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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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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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秦朝的法律制度是法家思想在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具体实践。
从学习材料上,对云梦秦简的发现这一史实应加以注意,因为,绝大部分有关秦朝法律中的罪名、法律形式的叙述都是直接取材于云梦秦简。
在学习这一章时,我们对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罪名体系、司法体系要重点掌握。
对法家思想在秦朝实践中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要加以领会。
【本章知识点】: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
1.云梦秦简2.主要法律形式3.刑事法律当中的主要指导原则4.刑罚体系5.罪名体系6.民事法律中的主要制度7.行政、司法制度9.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
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指导思想。
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概念辨析】:1.法令由一统:它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指秦的律令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2 •事皆决于法:法即罚。
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
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在秦王朝实施统治的十五年时间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是延续秦国时期的法律。
它的法律主体是《秦律》,同时还有一些法令。
《秦律》中的内容在云梦秦简中有部分纪录。
它的主要内容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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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云梦秦简答: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
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
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
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2.廷行事(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
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
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3.法律答问答:“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
“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城旦舂答:城旦舂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
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女性犯人处以城旦舂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舂米的苦役。
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5.诬告反坐答: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6.廷尉(人大2007年研)答: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
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第四章 秦代法律制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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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三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统一后的秦代法制(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
由于秦王朝存续时间非常短,再加上史料的限制,我们研究秦代法制,还必须综合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制情况。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
秦代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实行一统。
在政治体制上,秦代在中央设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下设诸卿,各司其职;在地方推行郡县制。
在经济方面,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
在思想文化方面,统一文字,焚书坑儒。
1.秦代主要法律形式(1)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3)式:即程式、格式。
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规则和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
本章绝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简中的《法律答问》。
(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
(6)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
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2.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刑事法律包括《法律答问》、《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等。
秦律规定的主要罪名有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等等。
秦代在刑罚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体刑、劳役刑、耻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对后世刑制有较大影响。
①罪名[1]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复习资料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名词解释 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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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夏朝的法制观是()A、奉“天”罚罪;B、威侮五行;C、禹刑;D、“昏、墨、贼、杀”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A、腹非罪;B、“乱政”、“疑众”;C.“好党”;D、妄言罪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B、断手、刖、劓、宫、大辟;C、墨、劓、刖、宫、大辟;D、醢、脯、劓、墨、大辟4、启在()中所宣布的命令,是文献中记载的最早的军法。
A、《尚书·康诰》;B、《尚书·甘誓》;C、《史记·夏本纪》;D、《孝经·五刑》5、商朝的刑罚“劓殄”是指()A、处死后剁成肉酱;B、处死后制成肉干;C、灭绝全族,不留后代;D、割掉鼻子6、商朝初期的立法有()A、《吕刑》;B、《禹刑》;C、《政典》;D、《汤刑》7、夏朝的“五刑”有墨、劓、膑、宫和()A、罚金;B、大辟;C、鞭刑;D、徒刑8、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9、“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A习惯;B战争动员令;C祭祀;D礼仪10、“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A昏;B墨;C贼;D杀11、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杀人不忌为()”A昏;B墨;C贼;D杀12、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A夏朝;B商朝;C西周;D秦朝13、《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A囹圄;B夏台;C钧台;D圜土14、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
A圜土;B钧台;C夏台;D囹圄15、将法改为律,是在()A、夏朝;B、西周;C、战国时期的秦;D、汉16、夏朝有五种刑罚,共()条A、五百;B、一千;C、二千;D、三千17、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A、昏B、墨C、贼D、杀18、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贪以败官为()”A、昏B、墨C、贼D、杀19、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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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法律制度夏代的《禹刑》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夏代的监狱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商代的法律制度主要罪名及刑名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商代的司法制度【重点难点归纳】夏商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1.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它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直到最后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在于:(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2)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3)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的部分文献记载中找到可靠的依据。
可见,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3.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从传世文献记载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3)起源于夏代说(4)“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4.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1)“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迄今为止,商代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有“刑”字,但已有表示刑罚之字。
后世所谓“五刑”在甲骨文中均能找到。
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有“刑”字。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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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云梦秦简答: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
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
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
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2.廷行事(中南财大2006年研;人大2003年研)答: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
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
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3.法律答问答:“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
“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城旦舂(辽宁大学2003年研)答:城旦舂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女性犯人处以城旦舂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舂米的苦役。
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5.诬告反坐答: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6.廷尉(人大2007年研)答: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
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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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
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买卖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买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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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课 ‚ 课 ‛ 是关于检验 、 考核 、 督课的专门法 律文件 。 ‚ 云梦秦简 ‛ 有 《 牛羊课 》, 为考 核畜牧人员饲养牛羊的专门法规 。 ( 六 ) 法律答问 ‚ 法律答问 ‛ 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吏 对 ‚ 律 ‛‚ 令 ‛ 所作的权威性解释 , 与法律 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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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命、令、制、诏 ‚ 命 ‛‚ 令 ‛‚ 制 ‛‚ 诏 ‛ 是皇帝针对 特定事项发布的法令 、 文告等法律文件 。‚ 命 ‛‚ 令 ‛‚ 制 ‛‚ 诏 ‛ 是封建国家最重要的法 律形式之一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在 ‚ 命 ‛‚ 令 ‛‚ 制 ‛‚ 诏 ‛ 与律及其他法律形式发生冲 突时 , 要以 ‚ 命 ‛‚ 令 ‛‚ 制 ‛‚ 诏 ‛ 为 准。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战国后期,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成为七国中 实力 最强的国家,通过战争,不断兼并东方邻国 的土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 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的封建国家,中国封建法制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历 史阶段。
1
第一 法 ‛‚ 术 ‛‚ 势 ‛ 综合为 治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 , 继续推行先秦法家的 ‚ 法治 ‛ 思想 , 全面贯 彻 ‚ 以 法为本 ‛‚ 事断 于法 ‛ 的法家法制传统 , 反对儒家倡导的 ‚ 礼 治 ‛ 原则 。 作为 法家集大成者的韩非所提出的 ‚ 法 ‛‚ 术 ‛‚ 势 ‛ 三者相结合 , 对国家实 行综合治理的 思想 , 被运用到秦朝的封建君主专 制中央集权的法制建设中 , 影响了 整个国家的运 作过程 。
14
( 1 )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所谓刑 事责任年龄 , 就是法律确 认或规定的对犯罪行为 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 。 按照 《 秦律 》 规 定 , 未成年人犯罪 , 一般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 或者是减轻刑事责任 。 秦朝判断是否成年的标准 是身高 , 这和以后历代的规定是不同的 。
第四章 秦朝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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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对家庭关系方面的规定,具有双重性特征。主要 是维护国家的公共秩序利益而不是家庭的伦理道德。
泰 山 刻 石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廷尉和御史大夫: 廷尉属九卿之一,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
御史大夫是丞相之副,除执掌群臣章奏和下达皇帝诏令之外, 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 刑”、“不端”。
(3) 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犯罪
共同犯罪 集团犯罪
(4) 减轻原则
自首减轻处罚(“自 出”)
消除犯罪后果
(5)刑罚时效 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 已死亡的; 赦令颁布前的犯罪(法不溯及既往);
(6)实行连坐
按其适用范围,有全家连坐、什伍连坐(即邻里)、军
队中士卒连坐、官吏间连坐四种。
(7)诬告反坐原则(重点) 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 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
来制裁诬告者。
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 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 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 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 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第四节
民事法规
(1)婚姻的成立与解除
官府登记; (2)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一方面,秦律规定有一些维护夫权的罪名; 但夫权并非绝对至高无上: 其一,秦律明确规定,男方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否则即 属违法犯罪行为; 其二,秦律允许妻子揭发控告丈夫的一般性犯罪。 其三,提倡夫妻互相忠诚。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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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统一法律
•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就是把 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 法律,改行秦国法律。把人的行为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 使人们称为步调一致的守法者。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 1. 律
•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 2. 令 •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 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 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 • 3. 式 •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 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 法律文件。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 “不直”罪)。“不胜任”罪,即管理对于辖区内的犯罪 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不廉”罪,即发现犯罪而不敢伸张 法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三个:一是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徭
役罪,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 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导服徭役地点又逃走。三是逃 避赋税。包括“匿产”,即隐瞒户口不到官府登记;“匿 田”,即基层税收官员征收田税不报;“弗傅”,即满17
行政法规
• 3. 官吏职责
• 秦的各类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大多都是以确定各
专职官吏之职责的形式出现的,对各类专职官吏
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 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
• 4. 官吏惩治 • 秦代依据法家重赏重罚、罚重于赏的思想,非常重视对官
吏的考核和奖惩。通过考核,一方面对政绩优异、在履行
职务中取得卓著成效的官吏给予奖励,以调动官吏为朝廷 效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对履行职务不力,玩忽职守, 给国家政治、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违法营私行为,分 别情形给予处分:轻则撤职,重则给予刑事处罚;受到处 分的人,永不叙用。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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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室告" 公室告" (2)"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
*凡属"非公室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二)调查与勘验 ("爰 书") (三)查封 (四)审讯 1. 听取口供 2.提出诘问 2.提出诘问 3.有条件刑讯 3.有条件刑讯 ("封 守")
(五)判决与复审 1."读鞫" 读鞫" 三,监察制度 1.御史台 2.监御史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 甲盗牛 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 甲盗 问乙何论?同论. 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受分赃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 甲盗钱以买丝 不盈一钱,问乙何论?毋论. 不盈一钱,问乙何论?毋论."
4.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犯罪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犯罪 5.渎职罪 渎职罪 (三)定罪量刑的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甲小未盈六尺 稼一石,问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稼一石,问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二,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 云梦秦简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 1975 墓中发掘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 墓中发掘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 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 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 效律》 秦律杂抄》 《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法律答问》 封诊式》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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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4.1本章要点●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秦代的刑事法律制度●秦代的民事法律制度●秦代的司法制度4.2重点难点导学战国中期,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迅速壮大,成为了关东六国关注的焦点。
面对这种局势,秦国以远交近攻的策略分化瓦解关东六国,逐一削弱其力量。
至公元前238年,秦王赢政亲政时,秦国的国力已远超其他诸侯国。
此后,赢政一方面推崇商、韩之学,严厉打击嫪毒、吕不韦集团以加强王权,另一方面重用客卿,对东方诸国发起强大攻势。
从公元前230年起,赢政陆续消灭韩、赵、魏、楚、燕、齐六国,并于公元前221年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帝国,而他本人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
第一节统一后的秦代法制一、法家思想与秦代的统治(一)法家思想的主要内涵“势”。
或者说强有力的君权实为“法治”成功的首要前提。
“君尊则令行”、“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等语句所说的无非都是这一点。
“术”。
“明主治吏不治民”。
“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的官僚任免及考课手段,也指“藏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的阴谋权术。
“法”。
“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法律公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二)法家思想之弊其一,法家之法治消灭社会,使国家以外无社会,君权之外无权威。
“民胜法,国乱。
法胜民,兵强。
”其二,法家通过人性的趋利避害,以刑赏控制人。
“富贵之门必出于兵。
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
”其三,在“势治”的基础上推行“法治”,使法律成为权力的工具。
“明主之所以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二柄者,刑、德也。
”(三)法家思想与秦政之失秦代建立后,始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中央集权,但此类措施也激化了关中与关东这两个不同文化地域的矛盾,所以在始皇之强势的背后实际上已隐伏着王朝统治的危机。
中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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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曾宪义·第五版)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法律产生的三个规律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关于《禹刑》的由来、性质及内容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甘誓四、夏代的监狱夏台或均台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敬鬼神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汤刑》、汤之官刑、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刑、王命和单行法规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及审判活动(二)监狱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周礼: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礼节仪式礼治:儒家将周礼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基本原则:亲亲(孝)、尊尊(忠)、长长、男女有别。
亲亲、尊尊为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九刑、吕刑、周公制礼(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礼刑誓诰命二、礼的渊源、性质及作用(一)礼的渊源祭祀(二)礼的性质及作用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的性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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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xx法律得起源与夏xx法律制度第一节xx法律得起源一、xx法律得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得考古资料与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得工具二、“法”“刑”“xx”得含义✓“法”迄今仅见得最早得就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就是春秋之后得事“法”得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就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得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得“法”得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与度、量、衡各字构成得词,表示严格、具体得各种标准、规范。
✓xx“改法为律”三、xx法律起源得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xx4.维护部落首领得政治权力得集中与强化第二节xx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得神权思想作为法律得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与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得得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得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得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xx: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得命令(二)xx刑、汤刑✓禹刑不一定就是禹在位时制定得法,可能就是夏朝法律规范得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与开国之君得怀念与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得总称,与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与开国之君汤得怀念与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与惩治官吏得官刑。
第三节xx法律得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就是国家得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xx、劓、髌、xx、大辟(二)刑罚罪名得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得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得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得原则2.疑罪从轻得原则3.不杀无辜得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得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xx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xx”第四节xx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得暗示2.xx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得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就是慎罚得指导思想与保证。
第四讲 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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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开始形成律令法律体系
秦朝:律、令、式、程、课、法律答问、 廷行事
汉朝:律、令、科(课)、比 唐朝:律、令、格、式 明朝:律、令、诰、例、典 清朝:律、令、例、典
• 一、统一集权立法活动
统一法律:“海内为郡县,法律由一统” 统一集权:“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统一文字:官方文字为秦篆,民间文字为秦
城旦舂
• 《汉旧仪》卷下云:“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 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 岁。”
• 《汉书》卷二《惠帝纪》颜师古注引应劭 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预外徭, 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
• 一、秦时城旦舂的适用范围秦时城旦舂的 刑罚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政治有关的犯 罪行为要被处以城旦舂的刑罚,一类是与家
耐刑与城旦舂这样的重徒刑复合使用称 为“完”,而与城旦舂以下的徒刑复合使 用就称为“耐”。
髡钳城旦春
• 钳:以铁圈束颈,是秦汉通用的一种刑具。 • 西汉阳陵出土的钳:直径17cm--24cm,中
1150-1600g,附带29.5--34cm的翘。 • 北齐:没有担保人的刑徒佩带,防止逃跑。
耻辱刑与秦朝的户籍制度
劳役刑出现、增加的社会背景:春秋战国修 筑城池、工事的工作繁多,需要大批劳役刑徒。
①城旦(男)舂(女):男筑城、女舂米等杂役
②鬼薪(男)、白粲(女):为宗庙祭祀砍柴、择 米
③隶臣妾:官府的奴婢,奴(男隶臣)婢(女隶妾)
④司寇:在边地担伺察寇盗、警戒敌情等军役。
秦汉劳役刑比较
• 以隶臣妾为例:
刑期 身份性质 来源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特点
• 一、刑事法律内容(刑罚、适用、罪名) • 二、民事法律内容 • 三、经济法律内容 • 四、行政法律内容 • 五、秦律的特点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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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内容简介目录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清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1.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概略1复习笔记13.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局部名校考研真题详解5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4年中山20法律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1年南开大学872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10年华东政法大学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2022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1年〕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四五千年前的神话传说时代。
此时的法表现为习惯法。
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进入国家社会,自夏、商至周,史称“三代〞。
这一时期礼与刑法制的两大组成局部。
夏朝法律制度直接源于原始时代的习惯法。
其法制中,既表现出神权法的价值倾向,又保存了较多的原始习俗的剩余。
公元前16世纪,商族推翻夏朝建立商朝。
商人迷信鬼神,信奉“天命〞、“天罚〞观念。
神权法思想在商朝到达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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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轻罪重罚、法网严密 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关于官吏的条件、责任和考核 关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主要罪名
秦代的刑事法律 刑罚体制
刑法原则 主要民事制度 所有权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婚姻与家庭关系
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秦代的司法机关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主要诉讼制度
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代
的法律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1.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1)重刑主义
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是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底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2)统一法律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即把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
取消六国法律,改行秦国法律。
2.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ll号秦墓中出土了一千余枚竹简。
简文内容分别是《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及《日书》等。
除《编年纪》和《日书》外,其余均是法律文书。
从睡虎地秦简中可以发现,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几种。
(1)律
商鞅在变法过程中,改“法”为“律”,律之名由秦始。
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等等,而《法律答问》中也多有“律曰”字样,说明“律”已成为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令
“令”是皇帝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
(3)式
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作为一种法
律形式,“式”始于秦国。
(4)廷行事
“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
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廷行事”一语,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5)法律答问
秦简中的《法律答问》,是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因这种解释是官方作出的,并成为当时司法审判的依据,故其也是一种法律形式。
3.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秦简中所载秦律是在商鞅刑法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
用重刑对付轻罪,百姓就不会去犯轻罪,百姓连轻罪都不敢犯了,怎么还敢犯重罪呢?这就叫“以刑去刑”。
商鞅的重刑轻罪的理论在秦律中被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
(2)法网严密
秦代的法网之严密是历代封建王朝所罕见的,秦帝国的确“事事皆有法式”。
二、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1.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从睡虎地秦简中看,秦代行政法规主要有如下数种:《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内史杂律》、《尉杂律》、《徭律》、《傅律》、《司空律》、《中劳律》、《公车司马猎律》、《骏马律》、《戍律》、《屯表律》、《军爵律》、《行书律》、《属邦律》、《游士律》、《传食律》。
2.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①中央的设置
秦代在中央设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
又设太尉,主管军政。
还设御史大夫,主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以上三官即所谓“三公”,他们各与其属吏组成丞相府、太尉府和御史府,三府成了向全国发号施令的总枢纽。
三公以下是九卿,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②地方的设置
a.秦代在地方设郡守,为一郡之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
b.郡守之下设郡尉,负责一郡之军事事务。
另外,郡内尚有中央派来的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工作。
c.郡之下设县,县令是县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一县政务和司法。
d.县令之下设丞,协助县令从事政务活动,又设县尉负责一县的军务。
e.县之下有乡、里等行政区划,是秦帝国的基层行政组织。
f.乡设“有秩”,为一乡的主管官吏;其下有“三老”,负责当地教化;有“啬夫”,负责赋税与司法;有“游徼”,负责社会治安。
g.乡之下是里,其主管官吏是“里正”或“里典”,里中的居民按什伍组织编制户籍。
h.十里设一亭,亭长负责亭内的案件侦查、拘捕人犯等工作。
(2)关于官吏的条件
秦国官吏的任用条件是:
①必须具备忠于君主的政治思想条件;
②必须具有胜任其官职的能力;
③曾受过“废”刑即撤职永不叙用及其他刑罚的人不得任职;
④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
(3)关于官吏的责任
①行政责任。
即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而又没有触犯刑律的官吏,不通过司法程序而直接实施行政处分。
秦代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谇”、“赀”、“免”、“废”四种。
②刑事责任。
指官吏以职务之便进行犯罪而承担的刑事责任。
(4)关于官吏的考核
①上计法。
“上计”的内容主要是经济活动方面的情况,一般由县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汇报内容核实后决定有关官吏的奖惩。
②考课法。
“考课”即对官吏定期进行考核,并依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
(5)关于行政强制
秦代的行政法规要求民众必须履行各种繁重的义务,若不履行义务则会受到制裁。
这种制裁是由行政机关直接施予的,故称行政强制。
(6)关于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法律规定的人,由行政机关直接执行处罚,即后世所谓行政处罚。
但由于秦代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也很难分清楚。
相对而言,对百姓不履行法律之义务及违反一般社会治安的行为而给予较轻微的处罚,均可视为行政处罚。
三、秦代的刑事法律
1.主要罪名
(1)盗窃罪
秦律对盗窃罪处罚很重。
(2)贼杀伤罪
“贼”就是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3)诽谤罪
讥评皇帝过失的言论便构成诽谤罪。
(4)不敬皇帝罪
封建帝王具有极高的权威,任何人都不许对这种权威有丝毫的触犯,这就要求臣子不但对皇帝本人极端恭顺,而且对皇帝下达的诏书也绝对不能怠慢,否则便视为对皇帝的不敬,受到法律的严惩。
(5)以古非今罪
该罪名可以说主要是针对当时的儒家学者而设的。
按秦法规定,犯以古非今罪者要处以族刑。
(6)非所宜言罪
“非所宜言”即说了不该说的话。
这种不该说的话当然是不利于统治者利益的。
(7)妄言罪
“妄言”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
2.刑罚体制
秦帝国刑罚体制在继承前代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形成了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对后世刑制产生了较大影响。
(1)生命刑
即死刑。
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较有代表性者如下:
①族。
即一人犯罪而牵连其亲族,犯罪者与其亲族一起被处死。
②阬。
即活埋。
③定杀。
即把人活着投入水中淹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