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限-精选word文档 (5页)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优质文档】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限-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限

一、关于公共安全的学说

关于公共安全,学界一般将其分为公共和安全两个概念分别进行解释,笔者将

其概括为哪些对象的哪些权利可以组合成为公共安全从而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犯罪客体。

( 一) 公共理论上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集中在特定、不特定、多数人和少数人

四个观点上,而将前两个词和后两个词分别进行组合可以得出四个不同概念。

传统的理论观点一般认为不特定多数人是公共安全含义内的。而特定少数人是

明显可以排除出公共安全的范围的,这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独自列为一章的意

义所在,因此,学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是否能成为

公共一词所划出的圈中的一员。在这种排列组合之下,学界形成了四种基本的

观点:第一种作为传统理论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二种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而特定与不特定是一个对合性概念,这一观点应当是指当一行为威胁到多

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时,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第三种是

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在这一范围划分中,特定

的少数人是唯一被排除在公共概念之外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范围限于不特定人

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这一观点将不特定作为必要要件,将特定的少

数人和特定的多数人都排除在公共的范围之外。分析以上几种观点,其中第三

种观点所包含的范围最为广泛,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其他三种观点从各方面缩小

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这一观点承认特定性的体系地位,否认了不特定性

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本特征。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则是类似观点的支持者。在特定少数人必然被排除在公共范围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必然被包含在公共

范围内的情况下,笔者将针对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列出学说以及笔者的

观点。

1. 特定的多数

针对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是否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这个争论,通常学者会举出下面这个例子:张某与王某有仇,计划杀害王某一家七口,某晚进入王某家中放置炸弹,最后炸弹将王某一家炸死。张某针对的是特定的

王某一家七口,符合特定多数人这一概念,而他采取的行为是使用炸弹炸死他

们一家,这个时候对张某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王

某一家住在荒郊野外,张某明确清楚地知道使用炸弹不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