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经发[2015]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2011年底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1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评定的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监测标准

1.符合《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2.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年报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监测工作程序

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示范社填写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登陆www. /cfc下载),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所在县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内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淘汰的示范社数量,本次监测不再递补,在下一次评定中等额追加。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送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监测工作。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省(区、市)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于2015年8月10日前报送至全国

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经管司)。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3);

(二)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监测标准,对示范社填报的基础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并听取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