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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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摘要]我国中小企业在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竞争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为保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使其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平等竞争,政府应当给予其积极的政策扶持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文章从立法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入手,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现状,分析和总结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的不足,提出制定与《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各部门法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法律体系
一、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
(一)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以及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的主要渠道,对我国国民经济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比较复杂,既要应对后危机时代的多重变迁以及高成本时代的挑战,又面临着经济转型和国家加大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历史机遇。

2009年3月31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计世资讯公司及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百位企业CEO调查报告》白皮书显示,93%的CEO认为企业必须转型升级,49%的CEO已开始着手带领企业转型,这表明转型升级已经成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发展的重大趋势。

同时,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是确保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因素之一,为国家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税收来源。

大多数中小企业主要从事加工业、制造业和第三产业,这些企业更加贴近市场和消费者,在满足市场对商品和服务需求的同时,因其经营成本较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等特点,为大型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参考和经验。

(二)中小企业法研究现状
我国的中小企业长期在国家主导和控制下发展,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顺理成章地成为该领域普遍的研究重心,众多学者将视线集中于中小企业的商业融资、信用担保、物权保护、技术创新、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对法制环境和法律制度的研究较少涉及。

相当一部分中国学者以西方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为研究目标,对本国的中小企业法立法的情况和趋势并没有更深层的探索,现有的论文和项目也大多侧重于经济学、政治学的角度。

(三)现行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我国的企业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

从1979年3月到6月底,法制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七部法律草案,其中就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也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工作因政治原因中断20余年后重新恢复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

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

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400余项单行法律、法规对经济主体进行规范和调整,虽然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很多内容都适用于中小企业法,但都没有《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强。

但是,不论是在《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是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进程中,因行政权力受到不当干预的现象并不罕见,诸多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并未能有效地落实和发挥效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不足
(一)《中小企业促进法》缺乏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
作为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范,中小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化,相关政府部门职能行使的具体化,应当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和价值追求。

但是,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章“资金支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等条文,缺乏应当与这些规范配套的法律后果,国家将以何种形式支持或监督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如果地方政府没有及时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或合理的行使行政审查、监督职能,又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原本应当为中小企业直接提供扶持的法律规范变成政策性条款。

(二)《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调整意图大于实际效益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章以“市场开拓”为标题,以政策扶植为内容,例如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表明政府意图推动中小企业在现有的经济环境中获得大企业、国家部门、境外法人的支持和帮助,但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来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运行方式和调节手段,大型企业、境外法人是否会与中小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取决于中小企业本身的竞争力和市场的要求,国家从法律上规定市场资源配置的内容在实践中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税收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
中小企业缴纳的税款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其往往是小额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扣,税收负担过重,又不像国有企业一样享有各种减免、返让等缴税优惠政策,是税收行为中的弱势群体。

纵观整部《中小企业促进法》,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两个条文直接涉及了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
在创业之始,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很难快速积累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再加上较重的税收负担,企业的生存压力很大,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直接针对中小企业的条款,而《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没有对税收法律制度的缺失进行补充。

三、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西方和亚洲发达国家在中小企业立法和法制建设方面领先于我国达半个世纪之久,从发达国家的法制实践情况来看,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构建要经过一个长期的、系统的、不断革新的过程。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行填补了我国中小企业相关法律的空白,但内容的政策化、纲领化直接导致其作为标准的法律规范援引的机会较少。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演进,中小企业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中小企业法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二)制定与《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促进法》本质上属于政策法范畴,具有明显的框架性,不涉及企业的设立、变更和中小企业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为了更好地全面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我国政府应当制定一系列直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如制定《中小企业破产法》,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相对简化中小企业破产程序,加强中小企业破产后的重生能力;制定《风险投资法》,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融资机制,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展风险投资融资渠道,以便吸引更多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加速风险投资的良性流动和扩张,刺激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确保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畅通。

同时,为了弥补《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较为宽泛的规定,我国应该制定一部《中小企业基本法》,通过基本法的形式细化促进法的内容,肯定中小企业的作用,明确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证中小企业进一步缓解就业岗位紧缺、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价值,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有法可依,受到法律更全面、具体的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各部门法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规制
在我国各种经济成分中,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相对冷僻的位置,关乎中小企业存亡的机制和程序没有得到成文法的保障,这种立法上的不平等待遇直接导致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完成度偏低、法律功能偏弱。

因此,笔者认为,在设定整套中小企业法律法规需要一个漫长、严谨的过程并可能导致处于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中产生滞后效果的前提下,加强各部门法对中小企业的推动、管理作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国应在《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担保法》、《物权法》、《破产法》以及各种企业法的现有的基础上,修订和增设一部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促进和保护方面的条款,确保中小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破产等环节受到与其为我国经济作出的贡献相对应的对待。

(四)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资金支持的责任,无暇兼顾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应当重视民间金融机构的力量。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都是民营企业和民间个人资金,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1981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明确肯定了民间借贷的作用,认定其为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补充,提出通过银行、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来引导和管理民间信用的设想。

因此,为了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我国政府应当设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机构,同时重视加强对民间贷款机构的鼓励和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较低利息、较为长期的贷款。

只有将法律和政策通过合理的程序积极的落实才能保证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最大程度发挥作用,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在客观上完善了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体系,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大企业、外资企业同中小企业建立协作关系,明确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的调整范围和主要方式,是当前政府对中小企业引导、扶持、规制的主要依据。

但尽管《中小企业促进法》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存在意义是非常积极的,但其政策性、纲领性的本质属性比其作为法律的属性更为突出,很多关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问题尚未做出较为明确、细化的规定,同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性的条款很难作为刚性的法律依据,直接影响该法的可操作性。

因此,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均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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