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制度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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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制度研究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张学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上传时刻:2020-4-5一、问题的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那么的指示»〔1951年10月8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和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1年12月3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的复函»〕第3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均以婚姻为目的〞[1]而给付的〝聘金或聘礼〞,依其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公布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②〝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2]③〝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依据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在婚姻法施行后给付的聘金或聘礼具有以下法律效力:①关于〝公布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原那么上均应将其因此所得财物没收,并得酌情处罚〞〔第3条〕。

就何谓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以下简称为1979年«民事意见»〕〝〔三〕买卖婚姻问题〞第4段规定了以下两项:1)〝对尚未结婚或者结婚时刻不久,情节较轻的,其财物可不予没收。

其中确因买卖婚姻造成了男方生产、生活上的严峻困难,可让收受财物的人酌情返还一部。

但不能因返还财物阻碍婚姻自由,或者再次造成买卖婚姻;〞2)〝对共同生活多年、生有子女的买卖婚姻,其财物不予没收,也不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以下简称为1984年«民事意见»〕第17条仍旧规定,〝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那么上依法收缴〞;②关于〝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得斟酌具体情形及情节轻重予以没收,并得予当事人以教育或必要的惩戒〞〔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2条〕。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3篇)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作为一种婚俗现象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

彩礼,又称聘礼,是男方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用以表示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诚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现象也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彩礼返还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二、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一规定为离婚彩礼返还提供了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第十一条对离婚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彩礼返还的情形和标准。

三、离婚彩礼返还的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或者接受人一方死亡的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或者接受人一方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离婚彩礼返还的标准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返还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婚姻法彩礼返还条件

婚姻法彩礼返还条件

婚姻法彩礼返还条件在我国的传统当中对于结婚一直都是有着一个彩礼的规定的,这个彩礼就是相应的男方家庭给予的,到了现代社会对于彩礼是可以进行相应的退还的。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婚姻法彩礼返还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姻法彩礼返还条件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

“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

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三、结婚彩礼的历史由来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2023年新婚姻法彩礼归还问题023彩礼新政策

2023年新婚姻法彩礼归还问题023彩礼新政策

2023年新婚姻法彩礼归还问题_2023彩礼新政策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彩礼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民法典》对婚姻新规定禁止以结婚的名义索取彩礼,禁止父母包办婚姻以及进行婚姻买卖。

恋爱阶段的东西不应在分开后索要。

1、在民法典对于彩礼的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紧止靠婚姻索取财物”。

2、关于返还彩礼,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这三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其他常见的彩礼纠纷:(1)民法典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恋爱阶段送的东西,一般是被列为赠送关系,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2)民法典对彩礼返还的额度规定两人在一起之后,没有登记结婚,这种要视双方过错以及生活时间的长短来定返还多少比例彩礼。

(3)民法典对男方出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女方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这种费用不能返还,因为不是真正的金钱实物。

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1、《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法律没有禁止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码事。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3、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的金钱的行为是可以的。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规定退还彩礼的条款(3篇)

法律规定退还彩礼的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保障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婚、结婚过程中,男方为表示诚意,自愿给予女方及其家庭的财物。

第三条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前,自愿给予彩礼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后,因离婚等原因导致彩礼退还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彩礼的给予与接受第五条男方给予彩礼,应当出于自愿,不得以彩礼作为婚姻的强制条件。

第六条女方及其家庭接受彩礼,应当表示感谢,不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

第七条彩礼的给予与接受,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章彩礼的退还条件第八条下列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男女双方或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无效的;(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四)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女方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的。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女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一)男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因重大疾病、精神疾病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女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的;(二)男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女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的;(三)男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因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维持,女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的。

第十条在以下情况下,彩礼不予退还:(一)双方已共同生活满一年的;(二)女方怀孕或者已经生育的;(三)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

第四章彩礼的退还方式第十一条彩礼的退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现金退还;(二)实物退还;(三)折价退还。

第十二条彩礼的退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二)自愿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2021彩礼返还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3

2021彩礼返还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3

2021彩礼返还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彩礼返还司法裁判同案异判的现象常见不鲜,彩礼返还的比例从完全不返还至返还100% 不等;甚至同一法院同一法庭的判决也出现相差悬殊的返还比例,如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2001 年以来,判决返还礼金最低的比例为 32%,最高的比例为100%,判决返还彩礼的比例相差 68%.[1]16彩礼返还裁判司法主观主义严重,常示人以“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之直观印象,甚至被指为“法官之治”.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混乱、同案异判、上诉多、执行难等现象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彩礼返还纠纷的法律问题兼跨实体与程序,司法裁判中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应否返还,返还内容、范围和比例的确定,以及诉讼主体、诉讼时效的程序设计等。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如何界定“彩礼”,即涉诉财物的性质、返还的根据与基础。

但是,目前我国彩礼返还纠纷裁判的法律规则粗略含混,与民间习俗也极不一致。

(一) “彩礼”的界定语焉不详2004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法释二”)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照此规定,立法者处理彩礼问题的基本思路显然是以是否登记结婚,即所诉争之财物是否基于婚姻目的而发生并且是否将婚姻目的落到实处作为彩礼返还规则。

按照法释二第10 条第一句话的字面意思,即“按照习俗给付的”才能成为彩礼,才能成为返还之诉的对象根据。

那么,究竟是以当地是否存在订婚送彩礼的习俗,还是以涉诉财物是否基于婚姻目的而赠与为界定彩礼的标准呢?有学者专家指出: “关于两者的区分,《解释(二)》未作说明,按照最高法院对该条的阐释,要看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如果有,那么一方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可以认定为彩礼,在满足《解释(二)》第 10 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可以要求返还。

2021彩礼的法律属性与彩礼返还规则范文2

2021彩礼的法律属性与彩礼返还规则范文2

2021彩礼的法律属性与彩礼返还规则范文 一、彩礼的由来及意义 一般认为,彩礼源于西周"六礼"制度的形成。

"六礼"是婚姻缔结程序中重要的步骤,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彩礼的名称就来源于"纳采"中的采择之礼,但形式更接近于"纳征"中的聘礼。

因为在"纳采"时是求婚用的礼,一般是"雁",据说是取"行止有序"和"从一而终"的寓意。

而"纳征"是订婚用的礼,此时送的就是各种财物,因各地风俗而有不同。

《礼记?曲礼上》有云:"礼不下庶人".其中就有因为条件所限,所以对于平民百姓不苛求其完全按照"礼"的标准来行为的意思,而且事实上"六礼"也并不是被严格遵守,完全执行的。

但因为"六礼"确立了婚姻缔结的标准被大多数人所认同,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形式大体不变的情况下流传了下来,大多朝代也都用法律予以确认,于是其中蕴含的婚约制度也随之一直延续着,彩礼文化自然经久不衰。

现在看来,"彩礼"是陈旧的、落后的,属于封建文化中的糟粕,但对于它的价值必须放在产生的背景下去看。

因为在当时,缔结婚姻意味着女方将进入男方的家庭,对于女方的父母不再负有赡养义务。

这对于女方家庭无疑是一种损失,女方的家庭缺少了一个劳动力,并且当女方的父母年老时又少了一份保障,所以彩礼作为一种补偿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另外以形式来确定夫妻关系的确立作为婚姻制度的完善也是应该值得肯定的。

只不过彩礼这种经济性的补偿和婚姻缔结产生必然关系以后,女方父母出于理性考虑,选择出彩礼更多的男方作为女方缔结婚姻的对象就背离了其产生的初衷。

毕竟结婚选的应该是人,而不是财物。

由此引发的攀比之风更是在历史上让不少家庭为了筹备彩礼倾家荡产。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对于婚姻法律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不少人对于婚姻中彩礼的问题也开始关注。

最近,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了大量的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彩礼返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考虑到很多方面。

例如,如果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双方应该如何处理彩礼的问题;如果双方离婚,又该如何平分共同财产等。

在实际应用中,彩礼的返还存在很多争议。

以下列举了几个相关案例供参考:案例一:2018年,姜先生婚后两年出现了婚姻破裂,他要求妻子返还彩礼。

妻子不同意,认为这违反了双方最初的协议。

最后,法院裁定双方各自承担了一部分责任,妻子需要返还彩礼的一半给姜先生。

案例二:2019年,约翰李先生和他的妻子在登记结婚时,提出了返还彩礼的要求。

因为双方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协议中规定如果不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双方应该平分彩礼。

最终,双方按照协议条款分别返还了各自的一部分。

案例三:在一些较为偏远的地区,一些丧偶者因为需要再婚,会第二次收取彩礼。

但是如果第二段婚姻再次失败,又应该如何返还彩礼?这也是一个困扰人们的问题。

以上案例只是彩礼返还的冰山一角,很多时候,彩礼返还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因此,在婚姻中,公平公正的处理彩礼问题,至关重要。

仅仅依据简单的协议条款,未免太过粗略,当大多数人都难以自行解决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师的帮助。

此外,尽管彩礼的返还遵循民事法律制度,但也应该注意到相关的文化背景和社会传统,以便更好的解决相关问题。

在一些地区,彩礼不仅是一种礼物,也是一种传承文化的方式。

因此,我们需要更好的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法律手段完善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使彩礼返还的行为更加合理和公正。

最近,中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已经在该问题上有所行动,致力于打击虚假夸大的彩礼现象,推进更为可行和合法的处理方式。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颁布了一份意见,规定一系列处理婚姻中财产分割、抚养子女、因彩礼纠纷等的政策。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一、简介彩礼返还制度是当今社会关于婚姻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彩礼一直是婚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逐渐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传统彩礼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因此,一些地区开始推行彩礼返还制度,即婚后将收到的彩礼返还给新郎家或进行公益捐赠。

本文将探讨彩礼返还制度的现状、意义和影响。

二、彩礼返还制度的现状目前,彩礼返还制度在中国一些地区已经得到了推广和实施。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彩礼返还,也有民间组织积极倡导彩礼返还制度的落实。

针对不同的地区和家庭情况,彩礼返还的方式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有的家庭选择全额返还给新郎家,有的则选择进行公益捐赠等。

三、彩礼返还制度的意义1.促进男女平等:通过彩礼返还制度,可以减少彩礼对女方权益的侵害,促进男女平等的观念在社会中深入人心。

2.降低结婚成本:彩礼返还可以减轻新婚夫妇的经济负担,降低结婚的成本,有利于促进婚姻的稳定。

3.倡导廉洁风气:彩礼返还制度的推行可以倡导廉洁风气,防止以彩礼为名的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彩礼返还制度的影响1.社会舆论:彩礼返还制度的普及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也会引发一些争议和质疑。

2.家庭关系:彩礼返还制度可能对新郎家庭和新娘家庭的关系产生一定影响,需要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良好沟通和理解。

3.婚姻观念:通过彩礼返还制度的推广,可以促使人们重新审视婚姻观念,形成更加健康、平等的婚姻价值观。

五、总结综上所述,彩礼返还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婚姻风俗,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推广和实施彩礼返还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促进男女平等、降低结婚成本等。

然而,在推行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积极探索,共同努力推动彩礼返还制度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彩礼返还制度的研究内容,希望能为相关讨论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资料: -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报告》 - 《中国传统婚俗与现代社会》 - 《当代家庭社会学研究》以上为本文档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3篇)

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中国传统婚姻观念中,彩礼是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一种物质补偿,也是对女方家庭养育女儿的一种感谢。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婚姻关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纠纷,其中彩礼退还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深入探讨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彩礼的定义与性质1. 彩礼的定义:彩礼,又称聘礼,是指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家庭的一定财物,作为对女方家庭的感谢和补偿。

2. 彩礼的性质:彩礼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质,但同时也承载着一定的道德和礼仪意义。

二、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下列财产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三十一条: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但下列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不平均分割:(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彩礼退还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例如,广东省、湖南省、浙江省等地均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彩礼退还的条件和标准。

三、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解读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

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

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我国的彩礼制度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结婚时都会涉及到一笔金额不等的彩礼。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也变成了一种财务负担和社会问题。

尤其是在婚姻矛盾和纠纷出现时,往往就会涉及到彩礼的争议和纠纷。

因此,彩礼的法律纠纷返还规制成为了研究的焦点。

一、彩礼法规的现状我国现有的法规对彩礼的规制非常少,大多数城市和地区都没有对彩礼支付及其返还做出任何明确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婚礼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彩礼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明确。

二、彩礼案例1、某县农村彩礼纠纷案甲方家庭花费了约12万元为女儿买彩礼和筹备婚礼;儿子和媳妇婚后不到一年就离婚了。

甲方希望将已经给出的彩礼款退回,但是乙方不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甲方对彩礼的支付并非自愿的,因此应当返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对非自愿支付、不当得利的彩礼应当返还,依法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2、某市城市彩礼纠纷案甲方向乙方家庭支付了50万元彩礼,但由于婚姻矛盾,双方离婚。

离婚后,甲方向乙方索要彩礼的返还,但是乙方不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彩礼是合法的、自愿的,所以不应当返还。

根据《解释》的规定,如果彩礼没有任何的不当得利行为,则无法要求返还。

3、某省城市彩礼纠纷案甲方向乙方家庭支付了60万元的彩礼,但是由于婚姻矛盾,双方离婚。

离婚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作为遣散费,同时也要求乙方将支付的彩礼全部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支付的遣散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彩礼的支付与是否有条件关联无关,因此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根据《解释》的规定,彩礼与离婚原因无关,因此不应作为离婚赔偿的组成部分。

三、结论彩礼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在现代社会中,彩礼问题成为了婚姻相关争议案件的一个主要标志。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彩礼的返还进行规制和处理。

婚姻中的彩礼问题研究毕业论文论文二稿打印版

婚姻中的彩礼问题研究毕业论文论文二稿打印版

引言:彩礼这一风俗习惯,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之后,依然活跃于我国民间社会。

除了具备“结婚前订立婚约、给付彩礼”这些基本的特征之外,彩礼的种类和内涵也生着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多元化,退婚、离婚现象日益普遍,大量的婚约财产类案件涌入人民法院。

婚约、彩礼从我国古代到民国时期一直为国家正式法律所规制,而新中国成立后,历次婚姻法均未涉及彩礼问题。

2003年婚姻司法解释二首次对彩礼返还作出了规定,从而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了现实的依据。

但彩礼这一问题又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且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性,办案法官仍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

因彩礼问题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不在少数,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许多国家却有着较为成熟的立法。

对于外国的立法,我们应该借鉴其中适合我们国家实际情况的部分以完善我国婚约、彩礼的立法空白。

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针对彩礼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的。

对于彩礼这一问题,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几条返还规则,其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和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

因而,研究彩礼问题的目的即,以其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分析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律方面的缺陷,提出若干建议,使法律规定更加趋于完善。

研究彩礼问题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彩礼”这一习俗大量存在于我国农村社会,而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以上。

在民事案件中,婚约财产纠纷占相当一部分。

因彩礼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不在少数,更有甚者则演变为刑事案件。

解决好彩礼问题,不仅仅为了方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它更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彩礼问题具有很强的民族性、传统性、文化性,因而研究该问题主要以我国法律、风俗的各方面为研究重点。

在国内对于“彩礼”问题,理论实务界争议较大,目前没有相应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而在国外已经形成成熟的法律制度。

本文引用文献包括:法学基本理论专著,国内外规范性法律文件,期刊类文献,学位论文,电子文献等。

《民法典》下的彩礼返还问题研究

《民法典》下的彩礼返还问题研究

《民法典》下的彩礼返还问题研究
许航
【期刊名称】《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35)2
【摘要】彩礼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的“六礼”。

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往往和离婚问题相伴。

由于立法的缺失,法院在裁判时“同案不同判”现象极其严重。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彩礼的本源入手。

在界定彩礼的性质时,既不能无视其和婚姻之间天然不可分的关系,也不可与婚姻过度捆绑,综合比较各种学说,认为其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最为合理。

彩礼在特定情形下应当返还。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的三种返还情形,统领的是公平原则,此外利益衡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也有适用的余地。

【总页数】8页(P15-21)
【作者】许航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关于彩礼返还若干问题研究——评《<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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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法律处理案例分析题(3篇)

彩礼法律处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在我国,彩礼作为一种婚俗,历史悠久,广泛存在于各个地区。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变革,彩礼金额逐年攀升,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

本案例以一起彩礼纠纷案件为背景,探讨彩礼的法律处理。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1月相识,同年6月订婚。

双方约定彩礼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10月,双方举行婚礼,但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破裂。

2020年2月,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人民币3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彩礼的法律性质;2. 彩礼返还的条件;3. 本案彩礼返还的金额。

三、案例分析(一)彩礼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过程中,男方为了表达对女方的尊重和关爱,给予女方的一定数额的财物。

彩礼的法律性质属于赠与,是男方对女方的单方赠与。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返还彩礼: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后一方因婚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共同生活的;4. 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符合彩礼返还的第一个条件。

(三)本案彩礼返还的金额本案中,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人民币3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返还的金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双方的经济条件;2. 彩礼金额的大小;3. 双方的感情基础;4. 双方是否共同生活;5. 其他相关因素。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且未共同生活。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习俗之一,是男方家庭赠送给女方家庭的一种礼品,旨在表达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感激和尊重。

但在现实中,由于彩礼金额的不断上涨和一些不良商家的恶意炒作,不少家庭在婚礼期间承受着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会因此陷入债务困境。

因此,彩礼返还成为了一种社会公义的关注点,也引发了相应的法律问题。

对于婚姻法而言,彩礼并不等同于赠与或给予,而是定位于家庭财产的交换和转移。

因此,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有理由追索或依法归还彩礼,至少应该返还部分或者按照双方同意的比例进行返还。

而且,如果婚姻关系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而解除,法律也规定了对彩礼的返还义务。

以下是三个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

一、案例一:妻子出轨,丈夫追索彩礼在某省的一起离婚案中,丈夫认为妻子在婚姻期间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追索彩礼的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婚姻关系:……(三)重大过错。

”而重大过错的标准则是:对夫妻感情破坏严重;对整个家庭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违背了夫妻的基本道德原则等。

在该案中,由于妻子的出轨行为已经对家庭生活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而且出轨行为也直接违反了夫妻的基本道德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妻子应当返还丈夫一部分彩礼作为补偿。

二、案例二:男方拖欠婚约,女方要求彩礼返还在某省的一起案件中,女方提出了要求男方返还彩礼的诉求。

原因是,男方先前承诺要与女方结婚,但是一拖再拖,最终废弃了婚约,女方认为男方没有履行婚姻约定从而申请了彩礼的返还。

法院在审理中表示,如果男方自始至终没有履行婚姻协议,那么女方就有权要求彩礼的返还。

因为这种情况下,男方没有完成婚姻协议不属于违约,所以无法以任何解约条款为由抵消彩礼的返还义务。

三、案例三:为了彩礼而结婚,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在某省的一件案件中,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男方返还全部彩礼。

我国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我国的彩礼文化已经历史悠久,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彩礼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和争议。

有些人认为彩礼制度已经过时,应该废除或者改变,而一些人则认为情感婚姻依旧需要彩礼作为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

无论何种看法,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的问题都需要得到解决。

首先,对于彩礼的定义和规定,需要进行明确。

在出嫁时,彩礼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的财物,主要包括现金、金银首饰、家具、电器等等。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彩礼不属于财产分割范畴,仅在离婚时才会被考虑返还问题。

这一规定引发了很多彩礼返还争议案件。

其次,彩礼的返还规制需要调查和确定其性质。

如果彩礼是婚姻中双方真心相爱,不涉及婚姻外部因素(如家庭暴力、婚外情、失业等),则彩礼不应被返还。

但是,如果彩礼的支付具有利益交换的性质,那么应该被认为是婚约前协议,应该返还受害方。

现在,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案例,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

1. 张某的家庭认为婚礼筹备非常繁琐,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决定向新娘家支付了100万元彩礼。

但是,在婚后不久,新娘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彩礼支付的真正性质,法院判决100万元彩礼全部返还给新娘家庭。

2. 王某与李某在结婚前签署了协议,王某应向李某支付50万元彩礼。

但是,结婚两年后,王某出轨,李某提出离婚诉讼。

因为王某背叛了婚姻,导致婚姻破裂,法院判决王某应返还全部彩礼。

3. 张某和李某在结婚前,张某向李某支付了20万元彩礼。

婚后不久,张某因为工作原因丢了工作,家庭陷入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主动提出离婚,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判决,在家庭遭受外部因素的侵扰下,双方应平分彩礼。

以上这些案例,仅是彩礼法律纠纷中的冰山一角,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为了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彩礼相关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以确保彩礼制度健康有序地发展。

此外,我们还需要倡导现代的婚姻观念,建立“爱情第一,彩礼第二”的社会氛围。

彩礼返还规则研究

彩礼返还规则研究

彩礼返还规则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看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尤其是在彩礼这个问题上,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应该取消这个传统的习俗。

然而,还有很多人仍然坚持彩礼的制度,并且把它看作是一种传承和尊重的象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地方出台了彩礼返还规则。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彩礼返还规则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浙江杭州市发布彩礼返还规定2018年,浙江杭州市出台了《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如果婚姻登记后60天内,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一方返还给对方所收取的彩礼,或者根据协议约定的金额,另一方应立即返还(如未约定,则由法院依法判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人民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这一规定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婚姻方面的法律规范化。

案例二:河南商丘市为彩礼返还立法2019年,河南商丘市发布了《商丘市民间借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婚姻登记所收取的彩礼属于借款,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收入总和的20%。

如果离婚,一方应当返还对方已付的彩礼。

并且,这一规定还要求登记部门在双方离婚时,必须要检查双方是否签订了彩礼协议,如何支付彩礼等相关问题。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女性的权益,防止男方在离婚时占据优势。

案例三:安徽合肥市实行彩礼返还租赁制度2019年,安徽合肥市实施了彩礼返还租赁制度。

具体来说,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对彩礼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约定彩礼的返还方式。

该规定规定了彩礼返还的各种情况,如双方协商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等,都应该按照规定进行返还。

这种租赁制度的实施,避免了夫妻双方因为离婚等原因,对于彩礼的纠纷和争执。

同时也体现了合理规定彩礼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彩礼返还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预防纠纷、规范婚姻法律关系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期待在未来,彩礼的传统习俗能够更加健康、文明地发展。

除了以上提到的案例,还有很多地方也出台了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传统观念也在慢慢的发生着改变。

尤其是在婚姻问题上,随着现代人的理念越来越开放,婚姻法律也越来越注重保障婚姻双方的利益和权益。

其中,彩礼返还问题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关注的法律问题。

彩礼返还问题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针对“买卖婚姻”行为的规范。

要明确一点的是,彩礼是用来体现家庭慈母爱女儿的一种传统习俗,但如果成为了“买卖婚姻”的工具,那么就会让婚姻关系变得非常不健康。

因此,彩礼返还是既受到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也受到我国刑法的监管。

在法律实践中,不少没有得到彩礼返还的受害人都在法庭上提出了起诉。

下面我们将列举三个案例来说明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制度。

1、案例一:王某某因拒不退还彩礼嫌疑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王某某在婚后不久,就经常在家中施行暴力,而她的婆家却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制止。

后来王某某因患上了严重精神疾病,在治疗期间王某某的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彩礼返还。

但王某某的婆家拒不退还,因此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

2、案例二:陈某某和某女子私奔,彩礼返还成了难题。

陈某某和某女子在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下私奔到了外地,但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父母的认可。

当婚姻出现问题时,陈某某的妻子要求进行离婚,并要求彩礼返还。

但陈某某的父母却认为他们的女儿私奔,应该没有得到彩礼返还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某的妻子有权要求彩礼返还。

3、案例三:小李没有得到彩礼返还,选择拆房子索赔。

在这个案件中,小李在婚后6个月要求离婚,并要求彩礼返还。

但丈夫拒绝彩礼返还,小李因此撤回了离婚申请。

后来,小李又因为维权不当拆掉了婆家的房子,丈夫因此提出民事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丈夫应该彩礼返还,但由于小李拆房子的行为不当,责令其赔偿。

可以看出,彩礼返还问题不仅涉及到婚姻法律关系,也涉及到了刑法的规定。

总的来说,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我们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健全,针对暴力婚姻等因素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日益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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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彩礼返还制度研究(二)张学军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三)“彩礼”与“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间的关系1.“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解释依据文意解释和历史解释的方法,“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应做出以下解释:(1)“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也是以立法者或准立法者将“聘娶婚之性质”确定为“买卖婚”为前提的。

如果不将聘娶婚在性质上认定为买卖婚姻,“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也就无从谈起。

(2)获得该项财物也是以“索取”而不是对方“主动”或“自愿”给予为前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第2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最高法院《关于军人婚约和聘礼问题的复函》(1951年6月1日)明确指出,“如聘礼系由订婚人父母或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帮助或赠与”,则不属于“变相的买卖婚姻”;反之,如系“索取的财物”则属之。

依据1979年《民事意见》之有关规定,“……男女主动互相赠与和赠送对方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母的财物……”与“女方向男方要了许多财物,或父母从中要了一部分财物”具有根本区别。

(3)“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获得者应是女方本人。

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1条将“以索取对方一定的财物为结婚条件”认定为“变相的买卖婚姻”。

它比较明确地暗示着“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获得者是女方本人。

而1979年《民事意见》认为,“女方”的“父母”也可以是获得者。

这一规定不妥。

其理由是:①它不符合“聘娶婚”的特征。

“纯正的聘娶婚所异于现代志愿婚者,不过属于两族或两家之契约,非尽以男女两方之意志为主已耳。

” [1]换言之,双方结婚是为当事人双方本人或其家长所不反对的。

由于“纳采”(依据现代民法,在性质上应属附卜得吉兆为条件的同意)“问名”、“纳吉”(依据现代民法,在此时“婚约”已经成立)在先,而纳征(即交付聘财)在后,还由于“纳征”只不过起是否“许嫁”,即婚约是否成立的“证明”作用,因此聘财的交付其实是建立在合意基础之上的。

只不过由于在聘娶婚中女家向男家“索取”了聘财,所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将其定性为“买卖婚姻”;由于在聘娶婚中存在“父母之命”, [2]所以又将其定性为“包办强迫婚姻”。

而1979年《民事意见》却认为,只有“买卖婚姻”(即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所称的“公开的买卖婚姻”)才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才是“包办强迫”婚姻,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即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所称的“变相的买卖婚姻”)是建立在“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基础之上的,显然违反了立法本意;②以“财物数额”为准划分“公开的买卖婚姻”和“变相的买卖婚姻”也不科学。

1979年《民事意见》认为,如果财物数额是“大量”的,则构成“公开的买卖婚姻”;如果是“许多”的,则构成“变相的买卖婚姻”。

由于从后果上看,国家对前者的责难程度要远高于对后者的,因此“大量”要比“许多”高。

而在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成婚支出的费用要远远低于男家在正常订婚过程中支出的。

[3]③由于婚约在民事上没有法律效力,由于违反妇女意志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等原因,男方一般不会盲目地、冒险地向女方家给付大量钱财。

因此,女方父母先“包办” [4]订婚、然后收取彩礼,如女孩不从则进行强迫恐怕也不多见。

2.“彩礼”与“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间的关系由于“彩礼”与“聘金”或“聘礼”只不过具有名称上的差别,因此女方获得的彩礼也就是女方获得的聘金或聘礼。

由于女方获得的聘礼依据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被认定为“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因此,“女方获得的彩礼”之法律性质也就是“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1984年《民事意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18条将“女方获得的彩礼”在内的财物统称为“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

3.法律漏洞的补充在离婚时“女方获得的彩礼”之返还问题上,1984年《民事意见》第18条和1993年《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意见》第19条第1款与《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尽管总体上一致,但还是具有以下细微的区别:(1)返还的条件不同。

前者是:①“结婚时间不长”;②“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后者是: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②“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返还的范围不同。

前者只需“酌情返还”,后者没有这一限制。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女方获得的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系平面交叉关系,因此不能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从而构成了法律漏洞。

在此情况下,原则上应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

其理由是:(1)“结婚时间”长和不长忽视了“金钱式的彩礼”在财产形态上的转化。

在古代,女方获得的聘财具有“每一代人日用器具更新费的特质”,是用于购买“室内的日用器具、铺盖、盛装使用的衣服等等”的,在“并不富裕的普通家庭”中,“大部分一生只有一次机会来筹办”。

[5]今天依然如故。

“彩礼所包含的项目: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用电器属于耐用消费品,可以长期消费;日常生活用品和大批量购进的服装也是为留待日后慢慢使用,亦属长期消费,等等。

从本质上说,彩礼本身,即是为将来消费所进行的‘储蓄’”。

[6]一般而言,当事人应该只有临近“成婚”,才会以“金钱式的彩礼”购置。

换言之,只有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金钱式的彩礼”才没有转化为双方共同生活用的或女方专用的财物,才可能返还。

而一旦共同生活,无论长短,其大部甚或全部就已经转化为财物;(2)以“给付人”而不是“对方”生活困难为条件更为科学。

因为“彩礼”一般而言,是从“男子”的“家产” [7]——应该主要是男方父母的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不能以“对方”作为判断标准。

不过,在返还时,法院确实应该考虑“金钱式的彩礼”是否消耗、消耗的比例等具体情况。

4.“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条款的废除尽管1979年《民事意见》、1980年《婚姻法》、现行《婚姻法》不再像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那样,将“女方获得的彩礼”定性为“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而予以没收,但是“变相的买卖婚姻”仍然为1980年《婚姻法》和现行《婚姻法》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种形式保留下来。

它应该得到废除。

其理由是:(1)它违反了农村的生活实际。

1950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明确指出,“人民自己”将“结婚”“重视为终身大事”。

因此,在结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之际,购置新生活用品乃是顺理成章的。

新生活用品固然可以由夫妻双方购置、日后购置,然而“在农村,未来收入不确定的风险太大,女性经济上对男性的依附性,决定了她出于日后生活保障这一动因而向男方索要彩礼的行为。

” [8]而且,“金钱式的彩礼”购置的财物多“留置”在男家,因此他们一般不会遭受不可预测的损害。

(2)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

由于支付巨额彩礼的人多为男方父母,因此他们如何安度晚年的确令人担忧。

不过,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2项“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老年人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该规定可以适用于儿媳和公婆之间;(3)由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禁止买卖婚姻”一样,属强制性法律规范,因此它也同样为当事人“带来隐患”。

(四)“彩礼”与“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间的关系1.“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解释按照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方法,“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可以作出以下解释:(1)依据1979年《民事意见》之有关规定,获得“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主体既包括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方父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受赠人获得赠与物是建立在赠与人“主动”赠送的基础之上的。

(3)依据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4条之规定,它既不是附条件,也不是附义务的,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应该返还的。

而且,该条件不同于《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条件。

2.“彩礼”与“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之间的关系由于“给付彩礼方在主观上是非自愿的”,而不可能是“主动的”,因此,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3.“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制度的法律漏洞“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制度的法律漏洞是:(1)在法律效力方面,附条件的赠与应该排除而未排除。

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附条件。

因此,赠与合同可以附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

而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4条规定,“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原则上均不许请求返还”。

很显然,附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的赠与应该排除而没有排除;(2)它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相互矛盾。

依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无附款的赠与合同一经履行,赠与人便“无偿”取得了“财产”;依据《合同法》第192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依据《合同法》第194条之规定,撤销赠与之后,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

而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4条规定的返还要件是“给付之一方在经济上特别困难而收受之一方又有返还能力”者,返还的范围是“在确保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判令收受之一方返还全部或一部”。

(五)聘金或聘礼制度的应然状态如果未来的立法放弃将“聘娶婚”定性为公开的或变相的“买卖婚姻”之立场,放弃将聘金或聘礼定性为公开的或变相的“买卖婚姻的代价”之立场,由于获得聘礼的一方属无偿获得,因此就应该依据《合同法》第185条之规定,将聘金或聘礼定性为“赠与物”。

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之规定,聘金或聘礼可以分为附条件的聘金或聘礼和不附条件的聘金或聘礼两类。

对于前者,在停止条件或解除成就时,获得者就应该返还;对于后者,按照《合同法》撤销赠与的有关规定返还。

三、返还彩礼的请求权基础(一)比较法的考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所谓请求权基础,是指“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规范。

” [9],就返还彩礼的请求权基础,罗马、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美国的立法可以分为“给付目的不达”之不当得利和“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之不当得利”两类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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