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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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准确地掌握全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确保固定资产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投入、使用、大修理、报废和处置等各项环节处于有序的控制状态,更好地为生产、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有形固定资产的管理。
3 职责
3.1 机器设备由公司生产管理部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大修理计划的审批及考核,并负责机关及费用单位大修的实施,以及机器设备的调拨、租赁、清查、组织报废鉴定、处置审批、调剂、盘点和统计汇总。
3.2 房屋、建筑物由公司技术工程部管理,建立房屋、建筑物管理台账、技术档案等。负责对新建、扩建、改造房屋的规划审批及房屋产权证办理。组织危房鉴定和提出房屋、建筑物的更新改造及维修计划,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作相关预结算,定期对企业房屋、建筑物进行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对账。
3.3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账面管理以及评估工作,建立并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总分类账。审核大型技术改造、基建项目工
作计划、审核与结算固定资产采购相关的手续,并及时入账,及时准确地核算在建工程投资情况,并根据决算报告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报废账务处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与分配,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
3.4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及转固工作,编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组织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及审查等。
3.5 设计研究院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图纸设计,使用、施工单位、投资发展部、技术工程部和生产管理部共同参与设计审核;
3.6 物资公司负责未安装的机器设备的仓储管理,组织拟采购机器设备的商务、技术协议谈判,负责履行固定资产购置合同、技术协议,对质保期内的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联系厂家,并要对质量问题进行索赔,并负责对新设备维护使用的前期培训工作。使用单位和生产管理部负责督促,并做好随机资料的保管。
3.7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上报和日常管理;负责大修理计划的上报,实施和开工、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公司已审批闲置、报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处置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固定资产的划分和分类管理
4.1.1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a)持有的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用于
生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所有设备、设施、工具、仪器、房屋、建筑物。
b)必须是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与无形的资产相区分。
c) 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并在使用中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叫重大固定资产。
4.1.2 不具备以上任意一条者,可列入低值易耗品。用于技术改造和大修理替换的零部件,即使其价值在2,000 元以上,也不在本规范所称的固定资产之列。
4.1.3 机电设备原则上按照能独立完成一定生产过程或独立工序者计算为一台设备。凡附属于其他主机设备上才能完成工序要求的,应随同主机计算为一台设备。(备用的附属设备如构成固定资产条件也可单独计算。)
4.1.4 全部机电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原则。重点设备A类由生产管理部分类,主要设备B类、一般设备C类根据分类原则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分类管理,并按信息中心提供的编码进行编号。
a)A类设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企业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的关键设备。
b) B类设备是指在企业生产中占有一定重要地位,且生产率(功率)、形体尺寸、精密程度、造价等指标达到一定程度的设备。
c) C类设备是指除A类、B类以外的设备。
4.2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4.2.1 公司全部资产都必须建立台账登记,机器设备按类别将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出厂编号、使用日期、原值、生产能力和使用地点等登记入册,具体表样见DQJL-生产-205《设备设施登记表》;房屋、建筑物按产权证号、面积、结构、用途、年代、层次、使用单位、使用名称等登记入册。
4.2.2 A、B类设备及生产设备必须建立设备档案,并要求用计算机对电子档案按季度填写上报,具体内容见DQJL-生产-302《设备档案》。
4.2.3 各厂(矿)、部门要遵循“管好、用好、修好”的原则对所辖全部设备负责维护修理,合理使用。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装、外借或变卖设备。
4.3 固定资产的转固
4.3.1 新建工程新增设备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执行国家有关交工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4.3.2固定资产转固由投资发展部组织工程部、使用单位、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固手续。
4.3.3 设备安装费、材料费应随设备购置费转入设备固定资产。
4.4 固定资产的盘点
4.4.1 各厂(矿)部门应责成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每年年末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于次年元月将经过审批盖章的《固定资产盘点表》上报生产管理部。
4.4.2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人员及其资产使用单位等共同参与,对各单位盘点结果进行检查确认,由所有参加盘点的人员共同
签名确认。
4.4.3 对账物不一致的情况,房屋、构筑物由技术工程部组织使用单位分析查明原因,并形成分析报告财务部门;机器设备由生产管理部组织使用单位分析查明原因,并形成分析报告财务部门。
4.4.4 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的盘点报告进行认真地审核,并按照会计法等相关规定提出账实差异的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总及总经理审批。
4.5 固定资产的租赁
4.5.1 租赁原则
a) 公司闲置或有富余能力的固定资产(除运输、起重设备及民用建筑以外)均属租赁对象。
b) 运输、起重设备原则上只对外承揽业务。
c) 租出的设备须用于合法经营并不得转租。
d) 租入方的主体必须是法人。
4.5.2 租赁权限划分及程序
a) 整体出租的厂房及设备,事前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框架协议拟定,监察审计部负责资产盘点、审计,财务部负责资产评估工作,确定租赁费用,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凭相关批文下业务联系函委托生产管理部签订资产租赁手续。
b)出租的厂房,事前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框架协议拟定,监察审计部负责资产盘点、审计,财务部负责资产评估工作,确定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