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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5]7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08
【实施日期】201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7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制定的《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
实体经济是社会财富之母,企业是社会就业主体。
在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经济下行的压力下,部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之间三角债问题突出,银行贷款续贷困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司法保障作用,强化政策支持,坚持分类处置,完善机制、多措并举、协调联动,发挥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围绕保职工就业、保银行债权、保社会稳定,大力防范和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优化金融信贷质量,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二、适用主体
对于基本面向好,主业经营良好,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但由于融资负荷过大且短贷长用、规模扩张过快、涉及担保纠纷、银行续贷困难,导致暂时资金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政府要协调银行、企业、保险各方,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化解危机,增加流动性供应,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经营管理不善、无救助价值的困难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依法进行破产重整或清算。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负责的原则。
对已发生的企业流动性风险问题,由属地政府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应对和处置。
特别重大且跨区域的企业流动性风险问题,视情况上升至省级层面牵头处置。
(二)坚持企业主体的原则。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流动性风险的源头,应积极主动地防范和化解,自力更生,自主自救。
(三)坚持分类施策的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按照风险性质、风险规模、担保架构、风险评估等情况,一企一策,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工作方案,确保化解工作取得成效。
(四)坚持多方联动的原则。
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下,细化债权人、债务人、司法机构、政府部门等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