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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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宪法基础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宪法基础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宪法基础作者:朱学磊来源:《现代法学》2016年第06期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要求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奉行的是主观诉讼原则。

行政诉讼承担着对民主的捍卫功能和实践功能,但是在主观诉讼原则之下公民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并维护公共利益,行政诉讼制度的民主根基被削弱。

不断膨胀的行政权几乎垄断了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和维护权,法院无法通过司法权对其进行有效制约。

利害关系要件和过于狭窄的受案范围导致为数众多的行政违法行为无法接受司法审查,延缓了行政法治的进程。

权利的发展变化导致公民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弱化,对权利救济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传统行政诉讼模式因此遭遇合宪性危机。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对传统行政诉讼模式的有益补充,我国初步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框架,但仍然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探索该制度的完善之道。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主观诉讼原则;公共利益;利害关系;宪法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6.03一、公共利益的呼声与回应如何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公共安全、食品和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已经成为一项全球性的议题。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也进入了公共领域的问题多发期,河流污染、雾霾和食品安全成为多数公众所关心的议题,如何通过制度性的手段治理这些难题不仅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维护,更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考验。

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是对公众保护公共利益呼声的有力回应。

作为公益诉讼制度之一种,域外法治经验已经表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这直接影响了我国学者对这一制度的认知国内学者对行政公益诉讼研究的代表作有:黄学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王珂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路国连.论行政公益诉讼——由南京紫金山观景台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02(11).。

宪法与行政诉讼法之关系

宪法与行政诉讼法之关系

宪法与行政诉讼法之关系
梁榕
【期刊名称】《魅力中国》
【年(卷),期】2010(0)6X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目的、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权力行使原则、权利保护及权利救济等问题。

而行政诉讼法是有关权利救济的具体规则,是宪法中权利保护原则的具体落实,其核心内容也就在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非法侵害时的权利救济方式与救济途径。

由于二者均涉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合理调整,以及权利的有效救济与保护问题,因此宪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本质上即彼此相连、关系甚密。

宪法是行政诉讼的基础,行政诉讼实施并发展着宪法,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促进着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总页数】2页(P209-210)
【关键词】宪法;行政诉讼;权利
【作者】梁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4;D911
【相关文献】
1.试论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地位 [J], 谢张真
2.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互动关系 [J], 谢雯琦
3.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宪法性分析 [J], 殷志文
4.规范宪法学视角下的行政诉讼法的简易程序 [J], 吴鹏飞
5.贯彻宪法人权原则修订行政诉讼法 [J], 喻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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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诉讼综述

宪法与行政诉讼综述

宪法与行政诉讼综述一、行政诉讼的建构理性国家权力在管理社会事务时主要依据民事诉讼与形式审判两种方式,二者属于国家权力范围。

行政审判是我国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审查,其存在的前提依据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

在行政权与司法权尚未独立开来之时,行政审判或者由工作人员个人承担行政责任与后果,或者由于诉讼破坏引起居中裁判与两造对等,致使公信力丧失。

尽管国家权力分立在理论上讲具有较大优势,但这是随着历史不断发展进步而逐渐形成的,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代产物。

权力的分立是人主观作用的结果,这种人为设计满足于国家对真善美的需求,并在优胜劣汰的政治权力较量法则中得以保留。

权力分立未能对行政审判的形成起到促进作用,反而以一种排斥的状态存在,其原因是行政、立法、司法各自形成独立的体系,并具有确定的职能。

权力是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权力范围越大,腐败基础就越坚固,只有权力受到制衡才能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而且分权之外也应受到监督和制约。

司法制约是行政权力制约的最佳手段方式,是人为选择的必然结果[2]。

在权力的人为选择模式下,立法权是三权中人民主权的体现,主要承担对其他政权的制约责任,这种权利虽然是最适合的,但存在制约风险和制约实效问题,需要借助司法权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

行政诉讼的产生基础是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理论,人类对此理论的创设不是发现和总结客观规律,而是经过选择而产生的司法制约政权。

因此,行政诉讼、司法权、行政权等的职能功用都是经过人为选择的必然结果。

二、宪法与行政诉讼的理性互动创设(一)宪法与法律的纯粹化要想实现宪法和行政诉讼的纯粹化,必须了解宪法的性质。

首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通过对权力机关制约和配置而为公民提供权利保障的法律。

宪法配置的对象是国家权力,价值取向是公民权利。

其次,宪法需要在本法的基础上实现宪法内容的净化,宪法需要对制约和配置我国权利做出细化界定,去除权利等旁枝末节或关联不大的内容界定,从而凸显宪法的价值取向,减少宪法因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出现的力不从心、效率低下、权威性弱等现象[3]。

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

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

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意而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行政诉讼的组织程序、范围和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行政诉讼法的一些基础知识进行介绍。

一、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法定适用、平等适用、公正适用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其中,法定适用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进行;平等适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对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适用原则是指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独立、公正,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强调法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当事人。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一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辩解和维护;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提起诉讼、辩护和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的时效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了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提起诉讼,超过时限则无法再行起诉。

一般情况下,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对行政协议不服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罚款、征收土地等),提起诉讼的时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四、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立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法立案,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后续程序的环节;受理是指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的程序,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审核;调查是指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征求相关证据的过程;开庭是指法院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决和决定;执行是指对行政诉讼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进行执行。

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宪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两个法律分支。

它们共同构建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框架,为政府机构和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探讨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并分析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作为一部国家或地区的最高法律文件,确立了政府机构的组织和权力分配,并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分立原理权力分立是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避免政府滥用权力。

它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并规定了它们的职责和权限。

这种制衡机制确保了各个部门的平衡,并维护了法治的原则。

2. 人权保障原则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等。

宪法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规定了政府的限制权,以保护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人权保障原则体现了宪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为社会提供了法律保护。

3. 国家政治原则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政治框架,包括国家的组织形式、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权力机构的构成。

宪法规定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了选举和继任的具体程序。

这些原则维护了国家的政治秩序和稳定。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涉及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行为规范。

它主要关注政府机构的权力行使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行政法要求政府机构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依法行政。

政府机构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并且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合法性原则保证了政府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2. 公正原则行政法追求公正和公平的行政决策,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利益,并依法采取行政行为。

公正原则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了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3. 法律保护原则行政法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依靠法律途径获得保护和救济。

浅议公民行政诉权的宪法保障(1)论文

浅议公民行政诉权的宪法保障(1)论文

浅议公民行政诉权的宪法保障(1)论文论文摘要: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①如果宪法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话那宪法仅是一张纸,在法治社会,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地位,是公民行使各种权利的基石。

特别是当今社会条件下,行政权异常强大,如何通过宪法来限制行政权,保障公民应有权利,成为我们必续解决的问题。

通过宪法保障公民行政诉权,进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被强大的行政权力侵害,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论文关键词:行政诉权宪法保障一、引言行政诉权是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按照法律预设程序,请求法院对有关行政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权利。

行政诉权包含了三项基木内容:1、对行政纠纷的起诉权;2、获得法院裁判权3、得到公正裁判的权利。

而诉权产生的法的依据来自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国民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是实现宪法保障的国民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基本权。

②诉权也是应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

但是我国宪法对公民的行政诉权并无直接规定,只是第41条模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一规定并不能真正保障公民诉权的实现。

考虑到行政诉权在保障个人自由和法律秩序方面的作用和独特价值,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宪法中对其予以明确规定。

二、我国行政诉权现状我国于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开始实行,至今不过16年时间,可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尚处于不断的探索、发展阶段。

不管实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尚有不尽完备之处。

1、我国宪法中没有关于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直接规定,只是在《行政诉讼法》中粗略规定当事人的一些程序性权利,而有的规定不尽合理,并缺乏配套的必要法律法规。

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使一些行政相对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行使诉权;⑵行政诉讼中关于执行一章的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本身以执行权,并且对行政机关义务规定过窄,有明显将权利向行政机关顷斜;⑶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2017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是,改革的力度稍弱,且改革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作用不甚明显。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仍存在公权力干涉过多、法院缺乏独立性、案件“执行难”、法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一)诉讼过程中公权力干涉过多首先,我国法院的财政支出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法院财政受同级政府限制,在诉讼过程中很难保证公正审理、独立审判。

虽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确定了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三级法院财政保障的政策,但是据了解尚未得到真正落实。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不仅受到外部公权力的影响,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系统的压力,这就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保持中立地位,以致原告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还未完全消除,法院为了减小行政诉讼案件所造成的影响,维护政府公信力,往往会做出相对不损害政府形象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并且在不公正的裁决做出后法院自身的权威也受到了质疑。

再者,当行政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又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行政诉讼案件究竟怎样执行?又该如何执行?关于此类问题目前尚未得出明确统一的结论。

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报告可以得知:目前“执行难”已经基本解决。

但必须明确的是,报告中所述的“执行难”问题针对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民事案件,现实情况下真正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并且由于司法缺乏独立等原因,此类案件很难得到执行。

(二)行政相对人受到公权力和法院的双重压力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官本位的思想,公民对公权力本身就有着天然的惧怕之情。

在实践中,“民告官”往往需要克服极大的现实阻碍。

法院由于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往往会劝告行政相对人撤诉,进行私下调解,甚至哄骗行政相对人撤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相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偏高,从而使得进入审判阶段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为稀少。

就行政相对人而言,他们提起行政诉讼的意识比较淡薄,很多相对人由于不清楚诉讼流程,出于避免麻烦等的考量,最终选择不了了之。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相关程序和范围的法律规范,它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

以下是对行政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的介绍。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它旨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以及经国家授权的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

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行政奖励、行政救济、行政合同纠纷等,都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三、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要求1. 诉前行政复议: 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申请人通常需要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程序对追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事实性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 诉讼主体和代理人: 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授权代理人代理诉讼。

3. 诉讼时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一般为三个月,自收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4. 诉状和举证材料: 行政诉讼的申请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诉状,并且应当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对于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影响违法行为的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5. 法官调解和庭审: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可以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双方的和解。

如果无法达成和解,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庭审,并做出判决。

四、行政诉讼法的意义和作用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约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增强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五、行政诉讼法的不足与改进在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行政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冗长性以及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结论行政诉讼法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

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

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得诉讼程序法.它既是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得依据,也是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得依据.然而,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应有依据.它得依据无疑应是它得上位法,即宪法.这就产生了行政诉讼法得宪法基础咨询题.所谓行政诉讼法得宪法基础咨询题,要紧涉及两个方面,其一,司法部门对行政行为得司法审查权有无宪法基础?换句话讲,即司法审查行政,有无宪法授权?其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得诉权有无宪法基础?也即宪法有无明文规定行政相对人能够起诉行政机关.多年来,众多得学者、专家出版了众多得论著,发表了众多得论文,列举了众多得宪法条款,从确信得方面论证了行政诉讼法得宪法基础.诸如宪法第五条关于依法治国得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同意人民监督得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人权以及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得权利得规定;第三十四条-----四十八条关于公民得差不多权利得规定,尤其是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判,建议权及对其违法行政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权得规定;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权得规定等等条文,都被用来论证行政诉讼法得宪法基础.大概行政诉讼拥有充分得宪法基础,全然不存在行政诉讼法得宪法基础咨询题.然而,笔者认为,上述列举得全部宪法条文以及其它宪法条文既没有明确授权司法审查行政,也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得诉权.因此,行政诉讼法得宪法基础咨询题远没有解决,深入探讨行政诉讼法得宪法基础,在目前绝非多余.WM一、司法审查行政得政体基础司法审查行政得前提,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或分立.这就涉及到政权得组织形式即政体咨询题.君主制政体,由于权力集中于君主一身,谈不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立,因而也就全然不存在司法审查行政得可能.即使是共和制政体,假如宪法未明确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得分立,则司法审查行政仍缺乏基础.西方国家一般都奉行三权分立学讲,因而宪法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在这些国家中,司法审查行政有着充分得政体基础,即其政权组织形式习惯并支持司法审查行政机制.我国宪法不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宪法所规定得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得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得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此规定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得权力机关,一切其它权力机关均从属于它;其二,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得机关,人民不通过其它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既然国家得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仅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则其它权力机构必定只能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也必定成为不仅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其它权力机构得产生源泉,同时也是其它权力机构得审查监督机构.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下,司法审查行政难免会让人产生种种疑咨询:作为同为人大产生、同向人大负责并同受人大监督得平等权力机构,司法有什么理由要审查行政?行政在同意人大监督得情况下,又有什么必要还要同意司法审查呢?这些疑咨询不解决,我国司法审查行政得政体基础就不坚实,不充分.二、司法审查行政得权力基础司法审查行政得权力基础咨询题涉及两个方面:其一,依照什么给予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得权力?其二,宪法得哪些条文授予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得权力?下面逐一论述之.1、司法审查行政得权力依照在西方国家,司法审查行政得权力得理论依照是:权力必定导致腐败,绝对得权力必定导致绝对得腐败.因此,对权力必须限制和制约.而在众多制约权力得方法中,以权力制约权力便是最重要得方法之一.依照这一理论,便形成了权力相互制约得宪法原则.西方国家得宪法大多采纳此原则.这使得在西方国家,司法审查行政不但有着充分得宪法基础,而且是宪法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履行得职责之一.我国宪法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得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然而,对“民主集中制”得定义、内容和范围,宪法未做规定.据笔者所知,在其它法律法规中也寻不到有关规定.人们要想弄清晰“民主集中制”得定义,也许只有到《毛主席语录》中才能寻到.撇开定义不清得咨询题不谈,就字面解释,所谓民主集中制,一定是有一个高高在上得领导,由他来发扬民主,并由他来最后集中.发扬民主是他得权力,最后集中更是他得权力.人们在那个原则中,绝对寻不到任何权力互相制约得踪影.既然我国宪法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得原则,而实行没有权力互相制约内涵得“民主集中制”,因而在我国司法审查行政得权力依照就只有一个可能,即:司法机关是民主集中制得最后集中者.但这又绝对不可能,因为宪法第五十七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得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司法机关.如此,则民主集中制得最终集中者顺理成章,应是全国人大.如此司法审查行政得依照就成了咨询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国家机构组成部分得行政机关,对下,它要发扬民主,并最后集中,对上,它被发扬民主,也被最后集中,而那个最后集中得机构又绝对不是司法机构,如此,司法机构何来审查行政行为得权力呢?2、司法审查行政得宪法授权条文依照即使宪法原则对司法审查行政得权力未提供依照,只要宪法条文明确授权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则行政诉讼法仍有着充分得宪法基础.关于司法审查行政得授权条款,学者们热衷引征得是宪法中得如下几条:一是宪法第五条,该条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得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二是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得审判机关”.三是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得干涉”.然而,将上述三条作为司法审查行政得宪法授权条款,不管如何都会显得十分牵强,十分含混也十分不足.就宪法第五条规定来讲,人们所以完全有理由主张该条所讲得“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得行为”所以包括行政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得行政行为,而该条所讲得“予以追究”,所以包括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而进行追究.如此一来,司法审查行政违法行为得权力不就成立了吗?然而,假如按此逻辑推论,则我国宪法所规定得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及政权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就有可能被全部推翻.因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得行为”不但包括行政机关得违法行为,而且也包括立法机关即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可能得违法行为(人民代表大会是人组成得,不是神,因而也有可能犯错),而追究人民代表大会得违法行为,与我们得政体不符,更与我们政权组织原则得民主集中制大相径庭.更有甚者,所谓得“予以追究”,不仅包括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追究,而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追究,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追究等等,如此一来,此条规定,不仅可理解为授权司法审查行政,同样也可理解为授权行政干预司法,甚至还能够理解为行政和司法都能够审查立法,干预立法.如此,则与我国得政体和政权组织原则大相径庭,整个宪法秩序都会被打乱.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司法审查行政得授权,必须由宪法以特别得条款明确地规定,而不应从原则性得笼统得规定中去推定.尤其在政体和政权组织原则都不支持司法审查行政得情况下,就更应以特别条款明确授权之.就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来讲,该条仅规定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并未对审判得范围和权限做出具体规定.就像从第八十五条关于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得规定中不能推出行政机关有权干预司法一样,从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得规定中也不可能推论出法院有权审查行政行为得结论.因此,该条不是也不可能是司法审查行政得授权条款.最后,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司法独立得规定也无法成为司法审查行政得授权条款.其理由有二:第一,本条得立法本意是排除其它机构或个人对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得干扰;而不是授权司法机关去审查行政机关或其它权力机关得行为.这从本条规定得全文能够明显地看出.该条全文如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得干涉”.因此,本条是排除干扰条款,不应理解为授权司法审查行政得授权条款.第二,“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审判独立”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对行使审判权得方法得规定,也即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得受任何利益集团得妨碍,而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保证做出公正得判决.而“审判独立”则是一个体制上得规定,它意味着审判机构独立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以及其它权力机构之外,作为一个独立得权力机构,既不受其它权力机构妨碍,又与其它权力机构相互制约.从理论上讲,审判独立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得前提条件.只有审判机构完全独立了,审判机关才有可能完全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但在实践中,未独立得审判机构,在一定限度内,依然有可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得.依照第一百二十六条得规定,我国法院应该做到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得干涉,这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得依据,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得限制,因为法院据此仅可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得干涉,但却不能拒绝人民代表大会得干涉,因为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得.人大行使监督权,法院必须同意.这确实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得限制.一个连“独立行使审判权”都受到限制得审判机构,如何可能拥有对其它权力机构得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得权力呢?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宪法未明确授权司法审查行政得情况下,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审查行政行为便缺乏宪法基础.而没有宪法基础得法律既难成立,也难实行.解决这一咨询题得唯一途径,便是修改宪法,或者变更我国得政权组织形式和政权组织原则,将审判机构完全独立出来,并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得政权组织原则,以支持司法审查行政;或者补充宪法条文,明确授权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并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同意司法审查,执行司法判决.从目前情况看来,后一种方法也许更为可行.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得诉权基础依照民事、行政案件不告不理得诉讼原则,只有在行政相对人将行政机关告到法院时,法院才有可能行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为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什么样得行政相对人,对什么样得行政机关得什么行政行为(作为和不作为)能够起诉,也即对行政相对人得诉权做出了具体、明确得规定.然而,如此规定得依据是什么?如此规定有无不妥,有无缺失等咨询题,依然要到宪法中寻答案:宪法对行政相对人得诉权有无原则性规定?如有,那个原则性规定是什么?目前行政法学界比较流行得看法是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得差不多权利和义务得规定,即是行政相对人诉权得依据.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是:第一,宪法第二章尽管对公民得各种差不多权利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公民寻求司法救济得权利做出明确规定.第二,公民并没有包括全部行政相对人,关于那些不是公民得行政相对人宪法第二章不发生效力.兹详述之:1、差不多权利与诉权国内有些学者将“法治主义”归纳为两个具体得原则,即:“有权利即有救济”和“权利救济必须有效”.撇开这种归纳是否准确不谈,这两个原则却完全能够作为诉权得理论基础.诉权源于对权利得救济,它包括两个内容,其一,当权利被侵犯,或权利得实现被阻碍时,有诉诸司法救济得权利;其二,当同意司法救济时,有受到公正审理得权利.这两个内容,一个是“有权利即有救济”得原则体现,另一个则是“权利救济必须有效”得原则得体现.诉权尽管是一种权利,但却与一般得权利有所不同.它是救济权利得权利.它以权利为基础,将权利作为救济对象,是对权利寻求救济得权利.如此讲来,宪法规定了差不多权利,并不等于就规定了诉权.而没有诉权得规定,宪法规定得差不多权利就得不到切实得保障,就有可能流于毫无意义得空规定.有鉴于此,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得国家,都在宪法中对诉权做出规定. 我国宪法用第二章整章得篇幅对公民得差不多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但对诉权,却未做出明确规定.宪法第四十一条列举了“申诉”、“控告”和“检举”得权利.唯独没有规定“起诉”得权利.第四十一条三款规定:“受到损失得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得权利”,但却没有规定为:“有诉诸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得权利”.规定有权取得赔偿,与规定诉诸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其结果完全不同.仅规定有权取得赔偿,而未规定取得赔偿得途径和方法,则该权利既无保障,也难实现.而规定诉诸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就不但规定了取得赔偿得实体权利,而且规定了实现权利得救济权利和救济方法,如此得权利才是有保障,可实现得权利.即使第四十一条三款可扩大解释为包括诉权得实体权利,该诉权得范围也是十分狭窄得,不足以成为行政诉讼法得诉权基础.该款权限于公民权利受侵犯并受到损失得人取得赔偿得权利.而对公民行使权利时被限制、被阻碍,乃至公益权被侵犯时得诉权,以及其它权利受挫时得诉权并不能以该款为依据,因此,为使行政诉讼法得诉权规定有充分得宪法基础,有必要在宪法得公民差不多权利中增加诉权得规定.2、公民与行政相对人无疑,公民有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但行政相对人并不仅限于公民.除公民外,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各个社会团体乃至各种政党组织甚至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等等都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因此,即使在公民得差不多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得诉权,仍不足以涵盖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行政相对人诉权规定得全部宪法基础.因为公民得权利并不所以确实是各种社会组织得权利,各社会组织也不所以就享有公民得权利.在这方面,我国宪法有着明显得缺陷.细读宪法,人们会发觉有关公民差不多权利得规定有17条,而爱护社会组织得权利得规定却仅仅有4条,即:第八条三款有关国家爱护城乡集体组织得合法权利和利益得规定;第十六条有关国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得规定;第十七条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独立自主权得规定以及第十八条有关爱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得规定等.这些规定仅涉及部分社会组织,如集体组织、国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同时有些还仅涉及部分权利,如经营自主权、独立经营权等.而对广阔得其它社会组织,如党派、社团、事业单位等等,却连一条权利得规定都没有.更不讲授予诉权了.笔者不理解,宪法对社会组织,什么原因不能像对公民那样规定:“任何合法得社会组织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得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得义务.”?只有规定了权利,才产生权利救济得必要,才能进一步规定寻求救济得权利得可能.要使除公民以外得其它行政相对人拥有充分有效得诉权,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所享有得权利(包括寻求救济得权利),哪怕仅是原则性得笼统性得规定,也比没有强.综上,我国宪法,并没有为行政相对人得诉权提供充分得宪法基础.要使行政诉讼法中对诉权得规定有效成立和顺利实行,应该对我国得宪法做出相应得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得修订工作,历经数年,目前已进入最后定稿时期,诸如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放宽原告资格限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有效行使诉权,进一步改善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得环境,以及加重行政机关首长得个人法律责任等等方面,都被列入《行政诉讼法》得修订范围.从部门法得进展而言,能够毫不夸张地讲,在我国,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得进展已远远走在了宪法进展得前面.这也并不惊奇,在世界法制史上,不乏因部门法得进展而推动宪法得进展之事例.我们真诚得盼望宪法界得同仁们能够正视部门法进展得挑战,有所作为,有所创新,全力推动我国宪法得进展.。

浅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

浅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

浅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法律法规,它的宪法基础在于宪法对行政机关行为的法治化要求。

本文将从宪法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和保障角度出发,浅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

一、宪法对行政机关行为的法治化要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基本约束和规范。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和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使权力。

宪法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治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项特殊的法律法规,是宪法对行政机关行为法治化的需要和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行政诉讼法作为宪法对行政机关行为的保障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受到司法审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能存在错误、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审理,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裁决。

这样一来,公民在行政纠纷中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和制约,促进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行政诉讼法与宪法的衔接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项法律法规,是宪法的衍生和具体适用规范。

宪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基本约束和规范,而行政诉讼法则进一步细化了宪法对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要求,为具体的行政争议解决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行政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宪法的相关规定,如规定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权限和义务,规定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申诉渠道等等。

行政诉讼法与宪法之间的衔接,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保障,也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总结起来,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法规,具有宪法赋予的宪法基础。

宪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基本约束和规范,并要求行政机关行为的法治化。

论制定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宪法基础

论制定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宪法基础

论制定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宪法基础「摘要」制定一部中国行政程序法,已成共识。

对于制定行政程序法要不要宪法为基础,中国宪法能否作为基础,又如何作为基础的问题,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探究历史可以发现,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以宪法基础。

没有宪法的成功实践,没有对宪法价值的广泛认同,行政程序法就不会成为一种需求,也不会成功制定。

随着对行政权运作要求的提高,宪法文本及其所体现的价值必然要被激活,最终要在宪法成功实践所形成的社会基础之上制定出行政程序法来。

宪法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同时又控制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使其不致于偏离宪法的要求。

中国宪法的规定和价值及其实践也正在为行政程序法提供基础。

它重视对人权的保障,也重视程序对人权保障的作用,它还为行政程序法诸多原则提供了依据。

满足这些要求,才可以构成行政程序法正当性的基础。

「关键词」中国行政程序法,宪法基础,宪政关怀下的行政法学一、引言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进入立法程序了。

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已经倾情十五年,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出版了好几本专著,这是一种可喜的现象。

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行政法学者的积极参与。

然而,阅读十五年来的主要法学刊物上的文章和相关的论著,却发现多数学者谈论的比较多地集中在行政程序法的涵义和功能、目标模式、立法模式、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问题。

对于各国或者某一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尤其是行政程序法的宪法基础,论述不多,或不够充分。

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广泛的重视。

宪政是中国人的一个梦想,对宪法岂可漠视?本文试图沿着“宪政关怀下的行政法学”的研究进路,对制定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宪法基础作出一点探讨,因为笔者以为这关系到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动力源泉和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问题。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文所讲的“宪法基础”,不仅仅是宪法所提供的文本基础,还包括宪法所提供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

考察行政程序法的宪法基础,仅有宪法文本一个方面是不充分的,论证力度也是不足的。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础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础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础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础所谓行政诉讼的基础,是指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基本条件,或者说是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气候和土壤。

行政诉讼的基础,一般包括思想理论基础、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和法制基础四个方面。

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有助于正确认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和特点,深刻理解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年轻的行政诉讼制度,使之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思想理论基础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都有代表一定利益集团要求的思想和理论为其基础。

资本主义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思想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一是法治原则。

即所谓以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被称为“依法行政”的原则。

法治原则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是它的直接产物。

根据法治原则,已成立的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服从,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建立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不得超越其权限,否则无效。

正是这一原则的确立,才使相对人以行政行为违法提出争论成为实际可能。

二是分权制衡原则。

即所谓国家的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三种权力应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以权力制约权力,并使权力在制约中达到平衡。

这一原则意味着行政权应当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相对人可以就自己与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争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基本人权。

即所谓“一切人生而平等,上帝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见美国《独立宣言》)而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的思想,为了保障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就必须建立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切实有效的各种行政救济制度。

资产阶级就是以上述三个方面的理论为思想武器,与封建势力作斗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鸣锣开道,并最终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的。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总结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总结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总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处罚、行政纠纷等行政法律关系所引发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种诉讼形式。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对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主体、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对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被诉行政机关,即导致争议产生的主体;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人,可以是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法律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法律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依法适用这些法律,确保争议的解决符合法律规定。

三、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行政机关答辩、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包括诉讼请求和请求事实与理由;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行政机关答辩是指被告行政机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正式答辩,发表意见和观点;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公正地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作出对诉讼请求终局判决的行为。

四、司法救助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司法救助的制度。

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帮助的行为。

司法救助包括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方面的救助措施。

行政诉讼法对各项救助措施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五、费用和赔偿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费用和赔偿问题。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作为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其权力的行使涉及到广大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成为一项必要的法律举措。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宪法的法律依据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宪法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基本权利,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行政程序法的法律依据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规范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该法是为了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行为等进行制定的。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就是为了确立行政诉讼制度,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的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及其裁决不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制度。

五、其他法律的法律依据除了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制度。

六、结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从宪法的规定到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再到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这些法律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只有依据这些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制度才能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详解行政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规,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对于广大公民和法人来说,掌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高法律素养,促进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本篇文章将从行政诉讼的概念、程序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意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的实质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诉讼的意义在于限制行政机关的滥用行政权力,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诉讼的主体、诉讼的条件、诉讼的程序和诉讼的结果等,下面将依次进行详细解析。

1. 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通常包括被告行政机关和原告公民或法人。

被告行政机关指被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的行政机关,而原告公民或法人则是一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2. 诉讼的条件行政诉讼的条件主要包括行政争议具备可诉性和诉讼主体的合法身份等方面。

行政争议具备可诉性主要是指应当经过行政救济程序,而诉讼主体的合法身份则是指公民或法人在行政争议中所处的法定义务和权益地位。

3. 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裁判等环节。

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的材料证据。

受理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起诉,并进行立案登记。

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审查。

裁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判决或裁定解决行政争议。

4. 诉讼的结果行政诉讼的结果通常为判决或裁定。

判决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终审案件,裁定则适用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程序性决定或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宪法与行政法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宪法与行政法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宪法与行政法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每个人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宪法和行政法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一、宪法的概念和作用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准则。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保障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国家制度的正常运行。

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威性和约束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对其他法律具有统帅作用,具有强制力。

2.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并确保公民享有这些权利。

3.规范国家机关行为: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职责。

4.维护社会稳定: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保障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国家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行政法是以行政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对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监督。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依法行使职权。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公平,不能歧视、滥用职权。

3.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

4.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高效、迅速,保证公民权益的及时得到保护。

行政法的特点包括:1.行政监督:行政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行政救济:行政法为公民提供了行政救济的途径,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获得补偿或解决。

3.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进行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标准,保证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行政合同: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之间的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程序规定等内容。

以下将介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包括适用范围、起诉条件、程序规定等。

一、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纠纷。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具体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行政纠纷是指因行政行为引起争议,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而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

二、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当事人要有合法的利益;其次,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直接影响;最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满意并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性。

如果以上条件具备,则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处理。

三、程序规定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当事人在起诉行政机关之前,应当先向该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可以进行复议,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开庭审理是核心环节。

法庭按照审理原则进行庭前准备、庭审辩论、法院调查等程序,以便充分审理当事人的意见和争议,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判决可以包括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确认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救济措施。

四、特殊程序规定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程序规定,适用于特定的行政纠纷。

例如,对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案件,可以按照临时冻结财产、保全证据等特殊程序进行处理。

此外,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行政行为,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行政诉讼法是用于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以及相关的行政纠纷。

起诉行政机关需要具备合法的利益、直接影响及不满意的要求,同时需要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2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是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行政诉讼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

二、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宪法是法律适用的根本依据。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基本框架。

1.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原告主张其合法权益的依据。

2. 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明确的审查对象和范围。

例如,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是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1. 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管辖、程序、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

2. 其他法律:除行政诉讼法外,其他法律中涉及行政行为的条款,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四、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规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1. 行政法:行政法规中的行政法,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等,是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2. 行政法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规范(2篇)

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规范(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规范的相关问题。

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的最高层次。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职责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专门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它明确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管辖、判决、执行等事项。

3.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诉讼中,除行政诉讼法外,还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中的具体问题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对法院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其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行政诉讼的程序、证据、判决等应当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行政诉讼的程序、审理期限等应当合理,提高诉讼效率。

四、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规范的程序1.起诉: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受理: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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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的诉讼程序法。

它既是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然而,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应有依据。

它的依据无疑应是它的上位法,即宪法。

这就产生了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问题。

所谓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其一,司法部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有无宪法基础?换句话说,即司法审查行政,有无宪法授权?其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诉权有无宪法基础?也即宪法有无明文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起诉行政机关。

多年来,众多的学者、专家出版了众多的论着,发表了众多的论文,列举了众多的宪法条款,从肯定的方面论证了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

诸如宪法第五条关于依法治国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人权以及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四十八条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尤其是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及对其违法行政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权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规定等等条文,都被用来论证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

似乎行政诉讼拥有充分的宪法基础,根本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问题。

然而,笔者认为,上述列举的全部宪法条文以及其它宪法条文既没有明确授权司法审查行政,也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诉权。

因此,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问题远没有解决,深入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在目前绝非多余。

一、司法审查行政的政体基础司法审查行政的前提,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或分立。

这就涉及到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问题。

君主制政体,由于权力集中于君主一身,谈不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立,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司法审查行政的可能。

即使是共和制政体,如果宪法未明确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则司法审查行政仍缺乏基础。

西方国家一般都奉行三权分立学说,因而宪法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

在这些国家中,司法审查行政有着充分的政体基础,即其政权组织形式适应并支持司法审查行政机制。

我国宪法不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宪法所规定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此规定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一切其它权力机关均从属于它;其二,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人民不通过其它权力机关行使权力。

既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仅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则其它权力机构必然只能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也必然成为不仅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其它权力机构的产生源泉,同时也是其它权力机构的审查监督机构。

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下,司法审查行政难免会让人产生种种疑问:作为同为人大产生、同向人大负责并同受人大监督的平等权力机构,司法有什么理由要审查行政?行政在接受人大监督的情况下,又有什么必要还要接受司法审查呢?这些疑问不解决,我国司法审查行政的政体基础就不坚实,不充分。

二、司法审查行政的权力基础司法审查行政的权力基础问题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根据什么赋予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的权力?其二,宪法的哪些条文授予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的权力?下面逐一论述之。

1、司法审查行政的权力根据在西方国家,司法审查行政的权力的理论根据是: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因此,对权力必须限制和制约。

而在众多制约权力的方法中,以权力制约权力便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根据这一理论,便形成了权力相互制约的宪法原则。

西方国家的宪法大多采用此原则。

这使得在西方国家,司法审查行政不但有着充分的宪法基础,而且是宪法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之一。

我国宪法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然而,对“民主集中制”的定义、内容和范围,宪法未做规定。

据笔者所知,在其它法律法规中也找不到有关规定。

人们要想弄清楚“民主集中制”的定义,也许只有到《毛主席语录》中才能找到。

撇开定义不清的问题不谈,就字面解释,所谓民主集中制,一定是有一个高高在上的领导,由他来发扬民主,并由他来最后集中。

发扬民主是他的权力,最后集中更是他的权力。

人们在这个原则中,绝对找不到任何权力互相制约的踪影。

既然我国宪法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的原则,而实行没有权力互相制约内涵的“民主集中制”,因而在我国司法审查行政的权力根据就只有一个可能,即:司法机关是民主集中制的最后集中者。

但这又绝对不可能,因为宪法第五十七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而不是司法机关。

如此,则民主集中制的最终集中者顺理成章,应是全国人大。

这样司法审查行政的根据就成了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国家机构组成部分的行政机关,对下,它要发扬民主,并最后集中,对上,它被发扬民主,也被最后集中,而这个最后集中的机构又绝对不是司法机构,如此,司法机构何来审查行政行为的权力呢?2、司法审查行政的宪法授权条文根据即使宪法原则对司法审查行政的权力未提供根据,只要宪法条文明确授权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则行政诉讼法仍有着充分的宪法基础。

关于司法审查行政的授权条款,学者们热衷引征的是宪法中的如下几条:一是宪法第五条,该条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是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三是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将上述三条作为司法审查行政的宪法授权条款,无论如何都会显得十分牵强,十分含混也十分不足。

就宪法第五条规定来说,人们当然完全有理由主张该条所说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当然包括行政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行为,而该条所说的“予以追究”,当然包括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而进行追究。

这样一来,司法审查行政违法行为的权力不就成立了吗?但是,如果按此逻辑推论,则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及政权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就有可能被全部推翻。

因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不但包括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且也包括立法机关即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可能的违法行为(人民代表大会是人组成的,不是神,因而也有可能犯错),而追究人民代表大会的违法行为,与我们的政体不符,更与我们政权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大相径庭。

更有甚者,所谓的“予以追究”,不仅包括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追究,而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追究,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追究等等,如此一来,此条规定,不仅可理解为授权司法审查行政,同样也可理解为授权行政干预司法,甚至还可以理解为行政和司法都可以审查立法,干预立法。

如此,则与我国的政体和政权组织原则大相径庭,整个宪法秩序都会被打乱。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司法审查行政的授权,必须由宪法以特殊的条款明确地规定,而不应从原则性的笼统的规定中去推定。

尤其在政体和政权组织原则都不支持司法审查行政的情况下,就更应以特殊条款明确授权之。

就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来说,该条仅规定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并未对审判的范围和权限做出具体规定。

就像从第八十五条关于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规定中不能推出行政机关有权干预司法一样,从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的规定中也不可能推论出法院有权审查行政行为的结论。

因此,该条不是也不可能是司法审查行政的授权条款。

最后,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也无法成为司法审查行政的授权条款。

其理由有二:第一,本条的立法本意是排除其它机构或个人对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干扰;而不是授权司法机关去审查行政机关或其它权力机关的行为。

这从本条规定的全文可以明显地看出。

该条全文如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因此,本条是排除干扰条款,不应理解为授权司法审查行政的授权条款。

第二,“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审判独立”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对行使审判权的方法的规定,也即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得受任何利益集团的影响,而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保证做出公正的判决。

而“审判独立”则是一个体制上的规定,它意味着审判机构独立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以及其它权力机构之外,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构,既不受其它权力机构影响,又与其它权力机构相互制约。

从理论上说,审判独立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

只有审判机构完全独立了,审判机关才有可能完全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但在实践中,未独立的审判机构,在一定限度内,还是有可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

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应该做到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依据,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限制,因为法院据此仅可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却不能拒绝人民代表大会的干涉,因为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

人大行使监督权,法院必须接受。

这就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限制。

一个连“独立行使审判权”都受到限制的审判机构,怎么可能拥有对其它权力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呢?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宪法未明确授权司法审查行政的情况下,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审查行政行为便缺乏宪法基础。

而没有宪法基础的法律既难成立,也难实行。

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途径,便是修改宪法,或者变更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政权组织原则,将审判机构完全独立出来,并采纳权力互相制约的政权组织原则,以支持司法审查行政;或者补充宪法条文,明确授权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并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接受司法审查,执行司法判决。

从目前情况看来,后一种方法也许更为可行。

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诉权基础根据民事、行政案件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只有在行政相对人将行政机关告到法院时,法院才有可能行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

为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行政相对人,对什么样的行政机关的什么行政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可以起诉,也即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然而,如此规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此规定有无不妥,有无缺失等问题,还是要到宪法中找答案:宪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有无原则性规定?如有,这个原则性规定是什么?目前行政法学界比较流行的看法是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即是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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