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_7168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2008-2-19 15:31:00
渝建发〔2008〕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
为了切实服务我市城乡统筹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精神,按照“重心下沉”原则并结合我市城乡建设的实际,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请认
真执行。
一、主城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划分
(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由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
1、大型建筑工程(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1)。
2、大、中型市政工程(按《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2)。
3、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4、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城区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划分
(一)主城区外其他区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
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三、其他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和施工图(含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备案权限按本通知划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审批权限进行划分和实施。
(二)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建设局要切实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完善相应的审批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和管理人员,探索并改进初步设计审批方式,明确审批重点,实施服务发展工程,提高初步设计审批的工作质量。
本通知于2008年2月1日起试行两年。我委《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06〕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doc
2、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doc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