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共8页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2016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永久保护
农业部 、 财 政部 近期联 合 印发 了
{ 2 0 1 4 年 农业机械 购置补 贴实施 指导 意见 》 。2 0 1 4 年全国农机 购置补 贴仍 为1 2 大类 4 8 小类 1 7 5 个品 目, 中央财 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 贴。 中央财政资金单机最高补贴额保 持不 变 , ~般 机具 单机补贴 限额不 超
持 生 态补偿 领域 的重 大举措 , 充分体
现 了“ 谁 开发谁保 护 、 谁 受益谁补偿 ”
最近 , 国土资源部下发《 关于强化 的原 则 , 对 于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水 土 资 管控 落实 最严 格 耕 地保 护 制度 的通 源, 有 效控 制人 为 水 土流 失 , 维护 和 改 知》 , 要求各地严守 1 8 亿亩耕地 红线 , 善 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确保 耕地实 有面积基 本稳定 、 质量不
谚语 : 运 动责有 恒 , 饮 食 责有 节。
下降。通知要求 , 严格执行以补定 占、 先补 后 占规 定 , 引导 建设不 占或 少 占 耕地。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 度, 建设 占用耕地特 别是基 本农 田的 耕作 层应 当予以剥离 , 用于补充耕 地 的质量建设 , 超过合理运距、 不宜直接 用于 补充耕地 的 , 应 用于现 有耕地 的 整治 。基 本农 田一经 Y J j 定, 实行严格 管理、 永久保 护 , 任何 单位和个 人不得 擅 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严防集体 土地 流 转“ 非农化 ” , 坚持农地 农用 , 不得借
解读 : 办 法 的 出 台是 我 国 水 土 保
到3 O 万元 ,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和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可提高到 4 0 万元。 解读 : 2 0 1 3 年, 中央财政共安排农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12_真题-无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1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世界上首部保护自然遗迹的法律是______A.1930年罗马尼亚颁布的 B.1930年美国颁布的 C.1930年意大利颁布的 D.1930年法国颁布的2. 下列属于国际环境法中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是______A.国家和政府间组织 B.国家和非政府间组织 C.国家和个人 D.国家和国际组织3.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体是______A.各级人民政府 B.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 比较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对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的一般是______的总则部分。
A.单行性环境保护法B.综合性环境保护法C.单行性环境保护法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法D.单行性环境保护法或综合性环境保护法5. 下列关于生态补偿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B.“生态补偿”的本质是由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向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真正体现了“受益者负担原则” C.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生态补偿制度 D.国家正在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对生态补偿的力度6. 我国对“三同时”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是______A.《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B.《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C.《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D.《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7. 下列哪项可以适用恢复原状的恢复措施?A.土地资源过度开垦 B.过度开发矿产资源 C.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处建闸筑坝的行为 D.从事工程建设导致供水受影响的行为8. 下列不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改后新增内容的是______A.禁止超标排污 B.实行排放交易制度 C.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D.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9. 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中,公安机关的职责是______A.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B.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C.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D.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10. 下列各项不符合循环经济减量化要求的是______A.充分利用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B.从事产品及包装物设计,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C.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D.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11. 关于外国人从事与野生植物有关活动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外国人一律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B.外国人经批准可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C.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经批准 D.外国人违反规定的,可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2. 为加强土地管理,我国1986年制定通过了《土地管理法》,目前共经过了几次修订?A.1次 B.2次 C.3次 D.4次13.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可以采取多种解决方式,除了______A.协商解决 B.申请政府调解 C.提起民事诉讼 D.不服调解的,提起行政诉讼14.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责任形式是______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以上均不正确15. 记过行政处分的期间为______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16. 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中,______率先规定了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前后的利弊比较
1、第一次土地管理体制
• 解决问题: 解决了一个行政区内的土地由多头管理转向统一管理的问题, 使我国的土地管理事业大大向前迈进一大步。 • 还存在的问题: 确立的五级政府管理土地的模式,把土地管理的主要权利交 给市、县政府。市、县政府享有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而国家 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权利受到严重削弱。 • 产生的结果: 1)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2)土地用途难以得到有效的管制,耕地实际上得不到保护。 1986-1998年,全国耕地净减数达到7000多万亩。
• 还存在的问题多万土地违法案件看,导致乱占耕地问题严重的 一个重要原因是管理缺位,其中,大部分违法主体为地方政府,不仅 危害大,影响坏,而且处理也难。一些地方政府有法不依,违法批地 用地和大面积征占土地,造成大量土地闲置浪费,是耕地减少的一 个重要原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违 法问题缺乏制约机制。 与此相关,地方土地管理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这种管理体制, 终究难以保证土地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产生的结果: 1996年我国耕地19.5万亿亩,到2002年底减少到18.89亿亩,平 均每年减少1000余万亩。
背景资料五: “五不准”,即,一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 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 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 造林,发展林果业;四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 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 活动;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中央7号文件和中央11号文件的印发,分别引出《土地管理法》 的制定和修改。 这两份文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问题 的最重要文件,在中国土地管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7号文件第一次正式提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2)11号文件明确指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是事关全国大局 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必须采取严格措施,认真贯彻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6月24日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区内基本农田和设施农用地的划定、租赁、管理与保护。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及其配套的设施农用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用地,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的农用地。
第三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供电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设施,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或者实验的设施,包括温室、育种育苗场所和简易生产看护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或者实验的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等。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明确任期目标责任。
第六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保障基本农田数量,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常有的表有:
表1 x x县(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面积汇总表(一)
单位:hm2
规划年度
基本农田
其
中
基 期 年 总面积 占耕地 粮食 经济 水 旱 一级保 二级保
(1996)
(%) 作物 作物 田 地
护
护
1997 —
2000 2001 —
2010 2011 —
2020
表2 x x县(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面积汇总表(二)
(1997~2000)
单位:hm2
乡镇 土地 耕地 保护总量及级别
名称 总面 面积 保护总量
一级
二级
积
合计 田 地 小计 田 地 小计 田 地
表3 x x县(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面积汇总表(三) (2001~2010) 表格形式同表2
表4 x x县(市)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面积汇总表(一)
x x乡(镇) (1997-2000年)
单位:hm2
保护总量
保护级别
村名
一级
二级
合计 田 地 小计 田 地 小计 田 地
表5 某县(市)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面积汇总表(二)
(2001~2010)
单位:hm2
(表格形式同表4)
(3)撰写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告
土地利用特别是耕地利用及保护现状分 析评价;
土地储备中心 或土地储备公司
在城镇、工矿、 交通用地部门
规划中予以讨论
改造旧城; 归并企业用地; 闲置地的开发; 优化用地结构 ;
∙∙∙∙
农地整理
指对田、水、路、林、村、乡镇企业及其他零 星土地采取综合治理和调整措施,以增加耕地和其 他农业用地的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生产率(耕 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居住环境及生态环 境为中心的活动。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效防止耕地荒芜、退化和滥用,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耕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条耕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市场运作、法治导向。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耕地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耕地保护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和公开相关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养殖畜禽的土地。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耕地保护规划,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政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耕地保护和管理第九条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耕地的立案审批,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数量。
第十条对于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应当及时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利用状况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耕地扩大、荒芜的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确保耕地的有效保护。
第十三条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第十四条对于耕地的减损、退化等问题,各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加强农地的修复和复耕。
第十五条各地方政府要鼓励农民采取科学种植技术,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和质量。
第十六条各地方政府要开展耕地连片种植,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产出效益。
第十七条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流转市场,推动农地资源的流转和集约利用。
第十八条各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耕地资源节约利用和粗放经营改造,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第十九条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耕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形成治理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排版)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一) 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区政府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
(二)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三) 不得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耕作条件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四)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五) 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开或少占基本农田,其他非农业建设未经依法批准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六) 建立耕地保护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签订区、乡、村三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七) 强化监督检查职能,经常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八) 区政府将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破坏、侵占耕地者实行惩处。
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矿、采石、采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进行畜禽养殖。
(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四)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五) 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分区的用途管制制度。
(六) 依法查处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的违法行为。
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一)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二)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三) 按照“占一补一”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先补后占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市、县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垦新的耕地,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11•【文号】自然资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以下简称“两部”)精心组织,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扎实推进,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了上图入库、落到实地,取得积极成效。
当前,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入,对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巩固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非法占用等问题,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保护。
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引言基本农田是我国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其保护被视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现代化进程中,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土地资源的快速消耗和基本农田的破坏。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介绍基本农田的概念、重要性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什么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对粮食、油料、糖料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包括良好的耕作条件、水资源和环境条件。
基本农田的保护是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定,是国家土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粮食安全:基本农田是我国粮食种植的基础,保护基本农田可以提高粮食产量,确保粮食供应。
2.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基本农田是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基本农田可以降低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的发生。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基本农田保护不仅可以保障农民的种粮权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基本农田,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来加强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农田保护规划各级政府应制定农田保护规划,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和保护重点,确保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同时,要加强农田监测与评估,及时掌握农田变化情况,对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整治。
优化农业结构通过优化农业结构,合理利用农用地资源,提高基本农田的利用率。
鼓励农民集约经营,推广高效农业技术,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产品的产量。
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加强对基本农田的土地执法监管,严格控制基本农田的非农化占用。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基本农田的保护。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农民保护基本农田,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政策支持。
同时,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维护和修复工作,提高基本农田的整体质量。
第六章-农业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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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护案例
.·农学院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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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一 破坏耕地建砖窑被治罪
【案情介绍】 2003年2月,某县平南镇村民杨某在其居住村筹建砖厂,
在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农户签订租用 土地合同,非法占用耕地 0.55 公顷,并进行平整场 地, 挖基搭棚等,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 【案情介绍】 2003年2月,某县平南镇村民杨某在其居住村筹建砖厂, 在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农户签订租用 土地合同,非法占用耕地 0.55 公顷,并进行平整场 地, 挖基搭棚等,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
河南农业大学农学院2020年4月26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农学院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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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院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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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 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 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 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 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 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 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
实行特殊保护。”
.·农学院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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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
【推荐】耕地保护工作报告-word范文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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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组织在辖区内宣传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
贯彻落实耕地保护的各项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发生,做到不定期巡查制度。
确保全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规定面积。
在镇区主要路口、路段等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宣传保护耕地的意义和目的。
二、严格实施土地规划计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我们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切实实行基本农田的“五不准”,非农建设无论是国家建设、集体建设,还是农民建房都坚持做到了:凡可占或不占用耕地的项目一律不占用耕地;凡不可避免需要占用耕地的一律从严控制占用面积;凡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另行选址或撇开基本农田,因而使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压到了最低限度,从而有效地保护了我镇耕地。
同时,坚持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规划办事,对于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坚决不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针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镇村镇办采取经常巡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严格核定用地标准,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形成“地动我知,违法我管”的局面。
同时以建设中心村为契机,积极稳妥地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坚决杜绝中心村以外私批乱建现象的发生。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1.04•【字号】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0号•【施行日期】1993.09.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修正,1998年1月4日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0号公布)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巩固农业基础,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保障本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基本需求的农业用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在基本农田中划为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协同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建设(规划)、计划、财政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保护。
第五条下列基本农田应当定为保护区:(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粮、糖、油生产基地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二)旱涝保收的中产、高产、稳产农田和鱼塘;(三)大中城市、工矿区的基本菜地;(四)农业、教育、科研机构所必需的科研试验和良种繁育场地。
第六条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总面积应不低于3000万亩,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编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前后的利弊比较
2、第二次土地管理体制
• 解决问题: 1)土地管理主要权利上收到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这些职权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权、农地转 用批准权和土地征用权,实际上是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权。 2)土地管理专业职能部门进行重新调整和设臵。 如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职能部门的设立等,将农地转用、建设 用地审批、土地利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相关 职能集中,将城市存量土地利用的相关职能集中,便于集中协调管 理,有利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 成效: 从体制上确立了国家统一管理的土地管理模式,由此,相关部门 和地方政府均建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这无 疑为严格保护耕地的宗旨和目标建立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第三次变革
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的土地管理体制第 三次变革开始了,这次变革必将大大促进严格保 护耕地目标的实现。
二、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土地用途管制
体制变革的背后,是思想的变革、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的完善在作支撑。 背景资料二: 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通过,并于同日正式颁布。 1988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1986年6月25日颁布的《土地管理 法》进行部分修改。 1991年1月,国务院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当年2月1日起实行。 1997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设立了土地犯罪条款, 即破坏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罪。 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再次修订,并经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9 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其同步实施。 2003年7月,经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认可, 《土地管理法》部分内容将进行修 改,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流转和征地制度改革两方面。国土资源部为此专 门成立了法律修改小组。
土地管理概论-第10讲---土地利用篇(一)土地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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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转பைடு நூலகம்审批
二、其他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批
未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按照土地征用的程序进 行; 征用地面积>70hm2,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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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与管理
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一)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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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与管理
相关说明: ○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满1年未使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 种的单位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 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 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交由原集体经济 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由原发包单位 收回承包经营权。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 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 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基本农田的规划、划定、保护、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基本农田保 护规定的处罚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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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内容
31 土地用途管制 2 耕地保护管理 3 土地用途专用审批 4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与管理 35 耕地占补平衡与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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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管制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夯实各级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X政办发〔X〕1X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X届X中、X中、X中全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及中省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两办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数量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覆盖为目标,落实县、镇办、村(社区)、组“四级田长制”,实现保护责任全覆盖,形成各级各部门密切合作、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着力保障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有升。
二、基本原则1.坚持严保严管。
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2.坚持属地管理。
依照行政管辖和土地权属,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属地管理制度,逐级落实保护目标,夯实保护责任。
3.坚持奖惩并举。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对村组(网格)田长的报酬实行月补贴与年度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履职情况与报酬相挂钩,对失职渎职进行约谈问责。
三、目标任务以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本农田保护网络为目标,通过末端延伸,把农户纳入保护体系,确保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等别有提升。
建立每块农田有“田长”的管理模式,X年9月底前全面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实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覆盖。
四、方法步骤“田长制”推行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从X年3月15日至9月15日,用半年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3月15日至4月30日)。
镇办、村(社区)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构,做好宣传动员,全面深入宣传实施“田长制”的重大意义,安排部署工作。
土地农田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农田耕地保护制度
(一)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搪养鱼。
(三)禁止闲置、荒芜耕地(了解)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连续两年弃耕掘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四)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五)搞好土地整治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北京市海淀区2023-2024学年高二下学期7月期末地理试卷+答案
海淀区高二年级练习地理2024.07学校班级姓名考生须知1.本试卷共8页、共两部分、29道题。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2.在试卷和答题纸上准确填写学校名称、班级名称、姓名。
3.答案一律填涂或书写在答题纸上,在试卷上作答无效。
4.在答题纸上,选择题用2B铅笔作答,其余题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5.考试结束,请将本试卷和答题纸一并交回。
第一部分本部分共25题,每题2分,共50分。
在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一项,将所选答案前的代表字母填写在答题纸上。
柞水县位于陕西省南部,秦岭南麓。
柞水木耳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目前,当地已实现木耳生产、加工、销售、研发全产业链发展。
图1为柞水县位置示意图。
读图,完成第1~3题。
图1-------—县界海拔1.柞水县位于A.长江流域B.暖温带地区C.地势第三级阶梯D.半干旱地区2.柞水县A.平原地形为主B.河流自东南向西北流C.地势北高南低D.黑土广布,土壤肥沃3.柞水县推动木耳全产业链发展的主要目的是A推动产品创新 B.加大能源开发 C.促进人口迁移 D.改善生态环境广东省佛山市的平沙岛是珠江的江心岛,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
按照国家规定,这里划出了基本农田保护区。
为此,广东省下拨专项建设经赀,修建水利设施;佛山市每年给农户发放农田保护补贴,以弥补农田不得他用的损失。
据此,完成第4、5题。
4.上述材料涉及的各个区域,综合自然特征和人文特征划分的是A.亚热带季风气候区B.平沙岛C.基本农田保护区D.珠江流域高二年级(地理)第1页(共8页)5.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对基木农田保护各同其职,是由于不同级别的行政区A.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不同B.可以通过要素的流动产生关联C.内部特征具有相对一致性D.在区域发展中地位和作用不同瑞士是欧洲内陆山地国家,河湖众多。
该国工业以低原料消耗的机械制造、精细化工、医药、钟表等为主,技术先进。
能源消费构成中,水电占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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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回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回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权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旧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
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l年不使用而又可经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元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含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塞木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二实施,对基本
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旧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坡、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来事故的,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实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边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I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2邸,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
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l994年8月l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4条例〉同时废止。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要接受自己行动所带来的责任而非自己成就所带来的荣耀。
2、每个人都必须发展两种重要的能力适应改变与动荡的能力以及为长期目标延缓享乐的能力。
3、将一付好牌打好没有什么了不起能将一付坏牌打好的人才值得钦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