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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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郑政文[2002]161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27
【实施日期】2002.07.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2]161号)
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郑东新区开发建设,实现“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现将加强郑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一级垄断,认真做好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东新区起步区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暂行意见》(郑发[2002]9号),由新区管委会垄断新区规划区域内土地一级市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新区管委会、金水区、管城区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对新区起步区(107国道以东、连霍高速公路以南、东四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用。
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的各项具体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由两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新区管委会列支,两区政府包干使用,具体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由各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同时,两区政府要对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三包(包任务、包时限、包稳定),要把各项政策兑现到位,妥善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
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