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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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

津人专[2000]20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多元化、科学化的人才评价、使用机制,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合各系列(专业)的特点,对职称系列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初级

初级职称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认定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评审。

初级职称认定(不含卫生技术系列医专业)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为“助理”级职务。

(一)实行国家以考代评或认定的系列(专业):统计、计算机软件、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船舶。上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参加我是组织的职称认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国家资格证书,通过我是认定的颁发地方资格证书。

(二)实行我市以考代评或认定的系列(专业):卫生技术(药、护、技)。

(三)实行职称认定的系列(专业):工程、农业、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文学创作)、播音、工艺美术、体育锻炼、新闻、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翻译、律师、卫生技术(商品医药)。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士,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师。我市不再组织卫生技术系列医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中级

中级职称分别实行以考代评、认定、资格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中级职称认定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院校的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只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是: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认定中级职

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职务。

(一)实行国家以考代评或认定的系列(专业):统计、计算机软件、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船舶。上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参加我是组织的职称认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颁发国家资格证书,通过我市认定的颁发地方资格证书。

(二)实行我市以考代评或认定的系列(专业):卫生技术(医、药、护、技)。

(三)实行职称认定或资格评审的系列(专业):工程、农业、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华、艺术(文学创作)、播音、工艺美术、体育锻炼、新闻、文物博物、档案、律师、卫生技术(商品医药)。

(四)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翻译、图书资料。

(五)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能力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高级

高级职称分别实行资格品审或考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一)实行资格品审的系列(专业):工程、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图书资料、档案、文物博物、播音、工艺美术、体育锻炼、新闻、律师、统计、会计(审计)、经济、船舶、卫生技术(商品医药)。

(二)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翻译。

(三)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卫生技术、高等学校教师。

(四)实行考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中小学教师。

本意见将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要求,逐步完善,分步实施。

发表于:2009-3-26 被阅:31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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