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压力容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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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XT/GL AQ001-013-2012

安全管理

第十三部分:压力容器

2012-4-30发布(试行)2012-5-28实施

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发布

I

前言

XT/GL AQ001《安全管理》是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安全管理》分为二十七个部分:

——第1部分:安全责任;

——第2部分:安全教育;

——第3部分:安全生产作业证;

——第4部分:安全例会;

——第5部分:要害岗位;

——第6部分:安全装置与防护用品(器具);

——第7部分:防火防爆;

——第8部分:职业病防治;

——第9部分:工艺操作;

——第10部分:电气安全;

——第11部分:建筑施工;

——第12部分:化工检修

——第13部分:压力容器;

——第14部分:压力管道;

——第15部分:气瓶安全管理;

——第16部分:物资储存;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公司内交通;

——第19部分:安全技术措施;

——第20部分:科研与设计;

——第21部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第22部分:外来承包工程;

——第23部分:安全检查;

——第24部分:安全事故;

——第25部分:节假日安全管理规定;

——第26部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第27部分: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本部分为《安全管理》的第13部分。

II

安全管理

第13部分:压力容器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原则和体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检验、维修、改造以及安全附件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司管辖的压力容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805 安全电压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锅发[1990]3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1994年10月8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1号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劳部发[1998]51号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压力容器

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最高工作压力(Pa)大于等于0.1MPa(含液体静压力);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3.2

安全附件

指在压力容器上使用的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紧急切断阀、安全联锁装置等。

3.3

安全状况等级

根据压力容器的外观、材质变化、腐蚀情况、设计缺陷、使用状况通过检验而评定的级别。有1、2、3、4、5、个等级。

4 辅属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

4.1 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4.2 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

4.3 深冷装置中的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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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螺旋板换热器。

4.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4.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4.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4.8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亦属管理范围。

5 压力容器的管理原则和体制

5.1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原则是: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检验、修理的全过程,应全面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5.2 本公司压力容器管理的体制为:使用部门负责安全使用,机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安全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

6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

6.1 设计

6.1.1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劳部发[1998]51号文的规定。

6.1.2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有关部门制订、颁发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

6.1.3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6.1.4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的签名。

6.2 制造

6.2.1 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6.2.2 压力容器的制造与安装均应经公司机动管理部门审批,方准施工。

6.2.3 压力容器的制造应由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或组焊压力容器。

6.2.4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样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应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工艺管理、产品检验制度,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和质量标准保证压力容器材料、焊接、检验等质量达到要求。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工程师要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6.2.5 压力容器的焊工,应持有相应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能在有效期间里担任规定范围内的焊接工作。不持有合格证的焊工,不准焊接压力容器。

6.2.6 新制压力容器应逐台进行质量检验,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认证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方能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

6.3 安装

6.3.1 压力容器的安装须经公司机动管理部门审批,方准施工。

6.3.2 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由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单位承担。

6.3.3 压力容器安装前,应经役前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6.3.4 安装竣工后,机动管理部门应组织质量验收,经试运行合格后监督安装、使用双方按规定办理竣工交接手续,方准正式投运。

7 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

7.1 原则

7.1.1 未经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压力容器,不准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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