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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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防治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轨道交通施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行业及地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案备案、围挡设置、场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
凝土、预拌砂浆,禁现场搅拌。
第七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第九条扬尘防治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在轨道交通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1.施工单位投标时,技术标中应包含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案,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期间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轨道交通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
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围的扬尘防治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案,在开工前,报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留存。扬尘污染防治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面的容,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4.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措施容包括:大门、围墙、主要道路及场区地坪硬化处理、洒水降尘、垃圾存放及运输、材料堆放及覆盖、裸露土绿化及覆盖、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率、施工现场监控系统的设置、其他情况。
5.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扬尘污染防治教育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6.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主出入口大门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7.施工现场在土开挖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案备案、围挡设置、路面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8.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期间PM10监测情况,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在轨道交通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1.监理单位应将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围,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将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容,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案,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负责人。
2.在监理职责围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通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
3.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扬尘污染、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围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且坚固、整洁、美观、无破损,禁围挡不或敞开式施工,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
2.围挡型式参建《乌木齐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准化手册》。
3.禁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以及用围挡做挡土、挡水墙和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4.轨道交通工程配套工程施工结束前,不宜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如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围挡时,应设置临时围挡。
5.施工围挡必须设置“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宣传广告,也可以设置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自身宣传,但不得作为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载体。建筑围挡刊登公益广告要常年坚持达到100%。公益宣传容由建筑工地所在辖区文明办提供,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宣传容,宣传画面应完整、清洁、无破损。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硬化绿化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出入口,出入口处路面必须采用混凝土或沥青予以硬化,并连接至市政道路城市主次干道或支线之间道路。
2.场主要道路(含消防通道)、加工区地面,优先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转的构件铺设式硬化,也可采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道路及地面应做到畅通、平整、坚实,承载力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其宽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米,一般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
3.施工现场其它一般道路、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
4.场道路、加工区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的,具体做法参见《乌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手册》。
5.施工现场出入口、办公区和生活区场地空间宜栽花种草,美化、绿化施工现场环境。
6.施工现场其余裸露场地必须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固化、硬化或绿化等抑尘措施,禁存在裸露场地。抑尘处理措施必须牢固耐用,并及时检修。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车辆冲冼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必须在大门侧设置制式自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循环用水装置等,并定期清理废水和泥浆。
2.冲洗平台尺寸不得小于2.25m×
3.6m,自动冲洗设备应具有产品生产可,满足冲洗大型车辆的要求,达到自动冲洗的效果。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长度和宽度均大于1.5米。同时,还应在工地出入口配备2台手动冲洗设备,用于对车轮车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