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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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两大诉讼法修改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改革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两大诉讼法修改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改革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两大诉讼法修改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改革摘要:修改后“两法”对涉检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为适应这一变化,本文立足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两法”修改带来的挑战等进行逐一分析,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涉检信访工作的方法,对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两法”修改;涉检信访;工作改革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修改后“两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也对涉检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主动适应这一变化,积极探索与修改后“两法”相适应的涉检信访工作模式,是基层检察机关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

一、“两法”修改后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一)基础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尽管各级检察机关对涉检信访工作越来越重视,各种投入也不断加大,但离“两法”修改后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在信访接待中的人员编制、干部配备、教育培训、资金经费等方面还不能适应“两法”修改后新形势的需要,监督、纠错功效一直得不到充分发挥。

再加上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缺乏科学的信访接待机制,没有一套完整、规范、刚性的管理流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息诉罢访的工作效果。

尽管通过努力化解了一大批涉检信访矛盾,但仍有一些问题和矛盾不同程度地积存下来。

当这些积存的问题与新产生的矛盾交织在一起时,就直接导致了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沟通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

少数信访工作人员把控申部门当成“养老所”、“传达室”,在接待群众时抱着应付思想,存在厌烦情绪,对来访者简单打发了事,甚至耍态度、摆架子,既不能从情、理、法等多方面与上访者进行沟通,更不会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工作,这就使来访群众的情绪更加激动。

少数基层检察机关没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息诉罢访责任不明确,致使各内设机构之间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这也加剧了矛盾的激化。

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怎样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论文

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怎样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论文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对于作为行使追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反贪部门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反贪污贿赂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刑诉法的修改,这是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应当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正是基于此,对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改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反贪工作;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6-02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诉法修改之前,基层反贪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执法办案理念,这种执法观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反贪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本次刑诉法修改对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辩护制度的完善等措施,都将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带来深刻的改变及影响。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涉及反贪工作修改的内容(一)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个有效可被采纳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缺一不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专门针对证据的合法性而言的,突出强调证据的收集方法、收集程序要合乎法律规定,否则将不予采纳。

此规定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了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司法公正。

浅谈控申检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规定

浅谈控申检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规定

浅谈控申检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规定[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有可能对公民、执法者以及执法机关的法律意识、执法理念带来影响和冲击。

基于此,结合司法实践,新《刑事诉讼法》在短期内可能对控申工作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挑战:[关键词]检察工作;刑事诉讼;法制建设;控告申诉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该修正案吸收了律师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是《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第二次重大修改,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

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特征,贯穿始终,但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监督权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出更高的要求。

控申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需要尽早研究和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给控申工作带来的新的任务和挑战,从思想、组织、工作上为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办案风险加大,容易引起更多的涉检信访案件处理信访案件是控申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信访人法律意识淡薄是很多信访案件的重要原因。

表现之一是因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而形成的信访,如当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被害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理解何为“证据不足”,往往无法抑制愤怒的情绪而不断信访。

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鉴于当前侦查手段和技术的限制以及部分侦查人员观念问题,过分依靠口供的侦查模式没有得到扭转,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贯彻以后,难免会出现更多的因证据问题而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案件,可能会导致相关信访案件的增多,控申部门的信访压力将不断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还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这些立法都会增加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量,而这些案件很容易引发信访。

浅议新刑诉法形势下检察机关人权保障途径

浅议新刑诉法形势下检察机关人权保障途径

浅议新刑诉法形势下检察机关人权保障途径[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价值取向,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2条,同时全面强化了法律监督,通过权力监督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

新刑事诉讼法在促进民主和保障人权方面有了重大的突破,对检察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人权保障工作,是下一阶段检察工作的重点。

文章就检察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形势下如何开展人权保障工作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检察工作;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与人的生命密切相关的、为满足作为个体或群体的人的生活需要并改善这种需要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

①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历史性进步。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是自宪法规定后,部门法首次有了人权规定,将尊重公民诉求、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一、新刑事诉讼法在促进民主、保障人权方面的重大突破新刑事诉讼法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着重于保障诉讼参与人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宣示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毒树之果”的法律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检务保障工作之应对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检务保障工作之应对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检务保障工作之应对【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作为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机关之一,其职权的行使也得到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但同时也使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了,这对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工作带来了巨大地挑战,如何有效应对挑战,为检察工作护好航,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检务保障;应对一、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之影响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批捕、公诉、监所、民行等业务工作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工作量,具体表现为:(一)增加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工作量。

一是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技术侦查措施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此外证据的种类还增加了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这就要求机关选择不同途径获取证据,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

二是增加了在特讯室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留后立即送往看守所,最迟不超过24小时,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进行,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

这一规定在办案“淡”季没有多大问题,一旦遇上办案“高峰期”,则需对几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量则会大大增加。

三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应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的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将律师介入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前移至侦查阶段,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持三证无障碍会见嫌疑人,不需经过特别批准,会见时不被监听(侦查人员不得在场),侦查阶段还享有调查权、被告知权,在审查阶段享有阅卷权。

这些规定无疑将对侦查工作造成影响,需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和积极应对,也增加了诸如接待、会见、答复等方面的工作量。

(二)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工作量。

一是增加了逮捕案件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除明确“社会危害性”案件的具体情形外,增加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形。

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的法律之一,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1996年、2012年两次修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二、修改背景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2. 法治建设需要: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以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3. 司法实践需要: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人权保障不足等,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修改内容1. 保障人权(1)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等。

(2)加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提高司法效率(1)完善诉讼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2)明确审查起诉期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

3. 完善证据制度(1)明确证据种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进行了细化,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2)强化证据审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浅谈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浅谈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检察 院。 人 民检察 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 当 的 ,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一个月以内将 书 面意见 送交 决定或 者批准暂 予监外 执行 的 机关 , 决定 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的机关接 到人 民检察 院的书面意见后 , 应当立即对该 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对检察机关不 同意监 狱、看守所 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 。 或者 不同意 决定或者 批 准暂予监外 执行 的 机关 对人 民检察 院认 为暂 予监外 执行不 当 的书面意见重新核查 的结果 。 应该如何处理 未做具体规定 ,这将导致实践中难 以操作 。 第三, 新刑事诉讼法与社区矫正办法的衔 接问题。社区矫正办法第 2条明确规定 :“ 人 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 ^ 、 罪 犯依法作出判决 、 裁定或者决定。 ”这一条 明 确规定了所有适用社区矫正的 被告 ^ 、 罪犯必 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裁定或者决定。 而新 刑事诉讼法第 2 5 4 条第 5 款规定 :“ 在交付执行 前 ,暂予监外 执行 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 院决 定; 在交付执行后, 暂予监外执行 由监狱或者 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 , 报省级以 E 监狱管理机 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 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也 就是说 , 法院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 行 由监 狱或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了, 不需要法院的裁 定。 这也将改变监所检察部门对社 区矫正法律 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四, 新 刑诉 法增设 了独立的羁押必要 性审查程序。新刑诉 法第 9 3 条规定 :“ 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 人 民检察院仍应 当对羁押 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这 一规定强 化了检察机关对羁 押措施 的监督 , 为保护被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防止超期羁押 和不 必要羁 押提供 了一 条有效 的司法救 济 途径 。但是 由于该 法条 的规定较 为原则 抽 象 ,没有明确 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 , 也为检 察机关带来挑战。笔者理解 , 监所检察工作 主要是从有无羁押必要性方 面进行监督 , 这 也 给我们 提出 了很高 的要求 。首先 要树立 “ 必要羁押”的理念 , 要从人权保 障出发 , 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做出了突出变化,充分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倾向。

面对这些变化,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

[关键词]办案人员专业化;分案处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及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有力地教育与感化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重新回归社会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视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积极探索有利于其未来发展的诉讼制度、程序和规则。

新刑诉法更加有针对性地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设置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充分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倾向,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这些变化,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

一、新刑诉法的新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一)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新刑诉法修改之前宪法已经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但这是首次在部门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

这由未成年人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往往是临时起意,事前预谋的较少;②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主观恶性不大;③他们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④可以说,涉罪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由于他们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

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二)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监所检察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监所检察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监所检察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的条款较多,随着新刑诉法实施临近,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以应对新刑诉法实施成为监所检察目前工作的重点之一。

文章从目前监所检察的职能出发,结合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就此问题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监所检察;职能一、目前监所检察的职能概述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构,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职权,监所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近些年,监所检察的职责范围以及监所检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的特殊功能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重点。

(一)监所检察的职责范围仅从字面含义看,监所检察就是指由检察机关对监所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在梳理了有关监所检察的相关立法后,我们会发现:监所检察的职责范围大大超出了其字面含义所示意,不但范围相当广泛,而且内容也极其庞杂。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1]中对监所检察职责的规定为:(1)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7)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9)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并规定要重点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监督纠正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等工作。

公诉工作如何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

公诉工作如何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

公诉工作如何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从转变执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提升庭审抗辩能力,注重改革创新等方面提出了积极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举证制度庭审抗辩作者简介:罗素君,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1-02刑诉法的每次修改,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检察权的运行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内容上都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公诉工作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履行好公诉职能,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如何把握好机遇,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公诉部门需要认真研讨和对待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改带给公诉工作的机遇(一)证据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公诉机关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新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上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执法机关合法取证、规范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避免因伪证造成的冤假错案发生。

新刑诉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规定,既完善了证据种类,又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对于有效保全证据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新刑诉法还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上述规定,扩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使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加多元。

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有利于公诉机关理性看待鉴定结果。

以上修改完善,有利于公诉机关灵活运用多种证据,精准地打击犯罪。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摘要】刑诉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了不少的新挑战。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公诉部门应当准确把握新刑诉法精神实质,找准公诉工作的面临的各项挑战,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依法全面贯彻执行。

【关键词】刑诉法;公诉;挑战;对策一、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公诉人的工作量。

(二)证据制度对公诉人的挑战刑诉法修正案对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也很大,一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二是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三是增加了电子证据。

刑诉法修改后,鉴定意见仅作为鉴定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成为案件审查的重点,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也要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

修正案还对电子证据的地位进一步确立,为公诉人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举证制度的变化带来的挑战一是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对于公诉人而言,证人出庭作证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积极的方面看,证人出庭作证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作者:李君立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开始施行。

新刑诉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为整部刑诉法确定了总的基调。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院的执法理念、履职方式、工作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司法警察应积极应对参与办案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对于促进司法警察履职,全面提升警务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应对;新刑诉法实施一、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一)促进司法警察执法理念的转变新刑诉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为整部刑诉法确定了总的基调。

在这总基调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就成了新刑诉法的核心价值。

新刑诉法的颁布使得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行使例如采取强制措施手段权、使用警械权、强行带离现场权等职权时要充分树立尊重人权的意识,自觉树立理性、规范、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检察官的调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检察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证人、嫌疑人、超时限办案、或者检察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增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总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履行各项职责中,要充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特别强调“人性化”执法。

(二)司法警察执法行为需要更加规范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管理和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修改了侦查程序,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

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

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对传唤、拘传的时间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但在被传唤人、被拘传人员休息设施设置及休息期间的看管制度尚属空白,设施设置、看管制度需要进一步由顶层规范。

新刑诉法有关“强制措施”内容的修改对检察工作之影响及应对

新刑诉法有关“强制措施”内容的修改对检察工作之影响及应对

浅析新刑诉法有关“强制措施”内容的修改对检察工作之影响及应对【摘要】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强制措施方面对检察机关赋予权力的同时也对权力进行了相应的约束,针对这些修改,检察机关应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做好准备适应律师介入。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强制措施;检察工作;影响;应对新刑诉法的出台一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对检察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拟从新刑诉法修改中有关强制措施方面内容的修改进行分析,就其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以及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这一修改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刑诉法有关强制措施修改的主要内容新刑诉法就强制措施方面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了逮捕的条件以及审查逮捕程序。

首先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其次增加了“应当逮捕”的适用情形,最后将逮捕的适用区分为“应当逮捕”与“可以逮捕”两种;完善了审查逮捕程序,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审查逮捕时证人、辩护律师的参与。

(二)完善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

增加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保证人保证义务的规定更加周延;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多样化、个别化;规范了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场所;对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和法律监督。

(三)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

一方面,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迎合侦查实践的需要,对于“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适当延长了其适用期限,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禁止变相拘禁的条款后增加规定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

确立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效防止错误羁押和不当羁押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羁押与逮捕的分离;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摘要】新刑诉法的出台,势必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也会差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检察机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如何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形势,是当前必须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新刑诉法;公诉;挑战;对策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正,都会牵涉到公、检、法各部门的具体职能以及程序的调整,并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在保护公民人权方面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关系密切。

作为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如何履行好自身的公诉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又将面临怎样的新问题,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新挑战,是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目前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正后检察院公诉部门面临的新挑战(一)强化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加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凸显了无罪推定原则:如修改后刑诉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一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

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重口供而轻其他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了则表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减少诉累。

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重视不够,甚至视“无罪”为洪水猛兽,是影响其绩效考评的绊脚石。

因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确保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仍然是一个丞待完善的问题。

浅析如何在案件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浅析如何在案件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浅析如何在案件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今年3月14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一次修改诉讼法加重了检察机关的职责,使检察机关面临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相对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来说,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也是比较新的创新工作,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如何在案件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就成为了紧迫的问题,现就如何在检察案件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来进行一番探讨。

一、案件管理工作发展沿革和内容2003年6月,高检院针对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几项具体内容,包括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统计资料、重大典型案件和办案情况分析,上级院指导督办下级院的办案工作,加强案例编纂、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办案工作考核等等。

此即为狭义案件管理的由来。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由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对全院所受理案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集约化检察案件管理模式。

2011年10月28日,高检院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自2012年1月开始,对高检院直接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有力地推动了案件管理工作在检察系统的全面开展。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541个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

本文所指的就是狭义的案件管理。

案件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进入检察诉讼环节的案件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使案件管理工作由办案部门分散管理转变为由专门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把过去的人工管理转变为信息化管理。

案件管理的主要职责大概是:受案、结案录入审查管理;办案流程监督管理;重要法律文书监督管理;涉案款物监督管理;个案督察;案件质量考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确定由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职能定位,积极应对实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三、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由于案件集中管理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仍有许多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问题。

新刑诉法实施下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

新刑诉法实施下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

新刑诉法实施下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作者:李春风赵桂玉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李春风(1989-),女,延边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赵桂玉(1982-),男,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大修之后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了,新刑诉法涉及检察机关的措施主要有改善和修改辩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技术侦查措施,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方面。

新刑诉法带给检察机关机遇的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挑战检察机关采取怎样措施来应对,值得探究。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对措施一、新刑诉法施行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机遇(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引入拓宽了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任务的侦查途径一方面,技术侦查措施不再处于隐晦的灰色地带,而是被明确写入法条中。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危害极大,侦查极难的职务类型犯罪,由于这类案件没有犯罪现场,在加上侦查手段极其落后,这类案件基本上搜集不到书证、物证,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采取一些先进的侦查方式,这时候技术侦查措施就应运而生了。

(二)刑事和解制度设置一项新的程序,每每都是浅尝辄止,要一点一点的把这项程序渗透到司法实践中和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当中。

这个制度入法可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刑事和解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是很大的。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刑事和解是检察机关面对的机遇。

刑事和解避免了起诉,与庭审过程中的和解相比,刑事和解不会产生不利的结果。

刑事和解举措的确立使得检察机关成为人民心中公正为民的机构更近了一步。

二、新刑诉法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一)证据制度之改进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任务提出更细致的要求证据是定案之本,证据审查无疑是刑事案件公诉审查的重中之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非法取证。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挑战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几点思考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挑战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几点思考
参 考 文献 [ 1 】向泽选 . 新刑诉法的实施 与职务犯 罪侦 查 卟 国家检

措施之 日其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 的相关 活动更加规范 ; 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的职能得 到了相应 的 扩充 ,在新刑诉法 中新增加了对逮捕后羁押 必要性审查 、对 指定监视居住 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职 能得到扩充意味着责任的加重 和要求的提高。 三 、新刑诉法下应对挑战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思考 综上 ,新刑诉法 下对强制执行等方面做 出了许多新 的规 定 ,更 加注重和保 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其 他合 法权 益 ,同 时使得检察 机关 的检察职能得到 了相应扩充 ,给检察 机关执 法办案带来 重大影 响甚至挑战 ,对此 ,检察机关 要以更加 积 极的心态 、 更加积极的行动和更加富有成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 有效应 对挑 战,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 。 检察机关要在新刑诉 法下更好履行检察职能要做 到如下 几个方面 : 第一 ,要 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注重对 犯罪 嫌 疑人 ( 刑事被告人 ) 人权保护 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果 在任何 时候 发生不够尊重 和保护犯罪嫌疑人 ( 刑 事被告人 ) 合法权益 的事情 ,就是检察机关 的失职 ,甚至可能给检察机 关 的良好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 第二 ,要更加注重对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职能 的履行。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 ,在新刑 诉法下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得到了进一步 的扩充 ,对于相 关 的程序性问题也要 引起高度重视 , 切实履行好对监事居住 、 逮捕相关过程 当中的法律监督 ,规避或者减少执法不公 、执 法错误现象 的发生 ; 第三 ,要高度重视刑事执法办案全过程 的监督 ,从公安机关 以及相关机关 和检察机关 自侦刑事案件 直到法 院的审判 、宣判 、执行等全过程均要采取有效措施 履行好刑事法律监督职责 ,及时发现刑事执 法办案机关办案 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第 四 ,我 国的 律师也是社会 主义法制 的建设者 ,我们要为律师履行其职责 提供相应 方便 ,按 照新 的刑事诉讼法 ,律师介入刑事 案件 的

检察机关落实新刑诉法方法研究

检察机关落实新刑诉法方法研究

检察机关落实新刑诉法方法研究检察职能包括公诉和监督两个基本方面,根本目的都在于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新刑诉法的灵魂,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于各项司法程序中更多、更细致职权,就是为了扩充和完善检察监督职能,更好的保障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保留的各项权利。

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

检察职能的延伸,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有权力也有义务,需要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变被动为主动,运用积极的手段和灵活的机制来应对。

本文试从分析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入手,探讨检察实务中落实新刑诉法的方法。

一、明确新刑诉法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新刑诉法从多方面做出强化法律监督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权、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对侦查期间第一次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对律师会见”恐、毒、黑”犯罪嫌疑人的监所、对负责指派律师的法援机构负有通知义务,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证明义务,公诉人出庭义务等。

可见,在检察权力拓展和检察职能延伸的同时,检察机关的责任性和义务性也大大增强了,这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

(一)对争先创优的挑战概括的讲,新刑诉法对于证据、辩护、强制措施、派员出庭、创设四个特别程序等方面的严格要求,对检察侦查工作短时期内办案规模必然会有一定的影响,给基层院”创先争优”带来一定的压力。

但正因为如此,我们要更加坚信实施新刑诉法将会对检察工作产生积极的意义和影响,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这种严格对于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工作业绩、打造检察形象所带来的积极的推动作用,要持续保有争当全省排头兵的干劲,志在对接新刑诉法的积极转变中走在全省前列。

(二)对传统执法办案模式的挑战新刑诉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对公检法工作的衔接和配合有了更高的要求,对执法办案人员的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新法规定,提起公诉程序中,把没有犯罪事实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须将案件材料、证据材料移送法院。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最为突出的亮点就是有关证据部分的修订,例如对于律师的会见权及阅卷权利的全面放开、对于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等规定,如何应对有关证据的规定变化后产生的挑战,实行公诉引导侦查是一种有效方式。

本文立足本地区公诉引导侦查的实践,通过调查研究,对这一新型模式进行有益探索,力争为广大同仁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诉引导侦查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80-02一、公诉引导侦查的概念关于公诉引导侦查的概念,有许多学者和专家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一些学者从法律监督的角度给予定义,另外一些学者从控诉职能予以定义,还有一部分学者则是从检察监督权和公诉权的理论予以定义,但无论从这种角度予以定义均强调了检察监督职能,并确定了指控犯罪是检警关系最终的目标和方向。

因此,综合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公诉引导侦查,是指公诉部门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提取证据、固定证据以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工作机制。

二、公诉引导侦查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引导的原则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必须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引导。

公诉人员要对自身的职责有明确定位,通过补充侦查提纲和检察建议,帮助侦查机关收集并引导其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做到配合不联合。

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应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侦查机关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指导意见。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中,公诉人员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兼顾监督和司法效率的原则。

通过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切实提高侦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例如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通过实践调研,并且总结理论成果制定了《关于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实施意见》,意见对侦查机关取证方向能够明确引导,对降低退补率,缩短审查起诉期限均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如何引导侦查取证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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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
[摘要]《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次修改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强化了法律监督,特别是对侦查、执行、特别程序的监督。

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从现在起就要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主动规范业务工作,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同新法规定相衔接,逐步向执行新法过渡。

[关键词]检察机关;修改背景;应对挑战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的程度,人们开始关注的或者人们在满足了自己最基本的经济需要以后,更加关注的是另外一些更加重要的权利,即人身自由、财产和生命,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最深层次的动因。

(二)办案程序的重视
部分人办事不看过程,只重结果,追究的是所谓的结果上的公正,而忽视了这种结果形成过程的公正。

(三)本身存在的问题
刑诉法内部机制尚未健全、某些规定有待完善。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只有这样,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

二、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
(一)细化流程,严格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是思想重视,尊重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

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重视捕前审查,而且在捕前审查中,更加重视审查的是案件证据情况和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一些检察机关认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使逮捕工作显得比较随意,有损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一些检察机关由于承担较多的刑事案件,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捕前审查工作中,捕后则往往忽视了对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则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转变观念,不但要在捕前审查中注重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且在捕后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二是结合实际,细化配套工作具体流程。

要使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必须围绕一些实务性问题尽快研究和制定可行的工作流程与机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开展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存在两种基本情形:一种是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申请进行审查,一种是依职权进行审查。

三是拓展渠道,确保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完成捕前审查工作后,侦查机关基本不会再就案件情况与侦查监督部门联系,所以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往往不再接触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案件不是必须经过侦查监督部门,所以侦查监督部门也很难知道案件的后续情况。

由于审查逮捕工作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比较靠前的诉讼环节,所以在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难以掌握案件后期的发展和变化动态。

(二)排除非法证据,从每个细节做起
新刑诉法全方位地完善、修改了证据制度,并首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作
出明确的规定,为办案人员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指明了方向。

如何全面提升检察执法规范化水平,坚决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执法,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需要努力做到“三个并重”:
一是做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

二是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查清事实、准确定性,又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进行排除,对于侵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纠正。

三是做到严格执法与依法监督并重。

(三)消除误区,适应辩护制度新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如何适应新要求,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程度,全面提高检察工作水平,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首先,必须消除两个误区:一是对立抵触情绪,即片面地认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后给检察机关工作造成更大的障碍,工作中会出现更多的困难。

二是消极等待思想,即不是积极主动适应刑事辩护制度新发展,而是漠视等待。

其次,要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检察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树立理性、平和、规范、文明的执法理念,同样需要努力做到“三个并重”:
一是做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

检察机关既要做到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也要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时刻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认真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二是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查清事实、准确定性,又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进行排除,对于侵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纠正。

三是做到严格执法与依法监督并重。

(四)附条件不起诉应当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采用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便其自主选择。

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二是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原则。

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首要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如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危害程度、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以及诉讼成本等,综合权衡利弊,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明确不能或不宜使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为对象,对惯犯以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等与维护公共利益相悖的,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曾经适用过附条件不起诉的,也不宜重复适用,以确保适用该制度能使犯罪嫌疑人不再犯罪或者有助于其回归社会。

(五)实现“三个转变”,正确适用逮捕措施
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逮捕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备受关注。

新刑诉法建立健全了三个机制,实现了三个转变,将对促进公正执法起到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审查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实现逮捕理念从“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

此次修改重点完善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特别是把“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这一逮捕条件细化为五种情形,为判断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合实际案件,如何证明以上事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起来,是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立即着手研究的课题。

一方面,要加强
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研究论证,从打击犯罪和保障合法权益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角度出发,保证逮捕措施的适度适用。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证明机制,强化证据意识,围绕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待证事实规制证据标准,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严格审查把关,保证逮捕措施的准确适用。

一是要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推动羁押理念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

针对逮捕后直至审判前的羁押期间过长的问题,新刑诉法增设了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这一规定强化了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为保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羁押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在这项工作中,自身观念的转变是首要问题。

首先要树立“必要羁押”的理念,要从人权保障出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羁押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损害。

还要有“敢于纠错”的勇气,一旦发现错捕或者确无羁押必要的,立即纠正、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要加强机制建设。

法条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没有明确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

二是要建立“阳光审查”机制,实现从闭门审查向敢于“开门纳谏”转变。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应当通知家属的规定。

这些规定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强化自身监督,促进规范、公正、理性、文明执法。

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角度转变观念,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实行阳光审查,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律师履职,并主动接受和听取律师意见,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三、结语
检察机关要注意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与分工制约,形成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

要加强研究,确定重点研究课题,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真正贯彻实施好新刑诉法。

检察官要重视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认真研读新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

要尽快转变观念,及时总结,将认识统一到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上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办案能力,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正确适用法律。

要认真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正确把握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双重任务,既要充分行使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又要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各项监督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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