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较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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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管理局近日发布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此举旨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新制度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背景食品安全是国家人民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困扰。

为了更加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管理局决定推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内容根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只要举报真实有效,经核实属实,就有机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举报案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力等进行评定,以奖励举报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1.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将增加监管部门的举报渠道,拓宽信息来源,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覆盖面和深度。

公众通过举报的方式,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2. 提高公众参与度食品安全是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推行,能够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通过向公众发放奖金,不仅能够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还能够让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食品安全问题,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

3.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面临更大的监管压力,这将促使他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加强管理,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同时,该制度也对违法经营者形成威慑,减少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顺利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局将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通过媒体渠道、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正确的举报方式和注意事项,提高公众的举报成功率。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食品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范本

食品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范本

食品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奖励对象(一)向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奖励条件(一)举报内容真实、准确,提供的主要线索及相关证据有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二)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三)举报人提供的是尚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的线索;(四)举报人愿意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一般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具体奖励标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奖励程序(一)举报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立案调查;(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联系举报人了解情况;(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五)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发放。

第六条保密原则(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附则(一)本奖励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本奖励制度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食药监稽〔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区农林水、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一)来人举报;(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三)信函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得推诿拒绝,属于本办法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五)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六)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奖励机制1. 奖励对象:在食品安全管理、技术研发、质量保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 奖励方式:(1)通报表扬;(2)颁发荣誉证书;(3)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 奖励标准:(1)对食品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贡献程度给予奖励;(2)在食品安全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3)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三、处罚措施1. 处罚对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2. 处罚方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许可证;(5)追究刑事责任。

3. 处罚标准:(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及责任大小给予处罚;(3)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实施与监督1.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奖罚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3. 定期对食品安全奖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附则1. 本奖罚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奖罚制度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 如有与本奖罚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奖罚制度为准。

四、奖励与处罚的评审程序1. 奖励评审:(1)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2)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等级;(3)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实施。

2. 处罚决定:(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线索,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2)调查属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3)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奖励与处罚的公开与反馈1. 奖励与处罚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贵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施办法

贵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施办法

贵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未设置投诉举报机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设置投诉举报机构,未设置投诉举报机构之前应当指定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黔食安办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黔食安办发〔201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黔食安委发〔2012〕1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义务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和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省级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指: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涉案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省级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第四条省政府食安办和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明确本部门的举报受理范围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的生产安全问题日益突显。

为了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显得非常重要。

二、制度目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事故隐患的发现和举报工作,提高事故隐患排查的覆盖面和深度,确保安全生产环境。

通过此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快速发现和整治事故隐患,也可以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举报奖励范围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领域生产领域包括工厂、企业、车间等,涉及各个行业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

如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企业或设备,可通过举报获得奖励。

2. 建筑和房屋领域建筑和房屋是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则可能对人员安全造成威胁。

通过举报发现存在隐患的建筑和房屋,也可以获得奖励。

3. 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运输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也存在安全隐患。

通过举报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样可以获得奖励。

4. 其他领域除了上述领域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范围还包括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领域,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等。

只要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均可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

四、举报奖励办法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具体办法如下:1.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故隐患的重要程度和贡献度,设置相应的奖励金额。

一般来说,举报的事故隐患越严重、贡献越大,奖励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具体的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进行公示。

2. 举报流程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举报。

举报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3. 举报保密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严格的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30•【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其协助调查。

五、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食品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一、奖励制度1. 对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积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主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惩罚制度1.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以下惩罚:(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企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惩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3)吊销营业执照;(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个人,给予以下惩罚:(1)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不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拒绝接受检查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以下惩罚:(1)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奖罚制度的实施1.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奖罚制度的实施。

2.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的实施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对奖罚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奖罚制度的修订本奖罚制度将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XXX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XXX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区食安办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区农业局负责受理种植养殖领域初级农畜产品、水产养殖环节、禽畜定点屠宰的举报;区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举报;发改、环保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区食安办也可直接受理、转办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其自由选择是否将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并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举报行为及时予以确定。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如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区食安办进行协调,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2024年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四篇)

2024年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四篇)

2024年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第三条项目部各部室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四条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

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安质部门或项目经理进行举报。

第六条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

第七条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各部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或交班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____元的奖励;2、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有利于防范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____元的奖励;3、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我项目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含各类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给予举报人____元奖励。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07]145号【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03【实施日期】2007.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7〕145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现将《遵义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遵义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8月底起至2007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由农业、畜牧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产品标识、批发市场和销售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

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二是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三是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四是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内部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内部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企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鼓励举报,保护举报人;(三)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信息安全;(四)及时处理,严肃查处。

第二章举报范围第四条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违法行为;(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添加等违法行为;(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四)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五)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方式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企业举报:(一)拨打企业内部举报电话;(二)向企业邮箱发送举报信;(三)通过企业内部举报平台提交举报材料;(四)直接向企业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提交举报材料。

第六条举报人应提供以下信息:(一)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二)被举报人姓名、部门、职务;(三)举报的具体违法行为及事实;(四)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章举报处理第七条企业内部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处理机构,负责接收、审查和处理举报事项。

第八条企业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内容进行保密。

第九条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需收集以下材料:(一)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调查取证记录;(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第十条对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属实的,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二)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三)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四)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举报人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第十二条企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根据举报内容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确定。

第十三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二)举报内容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有重要贡献的,给予较高比例的奖励;(三)举报内容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有重大贡献的,给予最高奖励。

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畜牧兽医水产、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应当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行统一组织,分部门核查,统一奖励。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初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依据各自职责,受理举报,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五条举报途径:(一)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当面举报;(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举报;(三)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四)其他途径。

第六条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如实反映情况,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实名举报,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影响着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食品行业的合规运营,建立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是必要的。

背景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是指通过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隐患的举报工作。

这一制度能够提供必要的激励,帮助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目的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在于:- 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 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

实施方式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奖励机制:设立奖励基金,全社会共同出资,用于奖励有效的食品安全隐患举报。

2.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的隐患严重程度和给予的帮助,确定奖励金额的不同档次,并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

3. 举报途径:建立多样化的举报途径,例如热线电话、在线平台等,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4. 保护措施:为举报人提供举报信息的保密及个人安全的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 奖励评定:举报信息需经过专业机构的核实,确保准确性和有效性。

对于有效举报,及时给予相应的奖励。

效果评估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应建立对其效果的评估机制。

通过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

结论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对提升食品行业的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制度框架,落实制度细则,积极宣传和推广,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以上为简要描述,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需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告(范文)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告(范文)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告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依法、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效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给予‎奖励(一‎)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后再销‎售的;(‎二)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四)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六)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七)销售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八)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九)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十‎)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给予‎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工商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三、给予举‎报奖励等级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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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较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义务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和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市级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较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较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指社会影响较大,危害较重,涉案货值金额万元及以上不足万元,或者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案件。

第四条鼓励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
(一)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

.在种植蔬菜水果时使用禁用农药和不遵守限用农药规定及滥用农药;
.在种植蔬菜水果时违规使用催熟剂、膨大剂等生长激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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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等食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兽药和“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
.在禽类饲料中添加苏丹红等禁止使用的化工染料;
.在鱼类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中国绿、苯胺绿、品绿、亚甲基蓝)等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
.在水产饲料中或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添加喹乙醇(水产瘦肉精、倍育诺、快育灵)、硝基呋喃、避孕药等有害物质;
.用“无根水”、漂白粉、甲醛等有害物质培育、处理保鲜水果蔬菜和豆芽;
.屠宰猪、牛、羊等牲畜前,给牲畜注射阿托品等药品,以及在屠宰时和动物产品中往牲畜体内灌注水、水产品中加明胶等物质;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屠宰场从事屠宰生猪经营业务的;
.集中屠宰鸡、鸭等禽类时,使用工业用松香、沥青等有害物质拔除羽毛的。

(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有害物质和使用变质原料。

.用霉变M等粮食抛光处理后作为食用粮食销售;
.用潲水油、地沟油、餐厨废弃物或病死畜禽肉及内脏提炼食用油;
.在加工M粉、M线等M制品中添加吊白块、硼酸和硼砂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面粉、面条、馒头、糕点等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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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硼砂、滑石粉、溴酸钾、富马酸二甲酯、硅酸钠(水玻璃)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腐竹、豆腐等豆制品中添加硼酸、硼砂、吊白块、碱性嫩黄(奥拉明O、盐基槐黄)、王金黄(块黄)、工业片碱(氢氧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肉松、火腿、烧鸡、烧鸭、烤猪、腊肉、腌肉、腊肠等肉制品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
.在腌制肉制品、水产品等食品中添加敌敌畏、敌百虫等农药、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和亚硫酸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腌制蔬菜或加工蔬菜干制品中用荧光增白剂、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工业酸、工业用盐、硫酸铜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辣椒粉、辣椒面、花椒、辣椒酱、豆瓣酱等调味品中添加苏丹红、玫瑰红(罗丹明、若丹明、花粉红)、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乳及乳制品中添加蛋白精、三聚氰胺、硫氰酸钠、革皮水解物、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生产饮料等食品中添加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
.在加工银耳、龙眼、胡萝卜、姜、土豆、鲜竹笋、蘑菇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硫磺、荧光增白剂、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工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
.收使用过期馅等原料生产月饼等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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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冰淇淋、肉皮冻和果冻等食品中添加工业明胶等有害化工制品;
.凉粉、椰果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用碱(氢氧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果脯、蜜饯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硫磺、福尔马林(甲醛溶液)、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瓜子、板粟、松子等坚果中使用矿物油、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白砂糖、辣椒、花椒等调料中使用工业硫磺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酒类中添加安赛蜜;
.加工茶叶中添加美术绿(铅铬绿、油漆绿)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生产味精中添加硫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毛血旺(血豆腐)中添加甲醛、火碱、洗衣粉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蜂蜜中添加甜蜜素等增香、增味物质和在蜂蜜生产中使用氯霉素;
.用明胶、塑型剂等化工制品为原料制作猪耳朵;
.精水和色素勾兑葡萄酒;
.用工业酒精、盐酸勾兑地瓜酒、白酒等;
.毛发水解物质加色素勾兑酱油;
.用工业冰醋酸(工业用乙酸)勾兑醋精、白醋、陈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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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壮阳、降糖等化学药品;
.无生产许可证的工厂、作坊、商户生产食品;
.仿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生产食品。

(三)食品经营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及销售过期食品。

.超市、农贸市场、食品店经营过期食品或回收过期食品后更改日期标签再销售;
.餐饮企业采购、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餐饮企业经营过期食品、回收食品的;
.在加工牛百叶和其他水发食品中使用福尔马林(甲醛溶液)、工业片碱(氢氧化钠)、工业双氧水、氨水等有害化工制品;
.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工业石蜡、玫瑰红(罗丹明、若丹明、花粉红)等有害物质;
.在烹制麻辣烫等小吃中添加罂粟壳或诺氟沙星等喹诺酮类药品;
.在烹制叉烧肉类中添加磺胺二甲嘧啶等磺胺类药品;
.在烹制烤乳猪、叉烧肉和红烧肉等食品中添加胭脂红;
.在烹制白切文昌鸡和盐焗鸡等食品中添加柠檬黄。

(四)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食安办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变化,适时对上述具体的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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