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刑讯的逼供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一)历史原因一.封建社会的影响。
封建社会法律规定,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现在还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点“苦头吃”,就会开口招供,就会有证据,就能破案。
二.资产阶级国家警察搞刑讯逼供的影响。
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哪个警察不打人?那些高度法制化的资本主义国家警察也搞刑讯逼供。
三.刑讯逼供是纠问式审判方式的必然结果,是国家强制权利的产物。
在纠问式诉讼中,审问者的角色由消极的裁判者转化成为积极的追诉者,诉讼的目的就是给被追诉者定罪量刑,审讯的目的就是要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犯罪行的供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最完整最可靠的证据,法律对口供的重视,促进了纠问式诉讼的发展,也助长了刑讯逼供。
(二)根本原因:刑事诉讼制度缺陷一.我国并没有确立实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反而在相当程度上还受有罪推定残余思想的支配。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规定可简称为“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或“罪从判定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合理因素,但绝不是国际普遍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
因为真正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严格的证明责任,它首先设臵了一个“对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
而“罪从判定”原则主要的目的在于统一定罪权,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因此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之前的诉讼地位问题。
这就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很多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同时,有罪推定作为一种诉讼观念尚存留于部分司法人员的思想中。
所谓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对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就以罪犯对待。
依照该原则,一个人一旦被控有罪,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是罪犯,若不认罪,侦查人员就会自认为“有权”采用某些“适当”的办法使其认罪,由此必然导致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激励警察积极履行职责,对表现优秀的警察予以奖励,对存在问题的 警察予以惩戒。
04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刑讯逼供的成因
包括历史原因、制度原因、社 会原因、个人原因等。
刑讯逼供的危害
包括侵犯人权、降低司法公信力 、导致冤假错案等。
刑讯逼供的措施
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
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刑讯逼供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 和检察机关,但这些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督不力、处理 不及时等问题,导致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执法理念偏差
“以破案为中心”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往往过于强调破案数量,而忽视了对于嫌疑人的 合法权利保护,导致一些警察在破案过程中倾向于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
01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破坏了政府与人
民之间的互信关系。
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02
刑讯逼供可能使人们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破坏了司法的公正
性和公信力。
社会稳定
03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全感和不信
任感。
03
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惩罚力度,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法律保障。
THANKS
“口供为王”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口供是破案的重要依据,因此往往采取各种手段 获取口供,甚至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警察素质参差不齐
业务素质不高
一些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往往存在对于嫌 疑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足、取证不规范等问题。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刑讯逼供一直是司法界、社会舆论甚至国际舆论的热议话题。
在一些国家,刑讯逼供甚至被广泛使用,成为了执法机构的一种“惯用手段”,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那么,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遏制它的发生呢?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破案压力。
现代社会中,破案压力越来越大,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破案,政府也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有着极为强烈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犯罪者并不总是轻易被抓到。
执法机构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会尝试各种手段,包括过度使用物证、证人证言或者刑讯逼供等方式,为了快速破案而进行牺牲个体权益。
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功效,但在长期的过程中,必将对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其二,缺乏调查技能。
在一些法律形式先进但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的国家中,由于执法机关的技能、方法和工作作风不够成熟,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缺乏调查技能和工具,难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得到必要的证据,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既有一些外在的环境因素和压力,也有一些内在的技能和方法等层面的问题。
但无论哪种原因,刑讯逼供都是一种非常危险和阴暗的行为,对人权和社会正义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方法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权力观念。
执法人员必须要牢记“依法办案”的原则,遵守法律、尊重权益,不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其次,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宣传。
在社会和法律方面,应当注重宣传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和理解。
通过一些教育、宣传的方式,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过程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让他们能够理性、客观地评价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加强监督机制和反腐查办机制的构建。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这一行为却屡禁不止。
本文简述刑讯逼供的危害,探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最后提出遏制刑讯逼供这颗毒瘤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一、刑讯逼供的危害(一)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亦不例外。
我国不仅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采用刑讯逼供这种野蛮的取证方式,而且刑法第247条更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二)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是公安司法人员的起码职业道德。
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形象。
”[1]司法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刑讯逼供则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所代表的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容易酿成刑事错案刑讯逼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重要原因。
实践中,有的嫌疑人因刑讯不堪忍受,被迫承认了自己没犯的罪行,结果造成错案、冤案。
(四)真正的罪犯不能得到法律的惩治刑讯逼供无罪者受到了刑讯的折磨,要么违心的承认自己犯罪,而接受其不应该承担的惩罚,要么在饱受刑讯的折磨后,被宣布无罪,却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得不到惩罚。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刑讯逼供的主观原因1、部分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在这些办案人员看来,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犯罪,能够最终将案件侦破就行,至于刑讯逼供这种手段合不合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不应该保护,则无足轻重;2、片面重视口供的旧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形成的重口供的旧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有了问题不深入调查,不到案发现场寻找证据,而是沉溺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张德生【摘要】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文章探讨了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危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进而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存在原因刑讯逼供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利可言。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与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与对策近年来,刑讯逼供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这些变态的做法往往会导致无辜者被判刑,而真正的罪犯却得以逍遥法外。
那么,造成刑讯逼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地应对这种现象?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探究一下造成刑讯逼供现象的原因。
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侦查人员依赖或者说过度依赖刑讯手段来进行侦查工作。
另外,由于缺乏重视人权法的意识和培养,一些警务人员对刑讯逼供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他们可能认为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破案方式。
此外,受到重案组织予以压力,一些警务人员会求助于非法手段,快速地完成案件的破案工作。
为了有效地解决刑讯逼供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应该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人权法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其次,应该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惩戒。
警察和法官都有责任为了保护案件的公正和真相,拒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在实际工作中重视聆听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刑讯逼供案例。
最近,南京市公安局被曝出一起刑讯逼供事件。
该事件中,四名警察以暴力手段,将一名青少年按在地上殴打,企图从他口中获取供词。
在另外一起类似的案例中,北京某工程项目的一名领导被警察以刑讯手段逼供了一个压根不存在的罪名。
而在一些敏感性案件中,刑讯逼供问题则表现的更加突出,可能导致无数无辜者的冤假错案。
总之,刑讯逼供是一种极具破坏性和危害性的行为,我们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以减少和消除这种现象的发生。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法治进程以及加强对侦查人员从业标准的监督,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这种不良现象的再次发生。
除了加强法制建设和推进法治进程,我们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入手,采取措施来防止刑讯逼供。
比如,完善律师制度,授予律师在审讯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增加刑讯逼供的难度。
此外,加强对警察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对违反法律的警察实施严厉的惩罚,用法律的手段震慑那些想要通过刑讯逼供来达到快速执法的警察。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5篇)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5篇)第一篇: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原因(一)思想原因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
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还未能得以清除。
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
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错判。
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象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
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
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及对策研究
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基本权利,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严重损害了 社会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研究不足与展望
本研究仅对刑讯逼供的根源进行了宏观分析,未能深入探讨 具体案例中的微观因素。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通过对具体 案例的深入剖析,进一步揭示刑讯逼供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刑讯逼供的国内现状
刑讯逼供的实例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公安机关 和检察机关。
我国对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刑讯逼供属于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同时,刑 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03
刑讯逼供的根源分析
法律制度根源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及对策 研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刑讯逼供的历史与现状 • 刑讯逼供的根源分析 • 刑讯逼供的对策研究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1 2 3
刑讯逼供的普遍性
刑讯逼供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是一种普 遍的违法现象。
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基本人权,还可 能导致冤假错案,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信任 。
加大打击力度,严格追究刑讯逼供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不 论其职位高低、背景如何,一律依法处理,以起到震慑作用 。
转变社会观念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反刑讯逼供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让人们认 识到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转变执法观念
引导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转变观念,强调以证据为中心的办案理 念,摒弃依靠刑讯逼供获取证据的错误做法。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警方或侦查人员使用暴力、虐待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让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认自己的罪行。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权,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长期的伤害。
以下是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的一些讨论。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1.侵犯人权:刑讯逼供违反了嫌疑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自由、尊严、隐私等基本权利。
2.虚假供述:由于极端的物质和心理压力,嫌疑人往往会做出虚假的供述,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打击正当辩护:刑讯逼供导致的虚假供述对被告的正当辩护构成了障碍,影响司法公正。
4.加剧社会不信任:若刑讯逼供行为被揭露,将加剧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感,损害社会稳定。
二、应对策略1.立法保护:制定刑讯逼供行为为刑事犯罪,严惩施暴者,确保依法办案的基本原则。
2.职业培训:培训侦查人员,使其树立法治意识,加强专业技能和计谋,从而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率。
3.录音录像:侦查过程中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证据来鉴定接受过刑讯逼供。
4.律师参与: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享有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律师的参与可以起到监督和保护嫌疑人的作用。
5.增加证据链:依据物证、证人证言等合法证据来支持诉讼证明,减轻对嫌疑人的刑讯逼供威胁。
6.监察机制: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来监督侦查工作,严格惩治刑讯逼供行为,并保护嫌疑人权益。
7.司法透明:公开审理,提供依据,使社会对司法程序有更多的信任,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8.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推动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
总结起来,刑讯逼供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对个人、社会、司法制度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通过合理立法、有效监督和严惩施暴者,我们可以有力地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同时,加强律师参与、增加证据链、录音录像等措施也是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着眼于长远,我们还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应对刑讯逼供等问题。
试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对策
【内容摘要】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然而,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却长期存在,屡禁不绝,刑讯逼供不仅严重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践踏了国家的法律,由此引发的冤假错案也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防止刑讯逼供已成了刑事司法领域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大难题。
因此,探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危害对策刑讯逼供,这一承袭我国司法传统的陋习,几千年来笼罩在人们头上的阴云挥之不去,始终象一块石头压在人们的心底。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进入依法治国时代,原以为封建反动的司法陋习将被彻底地割断,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周围所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几乎都是与刑讯逼供相联系的,这些事件屡见报端。
虽然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但司法实践中仍有相当的存在,是法制不健全吗?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到多个部门法,都严禁刑讯逼供,并且对刑讯逼供的处理都规定得极为严格。
那么为什么屡禁不止呢?本文试就对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及遏制对策谈谈个人看法。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及其危害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司法人员对口供的过分依赖,甚而借助刑讯获取口供,其危害性不容低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妨碍实体公正,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后果早在17世纪的法国,就有人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1]①。
的确,通过刑讯逼供使拒不认罪的罪犯如实招供的虽然不少,但无辜者因肉刑摧残而乱供乱攀,含冤受罚的也不乏其例。
钱钟书先生在谴责刑讯逼供时曾引用古罗马人巧妙的说法:“严刑之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2]②。
同时,刑讯逼供还容易导致被告人在审判中翻供。
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应对策略
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应对策略目录内容摘要 1一、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 2(二)刑讯逼供妨碍实体真实的发现 2二、刑讯逼供的原因 4(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是刑讯逼供存在的直接原因 41、我国一直未承认无罪推定原则,也缺乏相应制度的保障 42、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43、我国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二)传统诉讼观念的消极影响是刑讯逼供存在的深层原因 51、有罪推定 62、口供中心主义 6(三)国家日常监控水平较低是刑讯逼供存在的根本原因 6三、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 6(一)修改刑诉法,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9(二)完善证据,排除刑讯逼供得来的非法证据 9(三)改变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 10(四)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使之对侦查阶段的监督更具可操作性 10 (五)加强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素质教育 11(六)提高国家日常监控水平,为预防刑讯逼供提供保障 12结论 13参考文献13内容摘要:在我国,刑讯逼供目前处于一种在言论上遭到反对而在司法实践中却相对容忍的局面。
刑讯逼供既损害司法机关在的威信又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造成刑讯逼供的原因包括我国现行诉讼机制的不健全、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以及国家日常监控水平较低等因素。
针对这些原因,提出遏制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素质教育,提高国家日常监控水平。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现象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关键词:刑讯逼供、完善诉讼程序、国家日常监控水平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取其供述的行为。
它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一)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刑讯逼供严重损害程序公正。
它的严重危害表现在:首先,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受到刑讯的嫌疑人有的根本是无辜的,刑讯逼供使其身心遭受到重创,甚至断送了一个人的生命或一生幸福;另一类受到刑讯的犯罪嫌疑人虽最后被证实有罪,但他应当承担的也仅仅是审判机关决定的与其罪行相识应的刑罚。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关键词: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对策一、刑讯逼供概述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非法性和残酷性给涉案的被刑讯者带来不可恢复的身心创伤,对法治建设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
刑法学前驱贝卡里亚就曾说:“刑讯逼供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思想观念上的原因1.口供中心主义口供直接来源于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用何种方法实施,所以他们的供述能够直接、详细的反映案件情况,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虽然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同样具有证明案件的直接性,但与之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的亲历性更强,对有关犯罪的过程、情节及犯罪的主观状态也更为了解,因此口供较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其他直接证据的证明范围更大。
直接逼取口供,侦查人员就可以直奔侦查目标,减少无效劳动,缩短破案时间。
因此刑讯逼供被看做是一种便捷、有效、经济的手段。
2.有罪推定思想有罪推定思想的存在同样也是导致刑讯的又一思想毒瘤。
有罪推定简单说来就是在司法程序最终定罪之前,司法人员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有罪的推定。
有罪推定原则虽然在立法上早已摒弃,但在现实侦查活动中仍然有很强的生命力和活力。
这根源于我国古代传统的有罪推定思维模式。
当有罪推定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加之破案压力等因素的催化,为追求破案效率,侦查人员带着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野蛮办法,而忽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最后造成冤假错案。
3.重打击,轻保护思想重打击轻保护是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
在强调打击犯罪的思想影响下,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很难注重对其权利的保护。
浅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其遏制对策解读
浅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其遏制对策摘要:刑讯逼供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兴的词汇,它由来已久,随着时代和法制环境的变迁,其表现形式和价值基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004年,我国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人权保障的加强和形式诉讼证据的完善都使人们意识到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遏制这一现象几乎成了人们的共识和盼望。
而想要遏制这种现象,就必须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并以一定合理的方法抑制这些原因的发生。
但是,刑讯逼供这一现象产生的历史悠久,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想要一蹴而就地根除刑讯逼供现象,是不现实的,尚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关键词:刑讯逼供产生原因遏制对策“毒树之果”是法律人耳熟能详的一个专业术语。
这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做的一个形象化概括,意指“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证据)”。
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近年来,随着赵作海案、佘祥林、杜培武等一系列刑事冤案的频发,如何有效防范和治理非法审讯尤其是刑讯逼供,成为我国刑事法制改革的重点。
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共识,应当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和动机上遏制非法审讯尤其是刑讯逼供。
2012年颁布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遏制刑讯逼供方面迈出了重要且坚实的一步。
一、立法与实践的缝隙尽管无精确的数据加以佐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刑讯逼供引发的错案、冤案的存在仍然是不争的事实。
在一项调查中,研究者对50起刑事错案进行了分析,存在“被告人虚假供述的”,高达47起,占94%;存在“侦查机关不当行为的”,有48起,占96。
在这50起刑事错案中,4起已经法院或检察院正式认定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8%;43起案件虽然未经法院或检察院正式认定但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6%。
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及对策研究
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及对策研究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及对策研究一、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一)经济和技术根源。
我国经济的落后直接导致司法投入的不足。
而司法投入不足,直接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挫伤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
我国警察的薪水与其工作量是极不对称的,尤其在基层,拖欠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
按一位公安人员的话说:“中国就这么一点警察都养不起,还想让咱变成服务型,笑话!”二是使侦查设备不能及时更新,像测慌仪这样昂贵的设备,很多公安机关连想都不敢想。
这两个结果是导致侦查技术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
而侦查水平的低下,又进一步导致侦查活动对口供的极强依赖性。
当难以找到其它证据时,也就只有靠审讯了。
因此,克服刑讯逼供,必须提高侦查技术水平,这就要求加大司法投入。
加大司法的投入,又有赖于经济的发展。
然而,一提到经济根源,说了也等于白说。
因为经济的增长不是一天两天的事。
但是,回首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古罗马时期是禁止刑讯逼供的(奴隶除外)①;英国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从法律上废除了刑讯逼供,到1628年时也几乎从实践中消灭了刑讯逼供②。
英国在1628年无论是侦查水平还是经济水平,都无法与现在的中国相比。
这说明仅仅从经济和技术原因方面是难以解释该问题的。
事实上,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具有特定的思想基础。
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其作为基础的思想的未根除有密切的关系。
(二)思想根源。
学界通常认为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有两个:一是几千年来的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二是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
不可否认,这两种思想造成了刑讯逼供的历史惯性。
但现实中,有一种思想比这两种思想对刑讯逼供的影响更大。
这就是“实事求是”③和客观真实的思想。
事实上,我国具有无罪推定思想的人只是少数,具有有罪推定思想的人也只是少数,更多的是一种“实事求是”和客观真实的思想。
很多侦查人员对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往往抱着“主要看它是否真实”的观念。
“实事求是”思想认为,一个人犯罪,是不受法院定罪影响的,法院定罪,只是一个时间的迟早问题。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的浅议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的浅议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警方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逼迫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罪行。
它是一种粗暴的取证方式,严重侵犯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就其成因及遏制方法进行探讨。
刑讯逼供成因1.法律法规的缺陷法制环境是刑讯逼供产生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取证的规定较为模糊和笼统,没有明确界定警方的取证权力,而如何理性地运用取证手段也未作详尽说明。
同时,当暴力取证手段被应用在侦办案件中却未发现相关制度规定时,执行人员也容易有一心想抓住罪犯的急迫心态,而过于激烈地使用暴力取证的手段。
2.警方取证素质和职业道德不足警察是使用刑讯逼供手段最容易涉及的职业群体,其中一部分警察可能存在职业道德缺失和个人素质欠佳等问题。
首先,一些警察在日常执法中容易偏向强硬做法,尤其是在取证上暴力手段经常占据优势。
其次,某些警察个人素质欠佳,未能有效防止和制止暴力取证的出现。
例如,当警察面对令自己颇为不快的嫌疑人时,(或嫌疑人动机不明),一些警察在情绪稳定下来前不能理性思考抓捕方式,倾向于采取暴力方法,这就到了损害人权的地步。
3.司法和刑事执行的效率压力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面临复杂的案件处理和刑事执行任务时,一些机构会给警务工作人员适度的压力,使他们需要最短时间内完成最大的任务量或最快速地解决一个困难的案件。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警察会倾向于选择暴力手段来达到案件侦破效果。
所以,在特定情况下,人们易对刑讯逼供采取的方式产生怀疑,而推出压力是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刑事诉讼程序,规定警方办案标准及操作规范。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取证部分进行精细化,规定警方侦查取证职权范围和操作规范。
同时,对于刑讯逼供情况,需要建立健全的申诉制度。
通过完善的法治制度体系,把刑事诉讼纳入到法治轨道中,提高司法公正性,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摘要】刑讯逼供是指以暴力、虐待等手段迫使被讯问者作伪证或者强迫其承认罪行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人权,还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虽然法律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在。
执法机构应该坚决反对和打击刑讯逼供行为,加强监督和纠错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尊重法律规定和尊重人权。
刑讯逼供问题需得到更多关注和曝光,推动司法机关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对于从事刑讯逼供的人员,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
【关键词】刑讯逼供、法律、执法机构、禁止、现状、应对措施、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解决、关注、揭露1. 引言1.1 刑讯逼供的定义刑讯逼供是指在侦破案件过程中,执法机关为了追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获取所谓的“真相”,采取非法、暴力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恐吓、虐待、折磨,迫使其做出所需的供述或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有悖于法律的原则和人权的尊严,更可能导致错误的定罪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对被告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有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刑讯逼供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挑战和践踏,也是司法领域中的一大败坏。
对于这种行为,社会各界应当高度关注并加以严厉谴责,共同呼吁依法办案、保障人权,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维护司法正义和社会公正。
1.2 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被逼供者的身心折磨和侵犯上。
在刑讯逼供过程中,被逼供者往往遭受到种种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包括殴打、电击、强迫灌食辣椒水等恶劣手段。
这些残忍的行为不仅会给被逼供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给其心理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导致恐惧、焦虑、抑郁甚至创伤后应激障碍等问题。
刑讯逼供还容易导致错误的案件判决,因为被逼供者往往会出于承受不了折磨的考虑而不得不承认自己并未实施的罪行,从而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违反了人权和法律原则,还给社会和司法系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应当得到严厉打击和防范。
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及预防
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及预防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现代法治对公平、公正、公开有了更高的要求。
但由于种种原因,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屡禁不止,因此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也时常发生,这与依法治国的方略格格不入。
因此,分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危害,探讨刑讯逼供的预防和遏制,成了理论界的热点话题。
标签:刑讯逼供;成因;对策D91 刑讯逼供的原因1.1 思想根源(1)有罪推定思想的遗毒。
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审判的一项重大原则,是整个社会大的发展趋势,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虽然学者们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有很多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已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学者认为刑诉法的规定模棱两可,没有从根本上排除有罪推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刑诉法的这条规定表明我国刑事审判正在向无罪推定靠近。
众说周知,有罪推定是封建司法制度的遗毒,指的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首先都被假定有罪,然后再寻找各种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在这种司法制度下,侦查机关为了获取“证据”,尽快破案,往往会采用殴打、剥夺睡眠、强光照射等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
近些年出现的佘祥林、赵作海案无疑都是有罪思想遗毒的结果。
(2)特权思想的影响。
由于我国受封建社会制度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官重民轻”、“皇权至高无上”等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刑讯逼供一直是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主要手段,而且这种方法在部分司法官员思想中已形成定式思维。
在封建社会,残酷的刑讯下,受讯人忍受不了惨痛的折磨,不得不屈服,同时还把刑讯逼供作为获取口供的合法手段。
司法人员受封建证据制度的影响,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才是最有力的证据,即使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也不例外。
这就难以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1.2 制度原因(1)“不得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当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使嫌疑人供认实情,采用肉体上的强制手段,使其在不经过司法程序审查,未经过法官开庭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产生主要是源于以下几点原因:1. 手段上的简单暴力在一些被加害者身上,仅仅一些简单的肢体折磨,便足以逼使被害人供出真相。
然而这种物理上的虐待是非常不人性化的。
尽管它可能让人对案情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但这完全是以被害者的权益为代价的。
2. 牵扯到高额奖金有一些公安这样的单位,会给予追捕“全职做底”的民警或刑警,为摆脱工作无效的“压力”,提供了一个挣高额奖金、升职加薪的方式。
在确保自己的“成功”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许多种方法,包括刑讯逼供,来获得所期望的人均破案数,以达到达到额外奖金的目的。
3. 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在一些未经法官审查的情况下,判刑是不合法的。
刑讯逼供产生的后果是,被害人会在被逼供的同时接受不公正的审判。
这样的审判是不合规的,不遵守法定程序。
在不公正的司法下,案件结果可能不是基于事实的真相,而是建立在被逼供的供词之上。
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出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1. 强调司法程序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通过教育公众,以及提供更为严格的法治教育,来增强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这可以有效地使公众在面临权益被侵犯时不会轻易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
2. 采取科技手段政府可以采取更多的高科技手段来收集证据,以支持调查。
这些证据来自公共网络和公众记录,以及现代刑侦设备的利用,可以提供有力证据,更好地维护了公众的权益。
3. 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惩罚对于使用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在得到证实之后,应该严惩不贷,使用更高级别的惩罚,例如开除、判刑等来制止此类违规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很好地享有法律权利和司法公正。
4.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必须确保执法人员拥有积极的职业道德,并理解他们应经常保持适当的平衡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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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张德生【摘要】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文章探讨了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危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进而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存在原因刑讯逼供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利可言。
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体制大多是学习的德国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以惩罚犯罪为主,兼顾保障人权。
因此在二者的共同影响下,就使得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更加偏向惩罚犯罪。
在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刑讯刑讯逼供是不可避免的。
3、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
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是集于法官一身的,且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对刑事诉讼的开始和推进不取决于被害人和被告人任何一方,在此过程中法官才是积极作为的推动者。
这种诉讼制度决定了有罪推定的必然性。
因为不可能使同一个法官在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即既支持控诉又在审判时否定其控诉。
我国现阶段虽然实行的是控审分离的诉讼制度,但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却抱着“被讯问者就是罪犯”的心理态度,当讯问进行的不顺利时,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和犯罪分子不打不招的心态,便实施了刑讯。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不完善,部分法律制度欠缺1、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不能被确定有罪”,但这只能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
况且,我国立法机关的一贯立场是“既反对有罪推定,也不赞成无罪推定”。
依他们的观点说,我国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罪当其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仍不能被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所接受。
2、无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最高院在对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这仅说明我国对非法采集的言词证据不予采纳,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肯定通过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的,即所谓的毒树之果理论。
当然笔者亦不赞成完全否定此间接证据的效力,但应视具体的情节而定,这点将在下面的对策中具体谈到。
3、现有的执法监督体制本身不严密,导致执法权的滥用,使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与国家公权力相对抗的合理的制衡力。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此执法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指出,“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执法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执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通知纠正”。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只有对执法机关侦破的重大案件才派员到场监督的义务,而对于大多数案件的监督只有靠诉讼参与人的指控或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执法机关呈递的案件材料时发现。
然而刑讯刑讯逼供正是在这“大多数案件”中出现的,而靠诉讼参与人的指控或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执法机关呈递的案件材料时发现又是很不现实的。
因为这些都属事后监督,对其就存在一个证明问题。
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依然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就存在一个举证难的问题。
以上是对执法机关立案执法案件的讨论,那么对于检察机关负责立案执法的案件又应由谁来监督呢?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
4、刑讯逼供的查证难,惩罚力度轻,有时甚至存在部门保护主义。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刑讯逼供案仍然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即举证责任由主张的“被刑讯人”承担。
被刑讯者在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们曾遭受到刑讯逼供时,就会被要求提供自己曾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
然而刑讯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除非刑讯行为在他们身上留下了显著伤痕、残疾甚至死亡,其他一般情况由于他们对在其身上留下的伤痕等各种证据无法及时固定,以致当他们恢复人身自由后向检察机关控告时,举证已成为一个艰难的过程。
其次,对于刑讯刑讯逼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指名问供、诱供、骗供及采取显著轻微刑讯逼供方法的,不能认定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再加上有些部门保护主义,这就为刑讯逼供的合法化打开了制度之门。
(三)技术侦查设备陈旧、执法人员素质不高1、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司法投入少,表现在执法活动中即为设备的陈旧,科技含量低。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犯罪也越来越向着智能化、隐蔽化发展。
虽然我国也已多次应用高科技手段来破获案件,但总体来说设备的更新速度远远不能适应侦破案件的需要。
技术获取证据手段的缺乏,导致案件执法工作的突破口难以打开。
这样容易致使某些干警在无奈之余,拿起刑讯逼供的“法宝”,这个问题相信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日益发展,技术装备和手段会逐渐赶超一些发达国家.,从而解决这一难题。
2、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也是造成刑讯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
有些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缺少主观能动性,在办理某些案件是往往被虚假的口供引入误区,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躲避了法律的制裁,甚至于刑讯逼供使无辜的人蒙冤入狱。
同时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坏人该打,不打不老实;让犯罪嫌疑人皮肉吃点苦,只要不打伤,不打坏,不闹出人命就没关系等一些错误思想的影响,滥用执法权力。
在他们看来“痛苦就是真相的使金石,在不幸者的皮肉中蕴藏着经验真相的尺度”。
然而当真相无法从一个平静人的语气、姿态和神色中察觉出来的话,那么,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面目表情时,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
然而此时那些执法人员也许会反驳到:“可是从我们执法的经验看,被讯问者也大多就是要找的罪犯,既然错案无法避免,那么应该说在现阶段,刑讯刑讯逼供仍然是破案的有效途径。
”诚然,我不得不承认刑讯刑讯逼供是破案的有效途径,但你有没有想过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是预防犯罪!即既预防其他人不要犯罪,也预防犯罪人不再犯罪。
这种预防是通过刑罚的威慑来实现的。
同时这种威慑又是通过不让任何显露的犯罪逍遥法外,而不是去揭露谁犯有湮没无闻的罪行来实现的。
当恶果已成为无可挽回的事实之后,只是为了不是他人产生犯罪不受惩罚的幻想,才能由政治社会对之科以刑罚。
请注意,一个没有确定有罪还是无罪的人,尽管当时因证据不足而按无罪处理,但一旦有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确实犯罪时,只要还在诉讼时效内,他就仍然会被科处刑罚。
刑讯逼供的存在模糊了罪与非罪者的外部差异,有违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的翻供,以致调查取证的反复进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刑讯逼供的存在,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鉴于刑讯逼供的诸多弊端,遏制刑讯逼供已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是极其错误的执法方法,任何一名执法人员对此恐怕都没有疑义。
既然都认为是错误的为什么有些执法人员还认为它是一种“灵丹妙药”,知法犯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还未深刻地认识到刑讯逼供信的严重危害性。
因此,只有努力提高思想认识,从思想上与刑讯逼供信划清界限,才能防止这种极其错误的方法执法。
刑讯逼供信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社会主义法制是严肃、公正的。
这种严肃、公正性是通过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和执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体现出来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其结果不仅自己执法犯法,而且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正如有些群众说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对的,可是有些执法人员就是不执行,说打就打,说骂就骂,这些法律还有什么用处。
”正是少数人的执法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给国家和执法机关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给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痛苦,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当事人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正当的公民,都享有法律应有的权利对守法公民不能乱抓乱捕和搞刑讯逼供,对犯有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搞刑讯逼供信,这是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无条件的尊守。
执法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刑讯逼供,必然给犯罪嫌疑人造成肉体痛苦,侵犯了他应有的人身权利。
他应当受到什么刑罚,法院会给他公正的判决,而法院的判决和判处就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不能用肉刑代替法律的惩罚。
另一方面搞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因为搞刑讯逼供,多数是由于收集的证据不确实或者不充分,或者是由于主观臆断,某某肯定是犯罪分子刑讯之下,当事人由于承受不了皮肉之苦而供认了“犯罪事实”。
但是到了法庭审判时,当事人又推翻了供词,并揭发了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使执法机关陷入了被动。
(三)逼供是执法犯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法律既然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有的执法人员却硬要搞刑讯逼供,这是执法犯法罪加一等。
轻者要受到行政处分,重者受法律惩处。
我国《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