个人互换住房(不征);企业 房屋交换 互换(征) 【提示】其他规定可通过常识判断,依据为 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且有增值 出让与转让
纳税义 务发生 时间
考点三、契税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纳税人 单位和个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 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征税范围 【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 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 征税范围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应当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清算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 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 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清算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 可以 用 清算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 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 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税收 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 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 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 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 税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 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其他为自××ד之次月”起;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买卖——成交价格; 赠与——市场价格; 交换——价格差额; 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 地出让金
应纳税额计 算
计税价格
【特别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 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 ,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 、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 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 产的,免征契税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考点一、关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入境物品 纳税 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人 受益人或所有者)【注意】不包括代理人 应纳 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税额
计 入 关税完 税价格 不 计 入
完税价格×税率 (1)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2)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 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 (4)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 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 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 金 (2)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 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 ”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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