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限-精选word文档 (5页)

合集下载

刑法分论第三章

刑法分论第三章

案例分析
1、黄某与李某勾结于97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 后9次将剧毒老鼠药投入9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猪1至2头, 总共毒死16头,价值4000元。事后,二人向受害村民购买死猪 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厂,获利280元。该食品厂及时发现才不至 造成严重后果。
2、叶某1997年12月某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里,将事先准 备好的带有剧毒的玉米放在牛槽内,毒死1头耕牛价值3000元, 次日,叶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此后, 叶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收购被毒死的耕牛贩卖谋利为目的,先 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近6万元,其中,叶某 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多元。
破坏生产经营罪:见刑法第276条
③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
【案情】
A、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损失10余万元(注:乙家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单家独院)
B、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结果将乙家邻居房屋震塌、震坏,损失共计达20余万元。
故意毁坏财物;见刑法第275条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
正确理解:不特定或多数人 P23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 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 制,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概念:指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注:恐怖活动组织——三人以上为长期共同实施杀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是指以危险的方式威胁、破坏或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以下是对该罪名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

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的方式,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破坏或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制造、放置爆炸物、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威胁公众安全;2.故意破坏、破坏公共设施,如桥梁、道路、铁路等;3.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4.非法占用、破坏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等;5.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制造骚乱、暴力事件等。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后果十分严重,可能导致以下几种情况的发生:1.造成人员伤亡,甚至死亡;2.破坏公共设施,影响正常社会秩序;3.引发社会恐慌,导致社会不稳定;4.给公众带来严重心理创伤。

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轻微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加强危害公共安全的预防与应对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加强预防与应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

以下是一些具体措施:1.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2.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防范恶意破坏行为;4.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潜在危险因素的排查和管理。

公共安全概念浅析

公共安全概念浅析

公共安全概念浅析准确理解公共安全的含义是准确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

笔者针对现有学说中的分歧,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些分歧点展开论证分析,最终得出,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公共安全的理解,不应该包括“特定的多数人”和“不特定的少数人”。

从而得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标签: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少数人;特定多数人学界对公共安全的概念,在理解上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不特定多数说: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不特定或多数说: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3,特定或不特定多数说:公共危险罪乃指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以及财物受损等严重后果的具有公共安全性的犯罪行为。

可以说,上述三种观点的分歧在于两个方面,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含不特定的少数人?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含特定的多数人?下文将一一展开叙述。

一、“不特定”与“多数”的理解问题(一)何为”不特定”要理解好“不特定”的含义,首先需要弄清楚“特定”的含义。

根据汉语词语的解释,“特定”是指具体的某一个或某一种。

在刑法视野中,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也应当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或者是某个具体的财产物品。

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即便是临时起意,在实行着手行为之前,依然需要确定一个具体的杀人对象。

故,由于“不特定”是一个与“特定”相对立的词,所以,可以将不特定理解为,犯罪对象没有具体到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或者没有具体到某个财物。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这种不特定的认识是在何时予以判断的呢?换言之,不特定的认识是在行为人犯意初期予以判断的,还是根据最终的结果予以判断的?对此,本文欲结合“危险驾驶罪”予以解释。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解读《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读《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读《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录解读《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解读《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解读《刑法分则》罪刑各论概说刑事法复习指导: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刑事法复习指导:抢劫罪刑事法复习指导: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解读《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的概念:本书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故应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将生命、身体、财产等个人的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的,故应当重视其社会性。

“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

换言之,“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

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

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

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

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1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29

21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29
3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b、从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看,其危 害结果是否能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c、犯罪对象的具体状况、行为主体 的动机 2.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 (过失)结果犯、(故意)危险犯
3. 犯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4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刑罚 最高法定刑:死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21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 危险犯、作为与不作为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甲为杀害乙,将砒霜投放到单 位食堂的饭菜内,甲的行为(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故意杀人罪 C.不构成犯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
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 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比较
30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甲家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 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 西原封未动。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 来取。遂产生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 品取出,装入一拉发的爆炸雷管,放于原 处。后一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箱子,打 开时爆炸,人死。甲构成( )。
36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9-1款)
(一)概念和构成(危险犯)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燃料的 犯罪 特征:对象范围 重点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其界定主要涵盖了两个方面的要素,即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

本文将对这两个要素进行浅析。

首先,危险方法是指行为人通过其中一种手段或者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在进行危险方法的分析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必须是有意进行危险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仍决定进行该行为。

其次是行为人应用的手段和方式。

危险方法不仅仅是指直接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使用其中一种设备、机械或工具等工具进行操作。

比如,使用易燃物品进行破坏、引发爆炸等都可以被视为危险方法。

最后是行为人的行为结果。

危险方法的行为结果必须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这种危害可能是对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产生危害。

接下来是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众集体的安全,包括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需要考虑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社会秩序的破坏或者对公众集体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

要判断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公共危险性。

行为是否对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产生了一定的威胁,是判断危害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指标。

其次是行为的后果严重性。

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越大,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也越高。

最后是行为的客观危险性。

行为是否具有客观上可能导致公共安全危险的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危害公共安全不一定要求行为人实际造成了安全事故或者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直接伤害。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且有可能导致公共安全出现危机,就可以认定其危害了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主要包括了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两个要素。

危险方法要求行为人通过其中一种手段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公共危险性,并有可能导致公共安全出现危机。

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

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

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类重要罪名,主要针对那些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详细解析,包括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公共安全是社会治安的基本保障,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和谐,侵害公民个人和财产的安全。

二、构成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要件: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直接故意的主观意图。

也就是说,实施行为时明确知晓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且是有意为之。

2. 客观要件:实施行为必须具备严重的危害性和危险方法。

比如,爆炸行为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严重伤害,投放危险物质会引发爆炸或中毒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具有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3. 影响范围: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要达到一定程度,涉及到公共场所、交通工具、重要基础设施等。

三、相关法律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针对不同的危害行为有相应的罪名与量刑标准。

具体如下:1.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爆炸罪,对于故意使用爆炸物破坏建筑物、交通工具、爆破设备等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对于故意投放特别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场所,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对于故意破坏航空器、铁路、公路、水路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刑法第二百条规定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对于故意破坏电力设备、重要电力设施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破坏易燃易爆物品罪,对于故意破坏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本罪提示: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条增加一条,作为 120条之一,是为本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
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应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 位。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双罚。(与自然人相同 的处罚)
(二)认定
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 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界限。 2、与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 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概念和构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三)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是指以为引起社会、 民众的恐惧,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 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根据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 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 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下载)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下载)

例3、一个人为了杀死他的情妇,作了一 个定时炸弹,放在买菜的提兜里,让情妇 拿着在集市上等。说下午三点钟见面。情 妇拿着提兜到集市,3点爆炸了,不仅把 情妇炸死了,而且炸死了集市上的其他市 民。 虽然有侵害特定对象的直接故意,但行为 人实施行为时,放任了对不特定对象的侵 害,因此,行为不再只是侵害特定个人的 生命安全,而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爆 炸罪。
案(2)某兵工厂造雷管,有一个规定,
雷管绝对不能带到炸药车间去。可是 某技术员先到雷管车间检查雷管质量, 说有问题把雷管往口袋里一装。突然 来电话又催他到炸药车间去解决问题。 他又跑过去,去了以后看着看着,一 弯腰雷管掉到炸药搅拌槽里了。结果 一试车把雷管碾炸了,把整个车间炸 飞了,应该定什么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刑法修改案(三)之四 刑法第12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20条之 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 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罪名
放火罪
失火罪 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 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 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罪状



(一)故意犯罪 1、基本罪状 实施危险行为 危害不特定对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故意(直接或者间接) 刑责年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14周岁;其他罪,16周岁) 2、加重罪状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
12
4、常见行为: (1)户外私拉电网; (2)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3)驾车冲撞人群; (4)向人群开枪扫射; (5)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6)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 (7)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暴力袭击; (8)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 (9)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10)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
.
14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
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
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
3
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 言。譬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类犯罪的特点:
(1)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
(1)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因此,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发生了公共危 险。
(2)放火罪的既、未遂有不同学说(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我国 多采纳 “独立燃烧说”。
2、放火焚烧自己财产的行为定性: (1)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例如为诈取 保险金、杀人等,则成立其他犯罪。 (3)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不特定” 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结 果)不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 以实际控制。

第2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区 别
过失爆炸罪
过 失
引起严重后果
已满16周岁 已满16周岁 16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爆 炸 袭 警 案
讨论案例:2000年 讨论案例:2000年6月,行走在吉林省吉林市黄松甸子镇一乡间公路上 的村民丁某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当他顺着声音来到山脚时, 的村民丁某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当他顺着声音来到山脚时,发现了躺在地 上的本镇派出所民警许斌和治安员刘洪斌,两人被严重炸伤, 上的本镇派出所民警许斌和治安员刘洪斌,两人被严重炸伤,许斌的神志 还清醒,对丁某说: 丁大哥快去报警,到医院找人给我们治伤。 那么, 还清醒,对丁某说:“丁大哥快去报警,到医院找人给我们治伤。”那么, 爆炸是如何发生的呢?原来,正在镇派出所值班的许斌和刘洪斌接到电话, 爆炸是如何发生的呢?原来,正在镇派出所值班的许斌和刘洪斌接到电话, 一个自称陈文利的人说在南顶子四社的一个小卖部, 一个自称陈文利的人说在南顶子四社的一个小卖部,被两个买货不给钱的 人韟了, 不在所枠, 人韟了, 民警出现 。接到电话 , 警 不在所枠,许斌 刘洪 南顶子村出警。 斌 一柍 , 南顶子村出警。爆炸案发生的公路是枻接镇派出 路。 所 南顶子村的 路。到了南顶子村 , 发现 何 , 案, 的路上, 响了……吉林市公安 枱 人报了 案, 在两人 的路上,炸 响了 吉林市公安 发现了6 警枵 现 :在爆炸现 一 发现了6个炸 , , 枈 在 “ ”炸 还发现了 , 着 ,找到了 爆 的地 , 枠 到黄松甸子来的 , 到南顶子 来的 , 爆 和 的 , 爆的时间和地 。在 现 ,还找到了 爆 的一 和两 自 的 枈炸 。 , 案 如何 ?
第 二 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组织,不论是否本意,只要其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爆炸物、放火、投毒、散布疫情等,也可以通过制造恐慌、散播谣言、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等方式实施,其目的就是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和危害。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国家、社会和公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设施等不受破坏和侵害的状态。

公共安全的破坏和侵害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和客观方面的危险方法。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却仍坚持实施,并且对后果予以认可。

危险方法是指犯罪主体采用的危险手段和方法,以及这些方法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是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组织。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自然人,对其实施犯罪的动机、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组织犯罪主体是指犯罪是由组织或集团组织、策划或实施的,对犯罪行为实施者和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后果包括两个方面: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直接后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秩序破坏等。

间接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其他事态发展,如引发社会恐慌、阻碍公共服务提供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和处罚力度与犯罪情节、情况有关。

一般情况下,犯罪主体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其刑罚和处罚力度越大。

同时,对于具有特殊背景、犯罪动机较轻、对危害后果有深刻悔罪、积极缓刑改造等情况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总结起来,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通过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和破坏。

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组织,其动机、手段和危害程度会对刑罚和处罚力度产生影响。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 (二)理解与认定 1.关于非法持有的认定 。 2.私藏的性质:不作为犯 十五、丢失枪支不报罪 (一)概念和构成 (二)认定中主要的问题:范围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被告人张某与吕某、唐某三人商定 扒车盗窃。当天晚上,三人趁汽车上坡缓慢之 机,由张某撬开行驶中的汽车后门,掀开纸箱 包装的货物数箱,吕某、唐某二人跟随捡货。 后三人转移货物时,因一个纸箱掉在地上破裂 而发现时炸药,便将炸药(1850元)藏匿。 本案如何定性:(1)盗窃爆炸物。(2)转化 犯,成立非法储存爆炸物罪。(3)盗窃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理解 (一)“不特定”的含义 (二)“多数”的含义 二、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构成 (二)放火罪的认定 (三)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失火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与构成 (二)理解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立法上区别: 1.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没有规定“危害 公共安全的”;而针对危险物质的犯罪,刑法 条文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没 有规定“邮寄”行为。所以,本罪对运输的解 释要包括邮寄。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 (一)概念和构成 (二)认定 1.犯罪既遂。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与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出 国(边)境的关系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七、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概念和构成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1)破坏法定交通设施行为; (2)其他破坏行为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本罪犯罪客体的突出表现。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不限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控制的。

这是由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

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害犯,即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危险犯,即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只要行为造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如果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就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出院故意,也可以处于过失。

罪过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具体而言,有些罪只能是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值得注意的是故意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等行为。

客体问题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也是本类罪的核心问题。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依据,而是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即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的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的严重后果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后果是要根据构成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一)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二)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1、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

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

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一)《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破坏交通 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 坏危险的行为。 所谓“足以”,是指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际上 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只要对交通工具 的破坏达到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状 态,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构成本罪的 既遂。因此,这里的危险状况是需要经过法官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判断的具体的危害公共 安全的危险。 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主要从两 个方面入手: 一是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二是看破 坏的方法和部位。
中国刑法学 (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 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 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 征: (一) 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 刑法通说认为是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注意:对于出于故意的来说,必须注意,有的故 意的内容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即直接故意的犯 罪,有些故意的内容是指向特定的对象,但是, 是足以危害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时,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认定,并不是客观归罪,因为该种情况下行 为人的行为虽然是指向特定的对象,是直接故 意,但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后果则是持有 放任的故意,这一后果是在其认识之中的,属 于间接故意,所以,不要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 意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作为同一内容,更不 能认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观上必须具 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少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即使指 向特定的对象,但同时也对公共安全构 成巨大的威胁,如盗窃、抢夺、抢劫枪 支、弹药、爆炸物,虽然是以枪支、弹 药、爆炸物为对象,但枪支、弹药、爆 炸物一但流散在社会上,就对公共安全 构成威胁,也即构成侵犯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限制的扩⼤解释,也不能任意缩⼩适⽤的范围。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您解答。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的⽣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产、⽣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法预料和控制。

如果⾏为⼈的犯罪⾏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的⽣命、健康或重⼤公私财产,⽽只是特定的个⼈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由于危害公共安全⾏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的⽣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活安全的⾏为。

因此,只要⾏为⼈的犯罪⾏为⾜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

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该罪主体多数为⼀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

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故意,就是⾏为⼈明知⾃⼰的⾏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优质文档】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限-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限
一、关于公共安全的学说
关于公共安全,学界一般将其分为公共和安全两个概念分别进行解释,笔者将
其概括为哪些对象的哪些权利可以组合成为公共安全从而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犯罪客体。

( 一) 公共理论上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集中在特定、不特定、多数人和少数人
四个观点上,而将前两个词和后两个词分别进行组合可以得出四个不同概念。

传统的理论观点一般认为不特定多数人是公共安全含义内的。

而特定少数人是
明显可以排除出公共安全的范围的,这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独自列为一章的意
义所在,因此,学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是否能成为
公共一词所划出的圈中的一员。

在这种排列组合之下,学界形成了四种基本的
观点:第一种作为传统理论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二种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而特定与不特定是一个对合性概念,这一观点应当是指当一行为威胁到多
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时,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第三种是
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在这一范围划分中,特定
的少数人是唯一被排除在公共概念之外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范围限于不特定人
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这一观点将不特定作为必要要件,将特定的少
数人和特定的多数人都排除在公共的范围之外。

分析以上几种观点,其中第三
种观点所包含的范围最为广泛,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其他三种观点从各方面缩小
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

这一观点承认特定性的体系地位,否认了不特定性
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本特征。

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则是类似观点的支持者。

在特定少数人必然被排除在公共范围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必然被包含在公共
范围内的情况下,笔者将针对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列出学说以及笔者的
观点。

1. 特定的多数
针对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是否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这个争论,通常学者会举出下面这个例子:张某与王某有仇,计划杀害王某一家七口,某晚进入王某家中放置炸弹,最后炸弹将王某一家炸死。

张某针对的是特定的
王某一家七口,符合特定多数人这一概念,而他采取的行为是使用炸弹炸死他
们一家,这个时候对张某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则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王
某一家住在荒郊野外,张某明确清楚地知道使用炸弹不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