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1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改善区县金融服务促进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指导意见》(渝银发〔2010〕180号)等文件精神,创新农村产权融资抵押担保模式,拓宽融资渠道,结合城口实际,特制定城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以下简称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及养殖水面;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房屋是指城口县范围内农村居民所有的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三权”抵押融资主要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主要是我县范围内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农资金需求。

第五条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以及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为抵押提供贷款融资的融资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4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二)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林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四)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利用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配套政策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林权抵押法律规定(3篇)

林权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抵押方式,在我国林业经济领域中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林权抵押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林权抵押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林权抵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抵押的法律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关系、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林权抵押的法律概念林权抵押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

具体而言,林权抵押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森林所有权抵押: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森林所有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

2. 林木所有权抵押: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

3. 林木使用权抵押: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使用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

4. 森林使用权抵押: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森林使用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

三、林权抵押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定性:林权抵押的主体为林业经营者,即依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抵押物特定性:林权抵押的抵押物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 抵押目的明确性:林权抵押的目的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确保债务的履行。

4. 抵押期限限制性:林权抵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林木的成熟期。

5. 抵押权效力优先性:林权抵押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四、林权抵押的法律关系1.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抵押担保的金融机构。

2. 抵押人:抵押人是指将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林业经营者。

3. 债务人:债务人是指向抵押权人借款的当事人。

4.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林权抵押无关的当事人。

五、林权抵押的法律程序1. 抵押合同签订: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林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物、抵押期限、抵押率等事项。

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林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进行林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林权抵押第三条林权抵押融资主要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林权(林权证上明晰的面积、范围)作为抵押担保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林权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是指以林权为抵押提供贷款融资的融资机构。

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的林权承包经营权;(三)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可用于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林地所有权;(二)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风景林。

(三)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的决议。

第八条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用林权进行抵押,须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报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条具体抵押的范围及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管理方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约定。

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一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类别】贷款房屋抵押【发文字号】渝办发[2011]1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13【实施日期】2011.0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办发〔2011〕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以下简称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是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是金融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经过近10年的发展,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小额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从政策、资金上给予扶持。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制订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力争2―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快推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要求(一)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市金融办会同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分别制定农村“三权”抵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抵押登记要求。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农委牵头研究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渝府办[2016]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5【实施日期】2016.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6〕9号)各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5日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2010年以来,我市在全国率先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区域性试点工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4号)等一系列文件,着力构建有关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我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县等3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县,巴南区、永川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梁平县、武隆县、忠县、秀山县等10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县。

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按照国发〔2015〕45号文件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已有工作基础,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以试点区县(自治县)为依托,在我市已开展有关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机制,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加强金融政策支持,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林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进行林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林权抵押第三条林权抵押融资主要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林权(林权证上明晰的面积、范围)作为抵押担保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林权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是指以林权为抵押提供贷款融资的融资机构。

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的林权承包经营权;(三)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可用于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林地所有权;(二)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风景林。

(三)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的决议。

第八条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用林权进行抵押,须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报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条具体抵押的范围及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管理方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约定。

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一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以来,我市通过农村“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抵押(含质押)融资工作的有效开展,对盘活农村资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重要意义(一)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是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

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大力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是我市积极履行国家赋予的“先行先试”职责,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战略的迫切要求。

长期以来,我市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主要原因在于农民缺乏金融机构认可的财产及抵押物。

作为农民最大财产的承包地、宅基地、林地,由于产权不明晰、价值未量化等原因,金融机构认可度低,抵押融资渠道不畅。

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明晰量化农村产权,在确保农民权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将农村资产纳入融资抵押物范围,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村资产融通功能,为构建统筹城乡金融协调发展新格局创造条件。

(二)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在我市农民收入构成中,财产性收入不足3%。

农民依靠承包地、宅基地、林地等财产流转交易获得收入的渠道不畅,制约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

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将林业经营权或森林资源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以获取资金用于林业经营、林地改良、造林等项目。

下面是一个关于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的简要说明:一、方案背景和目标林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但由于其特殊性质,传统金融体系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较小。

因此,为了加强对林业发展的支持,提高林地质押的融资效果,我们拟定了以下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1. 林权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该方案适用于所有拥有林地的个人、农户、林场和林业企业。

2. 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条件:借款人需要拥有正式的林权证,并能够提供其他必要的贷款材料,如担保和还款能力证明等。

3. 林权抵押贷款的用途: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将贷款用于林地的经营、管理、改良、保护和开发等项目。

4. 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和期限:贷款额度和期限将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5. 林权抵押贷款的利率和费用:贷款利率将依据市场利率和借款人信用评估结果确定,其中可能包括贷款手续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6. 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控:银行将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价值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7. 林权抵押贷款的前期工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需要与银行协商并确定具体的贷款项目和金额,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

8. 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流程:借款人将提供的资料提交给银行进行审批,银行将根据评估结果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

9. 林权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10. 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银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要求借款人定期向银行提供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报告。

三、方案实施和措施1.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借款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2. 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3. 建立林权抵押贷款评估机制,确保抵押物价值的准确评估。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

林权证作为林业资源的法律凭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对林权证的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程序、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权证抵押进行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动产;(三)船舶、航空器;(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抵押范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林权证抵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2)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3)林地使用权抵押;(4)林业生产设施抵押。

3. 抵押条件林权证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抵押物为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3)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4)抵押物价值稳定,易于评估;(5)抵押物符合国家林业政策。

三、林权证抵押程序1. 抵押申请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申请书;(2)林权证;(3)抵押物评估报告;(4)抵押人身份证明;(5)抵押权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权利义务;(3)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收益;(4)抵押物的处分;(5)抵押权的实现;(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品种。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渝财农〔2023〕93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3〕93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制定了《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9月28日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1号)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一、绪论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所有权抵押给贷款机构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保护各方权益,制定本工作规定。

二、贷款申请与审批1. 贷款申请材料(1)借款申请书: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

(2)林地所有权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林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等。

(3)抵押物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林地价值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借款人征信报告、还款能力证明等。

2. 贷款审批流程(1)贷款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

(2)进行抵押物评估,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标准对林地进行价值评估。

(3)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质、抵押物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批准贷款。

(4)若审批通过,贷款机构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三、抵押物管理与评估1. 抵押物登记(1)贷款机构在同意贷款后,应当及时办理林地抵押权登记手续,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2)林地抵押权登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2. 抵押物评估(1)贷款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林地价值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2)评估机构应按照标准程序对林地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贷款管理与风控1. 贷款发放(1)贷款机构在确保抵押物登记和评估合规的前提下,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2)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后应按时按量使用,并履行还款义务。

2. 还款管理(1)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并确保还款金额的准确性。

(2)贷款机构应妥善管理还款情况,对拖欠还款的借款人及时采取催收措施。

五、风险防控与法律责任1. 风险防控措施(1)贷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2)借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重庆市黔江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黔江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黔江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黔江区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和本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担保申请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四条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林权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且借款人授信后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合伙经营实体或企事业单位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四)经营项目经济效益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五)有贷款行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林权资产作为抵押物,并具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一)有违法犯罪行为;(二)不守诚信、隐瞒事实、向银行提供虚假情况的;(三)从事国家限制、禁止的经营行业。

第八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家庭承包或流转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

第九条森林、林木的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抵押时必须与所有权同时抵押;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

额信 用贷 款经 过 近 1 0年 的发展 , 满足 农 民生 产生 活小 额 资金 需求 方 面发 挥 了积极 作用 , 由于各 种原 因 在 但
致使 发展 中存 在一 些 问题 , 亟需 从 政策 、 金上 给予 扶 持 。全市 各级 政府 和 有关 部 门必 须高 度重 视 , 真制 资 认
户 小额信用 贷款 工作 提 出如下 实施 意见 :


充分认 识开展 农村 “ 权” 押贷 款及农 户 小额信 用 贷款 工作 的重 要性 三 抵
开展农 村 “ 权 ” 押贷 款 工作 是 市委 、 三 抵 市政 府加 快 推进 农 村 金融 服 务 改革 创 新 的 战 略部 署 , 统筹 城 是 乡金 融服务 的重要 突 破 , 是促 进农 业农 村 发展 和农 民增 收 的重 要手 段 , 是金 融事业 发 展 的重要 契机 。农 户小
以市 场化 方式组 建农 村 “ 三权 ” 其他农 村权 益类 资产评 估机 构 , 足农 村资产 和权 益评 估需求 。 及 满
( ) 三 深入推 进 农业保 险业 务 。
抓 住 重庆 市作 为全 国保 险创 新发 展试 验 区契机 , 大种 植业 、 殖业 、 业保 险业 务范 围 。加强涉 农信 扩 养 林 贷 和保 险合作 , 涉农 保 险投保 情况 作 为银行 授信 要 素 , 励借 款 人对贷 款抵 押 物进 行投保 , 断提 升农 业 将 鼓 不
抵 押贷 款及农 户小 额信 用贷 款 的借 款人 应资信 良好 、 遵纪 守法 。 二是 产业 项 目效 益评 估 。 用贷 款 的农 业产 使 业项 目应有 较好 效益 , 证第 一还款 来源充 足 。 保
三、 积极做 好有 关配 套机 制建设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第三条在001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第五条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

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抵押登记第七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第八条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取得林权证的;(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第十一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渝财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1〕7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要求,结合人民银行、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12月23日重庆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补偿的条件和标准第三章风险补偿申报资料第四章风险补偿流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要求,结合人民银行、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有效缓解“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渝金发[2011]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金发[2011]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金发〔2011〕4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制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书。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农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核实。

第八条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提供抵押的还必须有完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二)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书面证明;(三)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的,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达成的抵押贷款意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林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进行林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林权抵押
第三条林权抵押融资主要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林权(林权证上明晰的面积、范围)作为抵押担保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林权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是指以林权为抵押提供贷款融资的融资机构。

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的林权承包经营权;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可用于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林地所有权;
(二)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风景林。

(三)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的决议。

第八条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用林权进行抵押,须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报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条具体抵押的范围及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管理方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约定。

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一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

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办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融资时,拥有集体林地使用权的集体组织应出具在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全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同意抵押林权流转并以流转取得的收益清偿债务的书面文件。

第三章融资办理
第十三条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由融资机构确定),并向融资机构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生产经营内容、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村居委盖章);
(三)借款用途;
(四)抵押物使用状况及林权证;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六)林权共有人同意林权抵押的书面意见;
(七)融资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抵押物价值认定。

设定林权抵押时,抵押林权的价值可以由借款人与融资机构协商确定,也可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即融资机构与借款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合同格式化样本由融资机构提供)。

第四章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林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为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

各区县林业局应设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林权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边界、面积、树种、林种、林龄、蓄积量等(格式由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林地的资产评估报告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认同(商定)的价值确认书;
(六)登记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林权抵押登记机构在审核符合登记条件,受理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出具登记确认书(由借款人将登记确认书交至融资机构备案)。

同时建立林
权抵押融资登记备案制度。

所登记林权涉及公路、铁路、园林等部门时,林权抵押登记机构应将登记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在林权抵押期间,林权抵押登记机构不得重复办理抵押登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林权抵押登记机构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应到林权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抵押人或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材料。

第五章抵押权实现
第二十二条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其收入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采伐申请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书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对抵押权人因处置抵押物需要采伐林木
时,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确保抵押物按时处置变现。

第二十四条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属性和用途,导致降低抵押林权价值,政府给予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融资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森林是指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第二十七条林木是指包括生长在林地和非林地上的树木和竹子。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中“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林业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适时按相关程序修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